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doc 15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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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能够以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并以此作为出资条件,出资到特定企业所开展的投资项目中,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取相应的回报。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权利为出资对象的一种出资形式。

而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是指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基础上,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操作。

1. 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新兴的出资方式,与传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因素出资方式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1) 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是以智力劳动为基础创造的成果,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利润空间。

2) 长期持续性:知识产权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

3) 技术壁垒:拥有特定的知识产权可以形成技术壁垒,阻止其他竞争者的进入,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4) 风险分散: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投资项目中,降低投资风险。

2.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意义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是指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后,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现资本化: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可以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资金,实现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

2) 分散风险:通过进行股权转让,可以将企业在特定项目中的风险进行分散,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3) 提升企业价值: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基础上,通过股权转让可以提升企业的估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关注。

3.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出资方式包括直接转让和二级市场转让两种形式。

1) 直接转让:企业或个人将持有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合同签订等形式进行交易,完成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操作。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研究生)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第一部分总论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经营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B、商标权C、专利权D、商业秘密权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著作权B、原产地名称权C、专利权D、动植物品种权E、商标权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 ABD)关系。

A、归属B、利用C、创造D、交换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

A、客体无形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

A、商号权B、商业秘密权C、产地标记权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E、反不正当竞争权三、判断改错题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五、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2、知识产权的性质3、知识产权的对象六、论述题1、试述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2、试述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优秀8篇)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优秀8篇)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优秀8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篇一前不久,思科、华为案再次引起关注。

华为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提交答辩,否认复制思科的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对思科提出的侵犯其5项专利的指控也一一否认,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电脑网络设备市场的目的,诋毁华为的公司形象。

此时这场貌似商业纠纷的贸易战争才真正打响。

此案折射出我国在产业布局上的疏漏问题,而知识产权的防御体系的建立更是一个需要政府、企业、学界和媒体共同营建的系统工程,举国上下都应该狠狠地补上这一课。

国内企业管理层没有法律专家面对知识产权的陷阱,首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企业。

国内律师普遍感觉到,“打官司”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概念还是“花钱消灾”,完全是事后处理的心态,没有预防的概念。

这往往给企业带来了隐患。

钟青律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不是没有能力预见风险,而是心存侥幸,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远远就没有达到国际化的水平。

聘请法律专家出任公司高层,负责公司经济行为中的法律事务,在国外企业中是非常普遍的事。

而在中国企业的核心领导层惟独没有法律专家。

所以他们无法在日常运营中早早地预见到投资、技术研发和产品推销方面的法律风险。

本次华为被诉的案件中,思科方面的发言人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副总裁。

在调查中发现,国内企业已组建法律部门的为数寥寥。

而近几年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招聘中,除了销售、技术和财务人才外,还出现了合同管理员这样的职位。

他们的职责就是从法律角度审订、维护和管理合同,如果发现问题,会及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发出预警。

而且,国内企业还普遍缺乏长远发展的意识,注重短期利益。

宁肯花上百万元去打广告,也不愿意拿出一分钱请法律专家坐下来帮助企业搞清楚知识产权的细节问题。

“标准”背后也有陷阱移动通信、摄像、录像、DVD、互联网以及银行信用卡等新经济领域中,基本上没有传统的技术。

我国在这些产业领域一般都没有自己的技术标准,大都是引进国际的标准。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专利的出资方式专利是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在专利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筹资金和寻求风险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发明者自行投入资金来保护和开发专利。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也能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对于一些高成本的技术创新项目来说,仅依靠自筹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还需要寻求其他出资方式。

寻求风险投资是指发明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寻求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等帮助,帮助专利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合同条款的协商等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商标的出资方式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商标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主开发和合作联盟。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设计、注册、保护和维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完全掌握商标的授权和运营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然而,自主开发也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注册、使用或保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

与此同时,合作联盟也需要双方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三、著作权的出资方式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己创作和购买版权。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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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答案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答案

回复回复作业知识产权法1:[单选题]在我国就新型电视机的制造方法可以提出()。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C: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D:发明专利申请,不能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参考答案:D2:[单选题]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时事新闻B:《新闻学》一书C:新闻评论D:《新闻调查》节目参考答案:A3:[多选题]下列关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说法正确的有()A:知识产权法是私法B: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C:知识产权是私权D:知识产权基本上可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的范畴参考答案:ABCD4:[单选题]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

