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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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总会计师制度的沿革总会计师是指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议、规定,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做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影响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
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首先,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治理难以根除。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产权关系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会计委托制度并不能解决,相反它还要基于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基础上,否则,委托制度的实施将失去基础。其次,会计委托制度本身仅仅是解决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问题,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环境。至少从目前的法律制度设施上看,还存在一些不配套的问题,尽管并不妨碍这一制度的实施,但仍然是缺乏必要法律保护的。倘若有人破坏这一制度的运行时,我们将难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它的良性发展。再次,会计委托制度理论构想,多来源于对已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的解决,而对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不能知之,也就无从对症下药。如此,可以想象,当这一理论运用于实践中时,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也就预示着我们必须及时研究、及时调整,以更好的服务于现实需求。第三部分: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会计委托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要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严格内部责任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其核心是产权关系的界定。而目前,国有产权制度功能没有完全到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所有者权利缺位和经营者权利越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在实施会计委托制度中,不能不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尽管会计委托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是并性不悖的,甚至前者是在后者发展基础上对后者的有力补充,以弥补现代企业制度自身的一些缺陷,但在建立二者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到时间和步骤问题。它们都非一蹴而就之事,必须在时间空间上作出恰当安排,例如,只有产权关系明确我们才能真正找到委托主体;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使受派会计人员在派驻单位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忠实发布者的作用。二、会计委派制度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关系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质上就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它是单位为了确保以有序和有效的方式实现管理目标,保护资金安全,防范,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和公布可信的会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对单位的会计控制体现在外部和内部。外部控制是来自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控制,它要维护的是所有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的利益。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和规范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以及各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对提高管理效益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都有明显的作用。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单位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自率行为。会计委托制度是会计内部控制外部化的结果,兼有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的特点。在实施会计委托制度,要结合建立和完善单位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处理好会计委托制度与强化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关系。要特别防范受派会计人员在派驻单位被人为架空,失去其代表所有者的监督功能,也要防范受派会计人员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