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12.11

【实施日期】2000.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

一、范围问题

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

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2]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14号2002年4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人事厅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1]52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起,我省职称工作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传统模式,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评聘分开管理体系。同时,在人才层次结构较高、评价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强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保证这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对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独特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的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所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实行评聘分开,是人才自身价值评价的客观要求;是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趋势,对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使职称工作逐步朝着评价社会化、用人聘约化、管理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二、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职务(岗位)来确定。实行评聘分开的目的,就是把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资格评审权交给社会,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 (一)个人申报,就是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可以自主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所在单位不得阻挠。 (二)社会评价,就是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跨部门同专业的原则,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评委会,评委会中的主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 人发[2008]85号)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 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 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 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 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 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 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 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 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 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 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 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 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公务员

内蒙古党委宣传部遴选公务员 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共210人) 呼和浩特市(21人): 安敏赫天宝刘斌谢疆慈立太任宝鑫李咏梅牛素娴马艳琼郭海军王凌云祁凌跃龙菲 侯丽峰祁东侯俊清陈美芳李淑军李洪飞 郭嘉张文铎 包头市(23人): 杜富乐王向峰张清邬慧如曾永福崔海森 高晋晓陈宇通温黎明齐炎苏瑞峰萨仁其其格 刘志国哈图徐路郝云涛张媛殷秀清关少杰姚轶非刘丰颢田超李志鹏 呼伦贝尔市(14人): 臧著强高鑫梁景禄鄂黎明孙艳民田寒 韩佩佩刘宪鹏高杨沈国臣万慧慧张铁成 于冰峰章仿秋 兴安盟(13人): 白雪峰郭长春陈文俊李斌哈斯额尔敦张冠志郭云鹤崔荣新苏静波苏日娜苑欣欣李军香 钱莉艳 通辽市(7人): 王春廷韩巍唐宪东陈晓艳慧星申玉秀 佘英华 赤峰市(24人): 云阿荣刘文杰阎敏薛英杰张剑于瑾张明亮孙兴华史亚东苏坤李梦晴王子奇赵娜 许建慧宋云芬林百梅孙雅静鞠李宏姚中云 乔璟韩耀新王宁朱奇才董其锐 锡林郭勒盟(20人):

娜仁图雅郭颖王振鹏刘亚飞马宁曹琼孙海雅茹罕张明山刘泽华薛建国刘亮李文辉 孙岩王秀锦王功王勇刚杨锦程姚国贤 付佳媛 乌兰察布市(12人): 王敏韩燕霞郎需东宋常玉郭越兴刘玉臻 蔡雪娜李志斌任志强沈冬梅田苗冀宏 鄂尔多斯市(12人): 张敏王建军刘鑫郝有福胡永明董燕王勇敏吴金城杜春雷黄玉亮李耀军田峰印 巴彦淖尔市(20人): 彭劭芬康民德吴雅恒郝文彪吴刚白云钧 陈满乾刘文华张永泉韩志业唐韬袁永 张振业赵国琴徐海源那仁满都那陶德龙 李今南吕华东刘志强 乌海市(8人): 张英张庆王俊武胡鑫郭大鹏康艳红付瑞彪郝俊伟 阿拉善盟(4人): 郑红梅阿拉腾其木格刘鑫孔祥如 区直机关(32人): 沙其拉王海燕郭一频王连福刘善勇白羽 张艳蕾李华东刘建军张延龙包桂英包桂荣 范红兵郝春杨首君贾晓玲杨惠民张双良 丁健王智强钱晓明陈鹏潘向东张志华 王敏祁纲张欣瑞阿伊莎刘长春韩珍 张志飞袁方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0.06.01 【实施日期】200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 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桂职办[2000]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挂钩,但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我区凡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用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高级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中级资格证书由地市、区直厅局人事主管部门颁发,初级资格证书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八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符合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或大专毕业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3、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4-5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7]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区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2019年11月23日广西区直遴选面试真题及解析(人社厅)

