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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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简答题)

简答题

1.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P37)?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该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定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票的定义和特征(P39)?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②.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它仅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证券,而非创设股东权

的证券。

③.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

3.上市公司的定义及组织机构方面的特别规定(P4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规定,内容如下:

①.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的董事制度。

③.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④.上市公司董事会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设立条件(P47)?

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⑴.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⑵.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

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

⑶.关于合伙人职业的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

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⑷.关于合伙人的种类。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伙人。

⑸.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财产的定义及管理与使用的规定(P49、50)?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如下:

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⑵.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

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⑷.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

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6.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P51)?

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P74)?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⑴.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示。

⑵.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⑶.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⑷.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⑸.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8.承诺的概念和条件(P75)?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⑵.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9.无效合同的种类(P83)?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它的种类主要有: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10.表见代理定义及构成要件(P85)?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⑵.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⑶.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

⑷.相对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

11.合同履行规则(P88)?

(一)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按«合同法»第61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3.法定补充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合同适用下列规定:①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执行;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格合同的履行原则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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