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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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限制: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平衡

保护与限制: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平衡

作者: 李克嵘
作者机构: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出版物刊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81-86页
主题词: 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演变;保护;限制
摘要: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

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通常是指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的财产权,二者分别属于不同范畴的权利体系。

私有制产生后,财富与个人之间有了固定的归属关系,并变为法律上的财产权。

自从产生宪法以后,资产阶级宪法确立了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以后又发展为同时规定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一定限制。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奉行的是公益无限与国家全能的观念,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而限制有加。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宪政制度的发展,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以逐步提高。

在保护与限制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的最终发展趋势。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一、引言财产权归属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规定,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所有权和利益保护。

在民法的框架下,财产权归属的规定既受到法定原则的约束,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归属展开论述,分析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意义以及相关的规则和制度。

二、财产权归属的概念和地位1. 财产权归属的定义财产权归属是指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谁的规定,即对于某一特定财产,它的拥有权应归属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这一概念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到财产的使用、支配和转让等权利。

2. 财产权归属的地位和意义财产权归属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维护公平、保护个人与组织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关系中,明确财产权归属可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财产权归属的原则和规则1. 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归属原则民法中对财产权归属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在婚姻关系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在继承、赠与、买卖等财产转移行为中,也存在着相应的财产权归属原则。

2. 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归属规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财产权归属,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过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买方来实现财产权归属的变更。

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归属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需求进行灵活的安排。

四、财产权归属的保护与争议解决1. 财产权归属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财产权归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登记和保护。

此外,对于财产权归属争议,法院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2. 财产权归属争议解决的途径当财产权归属发生纠纷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进行解决。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财产权的归属,并做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

五、财产权归属的发展和趋势1. 独立产权的兴起传统上,我国在财产权归属方面更加注重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如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

个人财产法律规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以下分别从这些法律部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2.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犯罪方面,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等。

3. 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领域,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2.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 行政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一)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长江 大学学 报 ( 社 科版 ) 的 自由 , 财产权 则表 现为“ 财产 的 自由权” 。对此 , 可
以从 三 个 层 面 来 理 解 。首 先 , 财 产是 自由的 , 即财 产
括公 法 上 的利益 ; 既包 括对 抗 国家 的消极 权利 , 也包
方面 体现 了所 有者 将 பைடு நூலகம் 产 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表 示 , 另

方 面 又暗含 了所 有人 与其 他人 之 间在财 产上 的关
系, 从而 证成 了财 产 对 人 的 意义 和 之 所 以通过 法 律 保护 财产 ( 即建立 财产 权 ) 的价值 。 _ l 3 财产 权最 初 是一种 自然 权利 , 表现 为一 种 自由。 在 市场 经济环 境 下 , 宪 法 中规 定 的典 型 基 本权 利 之
张 艺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 要 : 宪法 学 中所界 定 的财产 权概 念有 其特别 含 义 , 并非是 对 民法 中财产 权概 念 的复制及 确 认 。从 宪法 财产权 的主体 角度 看 , 宪法财 产权 是 一项 基本 人 权 ; 从 私 有财 产 权 入 宪 的角度 看 , 宪法
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利宪法财产权主要是公民用来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它也可以确立公权力的行使空间及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领域除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介入这并非民事权利的功能
第 3 8卷
第 7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 版)
便 是 经济 自由 。而作 为一 种受 到法 律规 制和保 护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 人 文 社 科 青 年 项 目基金 ( 1 2 Y J C 8 4 0 0 1 2 ) ; 国 家 社科 基 金 项 目( 1 4 C HS 0 2 1 ) 作者简介 : 张 艺( 1 9 9 O 一) , 女, 湖北松滋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民法与财产权保护

民法与财产权保护

民法与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

在现代社会中,财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民法进行规范与实施。

民法是一部涵盖了财产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它确保了个人和组织的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民法明确了财产权的基本原则。

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平等、权利自由、权利有序、权利保障等。

在权利平等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益的平等地位,不论是个人财产还是组织财产,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在权利自由方面,民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法行使财产权的自由,例如自由买卖、自由遗赠、抵押借贷等。