2019年11月23日广西区直遴选面试真题及 解析(人社厅) 第一题:说说你工作以来做的最成功的一件事? 我觉得我最成功的一件事情就是作为一名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不但在大二下学期以523分的成绩顺利通过了英语六级考试并且在这之后利用一年的时间通过了英语口语等级考试。 由于英语口语等级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不高,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考试,我一方面,加强日常英语听力练习。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多听英语歌曲,看英文电影、电视剧等,给自己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我还报了英语口语培训班,毕竟有专业老师的指导和帮助,学起来更加轻松和准确。 另一方面,我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了考试内容、形式、真题,总结历年口试考试题型,有针对性的练习和准备,为考试做好相应准备。因为考试采用面对面的交流形式,所以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对话,我也尝试着用英语说,多和外国同学沟通交流,在一定的语境环境内多说多交流,提升水平。 通过努力,在英语口语等级考试中,我成绩合格,获得了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发的A等级证书,不仅达成了目标,也大大提升了我的英语水平。 所以,我觉得只要一个人有目标,并且制定好切实可行

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就一定可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标。 最失败的一件事:作为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工作经验与社会经验都有所欠缺,失败是在所难免的,同时,失败也是成长路上所必须走过的历程。所以,失败并不可怕,关键在于我们要能从失败中学到知识,完善自己。 在我刚进入工作岗位时,从思想认识到行为举止都并没有完全摆脱校园风气,对事情的看法过于简单,对自己的认识也不够客观明确,这就造成了我在工作中迷失方向,不能全面合理的处理工作。恰逢单位要举办一次演讲比赛,我因为手头还有其他工作没有完成,就放松了对这次比赛的准备。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我没有认真去对待这次机会,所以,我在比赛中表现得很不好,给与会的单位领导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事后,我感到非常的后悔,对于一个新人来说,如果能抓住这样的机会展示自己的集体责任感和才华,对自己以后的成长是非常有利的,而我却因为自己的失误错过了。 在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后,我积极的同部门负责领导取得联系,向领导反映我的想法,并提出了我对工作的困惑,希望能得到领导的指导。领导针对我的情况,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耐心细致的与我沟通交谈,我从中受益匪浅,学到了自己所欠缺的工作思维以及全面看待问题,按轻重缓急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在随后的工作中,我认真思考领导的教诲并努力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我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也从失败的阴影中走了出来,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了工作中去。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 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部分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 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日报社 广西电视台 桂妇发 [2009]14号 关于开展“广西十大创业女杰” 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各市妇联、人事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响应全国妇联评选“我心目中的共和国杰出女性”活动的号召,大力宣传我区广大妇女在新中国成立60年和改革开放30年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别是宣传在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继续保持广西发展良好势头”目标中,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创业女性先进典型,树立广西妇女的新形象,激励全区各族各界妇女发扬创新、创造、创业的精神,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实现“四个保”目标作出积极贡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妇联、广西日报

社、广西电视台联合开展第七届广西十大女杰评选表彰活动,为突出在新中国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创业女性典型,冠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全区城乡、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妇女中,推选30名候选人。其中:每个市推荐1名,区直各系统、行业口单位各推荐1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并采取评委会评选和互联网点击投票,组委会审定的办法,从30名候选人中择优评选出10名事迹突出女性当选“广西十大创业女杰”,其余20名为“广西十大创业女杰”提名奖。由自治区妇联同时授予10名“广西十大创业女杰”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对于曾经获得过自治区“三八”红旗手称号的,自治区妇联保留其荣誉,不再重复授予)。 二、评选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广西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模范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艰苦创业,成效显著,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我区发展良好势头”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74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201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富民强区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1〕50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

内蒙古区直遴选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第四套) (1)

2017年12月14日内蒙古区直遴选面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第四套) 第一题,党纪和国法是反腐利器,谈谈你的看法。 中国特色反腐法治是党纪与国法的共同之治,是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双管齐下,党纪反腐要着力于“严格”,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司法反腐要着力于“公正”,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党纪和国法是反腐利器,他们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党纪是一个政党的各级组织或全体党员都必须共同遵守的纪律法规,以党纪反腐治腐不仅是我党的一大优势,也是从严治党的基本内容之一。加强党纪反腐的工作有利于从严治党,监督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行政职权,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从而为反腐、惩腐甚至防腐设下了第一道防线。 法律是一种适用范围更广的社会规则,而不仅仅限于党员。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也是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武器,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党纪的制裁是一方面,而法律的惩处又是一方面,二者不会冲突、矛盾或者只能适用其一,而是并行不悖、同时适用。 “党纪不能替代国法,党纪不等于国法,但是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除了有国法的要求,还有党纪的要求,治党从严就要从严格党纪抓起。”反腐必须坚持以党内执纪为先导,以国家司法为保障,实行党内执纪与国家司法的有机衔接和协同作战,才能实现反腐性行动的无缝对接,彻底打好这场攻坚战。 实际工作中需要构建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并重的模式: 一是统一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价值目标。要以党纪反腐引

