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解析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提出对策,以期改善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信息不准确在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经常出现登记信息不准确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地理环境复杂、自然资源类型繁多,登记工作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部门的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导致登记信息的不准确。
二、登记工作效率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需要对大量的资源进行调查和登记,工作量较大。
由于资源管理部门的人手不足、装备不足,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完成登记工作。
三、登记工作出现腐败问题在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腐败现象。
一些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收受贿赂,以假登记、虚报数据等手段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大量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存在于各级管理部门的数据库中,但是由于信息保护措施不力,经常会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这不仅危害了资源的安全,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上几点,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解决。
一、完善登记工作机制要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登记工作机制。
加大对登记工作的投入,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效率,确保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登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登记规定,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二、加强登记信息管理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中,要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登记信息的保护,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完整。
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各种资源,包括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有必要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登记标准不统一。
由于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标准上存在着差异,导致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一致性不强,影响了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登记程序繁琐。
由于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登记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登记数据不真实。
在一些地区,由于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或者行政腐败现象严重,导致自然资源的登记数据存在篡改、虚报等现象,损害了资源的公平利用权益。
登记效果不明显。
由于登记程序繁琐、标准不统一、数据不真实,导致登记效果不如预期,影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建立统一的登记标准。
应根据国家的资源和环境状况,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标准,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要建立相应的指导文件和技术规范,确保各地在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遵循统一的标准。
二是优化登记程序。
应建立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协同合作机制,推进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使得登记程序更加简化和高效。
可探索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在线申报、审批和公示,为资源登记提供便利和透明的渠道。
三是加强监管和督导。
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的监督和审查,严格打击资源登记中的违法行为,杜绝登记数据虚假的现象。
要加大对资源登记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资源登记的认知和监督能力,促进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及探讨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及探讨摘要:通过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管理不善、用集体资源为个人谋私利的情况。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其次结合实际情况分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优化策略,为推进国家自然资源的确权、明确责任主体、有效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近几年来所开展的重要工作,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指导下,我国诸多省份都开展了相应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而有效明确和界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提高自然资源的管理效率。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不明晰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所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具有行使主权,然后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工作。
但行使主体是地方的政府,地方政府哪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存在争议,部门自身权责也相对于模糊,导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没有明确归属一个政府核心部门出现问题没有部门担责,国家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因无人来管理和负责,任由事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源环境的经济发展。
(二)产权视角下的自然资源管理缺失就当前来看,自然资源管理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且对于产权界定比较模糊,自然资源虽是公共财产、全民财产,但全民意识得不到提升,自然资源易沦为无主财产。
自然资源主体的缺失和全民对于自然资源管理的缺失,自然资源失去了应有的保护,那些实际使用自然资源的人就缺乏管理和约束,忽视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只为追求一时的利益导致,国家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三)确权登记内容不规范自然资源的质量和数量登记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首先就是在自然资源质量界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例如森林质量指标一般包括森林结构、森林生产力、森林分布、森林的利用率等,还与森林的年龄结构、树种结构以及森林虫害有关,在对于这方面的监测,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撑,只能依靠人力和相关林木技术人员。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PT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划清“四个边界”:
1.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 2.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3.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4.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区别:
1.权利不同:不动产登记对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抵押权等登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主要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所有自然 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2.内容不同:不动产登记主要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自然资源登记 记载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公共管制等限制情况。 3.权属不同:不动产登记单元内的权属是唯一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权属可以 是共存的。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 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 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 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森林资源
天然生态公益林 人工生态公益林
小计 小计
26.52 26.52 0.4 0.4
430.07 430.07
0 0
其他林木
18.55
0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 或者四至描述 北至:五通村,南至:平丰村、六都村,西至:新槐村,东至:煤山村。
用途管制要求
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生态红线要求
全部位于长兴县金钉子地质遗迹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 例》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将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属进行统一、准确的登记,以便保
护和管理自然资源。
在实际操作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
的对策解决。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登记不完全的问题。
由于自然资源众多且分散,登记工作
繁琐复杂,很容易导致部分自然资源的登记被遗漏或者出现错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
以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系统,将不同部门的自然资源统一整合,并实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登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审批流程复杂、耗费时间过长的问题。
由于涉及到自然资
源的权属,往往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和批准。
由于审批程序繁琐,往往导致统一确权登记
的时间拖延,给权属人带来不便。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可以是简化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
审批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快审批和登记的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自然资源的特殊性,很多权属人
对其拥有的自然资源信息掌握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导致登记的信息不完整。
解决这一问题
的对策可以是加强对权属人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自然资源的认知和了解,同时建立完
善的信息查询平台,方便权属人查询和核实自己的自然资源信息。
第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信息安全风险的问题。
由于涉及到自然资源的权属,统一确权登记的信息非常重要,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攻击和窃取的目标。
为了保障登记信
息的安全,可以采取措施加密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的防护体系,加强信息安全审计和监测,确保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安全可靠。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操作流程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操作流程一、了解基本概念。
咱先来说说这个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啥。
简单来讲呢,就是给自然资源们一个明确的“身份认证”,就像每个人都有身份证一样,山啊、水啊、森林啊等等自然资源也得有个专门的登记来表明这是谁家的地盘,谁来管理,有啥特别的情况之类的。
而这个登簿操作呢,就是把这些信息正式记录到一个专门的本子(其实是电子的或者纸质的档案啦)里的过程。
二、准备工作。
1. 资料收集。
这可是个大工程呢。
要收集各种和自然资源相关的资料。
比如说,这个自然资源的地理位置相关的地图资料,不管是纸质的老地图,还是电子的卫星地图,只要是能表明它在哪里的都得找来。
还有之前关于这个资源的一些调查数据,像是面积啊、周边环境情况啊之类的。
要是有以前的一些登记记录,哪怕是不全的,那也得拿过来。
这就好比咱们做菜,得先把食材都准备好,不然到时候做着做着发现少了这个少了那个,那就麻烦啦。
2. 人员培训。
这个操作流程毕竟是有一定专业性的,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得进行培训。
培训啥呢?就是要知道怎么准确地收集信息、怎么规范地填写表格、怎么把这些信息录入到系统里。
要是工作人员都迷迷糊糊的,那这个登簿操作可就乱套了。
就像一群没学过跳舞的人突然上台表演,那场面简直不敢想象。
所以培训得好好做,让大家都成为这方面的小专家。
三、信息录入。
1. 基本信息录入。
开始录入的时候,先把自然资源的基本信息弄好。
比如说它的名字,像什么“XX 山”“XX河”这种,可不能写错字或者用一些奇奇怪怪的名字。
然后就是它的类型,是山脉、河流、森林还是别的啥。
这个就像是给这个自然资源贴个大标签,让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啥东西。
再接着就是它的地理位置信息,经纬度啥的要精确到一定程度,这可不能马虎,要是位置都弄错了,那以后管理起来可就全乱套了。
2. 权属信息录入。
这部分可重要啦。
要搞清楚这个自然资源到底是谁的,是国家的、集体的还是有其他特殊的权属情况。
要是权属不明确,那可就容易产生各种矛盾。
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的探讨
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的探讨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这些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质量。
在当今社会,随着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的日益恶化,对自然资源的确权和登记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自然资源确权与登记的概念、意义和现状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自然资源确权与登记的概念自然资源确权是指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明确认定的过程。
自然资源登记则是指将自然资源权利人的权益登记在相关行政部门或机构的权益登记簿上,以便管理和监督。
自然资源确权和登记是对自然资源权利进行界定和确认的过程,是保护自然资源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自然资源确权与登记,可以保障公民在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合法权益,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
2. 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确权与登记,可以规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3. 加强资源管理和监督。
通过登记自然资源权益,可以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监督,遏制资源的非法开发和滥用行为,维护资源的生态安全。
4. 促进资源交易和流通。
有明确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可以促进资源的交易和流通,激发资源的市场活力,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确权与登记工作已经逐步推进。
在土地资源方面,我国实行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改革,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在矿产资源方面,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矿产资源的权益进行了登记和管理。
在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方面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自然资源确权与登记工作在实际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关的确权登记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缺乏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界定。
其次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能力问题,部分地方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低,耗费时间和金钱较多,效率较低。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应运而生。