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B:著作权法、商标法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D: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参考答案:A5:[单选题]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经过审理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权保护期的起算日是()A:核准注册日B:公告日C:商标申请日D: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参考答案:D6:[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编作品的表述,正确的是()A:汇编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的范畴B:汇编作品必须是由若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汇集编排而成C: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D: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参考答案:C7:[多选题]下列关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所有的地名均可以成为地理标志B:地理标志可以采取注册为集体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C: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D:地理标志可以采取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参考答案:BCD8:[多选题]普通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有()A: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B: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C:自己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注册商标D: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参考答案:AB9:[多选题]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可能授予专利权的有()A:一种新型保健食品B:植物新品种C: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D:单纯的计算机程序参考答案:BD10:[多选题]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下列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有()A:一种饮料B:一种洗衣粉包装盒C:一种生产饲料的机器D:洗衣机说明书参考答案:AD11:[多选题]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的定义,下列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有()A:一种汽车B:一种饮料配方C:一种饮料的制造方法D:一种电脑显示器参考答案:AD12:[多选题]王某经刘某同意,将刘某的作品改编成剧本。

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

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基层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有效性。

本文将分析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认识不足。

在基层社会中,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大多数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理解。

对策一: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向基层群众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可以利用政府宣传媒体、网络平台、科普讲座等方式,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传达给基层群众。

问题二:法律执行不力。

由于基层社会的法律意识较弱,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上存在不足,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对策二:加强法律培训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素养。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威慑效果。

问题三:维权成本高。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诉讼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等问题,很多小微企业或个人难以承担。

对策三: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专门的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

同时,推动建立简便、快捷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减少维权成本和时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性。

问题四:社会共识欠缺。

在基层社会中,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共识,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不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对策四:加强社会共识建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权威专家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等各方面力量,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同时,加强与企业、高校等社会组织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社会各方面延伸,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

本案涉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诉方”)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科技公司拥有一项名为“智能节能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被诉方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结构和技术,引发了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1. 专利权人:某科技公司,拥有“智能节能控制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

2. 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节能型智能家居系统”产品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结构和技术。

3. 纠纷起因:科技公司发现被诉方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存在高度相似性,认为被诉方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被诉方是否承认科技公司专利的有效性,以及专利权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诉方的产品是否与科技公司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3. 赔偿数额的确定:如果被诉方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院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查认为,科技公司所拥有的“智能节能控制系统”实用新型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有效。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被诉方的产品与科技公司专利在结构、技术方案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了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被诉方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等因素,判决被诉方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科技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警示。

2.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专利技术与被诉方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认定被诉方构成侵权。

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合作研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探讨引言在当今经济与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科技合作已成为推动创新的重要方式。

然而,合作开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却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还关系到各方的利益分配与未来的合作关系。

本文将对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复杂性及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在合作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通常取决于参与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二、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归属现状1. 协议约定的重要性合作双方在项目启动前,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通过签署协议,双方可约定知识产权的分配原则、管理办法及后续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等。

这一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后期的纠纷。

2. 贡献的界定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依赖于参与方的贡献程度。

技术的研发、数据的提供、资金的投入等各方面的贡献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知识产权归属。

3. 法律的适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差异。

在跨国合作中,各参与方需关注法律适用的问题,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合作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争议1. 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可能引发纠纷。

例如,某一研发成果的所有参与方主张对其享有权益,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影响合作关系的稳定。

2. 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不均是另一种常见的争议。

如一方在合作开发中投入了较多资源,但最终的利润分配却不成比例,这将使得合作关系变得紧张。

四、解决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建议1. 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各方在合作前应共同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管理及分配方式,避免因权属不明引发纠纷。

2. 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合理界定各方的贡献和权利,为后续的利益分配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合作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合作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合作法律风险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合作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与知识产权合作相关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合作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应对策略,以帮助企业合理规避这些风险。

一、合作契约的合法性在知识产权合作中,合作契约的合法性是首要关注的问题。

合作契约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要求双方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否则,一方违反契约可能导致合作的终止或法律纠纷。

针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尽职调查合作伙伴的信誉和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在签订合作契约前,应仔细审查契约内容,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合作双方来说至关重要。

如果未能妥善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伙伴可能会非法使用或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合作双方应在合作契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

同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法律手段,以及加强内部保密和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三、竞争禁止条款的限制在知识产权合作中,竞争禁止条款旨在保护合作双方的商业利益,防止信息泄露和竞争行为。

然而,竞争禁止条款也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限制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为了降低这一风险,企业应确保竞争禁止条款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此外,合作双方应加强对竞争禁止条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合作解除的风险在知识产权合作中,合作解除是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合作伙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合作,导致企业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合作解除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需要双方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解决。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企业应在合作契约中明确解除合作的条件和程序,以减少纠纷的可能性。

此外,合作伙伴选择时,应充分考虑其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合作解除的风险。

总结知识产权合作在企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 条第4 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1 )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FONT< p>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

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课堂练习题1.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

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A)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限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该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D)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4.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应经属于现有技术。

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B)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D.无偿使用该技术5.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服务业就是提供知识产权的获权、用权、维权等相关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权力化、商业化、产业化的过程,并且提高行业的竞争力。

