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 财务处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南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补充规定
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学院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高效、透明和公正使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科研经费使用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中的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成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一、经费使用管理1.学院成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经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发挥监察作用。
2.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备。
3.经费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4.经费使用必须具备科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避免滥用经费或将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的活动。
5.经费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预算审核、结算审定等环节,确保审批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二、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项目经费可用于科研实验、试验、调研、购置仪器设备、文献检索、学术会议参会等与科研相关的支出。
2.经费使用应力求合理利用,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
禁止将经费用于不必要的大额支出,如奢侈消费或购置与科研无关的物品等。
三、经费报销管理1.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团队成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妥善保存相关报销凭证,并准确填写报销单据。
2.经费申请和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应附上相关的支出证明文件。
对于费用明细不清晰或支出证明不全的,将不予受理。
3.经费报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报销的将被视为放弃报销意愿,不再受理。
4.经费报销审批需经过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确保报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经费使用监督1.科研经费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2.学院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经费滥用、挪用或虚报等问题的科研项目,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学院将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五、经费使用违规处理1.对于有经费使用违规行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止科研经费支持等。
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
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职工以XX学院署名承担的纵向、横向项目及校级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科研经费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四条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使用按本办法执行,配套经费见《XX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原则上应先使用争取来的纵向经费,后使用配套经费以补充原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在确保达到考核指标前提下,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见附件)的编制,审核科研经费的使用。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经费预算备案。
(四)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财务处报销制,并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五)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支出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事务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鉴定费、项目税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购买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合作项目经费的界定按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一项财政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账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以及由此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科学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科研经费作为支撑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应遵守的原则、管理模式和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保障科研经费使用合理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首先,正确高效地管理科研经费能极大地提高科研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其次,科研经费管理还是对科学研究伦理的遵守的保障,能够提高科研人员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有效防范科研中的不当行为,维护科研活动的公正性和诚信性。
最后,规范科研经费管理还能提高科研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声誉,增强组织创新力与竞争力,有助于实现整个社会的科技创新和文明进步。
二、应遵守的原则科研经费管理要遵守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性原则:科研经费管理必须以科学为导向,各项经费安排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对科学研究的需要和科学研究特点的充分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之上。
(2)公正性原则:科研经费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分配和使用各项经费,不得违反合法性原则和道德伦理原则。
(3)管理效率原则:科研经费管理必须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为目的,做到计划合理、预算严谨、审批及时、使用节约。
(4)经费合法性原则: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
要规范经费使用流程,确保经费监管和审核制度的健全。
三、管理模式科研经费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即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的特点是预算中心负责制定预算、审核预算的使用计划、发放经费、管理、监督和审计。
这种模式对于统一管理和审计科研经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确保经费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但是集中管理也可能存在信息滞后、决策难以灵活等缺点。
分散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各个科研单元负责制定预算、审核预算的使用计划、发放经费、管理、监督和审计。
这种模式操作简单、灵活性较强,有助于促进科研创新,同时也存在着各单位之间协调沟通不足、经费使用存在重叠等问题。
科研课题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及配套资金的管理,推进各个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我校院课题配套经费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一、项目负责人接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通知书》后,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获批后,必须及时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的《立项通知书》、科研处发出的我校配套资金通知、预算明细表送到财务处备案,在报销课题费时,明细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预算执行,报销金额不得超出预算数目,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应分别做好详细记录工作。
三、项目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四、项目经费由校院统一管理,不能转拨其它单位、或转作他用。
第三章经费管理一、严格做到一事一报,不能一次性报销多次课题费相关的差旅费票据,报销事由及相关票据做到一一对应关系。
二、在报销单上分项列示清楚票据所对应的的明细项目,如果购买的物品,列为办公用品,汽油费出租车费为“交通费”,不得以简单的“课题费”列支所有费用。
三、单据发票抬头不能为个人,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四、报销票据中,不得出现烟酒等招待费票据。
五、不得报销立项前费用。
报销票据期限为课题立项之后至结项期间。
六、报销的票据内容必须直接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且提供支持性资料。
七、项目经费支出使用合乎情理,金额符合实际。
八、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数据采集费需提供支持性资料。
九、餐费、汽油费、电话通讯费、上网费等费用必须直接与项目研究相关。
十、如课题费报销中涉及下乡问卷调查、座谈及所需的日用品相关票据,需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包括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的用途,数量,明细内容,使用人员等)。
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人员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XX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取的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依据项目来源性质不同,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XX学院名义取得的由学院独立或联合承担的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列入财政预算直接下达的经费,或明确批复XX学院为承研单位、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经费,按照“纵向Ⅰ类”“纵向Ⅱ类”和“纵向Ⅲ类”进行分类管理。
“纵向Ⅰ类”是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军委科技委等国家部委立项、归口管理的纵向科研经费。
一般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防科技创新特区、战略先导计划、基础加强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以及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
“纵向Ⅱ类”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装备发展部、各军兵种等主管部门立项、归口管理的纵向科研经费。
一般包括高技术船舶计划、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重大专项、基础科研计划、技术基础计划、核能开发计划、武器装备预先研究、军品科研、军品型号研制等。
“纵向Ⅲ类”是指除“纵向Ⅰ类”和“纵向Ⅱ类”之外的其他财政纵向科研经费。