这项工作对于明晰自然资源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它就像是给自然资源颁发“身份证”,明确它们的归属和边界,让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资源属于谁,从而更好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为什么要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呢?首先,这有助于明晰产权。
过去,由于产权不清,导致了一些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和浪费。
通过确权登记,明确了所有权的主体,避免了产权纠纷,为资源的合理利用奠定了基础。
其次,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当我们清楚地知道哪些是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就能更好地制定保护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
再者,能够促进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
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管理,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保值增值。
那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如何开展的呢?这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
第一步是划定登记单元。
根据自然资源的类型和分布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登记单元,比如以一条河流、一座山脉或者一片森林为一个登记单元。
第二步是开展地籍调查。
通过实地勘察、测量、遥感等手段,收集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类型、面积、位置、权属等信息。
第三步是审核和公告。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后,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颁发证书。
经过公告无异议的,依法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
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
比如,自然资源的边界确定往往比较困难。
有些自然资源,如河流、山脉等,边界模糊,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界定。
还有,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自然资源的权属存在争议,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调解。
此外,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摘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权利统一核算的规则和规定,自然资源权利统一登记程序《自然资源权利登记运营指南》是一个常规的强制性制度,可以为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权利登记提供有效的指导,但目前我国相关工作类型仍处于创新发展阶段,一些技术规范和实践还存在一定的不匹配,为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 但是,还需要借鉴实际经验进行分析,以便为进一步发展单一的自然资源权利登记册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难点;应对措施引言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在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地位不断加强。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对水流、森林、山脉、草原、沙漠、海岸和边缘等自然生态空间权利的单一登记。
2016年发布了《自然资源权利登记统一验证方法》,启动了对自然资源权利统一登记的试点。
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自然资源权利登记使用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规定,工作内容以土地类别的解释和变化为基础,辅以实地考察,对自然资源和产权状况进行检查。
1新时期自然资源监测与确权管理现状自然资源的监测主要是指对事物状态的实时观察与记录,不断进行规律总结的同时,逐步预测发展趋势。
虽然监测的基础是研究,但是不同于研究,监测具有可持续性的特点,自然资源的监测主要是对自然资源现状的观察、测量、记录以及分析等,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多种信息技术的收集与处理方式时刻记录着自然资源的变化历程以及发展规律等,可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源相关数据信息,如宏观数据信息以及微观数据信息等。
当前,研究较多的视角是自然资源的监测方法,例如空间遥感技术的研究成果,但是缺少对自然资源监测网络的建设以及会计价值等研究等,缺乏统一的资源管理,缺少自然资源评价体系,以及自然资源变化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等。
此外,利用地球空间发展标准以及恢复生态等方式可保护自然资源、科学规划自然资源,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指地球上自然生态环境中所具有的土地、水、空气、矿产资源等各种资源。
在现代社会中,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登记不完善、登记过程繁琐、登记机构监管不力等,给资源管理和利用带来了诸多难题。
本文将探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登记不完善。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登记机构的落后技术和管理不善,导致了资源登记过程中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使得资源的确权登记存在许多问题。
这种情况给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过程繁琐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登记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完善,使得登记的流程变得非常复杂、繁琐。
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也增加了登记的成本,使得资源管理变得非常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应该对登记机构进行改革,加强其技术、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应该简化登记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降低资源登记的成本,提高登记的效率。
应该建立健全的资源登记管理体制,加强登记的监管力度,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加强登记机构的改革,简化登记的流程,加强对登记的监管力度,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为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确权登记是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严重影响了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有必要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登记不全面。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主要分为土地、矿产等多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登记不全面的情况。
一些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并不完善,有些资源甚至未能被登记,这就给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登记信息不准确。
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是需要大量的信息进行支撑的,现实中很多登记信息并不准确。
一些登记信息可能存在错误,也有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一定的质疑。
三、登记标准不统一。
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登记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也可能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这就给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混乱,也给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四、登记手续复杂。
目前,我国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繁琐,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资料,有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就给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一、完善登记制度。
应当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制,确保登记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应当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二、加强信息采集和管理。
