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服务期满;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条⽂注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关系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当事⼈订⽴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的时间。
服务期是指由于⽤⼈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专业技术培训,⽤⼈单位与该劳动者约定的该劳动者应当为该⽤⼈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是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是劳动合同期限由双⽅订⽴劳动合同时约定,⽆需⽤⼈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即可约定,⽽约定服务期,⽤⼈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
三是服务期不⼀定与劳动合同期⼀致,也不必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服务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四是⽤⼈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照服务期条款约定关于服务期的违约⾦。
如果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会影响双⽅原来劳动合同的履⾏。
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服务期满。
也就是要优先适⽤服务期约定。
当然,双⽅当事⼈也可以另⾏约定,如约定即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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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一致
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一致
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是否一致
相似,但不一致。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存续的期限。
而所谓的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出资给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以后必须保证在用人单位服务几年。
因此,两者不一样。
一般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有一下几点区别:
1、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是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适用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服务期条款,需注意的是这一条款的适用还有条件限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
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
因此服务期可能小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法律规定服务期年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才已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服务期年限的定义、法律规定、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服务期年限的定义服务期年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后,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的期限。
三、法律规定服务期年限1. 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服务期年限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年限。
服务期年限的约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约定服务期年限。
(2)公平合理原则:服务期年限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服务期年限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服务期年限的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服务期年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四、服务期年限的实际应用1. 服务期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 服务期与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可以要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培训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篇一:劳动合同服务期论劳动合同服务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的法律规范一刀切式的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
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发大虽劳动纠纷。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各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
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②”。
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的期限。
因此,服务期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
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服务期年限的法律分析与实践建议在当今社会,服务期年限的确定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服务期过长或过短都可能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判决书结果,对服务期年限的确定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年限为三年。
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但公司认为员工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的工资和奖金。
员工则认为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员工支付公司赔偿金,但具体数额未予确定。
二、法律分析服务期年限的确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年限,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年限,但未约定试用期。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即员工应当在三年内为公司提供劳动。
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实践建议1. 合理约定服务期年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和员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服务期年限。
一般来说,服务期年限应当与员工的工龄、职位、能力等因素相匹配。
如果服务期年限过长或过短,都可能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
2. 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条款在约定服务期年限的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条款。
试用期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避免合同签订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服务期条款则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员工在合同期内随意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
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
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期,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对劳动者而言,就是其为单位工作的期限,对单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劳动岗位和报酬的时间期限。
(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二、联系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
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吗?
回答:不可以。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二)什么时候签订服务协议?
回答:在派遣劳动者参加培训前就要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且就服务期做明确的约定。
(三)签订服务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回答:如果服务期结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结束的时间不一致,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早于服务期结束的时间时,要在服务协议中特别注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篇一: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研究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
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第264号)文件中。
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
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
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
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怎样的(二)
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怎样的(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介绍了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继续探讨这个话题,并着重讨论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以及双方权益的保障。
1. 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联系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是有联系的。
培训服务期是指雇主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所提供的培训期限。
而劳动合同期限则是规定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在一些情况下,雇主会要求员工在接受培训后,与雇主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以确保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为企业提供服务。
这种情况下,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紧密相关的。
培训服务期结束后,员工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
2. 双方权益的保障既然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有一定的关系,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对于雇主来说,他们通过提供培训服务来增强员工的能力和知识水平,这将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
因此,雇主有权要求员工在培训服务期结束后继续工作,以回报雇主为其提供的培训机会。
然而,对于员工来说,他们也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培训服务期的内容、培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培训完成后的工作要求。
员工有权知道自己在培训服务期间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培训完成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条件。
此外,员工在培训服务期间应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和待遇,如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这可以防止雇主以培训为名剥夺员工的权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各地法律规定的不同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规定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劳动法规定,培训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20%。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那么培训服务期不得超过九个月。
除了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也会对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应详细讨论和确定培训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具体安排,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
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合同已成为常态。
在雇佣关系中,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约束作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定义、作用、内容要素等方面的内容。
