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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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生产许可证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进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
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省属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的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
面的法规订明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
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
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如下工作要求来函如下。
一、关于防护生产许可证防火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办理手续许可证延期的市场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新规定,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颁予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供货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
违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有
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行政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市场条件:安全管理在申请安全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
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客观条件条
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拒绝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的监察机构煤矿安
全监督检查:十分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
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
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状况的煤矿企业,可不成功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
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证有效期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准生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
报告书》,监督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人身安全许可
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酒泉钢铁公
司制定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瓜达区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安全负责对煤矿企业分局生
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
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
《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
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险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
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项目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
公司),及强烈要求不符合上述客观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如
此一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出申请重新向原安全管理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审理。
二、关于取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当新的法
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
关规定,由省级一并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煤矿安全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灵石
县监察咨询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执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
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渡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
办理延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制造生产许可证。待煤
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工业生
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业务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投资业务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出世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人员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用途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运营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更变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政府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