为了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当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机制,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统一登记标准。
应当统一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登记工作能够达到一致性和统一性,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四、简化登记手续。
有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之中的问题分析
有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之中的问题分析摘要:为了更好地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战略目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重点内容。
通过在实践中对各个区域的自然资源进行充分的探查和研究,了解资源分布现状,才能够使后续工作因为足够了解而能够更加合理地调配各项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的利用率更高,又能够得到必要的保护,这也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土地管理;一、引言人们从自然界获取的物质与能量被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等都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被人们广泛应用于生产和生活中。
大部分自然资源有着生态与物权的双重属性,即它们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划定物权归属的主要客体。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开发权等权利,指导了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强调了要关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保护以及维护生态平衡。
只有这一系列工作的正常推进才能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展开更加顺畅、高效。
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使权责归属更清晰明确的产权制度使自然资源能够更有效地配置使用,也使有偿使用成为可能,因此,产权制度使自然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有章可循。
产权制度明确后,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得以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更加顺畅,管理手段得到优化。
当前序工作理顺后,准入制度的完善、约束激励机制的优化和有偿使用制度都能够更快速高效地落地实施,自然资源的集约利用等将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如此一来,权利人在制度的指引和激励下能够主动履行自然资源保护义务,也在法律框架限定和约束下减少垄断和获取超额利润的非法行为。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使权责更明确,流转更顺畅自然资源的滥用和破坏问题短时间内无法根除,因此,如果能够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快速查明责任主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自然资源流失带来的恶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然而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保护自然资源,并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登记不够精确。
目前的自然资源登记大多还停留在表面的地理位置和面积等基本信息上,对于资源的细致分类和细节描述欠缺,导致登记信息不够精确,难以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二是登记不够完善。
由于自然资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目前的登记系统难以完善地覆盖各种资源的登记工作,使得资源的所有权和利用权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
三是登记不够透明。
自然资源的登记和确权工作多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但却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导致资源的确权工作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和腐败现象,给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带来了困难。
四是登记不够及时。
自然资源的登记和确权需要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但目前的登记工作缺乏及时性,导致许多资源的登记信息滞后和不准确。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需要积极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针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对策:一是完善登记系统。
应建立完善的登记系统,使得登记内容能够全面细致地覆盖各种资源,提高登记的精确性和完善性。
还应建立统一的资源分类标准和登记规范,使得登记信息更加准确和可比较。
二是提高登记的透明度。
应加强登记工作的公开透明,尤其是资源的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资源登记工作出现不公平和腐败现象。
三是加强登记的及时性。
应构建快速灵活的登记机制,提高登记工作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及时更新资源的登记信息,保持登记的准确性。
四是推动登记的科技化。
应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提高登记工作的科技含量,使得登记工作更加准确和高效。
五是加强登记的法制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研究摘要:随着省级自然资源权利统一登记工作的启动,县级自然资源权利统一登记试点工作逐步推进。
对国家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权利统一登记工作方法和技术难点的研究已经部分完成。
数据显示,国家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记录少于县级,使权利确认过程相对容易。
在工作方法方面,县内国家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对不同类别的自然资源实行分类登记,便于开展工作。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难点;措施引言综合我国当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规章制度来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是常规的约束性制度,能够为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提供有效指向,但是我国当前相关类型工作依旧处于创新发展阶段,部分技术规范和实际操作之间还有一定的不契合性,为了进一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托进行分析,这样才可以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后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1高效梳理工作流程通过对自然资源确认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可以保证部分工作流程从初步准备到后续应用结果的登记信息清晰,工作内容清晰,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包括准备部分,调查部分,数据存储部分以及认证登记部分,结果应用部分。
筹备工作包括收集信息,预先布置登记模块,编制基本地图和发布通知,预先规划登记模块以澄清范围,并强调数据空间的重叠,以便更完整地绘制基本的自然资源地图;调查范围包括内部行业调查,现场补充调查,调查验证,调查相关信息等。
在调查阶段,重点是澄清登记册的数量,类型,边界,质量,国家控制和自然资源所有权状况;数据输入工作包括建立数据库,调查结果,其目的是调查的信息管理,可以确保对自然资源登记的确认;注册和申请结果的认证过程包括注册,公告和审计,根据研究结果,核实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许可和权利的信息,注册单元的边界及其整个内部边界,各种自然资源的边界和公共场所的监管信息,并在适当的精细方面注册该内容。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PT精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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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簿
自然资源登记簿的样式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自然资源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 况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 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 (三)其他相关事项 关联记载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 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关联记载不动产信息,关联记载登记单元内集 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主体、范围、面积等情况
