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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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作权罪起诉。2007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后检方抗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非法经营罪定性。②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到网络游戏玩家以及网络游戏制作公司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他们都渴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希望利用非法途径破坏网络游戏宁静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所以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刑法应当如何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这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有必要受到刑法保护的,而且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应该属于盗窃罪的管辖范围,所以笔者将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方面来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从盗窃罪犯罪主体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侵犯网络游戏的行为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一般对网络游戏进行侵害的都是具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的自然人,并且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单位犯罪的,所以有可能对于侵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单位也应当列入刑法的责难对象。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理论,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③虽然说侵犯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技能,但是并不要求犯罪者一定要具备非常专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以说,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从盗窃罪犯罪客体方面来看,要求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对游戏玩家来说是所有权,因为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这一点笔者比较赞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民法》中的财产分成三种,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大家说的那种无形的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里面体现的财产。所以通过杨立新的解释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而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得,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可流通性的属性,所以具有真实的价值,所以也需要刑法的保护。

网络游戏玩家对于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不仅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且这种所有权具有对世和排他的性质。所以盗窃者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非法侵犯无疑就是对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有权的非法侵害,这种行为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法律应该责难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享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应该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来看,盗窃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是故意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那些盗取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犯罪者其主观作案动机应该是直接故意,他们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故而才实施一些非法手段。

从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盗窃罪要求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这也完全符合那些盗取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采取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例如利用黑客技术在对方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程序,或者通过发送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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