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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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经济林)承包合同书
甲方:新泰市龙廷镇上演马村民委员会
乙方:新泰市善缘果树种植有限公司
为壮大集体经济,发展特色农业,建设绿色文明生态村,甲方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将村集体所属的荒山经济林一处发包给乙方生产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签定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发包给乙方的荒山经济林位于甲方所在村正南方,土地面积约计320余亩,山林以粟子树为主要树种,本合同生效后山林所有树种林木所有权归乙方享有,荒山、山林四至为东至陈蒙承包地,西至下演马,南至北山村,北至林业看护房。
二、本合同的承包期限双方商定为50年,即自2014年1月6 日至2018年1月5日止。
三、承包期间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金肆万元元,四年一交,即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014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承包金壹拾陆万圆整元。依次类推至本合同期满。
四、乙方承包荒山、山林后自主经营,有权对山林树种、林木进行更新换代,,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规划建设固定设施进行多种经营,甲方无权干涉。
五、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由甲方负责协调接入,山林道路通行由
甲方负责维修、维护。
六、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承包经营标的进行有偿转包,乙方对基于本合同获得的权利享有继承、转让、赠与等自由处分的权利。
七、承包经营期间,如因承包荒山、山林四至地界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并保证乙方利益不受侵害。
八、承包期间,本合同项下承包经营标的如遇国家依法征用,甲乙双方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荒山地面附着物赔偿归乙方。如因人为因素致荒山土地塌陷、污染等,赔偿受益方方式同以上约定。
九、本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十、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或违背合同条款,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补充条款经见证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见证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份持,效力同等。
甲方:新泰市龙廷镇上演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村两委经办人:
乙方:新泰市善缘果树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拦水坝修建及管理使用合同
甲方:新泰市龙廷镇上演马村民委员会
乙方:新泰市善缘果树种植有限公司
为了村民农田的灌溉,甲方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修建拦水坝一座,修建拦水坝作为南山栗子林承包的先决条件,乙方自愿承包栗子林并接受本条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
一、拦水坝位于栗子林西与下演马村交界的山沟,依地理地势合理修建。
二、所需场地由甲方无偿提供。
三、修建费用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甲方承担百分之,乙方承担百分之。
四、修建完成后,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享有水产及水禽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权力,甲方村民享有无偿农田灌溉用水的权力。
五、修建完成后,如遇国家依法征用或因人为因素致使该拦水坝倒塌及污染等,赔偿受益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成。
六、修建栏水坝的法定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七、电由甲方负责接入。谁用电谁支付电费。
八、本合同期限与栗子林承包期限一致。
九、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或违背合同条款,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补充条款经见证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见证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各方份持,效力同等。
甲方:新泰市龙廷镇上演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村两委经办人:
乙方:新泰市善缘果树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上演马栗子林承包公告
为发展村特色农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广大村民发家致富,以及响应上级要求创建生态美丽乡村,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对村栗子林进行公开发包。
对承包者以下要求:
1、有经济能力的本村成年村民及社会专业的经营企业。
2、以前欠村各类承包款项及欠其它项目款项的需补交齐欠款以后参加报名。
3、承包者必须在栗子林西山沟修建水库一座,以解决栗子林及其它村民农田灌溉难的问题,水库由上级水利部门规划设计。
4、承包者还需有能力发展一项特色经营项目,以带动村民致富。
5、承包者需一次交清四年承包费壹拾陆万元,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
6、报名者需携带押金十万元。
报名时间自2013年12月30日上午9时起至2014年1月3日下午5时止。招标时间:2014年1月6日上午。
上演马村民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