单元编码规则
地质遗迹保护区
登记单元
自然资源
资源
国家所有 登记
区块
行政区 权行使代 单元 登记单元 立地 资源 资源区块
代码 表等级 类型 顺序号 权属 类型 顺序号
330522 A0 BH 00003 G SE 00003
330522 A0 BH 00003 G SL 00005 330522 A0 BH 00003 J SL 00009
299.35 类别
质量
国有面积(公顷) 面积
(公顷)
156.93 数量(万立方米)
(水容量/林木蓄积量/可食牧草产量)
水资源
河流
Hale Waihona Puke 2类5.69小计5.69
51 51
坑塘等
3.33
0
森林资源
人工商品林 天然商品林
小计 小计
1.74 1.74 51.47 51.47
96.35 96.35 770.25 770.25
三、确权登记原则和内容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 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我国实施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
本文将重点讨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和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登记标准不一致,导致登记信息不准确;登记材料不完善,造成登记程序繁琐;登记作假现象比较常见,影响了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建议:加强登记标准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可靠;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保证登记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通过这些对策建议,相信可以更好地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促进国家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问题1. 数据缺失和不一致性: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在确权登记过程中数据缺失、不一致性较大,影响了确权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存在着各部门职责不明确、协作不畅等问题,导致确权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规范。
3. 技术设施不足:一些地区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技术设施不足,导致数据采集、存储、处理等环节存在障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展和效率。
4. 基础信息不完整:在确权登记过程中,有些地区存在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对自然资源的准确界定和管理。
5. 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地方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确权工作难以有效推进,甚至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需要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加强数据共享、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技术设施、加强基础信息建设、健全法律法规等方面下功夫,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的探讨
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的探讨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是保障国家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自然资源确权是指政府对于不动产、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进行确认、鉴定和登记的行为;自然资源登记是指政府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和登记的过程。
那么,对于这两者的探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然资源的确权和登记可以提高资源的管理效率,使资源的权利得到保护,也有利于提升国家的资源执法能力。
同时,资源的确权和登记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基础。
自然资源确权主要包括确定资源的地理位置、性质规格、区域归属和是否拥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文件等方面。
自然资源登记则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旨在建立起合法的、权责明确的资源产权秩序,防止不法侵占、滥用和污染等现象,从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自然资源登记则旨在规范和管理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做到权责明确、依法行政,防止资源透支、浪费和过度开发等问题。
自然资源确权和自然资源登记的实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权责明确、程序合法、信息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需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机构,定期对资源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管理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用。
总的来说,自然资源确权与自然资源登记是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建立积极的资源保护意识,设立完备的资源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资源管理的技术、工具,才能够真正实现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最佳平衡点。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问题与对策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急需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这些问题,推动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一、存在的问题(一)登记不规范在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登记不规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登记规范性不够,登记的标准和流程不够明确,导致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是登记信息不完整,登记的内容和范围不够全面细致,无法真实反映自然资源的状况和利用情况。
(二)登记数据不真实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造假和不真实的情况。
有的登记者为了谋取私利而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伪造登记文件,严重影响了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登记管理松懈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着登记管理松懈的现象。
有的登记机构和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和专业性,对登记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登记工作的进展缓慢,甚至出现遗漏和失误,给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带来极大隐患。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对登记的标准和流程、登记的内容和范围、登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登记工作容易出现问题。
(二)监管不到位在自然资源登记工作中,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够到位,对登记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导致登记管理松懈,登记数据不真实等问题频发。
(三)社会认知偏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些人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知偏差。
一些登记者和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然资源登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审慎程度不够高。
三、对策(二)加强监管力度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登记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完善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
通过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研究发现,明确自然资源的使用与确权,有利于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行为,加强人们的自然资源保护意识。
