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流转_孔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第9卷第11期2010年11月Vol.9No.11Nov.2010

摘要: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2008年10月9日—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与会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的一些改革,其中最直接的一点好处便是“土地可以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流转”。分析视之,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真实写照也是其理论的继承和延伸。因此研究我国的土地流转我们必须从地租理论入手,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指导下的土地流转,也研究土地流转的必然性和现实需要。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土地流转中图分类号:A81;D92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32(2010)11-0011-03

收稿日期:2010-07-18

作者简介:孔燕(1979—

),女,河南中牟人,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流转

(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江苏苏州221116)

在现实层面上,历代社会里,土地归谁所有、归谁支配以及如何使用都是人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各个时代的君主还是主政大臣,也都会通过立法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保证其阶级利益不受到威胁和侵犯。理论层面上,产生于19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按照土地的产权特性奠定了地租在学术上的权威基础,同时也为我国制定土地政策提供了主要依据,我国新近形成的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条理化便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而做出的传承和延伸。相对于土地市场或是交易,土地流转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模糊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尚未定论,流转是否意味着自愿、等价地进行交易依旧尚无定论,因此也就需要我们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给地租下定义时说:“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块地的所有权为前提。”[1](页714-715)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马克思的论述,所谓地租,就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政治经济学中,地租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种,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在级差地租中又有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从形态上分又可以分为农业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等。对于土地流转,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地租的

级差和绝对。其中级差地租(differential land rent )是一个相对于绝对地租的概念,它是指租佃较好土地的农业资本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超额利润,其来源便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绝对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种形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土地为地主所私有,因此不论租种上等地或者租种土质最坏的地,地主都要收取地租。而随着发展,地租也逐渐成为农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的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区别于土地转让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拥有者将土地的耕种和使用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以继续保留其产权并从中谋取相当利益。但这种概念也只是一家之谈,张安录在谈及土地流转时指出,土地流转包括土地产权的更替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既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内部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又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有转换。[2]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可分为农村集体用地和城镇集体用地,农村的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知用地,城镇则分为建设用地和未知用地。在这个过程中间存在着严重的自发性流转,如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用地权属不清诱发纠纷等,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制约和改变,并且通过规范这个社会的某些不成文规定来解决。

(一)土地流转的形式

目前在我国已调查到的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简单明确的“代”型流转、只认合同的“转”型流转、谋利最多的“租”型流转、自愿互利的“互换”型流转。其

中,“代”型流转是最常见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手续简单、成效显著,因此也成为土地拥有者的首选之路;“转”型流转是指对自拥有土地的转包或转让,这种形式由于过于死板因此青睐者较少;“租”型流转是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土地拥有者以收租为财产收益的资本;“互换”型流转在近年也较为流行,鉴于这种方式大都是在政府部门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下进行的,因此较受农户的信任。

楼惠新等人则根据诱因的差别,把土地流转模式划分为四种:一是城郊型,即由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征用,由于农户个体、村集体或者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而引发的各类土地流转;二是一般农村型,即由于人口的变动和部分农民外出而引发的小规模和短期的土地流转;三是产业结构调整型;四是土地整理型[2]。这种分法将土地流转按照地域发生状态进行分类,在近年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时也较能站得住脚。

(二)土地流转的原因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土地流转有多个实体性的因素,以笔者分析来看,引发土地流转的原因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需要土地流转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到现在,虽然给农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在21世纪的今天,由于耕种农地的效益相对比较低下,在一些地区更是出现了部分承包户不愿意耕种农地而抛荒或粗放经营的情况。同时这种分散的小规模农地经营模式不仅影响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和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因此,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开展合理的农业土地流转,进而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完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土地流转

农村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农村经济要发展就要处理好三农问题,而土地流转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三农问题得到很好解决的一种途径。土地流转可促进农业的发展,给无暇耕种田地的土地拥有者以利息收益,也给土地使用者以粮食收益。同时,土地流转给农村乡村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可以使农业特色化、专业化的步伐加快。而土地流转推动农民的转型发展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与配置的首要原则,农民是农地的根本所在,实行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实现部分农民脱离土地进城务工或开办实业,也逐渐成为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此外,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流转。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非农业的转移,大多数农民都会选择出外打工赚取生活费用,而眼前的这一丁点儿种地所得的收入也就不足为虑,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土地闲置或是利用都是同等效果的。但是农村经济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农民的土地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进行土地流转,实现闲置土地的重新利用,使这些土地在别人的手中发挥着巨大的生产作用才是农村经济发展之本。

三、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我国土地流转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者都和土地流转有着密切的联系,其理论告诉我们,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并不是无偿的,而是要支付代价的,即要支付地租的,否则就等于土地所有权的废除。既然不管在社会主义国家抑或是资本主义国家地租这个概念都存在,那么就要分析社会主义国家的地租和土地流转的问题。

(一)级差地租和我国土地流转的关系

级差地租使得我国土地流转期限较长。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土地肥力和土地位置差异带来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是由追加投资带来的超额利润。地租额确定以后,在租约有效期内,级差地租Ⅱ归经营者所有;租约期满后,级差地租Ⅱ则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因此,土地经营者希望签订长期租约,土地所有者则力求签订短期租约[3]。用地流转中,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的长短,实质上反映的是级差地租Ⅱ归转出方与转入方所有的量的分配关系和比例。土地流转期限长,使转入方有了收益保证或稳定的收益预期,有利于其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但对于转出方即土地承包者来说,则不利于其获取级差地租Ⅱ。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稀缺性日益增强,土地的价值日益增大。如果流转期限过长,转入方就全部拿走了级差地租Ⅱ和土地自然增值收益。

(二)对地租和我国土地流转的关系

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绝对地租的产生创造了理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2·2010年第11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