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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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和 研 究 方 法 的 选 择 。因 而 要 给 予 特 别 的 重视 。 2 3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界 定 .
2 什 么 是 宪 法 的 概 念
经 典 意 义 的 宪 法 理 论 认 为 “ 法 是 国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宪 是 众 多 的 宪法 书 籍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分 析 大 都 是 从 三 个 方 面 是 或 宪 来 说 明 的 , 是 从 内 容 上 , 是 从 本 质 上 , 是 从 特 征 上 。 民主 制 度 的 法 律 化 , 阶 级 力 量 对 比 的 表 现 ” 者 “ 法 是 一 二 三 表 。 多 数 宪 法 学 者 也 只 是 从 宪 法 概 念 有 哪 些 , 法 该 怎 样 去 定 确 认 民 主 制 度 、 现 阶 级 力 量 实 际 对 比 关 系 的 根 本 大 法 ” 宪
关 键 词 : 法 ; 法概 念 宪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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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要 对 宪法 这 一 概 念 加 以 深 入 研 讨 。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39(02 1—100 17-182 1)7 6—1 0
性 , 般 应 当 遵 守 三 个 原 则 : 是 要 正 确 的 划 分 概 念 所 存 在 一 一
一
摘 要 : 清 概 念 是 认 识 事 物 的 首 要 环 节 , 法 概 念 是 宪 法 学 的 基 础 问 题 , 入 研 究 宪 法概 念 是 对 宪 法 学任 何 问 题 进 厘 宪 深 步 探 讨 的 基 础 。如 果 对 这 个 基 础 性 的 问 题 没 有 弄 清 楚 , 么进 而 研 究 宪法 其他 方 面 的 问 题 也 只 能 如 空 中 楼 阁 。 因 此 , 那 有
21 0 2年 第 1 期 7
跨 国公 司在中 国的社会责任 问题 分析
杨 增 凡
( 南 财政 税 务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国公 司 在 东道 国 忽视 社 会 责 任 引 发 的 一 系列 问 题 使 笼 罩 在 跨 国 公 司 头 上 的 光 环 正 在 逐 渐 褪 色 。 深 入 分 析 跨
一
法 。因 此 ,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是 宪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元 问 题 。 具 将 宪 法 与 法 的 概 念 进 行 比较 来 理 解 宪 法 是 什 么 。三 是 在 具 宪 从 体 来 说 宪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之 所 以 重 要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体 的 法 律 制 度 中 , 法 律 形 式 上 来 理 解 作 为 法 律 的 宪 法 的 概 念 。笔 者 认 为 , 辞 源 学 上 和 法 律 形 式 上 都 无 法 清 楚 和 从 面 :1 宪 法 的概 念 关 系 到 宪 法 的 实 质 与 作 用 , 于 概 念 的 () 对 应 即把 宪 界 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宪 法 学 科 的 体 系 和 研 究 宪 法 的 方 完 整 的 界 定 宪 法 的 概 念 , 把 宪 法 作 为 一 种 法 来 看 , 因 法 。( ) 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 确认 是社 会 秩 序 得 以存 在 法 作 为 法 学 概 念 的 法 来 看 , 为 它 不 仅 具 体 的 指 作 为 一 种 2宪 而 监 的 基 础 , 法 治 得 以 存 续 发 展 的 支 撑 。 而 宪 法 概 念 的 界 定 形 式 的 规 范 , 且 还 包 括 了 创 制 、 督 等 具 体 运 作 的 制 度 , 是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一 部 宪 法 在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与 国 家 权 力 同 时 也 包 括 宪 政 思 想 等 各 种 意 识 形 态 。 既然概念是人们用来描述认识对 象特性 的逻辑 形式 , 那 矛 盾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态 度 。( ) 法 的 概 念 中 包 含 了 许 多 国 3宪 际上通行 的概 念 , 究 宪法 的 概念 , 是 法 治 现代 化 、 际 么 宪法 的 概念 就 是 人们 对 宪 法 的 特 性 进 行 描 述 的逻 辑 形 式 。 研 也 国 人 们 对 宪 法 的 特 性 的 描 述 不 同 , 导 致 了 人 们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也 化 的必 然 要 求 由 于 宪 法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文 化 背 景 不 关 同 , 及 意 识 形 态 的 不 同 导 致 了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不 同 的 标 不 同 界 定 。然 而 宪法 概 念 的 界 定 , 系 到 人 们 对 宪 法 实 质 和 以 同时也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 了宪法学 范畴体 系的 准来看 宪法概 念会 得 到不 同 的结 论 , 因此 笔 者试 从 概 念 的 功能的认定 , 界 定 出 发 , 讨 对 宪 法 概 念 的界 定 。 探
2 1 什 么 是 概 念 .