在权利有序方面,法律对财产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和冲突。

在权利保障方面,民法确保了财产权的得到保护和救济,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其次,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取得与保护机制。

财产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形式。

原始取得指的是通过劳动、继承、赠与、交换等方式取得财产权。

衍生取得是在原始取得的基础上,通过租赁、抵押、买卖等交易方式实现财产权的转让。

同时,民法规定了保护财产权的手段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侵占、防卫权、请求权、追索权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限制的适用条件。

财产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平衡。

限制的适用条件包括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共道德,合理、必要和合法等方面。

民法为行使财产权设定了一定的界限,在此范围内才能保障权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避免了滥用权利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潜在影响。

最后,民法强调了对违法、滥用财产权行为的追责机制。

对于违法、滥用财产权行为,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制度。

例如,在侵权行为中,可以通过依法赔偿的方式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中,财产权保护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进行解析。

第一、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基于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保护必须基于合法的产权来源,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2. 平等原则:宪法要求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平等性,不论个人还是组织,无论财产规模大小,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3. 公平原则:宪法确保对财产权的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因素,不能仅满足个人的私利需求而损害整体社会利益。

第二、宪法对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财产权。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护的具体程度和标准。

2.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宪法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平等,不因个人身份、社会地位、财产规模等差异给予特权或者不平等的保护。

所有公民和组织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3. 国家的财产保护责任:宪法规定国家承担保护公民和组织财产权益的责任。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措施,保障财产权的正当性和可依赖性。

第三、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限制和补充1. 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强调,在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财产权,但需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损失的公平与合理。

2. 国家的执法权与财产权的边界: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使用、管理和征收土地、矿藏、水域等自然资源,并为此给予财产所有人合理的补偿。

3.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保护: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保护,通过保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的非公有制经济财产。

总结: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然而,财产权的保护并非绝对,需要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进行限制和补充。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5] “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7]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财产权正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的民法中,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为人们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财产自由支配的权利。

保护财产权不仅是维护个体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只有当个体的财产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才能鼓励人们勤劳创业、积极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其次,我国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根据该总则,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是:公民、法人依法对其合法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明确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也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条件和保护方式。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还对不同形式的财产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保护,如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在民法领域还有一系列关于财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如《担保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针对不同的财产权类型,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的真实、完整和不受侵害。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然而,财产权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财产权纠纷的解决时间较长,司法程序繁琐,给权利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其次,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一些恶意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仍不少见。

同时,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在进一步健全财产权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章。

其次,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健全的财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中的财产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在民法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二、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1. 财产权的来源财产权的来源主要包括合法占有、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

合法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物品占有并具备支配能力。

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权的授予和限制。

契约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订立的合同约定财产权的获取和行使方式。

2.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的使用和占有权。

收益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所产生的利益和收入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对财产物品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三、财产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财产权的保护首先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中对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确保财产权的实际保障。

2. 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社会是财产权保护的基础。

法治环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能够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正常行使。

国家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财产权意识,共同维护财产权的尊严和稳定。

3. 公共监督公众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监督也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约束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同时,建立财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征收、没收和法院裁决等行为。

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财产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法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

宪法不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民法就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财产权的作用,物权法也会因失去了根本法支持而难以顺利制定出来,即使勉强制定颁布,在实施中也必然面临重重困境。

因此,必须适时修改宪法,增加保护财产权的专门规定。

一、宪法上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一)财产权概念的宪法学解释长期以来人们未能明确区分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形成一种误解,似乎民法既然有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宪法再保护财产权则属多此一举。

实际上,宪法的财产权与民法的财产权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要弄清这种区别并进而明确宪法的财产权概念,首先应当从权利的构成要素分析入手。

自从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1879-19l8)倡导对法律概念进行要素分析以来,法学家们已经提出了各种权利构成要素的理论。

霍菲尔德本人认为权利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四个要素构成的。

战前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持三要素说,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归结出权利构成的六个要素,张文显教授则从八个方面分析权利概念。