一、服务期合同1. 定义服务期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在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定服务的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以下,但不超过3年。
2. 作用服务期合同对于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具备明确的约束作用。
对于雇主而言,它规定了雇员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以及其他权益方面的细则,有助于雇主更好地管理和控制人力资源。
对于雇员而言,服务期合同规定了合同期限内工作的职责及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薪酬待遇和其他权益,保障了雇员的合法权益。
3. 内容要素服务期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1) 雇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以确认合同签订双方的身份;(2) 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雇员的服务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工作地点等;(4) 合同的终止条件和方式,包括合同期满、解除及违约处理等;(5) 其他附加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约定一些特殊事项。
二、劳动合同1. 定义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以劳动为对价为雇主提供劳动的合同。
与服务期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期限较长,一般为1年以上。
2. 作用劳动合同是与服务期合同相伴随的,其作用更为广泛。
它不仅约束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雇员在合同期内享有的福利、奖励、休假等具体内容。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互相信任和互保的重要法律文件。
3. 内容要素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雇主和雇员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2) 合同期限,明确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3) 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规定雇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4) 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明确雇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5) 劳动保护、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雇员的劳动权益得到合理保护;(6) 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违约处理等条款,确保双方在合同期内的权益互相得到保障。
劳动合同到期与服务期的冲突
合同编号:__________劳动合同到期与服务期冲突解决协议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即将到期,现就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与服务期冲突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动合同到期处理1.1劳动合同到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1.2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相关费用。
1.3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聘请乙方工作,双方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服务期冲突处理2.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且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2乙方如因个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服务期提前结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3双方应协商解决服务期冲突问题,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相关费用。
3.2乙方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保密协议4.1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间及合同到期后继续承担对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保密义务。
4.2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透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约定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1.合同到期处理: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相关费用。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后,按照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限。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对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服务期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招用、晋升等特殊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劳动的承诺。
服务期的设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的投资利益,防止劳动者在获得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后短期内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一条款为服务期的设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服务期的期限及约定服务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服务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一致,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服务期的期限应当合理,既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报,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服务期的期限通常为一年、两年或三年。
三、服务期的违约金及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需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较为紧密。
一般情况下,服务期始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终止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结束。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服务期尚未结束,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可以续延至服务期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五、服务期约定的注意事项在约定服务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服务期的期限要合理,既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报,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确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享有、履行各自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之一,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是明确的、具体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服务期限主要是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其重点是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服务需达到约定年限,保证用人单位能收回其对劳动者的投资,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
且服务期的期限利益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是不能任意解除、终止服务期的。
当服务期短于或等于劳动合同期限时,服务期被劳动合同期限所吸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和服务期的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归于消灭。
但当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提前终止,这种情况就涉及到服务期限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
什么是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员工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在雇主单位正常工作。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约定服
务期超过两年,那么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无效,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合同双方必须自愿签订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明
确约定服务期限。
合同双方必须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强迫或者诱骗员工签署合同。
2. 服务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是在合同期内不能被解除的,但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无法继续完成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
3. 服务期满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满后,除非有另行约定,否则会自动转为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享有更多的权利和保障。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必须在服务期履行完毕后方可解除。
如果约定服务期未满,且双方达成一致,可提前终止服务期限。
但是,在提前终止服务期限的情况下,员工应当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结语
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常见形式,它是一种在合同期内不能被
解除的劳动合同。
在签订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保护员工的权益,并在合同中注明约定服务期限和解除合同等相关条款。
039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
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所谓培训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使其适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合同。
在培训合同中,用人单位通常会和劳动者约定关于服务期的条款,以保障劳动者能够在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在培训合格并最终录用劳动者时,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这样,很容易就会出现两个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是,这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
当然,如果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则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如果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满后解除合同的,是否违反培训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呢?此时就会产生问题。
我们认为,按照合同先后订立的顺序来看,一般培训合同先于劳动合同订立,所以可以这样认为,后者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应该是修改了培训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所以应该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
而且,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而培训合同是关于培训相关内容的协议,从目的上来说也应该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
案例分析题库_劳动关系管理
案例分析一小李和小吴是华东地区某大学2003届热能工程专业班的学生,并为同班同学。
2007年两人从大学毕业后一起进入华新公司担任技术员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1日,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
2008年1月,华新公司出资选送小李和小吴前往英国的工程公司进行项目培训,以期回国后两人能成为技术骨干参与公司即将上马的项目技术革新。
出国培训前,公司与两人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并约定:公司出资对两人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受训对象为企业服务5年,否则赔偿违约金25万元/人。
小李在英国受训期间结识了X公司的技术总监James,小李即应James的邀请去X公司中国区工作,为此,小李于2008年2月中止了培训并立即回国向华新公司提出辞职,华新公司认为小李尚未完成培训因此同意了小李的辞职要求。
小吴继续参加培训并在结束培训后即回公司工作。
2010年11月,小吴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因此阶段正忙于另一批新员工的培训工作直至2011年2月才要求小吴续签劳动合同。
不料,小吴2010年下半年已开始与小李、James接触,并于2011年1月中旬起开始参与X公司的项目。