这对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对自然资源进行确权与登记的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建立起产权归属责任制度,明确当前自然资源的现状,使后续的利用和调配更加科学合理,形成完整的自然资源产权机制。
同时还可以提高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监督和保护力度,及时发现浪费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解决“公地悲剧”问题。
减少我国自然资源产权上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利用关系混乱、过度利用所产生的“公地悲剧”问题。
及时发现和解决自然资源严重滥用、环境恶化、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才能在发展进程中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保护。
同时,确权登记有助于监督和管理相关负责部门,逐渐明晰各部门的责任,一旦发生关于自然资源被滥用或破坏等问题时,能够及时的查清责任主体,避免因管理不当而造成自然资源流失或被破坏。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自然资源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资源,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保证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合理的使用自然资源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还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自然资源的存储情况,基于合理使用的原则满足人们的需求。
只有对自然资源进行权属责任确定和登记,才能有效的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
产权制度是实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优化配置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产权制度明确才能实现资源有偿使用因此需要明确产权制度对自然资源分配的重要性,在具体的分配和利用过程中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施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健全严格准入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落实有偿使用制度和严格的集约利用制度,明确资源产权和利益的关系,使权利人在获取自然资源资产利益的同时履行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杜绝以垄断等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实现自然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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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解析发表时间:2019-09-17T16:57:14.69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13期作者:郭卫琼[导读]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资源紧张的问题,人口基数大,重要资源的平均人口占有量少,湖北省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441000【摘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资源紧张的问题,人口基数大,重要资源的平均人口占有量少,并且资源管理权责模糊,对于自然资源开发不合理,如何做到资源约束趋紧是现在的一大难题。
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需要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制度核心地位,不断加强完善对于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工作,落实好国家倡导的绿色发展的理念。
目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实施起来也有一些困难。
本文针对于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实践中的问题,旨在寻明确资源归属及其职责问题,求有利的解决策略,实施有效监管,有效解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让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完整。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问题;策略;解析在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中通过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同年12月20日,中央七部委联合引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及附录,确立了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
在会议中确立涉及12个省,分为不同单元,确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1]。
但实践操作和理论还有一定的差异,需要相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件中总结经验,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体系、自然资源产权登记范围和对象等方面找到问题的不足,同时相关部门完善自然资源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工作,有效解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现状关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在《宪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行政法则中都有规定,对于自然资源集中所有权的使用方式都有明确的说明,《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所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具有行使主权,然后由国务院统一安排工作[2]。
虽然国务院是《宪法》规定的行使主体,但行使主体是地方的政府,也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分配给地方管理后,对于地方政府哪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存在争议,部门自身权责也相对于模糊,导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没有明确归属一个政府核心部门出现问题没有部门担责,国家资源环境遭到破坏因无人来管理和负责,任由事态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源环境的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落后。
只有在责任管理方面多下功夫,划清政府不同部门的权责界限,实施奖惩措施,出现问题,明确部门和人员进行追责。
在管理责任分配方面,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同步推行的自然资源管理方案《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就有很大不同,严格的责任划分使得自然资源管理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二)产权视角下的自然资源管理作为国家特殊的生产要素,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没有自然资源作保障,国家的生产经济会大大折扣,国民生活受到影响,自然经济应当为国民共同所有,全民应当有一种管理保护意识。
但目前的情况来看,缺乏明确的产权主体且对于产权界定比较模糊,自然资源虽是公共财产、全民财产,但全民意识得不到提升,自然资源易沦为无主财产。
自然资源主体的缺失和全民对于自然资源管理的缺失,自然资源失去了应有的保护,那些实际使用自然资源的人就缺乏管理和约束,忽视国家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只为追求一时的利益导致,国家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短时间内能够获取丰厚的利润,但长此以往,国家资源短缺,国家自然经济势必走向衰弱。
因此,政府管理部门亟需组建专门机构管理山水林田,落实好全民自然资源所有权工作,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充分履职尽责,对自然资源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
(三)确权登记内容不规范现阶段科技的飞速发展,已完成对自然资源的空间坐标和面积丈量,为自然资源确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相较于以前的人工测量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对于自然资源的质量和数量登记却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就是在自然资源质量界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
例如森林质量指标一般包括森林结构、森林生产力、森林分布、森林的利用率等,还与森林的年龄结构、树种结构以及森林虫害有关,在对于这方面的监测,目前还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撑,只能依靠人力和相关林木技术人员。
