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一)
一、什么是传销?
答: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有哪些危害?
答:(1)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伴随传销会发生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
(2)传销破坏社会道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传销引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传销使绝大多数参加者血本无归,一些传销人员因此流落他乡,生活悲惨。
(4)传销使参与者个人四处筹集资金加入传销网络,造成恶性循环,结果往往是夫妻反目、负责相向、孩子辍学、甚至家破人亡。
三、当前传销活动有哪些新的形式和特点?
答:(一)传销与互联网的结合更加紧密。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互联网站,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使其违法活动成本更低、发展更快、传播地域更广。
(二)组织更加严密,层级分工更加明确,呈现出专业化、高智能化特点。
(三)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通过降低入门费、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加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四)传销案件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至十几亿元。
(五)传销组织对抗执法的手段不断翻新,暴力抗法时有发生。
四、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答:(1)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把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常以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朋友会面等为名骗到外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4)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5)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并不存在的企业,将一些人员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
五、当前传销组织瞄准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传销组织利用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悬殊、就业压力大、农业改革、农场富余劳动力增加等社会问题,把目标瞄向学生、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退伍军人等人群,以招工、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为诱饵,将其骗往异地参加传销活动。
六、如何识别传销?
答:(1)从组织方式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
同意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2)从计酬“方式”看,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以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3)从销售方式看,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推销员直接将商品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相区别,传销是多层次网络方式销售;
(4)从经营目的看,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知识问答(二)
七、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
八、传销属于犯罪行为吗?
答: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等国家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从事传销除了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偷税罪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九、什么是传销的组织者?
答:传销的组织者是负责组织、策划传销的主题,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组织者往往处于传销“金字塔”的顶端,是传销组织的核心。组织者通过各种手段,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不断扩张传销组织,对参加的人员实施人身、经济和精神上的三重控制。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对社会、家庭、个人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他们一直是执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十、什么是传销的骨干分子?传销骨干分子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传销的骨干分子是指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在传销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没有这些人,传销组织者不可能实施欺诈,群众不会轻易上当受骗。
对传销骨干分子的惩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工商管理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事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