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研究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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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研究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我院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公司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国铝业公司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及托管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符合研究院或者本单位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有害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

(一)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规定的9类重大危险源安全现状评价为不符合的;

(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四)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五)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不能治理排除的安全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在较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副职及党、工、团主要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院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报送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院安全环保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的隐患排查和预警、预防工作,把自然灾害的隐患排查和预防工作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第七条全院安全隐患排查的频次为:

(一)全院综合性的大排查应每季至少1次;

(二)院二级单位每月至少1次;

(三)车间(研究室)每周至少1次;

(四)基层班组及作业岗位每班至少1次。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重点排查、治理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职责分工如下:

(一)设计单位: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二)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资格、职责,在岗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及实施,工伤保险的缴纳;

(三)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提取、支付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

(四)工艺、技术部门:工艺技术规程与操作规程中的风险控制;

(五)新改扩建项目主管部门: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履职,建设项目建设方的安全履职,协调、监督承包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六)供应、销售、物资配送部门: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物资配送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等供货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控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等;

(七)生产(施工)管理部门: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操作(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查处,应急管理,协调、监督总(分)包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八)设(装)备管理部门:设备设施、构建筑物的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锅容管特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大修、检修、维护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有关特殊工种上岗资质培训及其取证等;

(九)科技研发部门:科技研发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所负责的产业化项目建设方的安全履职,协调监督承包方隐患排查治理;

(十)党、团、工会部门:有关群体性团体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等的修订、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奖惩,重大危险源的现状评价,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履职,劳保用品的配置及使用,现场职业卫生,事故处理,有关特殊工种上岗资质培训及其取证等;

(十二)其它单位和部门按照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所在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为安全检查工作的五项基本检查内容,按以下方法和程序检查“五项基本内容”的完成落实情况:第十二条查领导:

1、查领导“安全第一”思想的落实情况:

(1)查厂(所)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及车间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的主任是否具有“每天上班第一件事情抓安全,第一个小时检查、布置安全工作”的“双一”思想境界和具体做法。

(2)查各级领导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设备”、“安全与其它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3)查各级领导是否以身作则,做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楷模。

2、查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五同时”的落实执行情况:

(1)查单位领导对安全工作的布置、安排及落实的记录。

(2)查在各种生产会议上,单位领导对安全工作的具体讲话记录。

(3)查季度安全检查时,单位领导对季度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和下季度对安全工作的布置情况。

3、查单位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审批与督促落实情况。

4、查单位领导是否能坚持原则和制度、按章办事、不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查思想:

1、查员工在按章操作方面的看法、态度和具体做法。

2、查员工在严格穿戴好有关劳动保护用品方面的态度和具体实施情况。

3、查员工在开展工作之前,是否考虑了危险预知;主动检查了所使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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