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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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2023年10月3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冰雹、寒冷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分层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预警和响应一体化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专项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以及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雷电灾害调查规程》(报批稿)编制说明-广东地方标准

《雷电灾害调查规程》(报批稿)编制说明-广东地方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雷电灾害调查规程》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任务来源、协作单位、分工等)(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制定立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6〕982号)要求编制的,立项名称为《雷电灾害调查规程》。

(二)协作单位和分工情况本标准起草单位由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中心、广东省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中心、广东省气象防灾技术服务中心、广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江门市新会区气象局共同承担,由广东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102)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敏辉、曾阳斌、陈易昕、周彦斌、安宁、徐海秋、邹毅、韦智嘉、范伟建、彭凯、邱波、殷启元、吴坚。

(1)黄敏辉、徐海秋确定标准制定原则,全面负责资源的调配、方案的审定及全面组织实施。

(2)曾阳斌、陈易昕、安宁、吴坚负责编制标准编制说明、标准技术内容和标准文本,处理专家征求意见,报送送审稿。

(3)陈易昕、周彦斌、邹毅、韦智嘉、范伟建负责调研、资料收集并提供第4章、第5章、附录E的技术内容。

(4)曾阳斌、周彦斌、邱波、殷启元负责提供第6章、第7章、附录A、附录C、附录D的技术内容。

(5)曾阳斌、吴坚、安宁、彭凯负责提供第8章、第9章及附录B的技术内容。

二、立项的必要性,标准拟解决的问题雷电灾害被联合国列为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随着现代化信息事业的日益发展、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的影响,各地的雷暴日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雷电灾害给全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

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可以通过雷电灾害事故实例,分析灾害共性因素,找准灾害防御切入点,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建立更完善的机制,为政府指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服务,是气象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需要按照广东实际形成一套完整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操作规程,使得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作为气象防雷社会服务体现其科学性、权威性和公益性,服务广东社会人民的气象安全保障需求。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

广东省三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三防工作,提高抗灾防灾应对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包括防洪、防汛、防旱等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三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抢险救灾,全民参与,加强科技支撑。

第四条广东省三防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提高防灾减灾应对水平,减轻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广东省三防工作机构设置为省三防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广东省三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地区三防规划,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防灾减灾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防汛工作第八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开展河道清淤、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确保防汛设施的完好。

第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防汛预警、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十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工作人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十一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水文、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做好防汛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防汛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章防旱工作第十三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旱应对机制,加强土地水利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制定防旱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做好防旱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五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气象、农业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研究应对干旱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定期的水资源调查,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防旱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生长的监测,提前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农业干旱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防涝工作第十八条广东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涝排涝设施,确保城市的排水通畅。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4月12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7月7日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

第七条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茂名市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划分

广东省茂名市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划分

广东省茂名市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划分广东省茂名市气象局2017年12月目录1.前言 (3)2.划分依据 (4)2.1 数据来源 (4)2.2 技术方法依据 (4)3 划分结果 (5)3.1 雷电易发区划分 (5)3.2 雷电防范等级划分 (5)3.3 雷电易发区分布图 (6)1.前言茂名市(110°N-112°N,21°E-23°E)位于广东省西南部,属于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

茂名东毗阳江,西临湛江,南临南海,北部是云开大山,倚山临海,地貌类型复杂,雷电灾害性天气频繁。

据统计,茂名全市常年平均雷暴日数为94.4天,全年各月均有可能出现雷暴天气,主要出现在4-9月,最多年雷暴日数为130天,打雷时间跨度长,落地雷多,密度大,强度强,属雷电高发区。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划分我市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

2.划分依据2.1 数据来源划分使用数据包括:(1)雷暴日数据:广东省茂名市5个气象站人工探测得到的1971-2013年雷暴日数据;(2)2000-2014年的雷电灾情数据。

2.2 技术方法依据划分方法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1)广东省地方标准《气象灾害防御第一部分:风险区划》(待发布)中雷电风险区划方法;(2)《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GB/T21714.2-2015);(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5)《雷电灾情统计规范》(QX/T191-2013)。