领司法反腐,以司法反腐强化党纪反腐,以依法治国的思维、思想发挥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理想效应,把握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不同功能与内在联系,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与高效化。 二是加强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组织领导。在整个反腐工作中,第一要做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将司法反腐的局部战争统一到党纪反腐的这场伟大战役中来,在党的统一组织与领导之下,有效开展反腐工作,打好反腐、治腐、防腐这一仗。 三是完善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机制建设。对于党纪而言,要将道德、价值、理念等思想规范和行为规范一样,做到有标准可量,有依据可用,有程序可操,有责任可当,而不是模糊要求、软性规范;对于法律而言,应在明确腐败犯罪定性标准的基础上严苛法制制度,并将由党纪规制的某些部分上升为法治规制,使党纪国法在反腐工作上不仅要无缝衔接,而且要规范统一,彻底做到严格执行。 第二题,当鸟儿的翅膀上绑上黄金,鸟儿就飞不起来了。你怎么看? 飞行的鸟,象征着自由;黄金则象征金钱或权势。泰戈尔这句话“当鸟儿的翅膀被系上黄金,鸟儿就飞不起来了!”告诫我们:学会放弃才能卸下人生的种种包袱,轻装上阵,过分贪婪、迷恋金钱和权势的人是成就不了大事业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从中纪委网站公布的被查出官员案例中我们不难找打答案:违法违纪官员绝大多数是被金钱束缚的脚步,不知道悬崖勒马,不懂得放弃,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拥有过多金钱和权势的人,灵魂是被

政审材料模板

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党支部要安排两面正式党员负责政审工作,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束。发展对象不能个人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岳父母、公婆、叔、姨等)的政治情况。要出具纪检、信访(党委出具)、公安、卫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证明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审材料中,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和所属党委必须加盖印章。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结束后,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和要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并放入个人培养档案。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内容一般包括: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是否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 3、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关于发展对象XXX同志政审的函 XXX党委(单位党组织): XXX同志系XXX(单位、学校)工作人员,现担任XXX,该同志在XXX期间表现积极,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经调查,该同志父亲XXX,母亲XXX是贵处XXXXXX(单位、居住地)人,现因发展党员需要,特请贵处帮助提供该同志的政审材料(详见附表),并请于X年X月X日前寄XXX处。 敬请接洽为感 XXX支部委员会 X年X月X日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 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程序和方法,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内部实 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自治区直属各类事业单位(含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高效、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属首次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不进行考试,直接采取考核和协商的办法先调后聘: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已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军转干部的随调配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急需紧缺的首席专家、项目主持人、主要研究人员;以重大项目、科研课题为依托临时聘用的特殊人才;党政机关分流人员;临时性、季节性使用的勤杂人员;在自治区直属相同财政补助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和不同财政补助类型单位之间顺向流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调整、补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招聘考试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以及用人单位提出的年度用人需求,拟订年度用人计划和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凡属财政按照在编人数全额或差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或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下达进人计划。 (二)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报名点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赣人社字[2010]408号 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二、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关于调入工勤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在原单位聘为技师,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保留原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确定相应工资待遇。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文件(内人社发〔2012〕17号),2012年2月7日发。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其中参加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校,院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和学生专职辅导员;高职高专院校评审范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本科院校内设的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课教师指长期在教学第一线从事学校思想政治理论、外语、大学语文、大学计算机、高等数学、普通物理等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之外的均为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确认。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职业道德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第五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对现代理论和高新技术的某一方面有独创的见解。 第六条教师资格要求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教授(研究员)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岗位满5年。 (三)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思政系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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