解 中 国 的 宪 法 是 什 么 而 不 能 对 其 他 国家 的 宪 法 做 一 个 统 一
概 念 是 人 们 用 来 描 述 认 识 对 象 特 性 的 逻 辑 形 式 。 正 是 的界 定 。一 个 宪法 概 念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必 须 为 每 一 部 宪 法 所 至 通 过 概 念 这 种 逻 辑 形 式 , 们 才 会 将 自然 现 象 和 社 会 现 象 具 备 , 少 是 在 已 知 的 宪 法 中 没 有 相 反 的 情 况 存 在 而 使 概 人 纳 入 自身 的 认 识 体 系 , 人 类 认 识 世 界 和 改 造 世 界 提 供 必 念 所 揭 示 的事 物 属 性 发 生 内 部 的 矛 盾 。经 典 意 义 的 宪 法 概 为 要 条 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于 人 们 认 识 水 平 的 差 异 , 由 以及 使 念 恰 恰 就 是 在 这 一 点 上 存 在 逻 辑 上 的错 误 或 缺 陷 。 () 法作用 的角度考察宪法 的概念 。 1宪 用 概 念 的 目的 不 尽 相 同 , 以 , 不 同 的 语 言 表 达 环 境 下 , 所 在 刘 茂 林 老 师 认 为 , 法 是 人 为 了 自 己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有 宪 同 一 概 念 可 能 会 指 向 不 同 的 内 容 , 现 代 社 会 中 , 人 们 所 在 为 以 使用 的概念这 种逻辑 形式也存 在一个 统 一 内涵 和外 延 的 问 意识 的 组 织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规 则 、 及 由 该 规 则 构 建 的 社 会 题 , 然 , 同 的 人 群 使 用 同 一 概 念 就 无 法 达 到 交 流 思 想 和 秩 序 。从 宪 法 作 用 的 角 度 界 定 宪 法 的 概 念 一 方 面 很 好 的 揭 不 不
可 情 感 的 目 的 。 保 证 人 们 在 交 往 活 动 中 所 使 用 的 概 念 的 同 一 示 了 宪法 具体 的一 面 , 以很好 的 反驳 宪法 无用 论 者 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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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No 1 , 0 2 . 7 2 1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1 第 1 0 2年 7期
论 宪 法 的概 念
赵 肖楠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4
宪 义 的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 些 路 径 都 往 往 忽 略 宪 法 概 念 本 身 就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宪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问 题 , 法 的 这 制 定 和修 改 程 序 比一 般 法 律 更 为 严 格 ,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宪 是 一个值得 分析 的问题 , 因此 , 者 首 先 把 宪 法 的 概 念 当 做 笔 宪法 是 普 通 法 律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依 据 。 宪 法 的 根 本 个 整体来 看 , 就 是 说 , 先来 看 看 什 么是 宪 法 的概 念 。 律效力 , 也 首
l 引 言
略社会 责任 。跨 国公 司在 产 品质 量 、 务操 作 、 营 战略 、 税 经
公 众 普 遍 认 为 , 国 公 司 对 中 国经 济 的 贡 献 是 跨 国 公 接 连 发 生 一 系 列 问 题 使 笼 罩 在 跨 国 公 司 头 上 的 光 环 正 在 逐 跨 司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带 来 资 金 、 术 、 代 企 业 管 理 方 法 和 增 加 渐 褪 色 。 技 现
一
也 要 弄 清 楚 宪 法 的 概 念 是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 要 首 先 要 弄 清 楚 大 法 的 性 质 是 宪 法 区 别 于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键 所 在 , 是 宪 法 就 所 特 有 的 属 性 。但 是 这 种 定 义 的 缺 陷 在 于 它 只 适 应 于 来 理 什 么是 概 念 。
.