夏勇博士把权利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

笔者以为,权利概念固然涉及多种因素,但只有那些对于权利来说不可缺少的因素才能成为权利的构成要素。

八要素说与六要素说过于宽泛,把某些并非权利构成不可缺少的因素也牵涉进来,而三要素说与四要素说则限定过严,剔除了构成权利的一些不可缺少的因素。

笔者认为,五要素说比较合理。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自由固然是一切权利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但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权利所包含的其他要素并不完全相同。

民商法中的权利更多地指向利益因素,诉讼法中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主张或要求,行政法上权利(权力)通常牵涉某种权能,宪法上的权利则体现出主体的某种资格。

据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把宪法的财产权和民法的财产权区别开来,而且在实践中也可以发挥宪法和民法各自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不同作用。

民法与财产权划分

民法与财产权划分

民法与财产权划分民法是指国家法律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门法学学科。

在我国,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财产权的划分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财产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在民法中的划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产权的概念与特征财产权是指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人们对财产实施支配和支配性利用的权力体现。

财产权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绝对性:财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享有特定权利的体现,是具有绝对效力的。

2. 相对性: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依法性:财产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4. 继承性:财产权具有可继承性,当权利人死亡后,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给其合法继承人。

二、民法中的财产权划分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财产权主要分为个人财产权和国家财产权两个类别。

1. 个人财产权个人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对自己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以个人的身份和自愿为基础的,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个人财产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个人对其所占有的财产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个人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享有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

2. 国家财产权国家财产权是指国家对国家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国家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所属的公共财产进行管理、保护和处置。

国家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产权:国家以国有所有权形式对国家资产实施保护和管理。

这些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自然资源、重要的公共设施等。

(2)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是指属于全体或者特定社会集体的财产权利,例如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发展与协调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是否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中国宪法,是值得全国人民关心与讨论的重大问题。

在这一讨论中,比较其他国家宪法与产权之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

这种关系无非两大类:(1)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等; (2)宪法中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如德国和南非等。

本文将主要讨论美国与德国的情况。

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而只是在宪法第5条修正案中有一部分涉及财产权。

第 5条修正案全文如下:“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在今日美国宪法学研究中,第5条修正案中涉及财产权的段落,通常被称为“充公条款” (taking clause),而非“财产条款”(property clause)。

为什么美国宪法中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呢?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需追溯到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

正如林肯所说,1776年的“独立宣言”比1787年的宪法更反映出美国革命建国的精神,因为宪法已是革命后各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

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特意将洛克的“生命-自由-财产”的说法改为“生命-自由-对幸福的追求”。

杰斐逊的原话是:“我们视下列各点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具有造物主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在人们中间得以建立,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其统治的人民的同意;但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对政府的原来的目的造成损害时,人民有权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为什么杰斐逊要改变洛克的说法?长期以来,人们对此找不到合理的解释,只好说杰斐逊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记忆有误。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民法和宪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它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的总称,宪法是宪法法律的总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是各种法律的根据。

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市民私人关系及其法律地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及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从民法上看,权利是指主体拥有的某种法律地位,是个人或者团体基于合法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利益。

权利作为一种合法的利益诉求,可以获得司法保护。

在民法上,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对另一方的请求得到实现的法律要求,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民法上的权利具有制约行为的功能,是保护个人及个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宪法权利则是国家赋予公民和组织的权利。

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人民的公民权利,在宪法上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尽管民法和宪法的关注点不同,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因为它们都与人民的利益保护和维护密切相关。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民法则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利在宪法和民法的范围内的保障,对于公民的权利、人权、财产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权利在宪法和民法中都是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不同的领域规定了不同的权利。

它们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保护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周杰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导言:问题的界定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学界进行共同探讨乃是一种必要。

本文强调“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学科的共同研究。

” “法学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与法律是有严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不同构造和逻辑。

宪法对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制定依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

`从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个表述来看,我们倾向于把这个统摄面极为宽泛的问题分解为涉及到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最核心的问题,即民法的宪法依据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表现为草案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定是否一致。