因此,小吴则不愿再与华新公司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小吴认为,虽然他与华新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华新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小吴支付违约金。
问题: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华新公司的主张?为什么?2. 此案例给现代劳动关系管理者哪些启示?案例分析一参考答案本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以及针对原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效力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存在高低关系,也不存在主从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并不会影响到培训协议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到期,但培训协议仍然有效,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对此,本案例中华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不必与小吴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下条款:如双方另行订立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期限不一致的,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终止,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仍需按照服务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
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服务期通常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双方另外约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的约定,它通常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时,服务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说,你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十年的服务期,那么,五年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继续与你签订合同,如单位选择继续签订的,你有义务签订,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选择继续签订的,单位无权就服务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的规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定,如前所述,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
而在有了服务期的约定以后,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是不是单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而排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不会留下这么一个明显的空当让不法老板来钻。
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
在现代社会,劳动合同和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常见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服务期则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特定期间。
本文将探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相关问题。
一、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含义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况下,承诺为用人单位提供十年服务的期限。
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通常会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培训、晋升机会等,以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从而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内容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 服务期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服务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便于双方了解和履行合同义务。
2. 服务期的期限:双方应当约定服务期的具体期限,如十年。
3. 特殊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承诺在服务期内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如培训、晋升等。
4. 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 其他事项:双方还可以约定与服务期相关的其他事项,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等。
四、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的履行在十年劳动合同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特殊待遇,如提供培训、晋升等机会,以确保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合同示例: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雇主):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概述1.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关于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事宜的协议。
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2.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期期限3.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甲方要求乙方延长服务期,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2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部分,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4.1如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甲方应与乙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延长服务期的期限和条件。
4.2延长服务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两倍。
4.3延长服务期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的能力和意愿等。
4.4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表现和甲方的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延长服务期的期限和条件。
4.5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长服务期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4.6乙方有权在延长服务期期间享受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4.7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护,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甲方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5.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的区别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劳动法中有着各自的定义和作用。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而服务期限则是指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如培训、职务晋升等,而需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二、性质及约定方式1. 劳动合同期限的性质及约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服务期限的性质及约定方式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并非必备条件。
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提供特殊待遇等,才能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的约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且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违反期限的后果1. 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后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反服务期限的后果服务期劳动者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期限不一致的处理1. 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当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服务期为准。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总结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是劳动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性质、约定方式、违反后果和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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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
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所以,应注意拒绝交保证金或身份证等习惯做法。
法律咨询:如果合同期短于服务期,合同期已到,服务期又未满,员工能跳槽吗,会
产生什么后果?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
对待。
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
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毕业生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
议仲裁。
若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
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取南京后改战法:士兵持竹竿而战,插竿首以长钉,以此为战具。
且掳不知战之良民
为前驱,诓骗部众说:“放胆,有天父看顾!有天父保佑!”或:“越吃苦,越威风。
”
又或:“代打江山打先锋,要汗如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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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北京市劳务合同范本北京市劳务派遣北京市劳动
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书
劳动法律师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
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
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
但另
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
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
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
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
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仅在法
律上无意义,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过程带来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约定的服
务期,应推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员工须遵守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弃权。
(十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纪辞退、除名、开除者外)时,甲方应按政府
有关规定,按乙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
二个月。
月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是乙方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
因乙方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与
前述生活费计算标准相同)。
但乙方按第(十三)款办理调动手续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
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
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
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不论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的看法,都认同这样一点,服务期是有约束
力的,员工不得违反。
如果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
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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