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排气道系统应用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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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 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 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 划分。 6 、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 、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 、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 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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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排气道系统工程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施工单位应提供全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和竣工图,做到内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 楚、数据准确、图文表示一致,符合工程技术 档案编制和施工图绘制的要求; 2 主要构配件、材料、辅配料的出厂合格证 和进场验收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3 排气道系统工程资料验收记录应按本导则 的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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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验收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验收的工程应按附录C填写 “验收结论汇总表”, 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2 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应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负 责整改,整改合格后进行验收。 5.1.7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通过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中提出的建议 与,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2 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根 据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方可再提交验收,再 次验收合格形成合格结论。仍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 格为止。


4 施 工 4.1.1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安装前应编制施工 方案,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 求,其内容应包括排气道管体、排油烟气防火 止回阀、ZDA射流装置和ZDA风帽的安装等施 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前环境 检查等内容。 4.1.4 排气道管体的安装应在土建结构主体工 程完成之后,装饰工程及其设备管道安装之前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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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隐蔽工程验收 5.2.1 施工中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在隐蔽前 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发出验收通知,由监理单位组织建 设、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按附录B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 5.2.2 隐蔽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排气道管体有无缺陷; 2 排气道管体与楼板的防水性能指标 3 承托的做法; 4 两层管道对接的密封; 5 排气道管体中是否有杂物; 6 排气道出屋面部分风帽基座的配筋。 5.2.3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报项目监理部 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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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 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 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 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行 政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 制。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1.0.4 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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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 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 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 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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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排气道上、下两层对接应采用1:2水泥 砂浆密封,坐浆应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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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卫生间排气道管体与墙体连接部位应做 好防水,同时应确保卫生间整体防水闭合。 4.3.7 排气道管体外壁墙面贴瓷砖时,应在排 气道管体外壁增加一道钢丝网,钢丝直径不宜 小于0.5㎜,钢丝网应搭接过排气道管体与墙 面的交接处150㎜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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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参 建单位的相关人员成立工程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5.1.4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实物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排气道系统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图纸、图集、 设计变更文件、检测报告以及本导则进行。施工过程 中若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安装方提供经设计、 建设、监理、施工方确认的“设计变更通告单”或 “工程洽商通知单”; 2 检查排气道管体、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ZDA射 流装置和ZDA风帽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设 计图纸、图集和变更文件的要求; 3 当施工现场发现排气道系统产品有疑似质量问题 时,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抽样比例应不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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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厨房排气道系统不宜紧贴外窗设置,同 时应避开女儿墙的外排水。 3.2.9 排气道系统伸出屋面出气口的高度应有 利于废气扩散,上人屋面出气口高度不应低于 1800㎜,不上人屋面出气口高度不应小于600 ㎜,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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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计要求 3.2.1 住宅排气道系统的布置,应根据住宅建筑的使 用要求和建筑平面确定,并应符合厨房炊事操作流程 和卫生间的使用要求。其布置宜按下列方式进行: 1 排气道管体设于厨房或卫生间内,靠近内墙侧的 位置。 2 排气道管体设于厨房卫生间内,靠近外墙内侧的 位置。 3 当厨房和卫生间相邻时,可将厨房排气道管体和 卫生间排气道管体同时设于厨房内或卫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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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 收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验收分为隐蔽工程、分项 工程和竣工工程三部分进行。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成立 验收小组,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实物验收和资料验 收。 1 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 将检查记录报送监理单位签认检查记录。 2 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项工程并自检合格后,填写 《分项工程报验表》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资料 进行审查,并现场进行抽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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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气道管体的安装 4.3.1 排气道管体安装前,应检查预留孔是否符合要 求,并清除孔洞四周毛边。 4.3.3 排气道上、下两层管道对接时,将排气道管体 上、下两个方向上的中心线与楼板预留洞中心线对准、 放正,结合部位坐浆应饱满,确保密封严实,并做好 临时固定。 4.3.4 排气道管体起始层可落在地面上或楼板上,安 装前应用1:2水泥砂浆找平,起始层安装完毕后,应 及时将排气道管体与楼板之间的缝隙用不低于C20的 细石混凝土填实,并应做好密封防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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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排气道管体应竖直向上布置,不得中途 转变或水平布置。 3.2.4 严禁厨房和卫生间共用同一排气系统, 同一层内厨房排气道管体应单独设置,不应将 同一层内两个厨房的排气管接入同一个排气道 管体内。套内毗连卫生间可共用同一个排气道 管体。 3.2.6 住宅排气道系统应每隔三层做一次承托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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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 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 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 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 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 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 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 并应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 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设 计 3.1.2 设计住宅排气道系统时,应选择与系统 配套的功能部件(排气道管体、排油烟气防火 止回阀、ZDA射流装置和出屋面ZDA风帽)统 一配套,不得随意更换系统中的任一部件, 3.1.3 严禁燃气热水器排烟管接入排气道中。 3.1.4 严禁太阳能热水器管线、水电管线等穿 越排气道。 3.1.5 严禁将排油烟机软管不经排气道直接排 向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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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通过审查和设 计交底; 2 施工方案已经批准,并进行了技术交底; 3 材料、施工队伍、设备等已准备就绪,现场环境 已具备正常施工条件; 4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产品合格证和 进场检验记录齐全,并应符合本导则设计要求; 5 施工用电焊机、切割机、冲击钻等机具应符合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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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材料要求 4.2.1 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拟进场的排 气道系统材料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报项目监理部进行 审核。 4.2.3 排气道系统中排气道管体、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 ZDA射流装置和ZDA风帽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并 应标有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 4.2.5 排气道管体的运输和码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道管体在出厂运输至工地过程中,应橫置平放固 定,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振动,防止碰撞,装卸时应轻起 轻放 2 产品码放场地应平整,层层放垫木,垫木应放在距排 气道管体端部200~300㎜处,上下垫木应对直,码放高度 不得超过2m。 3 排气道管体一律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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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分项工程验收 5.3.1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项 进行,完成一项验收一项。分项工程验收应在 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的 技术负责人报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组织 建设、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施工工 程验收记录。 5.3.2 对影响工程安全和排气性能的工序,应 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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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住宅厨房排油烟气、卫生 间排气用排气道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不适 用于燃气热水器设备排放有害气体的排气道工 程。 1.0.5 住宅排气道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 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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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排气道系统应用技术导则, 2013年7月1日实施 主要技术内容: 1 总则; 2 术语; 3 设计; 4 施工; 5 验收。 附录A 资料验收记录 附录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C 验收结论汇总 本导则与《住宅排气道系统》图集(图集号13CYH03) 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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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竣工验收 5.4.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经系统检测合格后,施工单位提出了竣工验收 申请并经监理确认,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后进 行,验收小组在竣工工程验收和资料验收后按 附录C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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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将于2014年6月1日实施 本标准共分6 章和8 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 织。 新标准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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