在 华 跨 国公 司社 会 责 任 的 现 状 和 缺 失 的 原 因 , 出 了促 进 在 华 跨 国 公 司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措 施 。 提 关 键 词 : 国 公 司 ; 会 责 任 ; 议 跨 社 建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1 -1 10 1 7 —1 8 2 1 ) 70 6 -2
1 研 究宪 法概 念的 重要性
注 二 当 今 世 界 , 法 成 为 了一 种 普 遍 现 象 , 过 宪 法 这 种 最 的 语 言 文化 环 境 , 意 概 念 所 具 有 的 文 化 特 性 , 是 明 确 界 宪 通 防 高法 律的形式来 规 定 国家 的 根本 制 度 , 定 人 民基 本 权 利 定 概 念 所 指 向 的 认 识 对 象 的 范 围 , 止 人 民 因 在 不 同 意 义 规
义 务 , 范 国家 政 治 经 济 生 活 成 为 各 国 实 现 法 治 的 重 要 途 上 使 用 同一 概 念 而 对 概 念 的 内涵 和 外 延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认 识 规 三 突 径 。可 是 对 于 到 底 宪 法 是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由 于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分 歧 , 是 在 使 用 概 念 的 目的 上 达 成 基 本 共 识 , 出强 调 概 文 化 和 背 景 意 识 形 态 的 不 同 , 国 学 者 还 没 有 给 出 一 个 统 念 的逻 辑 功 能 和 作 为人 们 认 识 工 具 的 局 限 性 。 各
. 的 观 点 。 其 实 , 宪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的 研 究 是 宪 法 学 最 基 2 2 什 么 是 宪 法 的 概 念 对 学 界 所 认 为 的 宪 法 概 念 常 常 有 三 种 状 态 : 是 从 宪 法 一 础 的 理 论 性 问 题 。德 国 学 者 克 纳 德 认 为 , 实 定 宪 法 理 解 对 即古 今 中 外 文 献 中 最 初 创 是 以 宪 法 概 念 的 理 解 为 前 提 的 , 有 以 宪 法 的 概 念 的 理 解 的 辞 源 学 说 上 来 谈 宪 法 的 概 念 , 只 为基础 , 我们才 能分析各种 宪法 问题 , 寻求 解决 问题 的办 设 宪 法 这 个 词 语 是 用 它 来 表 达 什 么 含 义 。二 是 从 法 学 上 来 并
2 什 么 是 宪 法 的 概 念
经 典 意 义 的 宪 法 理 论 认 为 “ 法 是 国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宪 是 众 多 的 宪法 书 籍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分 析 大 都 是 从 三 个 方 面 是 或 宪 来 说 明 的 , 是 从 内 容 上 , 是 从 本 质 上 , 是 从 特 征 上 。 民主 制 度 的 法 律 化 , 阶 级 力 量 对 比 的 表 现 ” 者 “ 法 是 一 二 三 表 。 多 数 宪 法 学 者 也 只 是 从 宪 法 概 念 有 哪 些 , 法 该 怎 样 去 定 确 认 民 主 制 度 、 现 阶 级 力 量 实 际 对 比 关 系 的 根 本 大 法 ” 宪
关 键 词 : 法 ; 法概 念 宪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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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要 对 宪法 这 一 概 念 加 以 深 入 研 讨 。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39(02 1—100 17-182 1)7 6—1 0
性 , 般 应 当 遵 守 三 个 原 则 : 是 要 正 确 的 划 分 概 念 所 存 在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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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 概 念 是 认 识 事 物 的 首 要 环 节 , 法 概 念 是 宪 法 学 的 基 础 问 题 , 入 研 究 宪 法概 念 是 对 宪 法 学任 何 问 题 进 厘 宪 深 步 探 讨 的 基 础 。如 果 对 这 个 基 础 性 的 问 题 没 有 弄 清 楚 , 么进 而 研 究 宪法 其他 方 面 的 问 题 也 只 能 如 空 中 楼 阁 。 因 此 , 那 有
21 0 2年 第 1 期 7
跨 国公 司在中 国的社会责任 问题 分析
杨 增 凡