3 划分结果3.1 雷电易发区划分按照雷击易发程度将雷电易发区分为三级(见表1):极高易发区、高易发区、一般易发区。

表1 广东省雷电易发区域划分等级3.2 雷电防范等级划分根据全市雷电易发区域三级划分情况,将其对应的雷电防范等级也划分为三级:(1)一级防范(对应极高易发区)此区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类以上防雷建构筑物建设前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与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现就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把防雷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列为安全工作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定期检查防雷设施的安全,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

二、市气象局是市政府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防御雷电自然灾害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即主要负责防雷设施运行阶段的工作。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深圳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负责我市防雷设施的检测和技术服务。

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是强制性标准,凡属规定中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规范基础上调查掌握建筑物所在的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认真了解我市气象条件和雷击活动规律,结合被保护建筑物特点,详细制定防雷设施的设计,并切实安置好,以消除雷灾隐患。

四、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避雷器,其质量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的监测、预报以及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研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雷设施使用和科学防范雷灾的培训工作,安全有效地加强防雷设施的管理。

六、各类防雷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并实行防雷设施检测证管理制度。

经检测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设施发给《防雷设施检测证》,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干旱、高温、寒冷、灰霾、大雾、海上大风、道路结冰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政府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为增强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必需的观测、预警信息发XXX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等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的人员和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XXX接收、防雷减灾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等地方气象灾害服务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使各级气象单位的地方人员数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政府动员和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指导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指导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1999]10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07
【实施日期】199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指导意见
(东府[1999]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其属下的“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和“市防雷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气象部门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测等管理制度,确保全市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做好雷电灾害情况汇总上报和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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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2年2月28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6月14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科普、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海事、供水、供电、通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引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第四条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

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本单位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活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职责:(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全面负责。

(2)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3)各职能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管理内容:1.定义:1.1.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冷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1.2.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本单位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即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2.职责:2.1.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2.1.1.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

2.1.2.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2.1.3.选任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2.1.4.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2.2.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2.1.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2.2.2.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2.2.2.1.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2.2.2.2.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2.2.2.3.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2.2.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2.3.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2.3.1.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2.3.1.1.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9年1月10日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渔业、农业农村、林业、园林、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海事、港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局八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接地防雷规范要求

接地防雷规范要求

请参看下列要求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验收和施工要求1 防雷设计审核1.1 应提供的资料(防雷设计图纸一式两份,审核合格后一份退回建设单位,一份留防雷所验收存档)1.1.1 防雷设计说明(包括分类依据及设计方案);1.1.2 基础防雷平面图;1.1.3 天面防雷平面图;1.1.4 高层建筑物防雷均压环设计图;1.1.5 立面图;1.1.6 防雷设施施工大样图;1.1.7 规划报建审核书、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1.2 上述设计资料若属分段设计,办理防雷设计审核时,必须提交设计说明、基础防雷平面图,并保证按施工进度提前补交相应的图纸。

1.3 经审核合格后,凭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签发的《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2 工程验收2.1 隐蔽部分的验收为保障建筑物防雷设施施工质量,在以下环节必须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到现场进行检测、验收。

施工过程应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一式三份),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1 桩筋与承台钢筋焊接完成并在浇注混凝土之前;2.1.2 完成承台浇注,焊接完地梁钢筋时;2.1.3 有裙楼的建筑物,裙楼顶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2.1.4 完成层板浇注,开始驳接柱钢筋时;2.1.5 每次均压环焊接完成时;2.1.6 转换层防雷设施施工完毕时;2.1.7 最顶层绑扎板筋,焊接完天面避雷网格时;2.1.8 焊接完天面避雷带、避雷针时(暗装的,应在封装之前);2.1.9 均压环与外墙金属门窗或玻璃幕墙等大的金属物体相连接完尚未填封时;2.1.10 对已发出整改通知的,在整改完毕后;2.2 工程总验收2.2.1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行综合检测、验收。

若验收合格,领取《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若不合格,限期整改。

2.2.2 建设单位持《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手续。

3 注意事项3.1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施工均必须按此规定严格执行。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防护,雷电灾害的风险评价、事故调查与鉴定,雷电及其致灾机理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的综合组织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安监、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通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监、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雷电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分析;(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三)雷电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涉外管理] 外国组织或个人事先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报本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在开展防雷减灾活动时,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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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负
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
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

第五条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

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

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

第十三条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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