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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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调处,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各地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三、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
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
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地要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有农场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国有农场兴办二、三产业和招商引资新建非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也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供应手续。
国有农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照《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住宅用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应,同时要严格控制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征求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的意见,保障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有农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
要加快国有农场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场镇居民点集中居住。
腾退出来的土地,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在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国有农场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五、严厉查处违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主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派驻垦区机构的领导,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要改善管理方式,主动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农场用地行为。
大型垦区和集团化垦区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