在此,这个问题不作为本文在此讨论的主题。

相信大家对相关的学术争鸣和媒体报道已经了解颇多,本文就不再加入。

二、与上述最核心问题相关联的问题。

诸如,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的关系;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物权的宪法限制和民法限制;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的关系;立法机关功能和民意的整合;宪法的具体化和法律的自我控制能力;宪法和民法的不同社会功能等等。

因为只能对其中某个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进行着力。

所以虽然本文的话题“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由《物权法(草案)》的论争引起的,但下面的内容却和这种论争无甚关联。

本文选取的研究侧面和重点是——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

这一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问题的相关方面。

如上所言,本文关注的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问题还可进一步划分成三个层面。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财产权是个人和组织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

财产权的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稳定的关键。

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宪法承载着国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安排,自然也包含了对财产权的保障。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

一、宪法确立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始于对财产权原则的确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具有合法性,并受到宪法的保护。

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企业组织的财产,在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都享有保护。

另外,宪法还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不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买办。

”这一条款明确表示,在法律框架下,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他们的财产权都享有平等的保护。

这一原则确保了公民和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二、宪法规定财产权的限制和公共利益的调整虽然宪法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和管理中,实行均等、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这一条款意味着国家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也有权对公有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

这是为了调整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宪法还规定:“对违法获得的财产,是不受保护的。

”这明确了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限制保证了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了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的实现。

三、宪法保障财产权救济和法律途径宪法并非只是在形式上对财产权进行保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规定财产权救济和法律途径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国家对侵犯公民和组织的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征收或者侵占。

”这一条款确保了个人和组织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宪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到保护。

”这一条款强调了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保护。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要: 财产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和民法对财产权均做出了规定, 但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的侧重点不同,
也使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表现出既有差异又相互统一的特征。本文对二者进行了分析比较, 并分析了两种法律规 定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 宪法财产权; 民法财产权; 差异; 统一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二 % 宪法是保障私有财产的第一道防线,民
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防御权状态下的财产 权, 其为国家设立了一道底线: 至少要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赋予私有财产主体防御国家的权利。这 样, 宪法为保障私有财产设定了第一道防线。 民法 财产权侧重于保护私域内的关系,禁止私主体之 间的不 法侵害,同 时允许 私主体 之间的自 愿交 流。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对于政府的私 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 于其他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 道防线。
G 一 H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
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 所设定的 宪法的主要功能和终极目标在于确定人民在 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侧重于规范国家与人 民的关系, 宪法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因此
收稿日期: &%%$ ’ %& ’ &(
(!)#% — ) 作者简介: 马建荣 , 女, 回族, 宁夏银川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 法研究。
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 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协同问题当是理论 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如果国家不首先以 界及司法实践部门考虑的问题之一—— — 既不能将 宪法这一法律形态界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宪法财产权消弥在民法财产权当中,即力图通过 则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 那么财产 权也无法落实为具体的权利。 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彻底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 所有问题,也不能满足于财产权的入宪和财产权 的宪法性确认和宣明。对此, 林来梵先生有着极为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 清晰深刻的阐述: 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 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 “要么 状况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 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 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 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 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停滞于宪法乃是一部纲 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 从宪法发展历史看, 力 ” 问题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 的问题。民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于宪法产生, 而民 法又长期处于最高的私法规范的位置,宪法与民

宪法与民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法视角解读宪法第10条

宪法与民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法视角解读宪法第10条

宪法与民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法视角解读宪法第10条叶知年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22(24)4
【摘要】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第10条,涉及到所有制和所有权间的关系问题。

就《宪法》第10条之规定,应解释为所有制上之安排。

而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系私权利,应在民法中做具体制度安排。

在认定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之范围时,宜考量不动产登记制度并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公法规范妥当处之。

【总页数】6页(P53-58)
【作者】叶知年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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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200306 P40~47【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200401【作者】李龙,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连泰,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281【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民法财产权/消极权利/积极权利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

法律的理想是个体的人有尊严地生活,而人的尊严与财产权密切联系——只有“体面地生活”,才能“自由地思想”。

因此,财产权在宪法权利体系和民法权利体系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宪法层面而言,围绕财产权产生的纠葛促进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建立,财产权还是民主制度起源的重要导火线。