一般包括地方政府基金项目等。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科研水平,特制定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科研工作必须面向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当符合所在专业发展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争取更高级别的项目奠定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教务处科研部门负责学院整体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2.各系、XX中心、处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3.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由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每年3月,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的教研、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经费情况确定院级项目立项总量,并由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第五条每个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院级基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的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组成人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要实事求是,预算较为合理。
第九条院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研、科研立项文件,填写《教研、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系、XX中心、处室主管负责人初审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择优并分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后列入计划项目。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
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大学学校资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大学学校资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为提高我校研究水平、增强科研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拨付经费支持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配套)、各类学校平台项目、挂职人员工作支持经费等。
第三条学校资助项目经费性质为学校财政性资金,其使用须符合学校财政性资金使用要求。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再设立间接经费。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负责按照规定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经费年度预算,配合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人事处负责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统筹规划,含预算、使用以及考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助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与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规定办理科研仪器设备、材料、图书等物资的采购、上账、登记和入库等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要求,对学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教学科研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本单位学校资助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学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要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全校人文社科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活力的意见》(X党办发〔20XX〕X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XX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X 财教〔20XX〕X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凡是以XXXX大学名义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学校的科研经费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科研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社会科学处的职责1.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2.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合同的控制管理;3.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技术市场登记工作;4.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5.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履行审批职责。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务处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要求,为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用于立项资助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条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按年度进行管理,本年没有使用完的经费,结转下年其他创新训练项目使用。
第四条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任务书和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等而发生的费用。
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需向所在系单独提交申请。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课题研究结束后所购设备交学生所在系、部管理。
仪器设备购置费不得购置电脑、照相机、摄影机、打印机、—1—移动硬盘等设备。
第六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费用。
材料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材料费报销时应附所购材料的明细清单,一般不得购买电脑配件、硒鼓等。
第七条资料费用于打印、复印调查问卷等资料的费用;购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费用,以及成果鉴定、报奖等所需费用。
资料费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报销时附有与发票相同印章的打印、复印及所购图书明细清单。
购买的图书要和项目研究有关,且必须到系资料室和学校图书馆做固定资产登记,项目研究结束后将图书交系资料室。
第八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制作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金额超出1000元的,需要附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项目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差旅支出。
大学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经费);(一)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三)从学校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业务经费);(四)科研赞助及项目结余经费部分(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五)科技成果转让、科技产品出售等收入(学校科研创收经费);(六)根据项目需要申请的科技贷款及其它科研经费。
第五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按经费来源不同分类建账,由科研处根据相关项目的管理办法统一计划管理。
第三章经费支出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除有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均按下列范围(类别)开支:(一)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各类实验材料的包装、运输、安装费等。
(一)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
(五)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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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国家林业局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及校内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
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三)协作费用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单位研究经费。
(四)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各类费用支出预算比例,根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建立预算评审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和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适当调整。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
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收支管理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科研经费支出票据审核,必要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资金支付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汇款支付;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设备费一般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材料费一般不得列支普通办公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科研项目会议费执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报销时提供办法所需的票据及材料。
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执行《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合同(任务书)中约定的出差地点报销差旅费。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科研项目必须在有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情况下,方可列支出国(境)费。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不得列支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购买图书资料的,需附明细清单,所购图书资料由系资料室保存。
8、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聘用学生的应优先本校学生,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由课题承担部门组织,专家聘请由系主任审批,报销时附经系主任签名的咨询问题及解答提纲。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
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
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