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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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医院关于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医院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革我院现行的用人制度,,现结合本院特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企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企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单位用人自主、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适用对象

第二条: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医院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或任用,其他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其本人签订。医院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医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以及公开招聘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工作积极,遵守聘约;(三)具有担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资格及技术等级资格;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聘用程序和办法

①公布各部门聘用岗位职数及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和聘用的方法;

②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③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④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确定聘用人选;

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书;

⑥公布聘用结果。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双方愿意的,可以续签合同。

第九条: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1、根据原职代会有关文件精神,于2011年12月30日同医院已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其无固定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2、原在2011年12月30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属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聘用合同:

①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②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③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已与医院约定了服务期,且在服务期内的;

第十条:签订有固定期合同人员条件范围

1、原在2011年12月30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18年6月30日,连续工龄不满25年或工龄虽满10年,但距退休10年以上的人员(按现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2、原在2011年12月30日同医院已签订有固定期聘用合同,截止2018年6月30日,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人员或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10年人员,本人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

3、2012年12月30日以后进入医院工作,且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人员。

第十一条:签订有固定期合同有关规定

1、2008年1月1日后被医院录用的医师,在5年规范化培训期内,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后,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2、2008年1月1日后被我院录用的其它专业(岗位)人员,实行3年规范化,培训期间,第一年为见习期,之后实行一年一聘。培训合格,已满3年的,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3年。

3、不属于上述两款的人员,近5年来

①年度考核曾连续两个年度优秀或三次及以上优秀人员,一次性签订6—10年;

②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签订1—5年;

③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签订1年;(仅适用于本次)

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待聘缓签。(仅适用于本次)

第十二条: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聘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被批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实行一年一聘。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新调入职工(除人才引进外)均实行

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第一年考试成绩不合格或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允许补考一次,再不合格,解除其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聘用合同书文本使用由宁波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十五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单位应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15日内为受聘人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第四章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受聘岗位的相应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按规定享受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以及培训、继续教育的权利;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享有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的权利;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可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享有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期间,受聘人员有认真履行合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如有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要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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