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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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社会变革与法制的变化
▲经济上:私田出现并扩大——井田制逐步瓦解,田制和税制改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
社会阶级结构相应变化。
▲政治上:各诸侯国:地主阶级相继掌权;全国:“礼崩乐坏”,王室衰微。
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奴隶制法逐步瓦解,封建制法开始出现。
▲思想上:“百家争鸣”——儒、法、道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
代表人物:孔子:“仁者爱人”“克己复礼”
孟子:“人性善”;“民贵君轻”
荀子:“隆礼重法”
主要理论:礼治:尊尊亲亲,“父子相隐”
德治:重视教化,“有耻且格”
人治:为政在人,“人存政举”
法家
代表人物:管仲:“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
商鞅:“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主要理论:1.“法治”:一断于法,刑无等级;
2.重刑: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3.公布:明白易知,布之于众
道家
代表人物:老子
庄子
主要理论:“无为而治”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公元前536年晋国:公元前513年
子产“铸刑书”“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
邓析造“竹刑”
第三节各诸侯国的法制改革
魏国李悝著《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六禁”:狡禁、城禁、
嬉禁、淫禁、金禁、徒禁)、具(类似现代刑法总则)
秦国商鞅变法1.改“法”为“律”,强调遵守
2.“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必明,令必行;不赦不宥)、“重刑”(夷三族、车裂、镬烹;“刑用于将过”)
3.实行“连坐”,奖励“告奸”
影响:“商君死而秦法未败。”“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强调一切“皆有法式”;
2.中央集权:“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3.“重刑轻罪”;
4.“重农抑商”,“尚本除末”。
(二)睡虎地秦简与秦律
时间:1975年12月数量:1155支
地点:湖北省云梦县内容:涉及广泛
(三)秦朝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皇帝的诏、命令及巡游刻石;
▲国家统一制定、正式颁布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成文法:“律”;
▲国家对法律条文及术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法律答问”;
▲式,即审理案件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或文书格式,如《封诊式》;
▲廷行事:判例。
另有程、课、语书等。
第二节秦律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以皇帝为首的封建专制统治
1.严惩危害皇帝权威和尊严的行为:“皇帝”——“朕”、诏、玺;
2.严惩威胁统治秩序的行为:“始皇帝死而地分”——“尽取石旁居人诛之”
3.实行严密的思想文化控制:“挟书者族”、“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4.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
(二)维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
1.维护封建土地和财产的.私有制:“盗徙封”;严惩“盗”罪
2.维护封建的赋税徭役制度:“田赋”——“匿田”;“户赋”——“匿户”;“口赋”;
“乏徭”、“逋事”、“失期”
3.大力发展农业经济:(特点)范围广泛,内容详细;职责明确,
重赏重罚;制裁手段多样
4.对手工业和商业实行严格管理:手工业规格质量;明码标价;度量衡
(三)注重吏治,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统治效能
1.要求各级官吏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犯令”:令曰勿为而为之;“废令”:令曰为之而弗为;
2.官吏的任免和考核制度:任官条件、保举及其责任;“上计”、“考课”
3.官吏的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4.对负责司法事务的官吏有专门规定:“不直”: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失刑”;“不胜任”;“纵囚”;
(四)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
1.维护现存婚姻关系的稳定:强调登记;禁止逃婚(“去夫亡”)
2.既维护父权,又对父权做一定的限制:对“不孝”的处理
3.维护社会秩序:允许妻子告发丈夫犯罪;允许杀通奸的丈夫
第三节秦代的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
(一)刑法原则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区分故意与过失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自首从轻
△共犯加重
△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刑罚及死刑种类繁多;
△多种刑罚并施;“具五刑”、“黥为城旦”
△适用范围广:“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
△劳役刑、财产刑增多:“城旦舂”、“鬼薪白粲”
“赀”、“赎”、“没”、“收”
第四节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廷尉”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二)现场勘查与法医检验——《封诊式》(其中含5案:麻风、出子、贼死、经死、穴盗)“爰书”、“封守”
(三)审理与刑讯
(四)判决——“读鞫”与“乞鞫”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汉代的法律制度
西汉:公元前202——公元24年
东汉:公元25——220年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两次转折)
1.由秦代法家的“重刑”思想转变为汉初“黄老”的“无为”思想
(一)德刑并用,重德轻刑;
(二)法令省减,刑不厌轻;
(三)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四)君臣上下,进退循法。
2.至汉代中期(汉武帝)转变为儒家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
内容:△君权神授,中央集权;
△德主刑辅:“任德不任刑”、“先德后刑”、“大德小刑”
△礼律结合,法律“儒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