( 南 财政 税 务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国公 司 在 东道 国 忽视 社 会 责 任 引 发 的 一 系列 问 题 使 笼 罩 在 跨 国 公 司 头 上 的 光 环 正 在 逐 渐 褪 色 。 深 入 分 析 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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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因 此 ,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是 宪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元 问 题 。 具 将 宪 法 与 法 的 概 念 进 行 比较 来 理 解 宪 法 是 什 么 。三 是 在 具 宪 从 体 来 说 宪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之 所 以 重 要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体 的 法 律 制 度 中 , 法 律 形 式 上 来 理 解 作 为 法 律 的 宪 法 的 概 念 。笔 者 认 为 , 辞 源 学 上 和 法 律 形 式 上 都 无 法 清 楚 和 从 面 :1 宪 法 的概 念 关 系 到 宪 法 的 实 质 与 作 用 , 于 概 念 的 () 对 应 即把 宪 界 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宪 法 学 科 的 体 系 和 研 究 宪 法 的 方 完 整 的 界 定 宪 法 的 概 念 , 把 宪 法 作 为 一 种 法 来 看 , 因 法 。( ) 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 确认 是社 会 秩 序 得 以存 在 法 作 为 法 学 概 念 的 法 来 看 , 为 它 不 仅 具 体 的 指 作 为 一 种 2宪 而 监 的 基 础 , 法 治 得 以 存 续 发 展 的 支 撑 。 而 宪 法 概 念 的 界 定 形 式 的 规 范 , 且 还 包 括 了 创 制 、 督 等 具 体 运 作 的 制 度 , 是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一 部 宪 法 在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与 国 家 权 力 同 时 也 包 括 宪 政 思 想 等 各 种 意 识 形 态 。 既然概念是人们用来描述认识对 象特性 的逻辑 形式 , 那 矛 盾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态 度 。( ) 法 的 概 念 中 包 含 了 许 多 国 3宪 际上通行 的概 念 , 究 宪法 的 概念 , 是 法 治 现代 化 、 际 么 宪法 的 概念 就 是 人们 对 宪 法 的 特 性 进 行 描 述 的逻 辑 形 式 。 研 也 国 人 们 对 宪 法 的 特 性 的 描 述 不 同 , 导 致 了 人 们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也 化 的必 然 要 求 由 于 宪 法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文 化 背 景 不 关 同 , 及 意 识 形 态 的 不 同 导 致 了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不 同 的 标 不 同 界 定 。然 而 宪法 概 念 的 界 定 , 系 到 人 们 对 宪 法 实 质 和 以 同时也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 了宪法学 范畴体 系的 准来看 宪法概 念会 得 到不 同 的结 论 , 因此 笔 者试 从 概 念 的 功能的认定 , 界 定 出 发 , 讨 对 宪 法 概 念 的界 定 。 探
2 1 什 么 是 概 念 .
解 中 国 的 宪 法 是 什 么 而 不 能 对 其 他 国家 的 宪 法 做 一 个 统 一
概 念 是 人 们 用 来 描 述 认 识 对 象 特 性 的 逻 辑 形 式 。 正 是 的界 定 。一 个 宪法 概 念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必 须 为 每 一 部 宪 法 所 至 通 过 概 念 这 种 逻 辑 形 式 , 们 才 会 将 自然 现 象 和 社 会 现 象 具 备 , 少 是 在 已 知 的 宪 法 中 没 有 相 反 的 情 况 存 在 而 使 概 人 纳 入 自身 的 认 识 体 系 , 人 类 认 识 世 界 和 改 造 世 界 提 供 必 念 所 揭 示 的事 物 属 性 发 生 内 部 的 矛 盾 。经 典 意 义 的 宪 法 概 为 要 条 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于 人 们 认 识 水 平 的 差 异 , 由 以及 使 念 恰 恰 就 是 在 这 一 点 上 存 在 逻 辑 上 的错 误 或 缺 陷 。 () 法作用 的角度考察宪法 的概念 。 1宪 用 概 念 的 目的 不 尽 相 同 , 以 , 不 同 的 语 言 表 达 环 境 下 , 所 在 刘 茂 林 老 师 认 为 , 法 是 人 为 了 自 己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有 宪 同 一 概 念 可 能 会 指 向 不 同 的 内 容 , 现 代 社 会 中 , 人 们 所 在 为 以 使用 的概念这 种逻辑 形式也存 在一个 统 一 内涵 和外 延 的 问 意识 的 组 织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规 则 、 及 由 该 规 则 构 建 的 社 会 题 , 然 , 同 的 人 群 使 用 同 一 概 念 就 无 法 达 到 交 流 思 想 和 秩 序 。从 宪 法 作 用 的 角 度 界 定 宪 法 的 概 念 一 方 面 很 好 的 揭 不 不
可 情 感 的 目 的 。 保 证 人 们 在 交 往 活 动 中 所 使 用 的 概 念 的 同 一 示 了 宪法 具体 的一 面 , 以很好 的 反驳 宪法 无用 论 者 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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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No 1 , 0 2 . 7 2 1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1 第 1 0 2年 7期