在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虽然行业有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在我国刚刚兴起,此行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能够提供高附加值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较少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提供的服务较为常规,就是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权诉讼等服务,这些都是基本的常规服务,在高端的项目服务上,比如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托管、经营、证券化、风险评估等方面,现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还是能少能够承担的,即使能够提供服务,在服务水平和技术上明显不足。

所以,高附加值的知识产权服务滞后是现在知识产权服务存在的问题。

2.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整合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规模大大小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但是这些机构规模大小不一,地点分散,整合度比较差。

不能提供完整的服务。

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综合体,但是在这些社会上存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每个机构只是从事一部分的事务,而设计到的其他工作,有的让其他的机构去完成,这样会造成时间上的延迟或者服务机构的水平而差异给客户带来一定的损失。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当前,世界已开始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竞争已由传统的以货物贸易竞争为主转化为以技术竞争为主。

作为规范市场有序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来,知识产权事业有了极为迅速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知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而尽管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才能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十几年以来,虽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毕竟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还十分薄弱,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知识产权的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不适应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专利、商标、版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

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和著作权管理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致使三个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只考虑自身管理的那一片,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观念,各自为政。

这既不利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也很不利于政府全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和新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研究和解决。

在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商标管理工作体系相对健全以外,著作权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都显得比较薄弱。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及答案

08春华网<<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及答案2009年06月25日星期四14:54《知识产权法》模拟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每小题1分,共20分)1.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能是()A 复制权B 发行权C 出租权D 信息网络传播权2.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A 出版者权B 表演者权C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D 广播组织权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A 5年B 8年C 10年D 20年4.目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A 美术作品B 音乐作品C 电影作品D 计算机软件5.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A 制片人B 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自然人C 由作者与制片人通过合同来约定D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6.下列中属于工业产权中的创造权成果权的是()A 产地标记权B 商标权C 商号权D 专利权7.下列中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A 某甲发明的一种速算器B 某乙发明的一种高血压病的治疗方法C 某丙发明的一种新型水稻杂交栽培方法D 某丁发明的一种可视电话8.“三性”判断的顺序是()A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B 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C 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D 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9.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A 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有权许可他人实施B 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C 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有权许可他人实施D 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10.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A 专利局作出B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C 仲裁机构作出D 法院作出11.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A 1年B 1年6个月C 2年D 3年12.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5年B 8年C 10年D 15年1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A 国务院批准B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D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专利主管机关批准14.在我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是()A 字母B 颜色组合C 三维标志D 气味15.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A 生产时间和厂家B 未注册商标标记C 商品类别D 企业名称和地址16.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A 显著性B 独创性C 新颖性D 美观性17.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A 10年B 15年C 20年D 25年18.我国加入最早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A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D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A 20年B 25年C 50年D 70年2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教科书条款”属于()A 合理使用B 法定许可使用C 强制许可使用D 计划许可使用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02级知识产权法试卷及参考答案== ==2005 ---2006学年第一学期课程知识产权法专业法学年级 2002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知识产权的权能不包括()A 占有B 使用 C收益 D处分2、以下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 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 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C 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D 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3、以下民事责任方式中哪一项不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A 停止侵害B 赔偿损失C 消除影响D 返还原物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A、先申请的商标B、所有申请的商标C、先使用的商标D、抽签决定5、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经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B转让合同签订时C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之日D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之日6、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注册申请。

A 应当另行B 无需另行提出C 视具体情况提出D 可以合并提出7、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是()。

A 集体商标 B证明商标 C服务商标 D联合商标8、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

A、充分非必要条件B、必要非充分条件C、充分必要条件D、非充分非必要条件9、()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

A、导演B、编剧C、制片者D、摄影师10、马某委托摄影师周某拍摄一风景照片做广告之用,双方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周某按约将符合约定的照片交予马某,马某也向周某支付了报酬。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各自所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各自所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各自所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常常会共同创造各种知识产权,例如发明、设计、软件、商标等等。

然而,对于这些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在进入具体的讨论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其在商业合作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产生的独特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以确保创造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合作中,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至关重要。

二、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共同创造了知识产权,那么这些知识产权归属于谁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经验的总结,可以得出以下原则:1. 合同约定原则: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合同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根据各自的贡献或利益分配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2. 创造者优先原则: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由创造者享有。

无论是发明、设计、软件等,如果明确可以归属于某一方的创造,那么这一方就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3. 共同拥有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共同归属于双方。

例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创造了某项技术或产品,双方可以协商共同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以上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具体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的方案虽然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来规避和解决大部分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但仍然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的一些方案:1. 协商解决: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归属问题。

可以通过专业的中立方介入,对双方的贡献和利益进行评估和权衡,最终达成归属的协议。

2. 仲裁和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投入资本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投入资本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入资本是指投资者为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投入的各种财产。