第二就是森林数量的监测上存在难度,森林的树木大小不一,如何做到对于不同种类、不同大小的树木的数量记录,无法依靠技术来完成。
还有对于森林的完整性等其他特征的监测都有一定的难度。
(四)确权登记范围存在争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就是要明确界定国家内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厘清个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防止混淆,避免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出现纰漏。
在我国领土的各种自然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明确好所有权的主体和范围,认真完成自然资源登记确权工作,国有自然资源通过国家确权登记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代为行使所有权,认真履行相关的义务,明确自身责任。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等自然资源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和记载,且在登记后还要严密检查,防止疏漏。
空间是属于资源的一种,自然资源的范围应该大于自然生态空间范围,根据现阶段国家对于自然资源土地确权的规定,确权的范围应当是国有生态空间范围,并非国有自然资源范围,而这之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地方在实施自然资源确权工作时将二者混合在一起是值得考虑的。
如果确权工作范围一直按照国有自然资源,必将出现一些漏洞,很多人利用确权工作的漏洞,多地存在借山造林的现象,将林地资源和森林资源、林木资源混淆在一起,本身二者的所有权归属不一样,地方政府租借林地进行造林。
因此自然资源确权工作中,一定要清楚确权范围,防止借山造林等事件的发生影响确权工作的效果。
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的有效策略(一)明确确权工作对象如何定义自然资源是确定确权对象的关键,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落实自然资源确权工作时,对于自然资源的定义还有点模糊,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引起纠纷。
在我国《辞海》中对于自然资源的解释为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并且能为人类利用的自然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存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的来源,是生产布局的重要条件和场所[3]。
联合国环境规划部署(UNEP)在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
通过二者的比较,对于自然资源确权工作中自然资源应当有天然性和可利用性的特征,还要能够管理和确定产权归属问题,在市场上也有一定的价值,缺少其中任一因素,不能视为自然资源。
例如我们呼吸的氧气,虽然具有天然性且有利于人类生存,并不能管理和实施确权,因此,就不能纳入自然资源确权工作当中。
在实际的确权工作中还有很多对象是值得商榷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国家确权工作指示,充分理解好自然资源的定义,防止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影响确权工作的效果。
(二)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特殊性产权是指所有权人依照法律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自然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具备明晰性、排他性、可分离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稳定性等一般的财产权利特征。
因此,在自然资源确权统一工作中,要在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下,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工作,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开展确权工作时,要明确自然资源产权的特殊性,区分好不同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属性。
相关部门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立高效的产权制度,依靠自然资源本身的天然性和复杂多样性,建设多样化的自然资源确权方式,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单一的所有权会让资源难以控制和安排,缺乏有效的管理,造成对于自然资源的经济损失,损害了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利益。
相反,多样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形式不仅能够激发微观经济主体,使生态利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提高所有权人或集体的利益,还能形成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控制,防止自然资源遭到破坏。
以国家林权所有权制度为例,在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应当保持共有产权的地位,将这些林权直接纳入到国家管理当中,在自然资源确权工作中确立其受到保护的地位,其重要的森林资源享有国家直接管理权。
同时考虑市场的需要,在短期伐木以及速生丰产都应当与实际市场需要相符合,避免大量砍伐,既造成了森林破坏,还在市场中出现销售过剩的现象。
针对使用权,从宏观上来说,所有权的界定应当是所有中最有争议的,涉及的内容也很广泛。
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时,要充分体现使用权的公平性,让自然资源保持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够保障所有权人的利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同种自然资源的用途也存在差异性,要充分考虑到用途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例如河流的用处,一部分企业利用河流排污,还有渔民养殖以及农民灌溉,从用途副作用来看,第一类明显对自然资源有损害,即便企业利润高,所交的税额大,但对于环境影响大,应当对其进行限制,保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依靠法律法规确定确权范围法律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应依法确定好权利范围,确定国家土地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
在现行法律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依靠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依靠法律完成相关的确权工作,依法明确个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对于个人所有权也应当讲究公平原则,进行无争议的确权工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通过自然资源确权明确自然资源的归属工作。
(四)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技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正在试行阶段,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技术规范,明确好自然资源确权工作的需要,借鉴现有的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达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的需求。
同时,还要考虑各个地区的地域差距、环境差距,结合自然资源实际用途,进行差异性确权登记。
在国家资源中还有很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在执行确权工作时,也应将这些自然资源纳入保护的重点对象,防止其遭到破坏。
三、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生态资源面临着日益紧张的问题亟待解决。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能够让自然资源在稳定的发展中为国家和人民提供利益,解决自然资源不足的问题。
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对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对象和范围不明确,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没有充分建立,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明确好确权对象和范围,利用合理的法律知识,完善好确权工作,为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出贡献,做好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1]余莉,唐芳林,孔雷,等.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和全国土地调查的工作关系探讨[J]. 林业建设, 2018, 200(2):26-31.[2]崔丽,常戈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业务框架初探[J]. 中国矿业, 2018, 27(6):60-64+68.[3]关尚炜,刘兴鹏,侯方国,等. 影响自然资源湿地统一确权项目生产的几点问题——基于河西地区自然资源确权试点项目督查工作[J]. 矿山测量, 2018, 46(06):12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