论 宪 法 的概 念
赵 肖楠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4
宪 义 的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 些 路 径 都 往 往 忽 略 宪 法 概 念 本 身 就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宪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问 题 , 法 的 这 制 定 和修 改 程 序 比一 般 法 律 更 为 严 格 ,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宪 是 一个值得 分析 的问题 , 因此 , 者 首 先 把 宪 法 的 概 念 当 做 笔 宪法 是 普 通 法 律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依 据 。 宪 法 的 根 本 个 整体来 看 , 就 是 说 , 先来 看 看 什 么是 宪 法 的概 念 。 律效力 , 也 首
l 引 言
略社会 责任 。跨 国公 司在 产 品质 量 、 务操 作 、 营 战略 、 税 经
公 众 普 遍 认 为 , 国 公 司 对 中 国经 济 的 贡 献 是 跨 国 公 接 连 发 生 一 系 列 问 题 使 笼 罩 在 跨 国 公 司 头 上 的 光 环 正 在 逐 跨 司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带 来 资 金 、 术 、 代 企 业 管 理 方 法 和 增 加 渐 褪 色 。 技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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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要 弄 清 楚 宪 法 的 概 念 是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 要 首 先 要 弄 清 楚 大 法 的 性 质 是 宪 法 区 别 于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键 所 在 , 是 宪 法 就 所 特 有 的 属 性 。但 是 这 种 定 义 的 缺 陷 在 于 它 只 适 应 于 来 理 什 么是 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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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华 跨 国公 司社 会 责 任 的 现 状 和 缺 失 的 原 因 , 出 了促 进 在 华 跨 国 公 司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措 施 。 提 关 键 词 : 国 公 司 ; 会 责 任 ; 议 跨 社 建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1 -1 10 1 7 —1 8 2 1 ) 70 6 -2
1 研 究宪 法概 念的 重要性
注 二 当 今 世 界 , 法 成 为 了一 种 普 遍 现 象 , 过 宪 法 这 种 最 的 语 言 文化 环 境 , 意 概 念 所 具 有 的 文 化 特 性 , 是 明 确 界 宪 通 防 高法 律的形式来 规 定 国家 的 根本 制 度 , 定 人 民基 本 权 利 定 概 念 所 指 向 的 认 识 对 象 的 范 围 , 止 人 民 因 在 不 同 意 义 规
义 务 , 范 国家 政 治 经 济 生 活 成 为 各 国 实 现 法 治 的 重 要 途 上 使 用 同一 概 念 而 对 概 念 的 内涵 和 外 延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认 识 规 三 突 径 。可 是 对 于 到 底 宪 法 是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由 于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分 歧 , 是 在 使 用 概 念 的 目的 上 达 成 基 本 共 识 , 出强 调 概 文 化 和 背 景 意 识 形 态 的 不 同 , 国 学 者 还 没 有 给 出 一 个 统 念 的逻 辑 功 能 和 作 为人 们 认 识 工 具 的 局 限 性 。 各
. 的 观 点 。 其 实 , 宪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的 研 究 是 宪 法 学 最 基 2 2 什 么 是 宪 法 的 概 念 对 学 界 所 认 为 的 宪 法 概 念 常 常 有 三 种 状 态 : 是 从 宪 法 一 础 的 理 论 性 问 题 。德 国 学 者 克 纳 德 认 为 , 实 定 宪 法 理 解 对 即古 今 中 外 文 献 中 最 初 创 是 以 宪 法 概 念 的 理 解 为 前 提 的 , 有 以 宪 法 的 概 念 的 理 解 的 辞 源 学 说 上 来 谈 宪 法 的 概 念 , 只 为基础 , 我们才 能分析各种 宪法 问题 , 寻求 解决 问题 的办 设 宪 法 这 个 词 语 是 用 它 来 表 达 什 么 含 义 。二 是 从 法 学 上 来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