资本投入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发展的动力。

为了规范资本投入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的相关法律出发,对投入资本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中的资本投入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资本投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出资证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等。

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2)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增资中的资本投入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资方式:公司增资可以通过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者吸收投资等方式进行。

(2)增资程序:公司增资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

(3)增资公告:公司增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增资方式、增资总额、增资价格、增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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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知识产权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地位日愈突出,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

然而,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出资需求不甚符合;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理论概念的模糊认识,亦影响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一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颁布之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对比两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标的规定可见,两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后者的“专有技术”一词被前者的“非专利技术”代替。

有人认为,“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术”称谓上有差异,而含义是相同的。

实际上,专有技术与非专利技
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专有技术是指具有专有性权利特征的技术,这类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而非专利技术则指没有专利权的一般公知技术和技术秘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并列方式规定的出资标的“专有技术”与“工业产权”,都包含有专利权的内容,在外延上发生部分重合。

立法用语以“非专利技术”取代“专有技术”的这种变化,反映了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理解上的深化。

由于一般公知技术缺乏专有性,无甚利用价值,实践中,非专利技术出资基本上是以技术秘密为标的的出资。

至于工业产权的范畴,理论上存在有狭义与广义的两种不同解释。

狭义的工业产权仅指商标权和专利权,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则较为广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第1条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通常所指和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工业产权出资是指狭义的工业产权出资,即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但根据法定出资形式的条件,只要出资标的具有可转让的财产性或者说具有资本性,理论上都可以用来出资。

因此,除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因其本身不可转让的性质不能用于出资外,厂商名称在理论上不存在出资的障碍,亦应允许作为出资的形式。

另外,《公司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出资标的,即从反面排除、至少是未明确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

如,著作权就不是出资标的。

然而,实践中对某些作品存在有出资性利用的需求,如计算机软件作品。

笔者认为,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其权利中都包含有可转让的财产权内容,理论上可以将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用于出资。

此外,我国200 1年10月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0条,亦改变了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制度不予规定的作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14项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转让。

因而,作为著作权转让方式之一的著作权出资亦不存在立法的障碍。

建议在将要进行的《公司法》的修改中,改变以列举方式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作法,直接规定以“知识产权”这一方式出资,这样既可以将目前不在公司法出资规定之列的某些类型知识产权包括进来,亦可以涵盖将来可能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本条表明,出资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在我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均为有限责任形式,股东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的公司信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资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

公司在其存续的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亦成为法定资本制国家所奉行的一条极为重要的资本原则。

因此,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于维护注册资本金额的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知识产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实物及土地使用权有同类标的的市场价格作为作价参照标准,即使是使用过的实物亦可采统一的折旧计算法方便地计算出残值。

而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既然一技术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其他商标知名度高,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具有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

因而,在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评料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现象,而当拥有专有技术或知名度较高商标的出资人向其关联公司出资时,其技术或商标的价值在实践中往往故意被“高估”。

限制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降低其价值“高估”的影响,
使注册资本总额尽可能真实。

对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对技术出资的比例进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人类技术的不断
发明,新技术不断取代已有技术,已有技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贬值,相应地,包含有技术出资标的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不断“缩水”。

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以使“缩水率”降低,使公司资本尽可能满足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这一限制与实践中的情况发生着越
来越大的矛盾。

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术的价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技术的价值,使技术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二是为了符合技术的法定出资比例,出资人必须大量地增加货币等配套标的的出资,这样提高了公司的设
立门槛,加重了公司发起人的负担,对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发展尤为不利,。

对某些公司来说,其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需求甚至超过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为某项技术的开发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依附某种商标或品牌的优势而经营。

鉴于此,《公司法》修改时,在第24条第2款中对知识产权20%的出资限制后面,增加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高新技术公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放宽至35%。

但这种已放宽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实践中的所
有需要,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技术的权利人将技术转让给未成立的公司,作为对价,其他出资人代技术权利人进行超过注册资本比例35%的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等等变通性作法,从而增加了公司设立的复杂性。

面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我们法律、法规的跟进显得滞后。

不过,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已经高出了35%的限制。

作者认为,作为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级立法,应该再扩大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加大服务实践的步伐。

有人顾虑,增加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将会毁坏资本维持原则,给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留下隐患。

然而,即使在公司法理论上,法定资本制度本身包含资本三原则理论,亦已受到愈来愈多学者的批评。

有学者认为,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资产信用而不是我们一直奉为真理的资本信用,许多企业家强烈呼吁修改公司法资本制度中有关僵化、阻碍公司灵活经营和迅速发展的限制性规定。

法定资本制度理论本身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三知识产权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知识产品的利用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不转移权利的利用方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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