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感器的安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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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感器安设标准

1、回采工作面传感器安装位置:上隅角安装T0传感器;往外10米范围内安设T1传感器;在回风口10—15米处安设T2瓦斯、温度、CO传感器;当回采顺槽巷道大于1000米时,安装T中传感器。

2、开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安设位置:在风筒出口对帮距工作面迎头3-5米处,安设T1传感器,距回风口10—15米处安设T2传感器,当掘进到1000米时,安装T中传感器。

3、双巷掘进期间工作面、回风流安设甲烷传感器标准同开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安设标准相同,另外需在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中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

4、开掘工作面开口5米时,可只在工作面安设T1传感器,但巷道推进到30米起必须安设T2传感器;采煤工作面推进到停采线附近,而采到T1、T2传感器相距不足50米时,可只安设T1传感器,但采掘工作面的断电功能必须贯穿整个生产过程,即从开始到结尾全过程具备断电功能。

5、采区回风巷安设甲烷、CO、风速传感器。

6、井下各机电硐室需安设温度传感器,报警值≥34℃。

7、甲烷、温度、CO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

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其悬挂应采用硬连接方式固定,风速检测口应垂直于风流方向。

8、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一氧化碳传感器。

9、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上应安设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须设置在距掘进面不超过20米处。

(4)必须通过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在被控开关内取馈电状态接点信号的方式可靠监测被控开关的馈电状态。

二、职责划分

1、开掘队组负责本队施工巷道范围内(从巷道开口位置到工作面之间)的设备看管、工作面50米范围内线缆的规范吊挂及其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工作面线缆延长、回风流传感器的规范吊挂和巷道内所有传感器的标校及故障处理。

2、回采队负责本工作面两顺槽以内的设备看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的规范吊挂;信息中心负责余线回撤以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等传感器的规范吊挂和巷道内所有传感器的标校及故障处理。

3、安装在机电峒室、压风机房、中央水泵房等监控设备由所辖单位负责看护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

4、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信息中心与使用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上要注明监控设备的名称、台数、线路规格、长度、接线盒数量、安装维护标准等,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或线路,使用管理单位有权不予接收。

5、信息中心对井下所有甲烷、CO传感器至少每隔七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标校一次,断电功能、显示误差在标校时一并测试,并做好标校和测试记录。确保显示准确、断电可靠、断电范围符合要求,任何人不得私自甩掉断电功能,变更断电值及断电范围。

6、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时,要对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探头的悬挂位置和显示数据进行检查与监督,显示数值应填写在巡回图表和井下记录牌上,若探头显示与实测数值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应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和监控值机房,信息中心负责安排维护人员核实与标校。

7、监控值机房接到瓦检员汇报后,信息中心应立即派人前往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必须在4小时内更换探头,在探头故障期间瓦检员应坚守岗位,随时测量和观察现场瓦斯变化,故障处理完毕前,严禁生产;如瓦斯超限及时停止工作面的生产,等瓦斯浓度降至0.8%以下再恢复生产。

8、采掘开生产队组不得碰撞、挤压瓦斯监控设施,工作面的线路不得拖落到巷道底板上;信息中心人员负责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要及时随工作面推进而移位,认真管理工作面的监控设备,探头吊挂要标准,监控线路要及时维护;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探头或将探头临时移到安全的地点;开掘工作面喷浆作业时,不得将喷浆料喷射到探头上,不得堵塞探头气孔,对监控监测线要做好保护。

9、开掘工作面因巷道延伸需要延伸监控线路时,应提前一天通知信息中心;采煤工作面随着生产进度的推进,及时将余线盘好吊好,不得擅自进行拆线,不得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加线或拆线时由生产队组队干或当班安质副队长在场监督并移交。

三、责任追究处罚

1、因管理不善,造成井下监控线路、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价予以赔偿外,另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因个人或单位违章野蛮操作,造成监控系统线路抽脱、挤压破损、导致监控停止、信号停止的,由通风区负责追查处理对单位处罚1000元,责任人200元,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破坏安全设施予以重罚。

3、私自甩掉断电功能或变更范围的,除对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罚款外,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

4、因瓦斯监控线路延长或回收不及时而影响队组生产时,每发现一次对信息中心处以300—500元罚款;井下个别监控信号通讯断线长达4小时以上而未得到及时处理,每发现一次对信息中心处以300—500元罚款;井下瓦斯监控探头出现故障,4小时内未处理也没有更换探头的,每发现一次对监控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5、未实现采掘开工作面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而虚设,包括其它监控设备虚拟显示,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处罚信息中心领导500元,除对信息中心领导进行处罚外,给信息中心处以500—1000元罚款。

6、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井调度室、通风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对施工单位按严重“三违”论处。

7、对出现异常不汇报现象追究当班监测值机人员200元,联责分管监测监控副主任100元罚款;汇报不及时追究当班监测值机人员100元,联责分管监测监控副主任50元罚款。

8、杜绝因人为作业因素造成的异常报警及断电情况,否则视情况给予考核。

(1)瓦斯传感器异常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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