民法概念本身就有财产权的半壁江山——“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这一定义可以说是民法学界关于民法概念的通说,其具体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第2条的规定也与此类似,只是将“公民”换成了“自然人”。

)更何况,人身关系的纠纷也不得不经常采用财产权的方法——尽管我们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但对生命权的损害我们却常常采用损害赔偿的方式。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公共财产的财产权问题较少涉及。

这是因为财产权的根本功能是划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如果财产是公共的,则谈不上财产权划分问题。

笔者秉承这一思路,使用“财产权”概念若没有特别说明,则指私有财产权。

一、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一)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调整由于使用财产而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诚如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所言,“是映现在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侧面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注:[日]川岛武宜:《所有权的理论》,岩波书店1949年版,第7页。

)但调整哪些主体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第一道分工。

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

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边界,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注:这是18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演讲中的内容: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损坏了门槛的破房子。

参见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刘军宁等编:《自由与社群》,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2页。

)财产权划定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

在这一领域内,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恣意进入。

宪法财产权就是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一道有力屏障。

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公民的人权才有发育的可能。

“当把必不可少的政府活动限制在最低限度,使分散化的经济力量成为政治力量的牵制物和抗衡物时,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真正受到民主原则限制的政府,是能够确保私有财产权的自由交易,从而发挥市场效率的优越性的。

私有产权和市场竞争的民主意义就体现在这里。

”(注:[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5—16页。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注:[美]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何希齐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页。

)“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6页。

)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注: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载孙笑侠等主编:《回归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第160页。

)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注:[日]阪本昌成:《宪法理论》(Ⅲ),成文堂1995年版,第249页。

)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国家本身不具有增加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结果是社会财富总量不减少。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借用路易斯·菲利普的名言,就是让交易的各方“富起来吧”。

(注:参见[英]F·H·劳森等:《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页,第115页。

)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构造的。

民法作为私法的一种,对各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放任的。

这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迥然有别:宪法总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惟恐国家越雷池一步,跨进私域。

国家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最经常、最严厉的方式是财产征用,(注:这里的“征用”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国家单方取得公民财产的方式。

我们通常将英文中的expropriation 翻译为“征用”,实际上,expropriation相当于中文中最广义的“征用”,包括征税、收费等一系列行为。

而中文中狭义的“征用”仅指国家有偿取得公民财产的一种方式。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以下。

)因此,对国家财产征用行为的约束是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最重要方法。

稳定的财政收入是政府权力运作的物质基础,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无偿地取得。

我们将国家强制性取得财产的方式称为“征用”(expropriation,或eminent domain、compulsory purchase)。

政府取得私人财产的方式与市场上发生的一般交易最重要的区别是:公民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售,也不能任意要价。

因此,宪法财产权首先是针对国家的征用行为而为公民设定的基本自由。

民事主体侵犯财产权最经常的方式是侵权和违约。

侵权和违约都有可能使财产的流动低效,从而抑制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

因此,民法财产权是为防范民事主体的侵权和违约而为民事主体设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三)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物的因素权利的构成要素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无论如何,资格和利益是权利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

(注:夏勇先生就认为权利的构成要素包括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以下。

)具体到财产权,“资格”指获得财产的资格,是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利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是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包括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各有侧重。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

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

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

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注:赵世义:《论宪法财产权的保障与制约》,《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这一界分使我们看到:民法财产权实际上是偏爱有产者的——没有财产就谈不上民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则把有产者和无产者都看成是“耶和华的子孙”,无论你有无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

这种说法可能遭到的诘难是: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公民,宪法用什么方法保护他的财产权?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

比如税收,国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受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到影响。

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

(四)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不占核心地位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即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

(注: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宪法财产权在宪法中的特殊地位,有的学者对这个概念进行无限扩张,将许多人权的法定形态都解释为财产权。

诺齐克为了证明自己最弱意义的国家概念,将公民的一切权利都视为财产权,国家都不得进入。

See Nozick Robert,Anarchy,state and utopia,Blackwell,oxford,1974,p.158.这个现象说明了财产权在公民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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