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公务接待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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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务接待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央改进作风建设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公务接待和廖坊大坝来客接待。
第三条招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招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四条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
(一)原则上本局来客一律在局食堂和大坝管理房安排工作餐。如需到外接待,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确定1~2家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安排就餐。如外勤作业人员确需在当地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二)加强单位食堂建设,严格食堂经费管理,建立食堂接待明细台账,定期结算工作餐经费。食堂不得从酒店、饭店等处购买送餐服务。
(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员不超过就餐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五条局机关来客须在食堂安排用餐的事先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就餐,未经批准或干部职工个人来客由其本人承担。须在食堂外用餐的由局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才接待。
第六条招待程序。坚持先批准登记后接待原则。接待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长同意,填写派餐单,接待人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到指定地点招待。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卡消费制度。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由办公室将食堂费用开支、公务接待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后,在单位政务公开栏公开公示公务接待情况(含单位食堂开支),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接待不上烟酒。除外事、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重要公务活动外,其他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上烟酒。第十条同城不宴请。市区范围内各单位之间原则上不相互宴请,公务接待实行工作餐。
第十一条禁止超规格接待。不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不得食用野生食物。
第十二条严格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实行总额控制,在财务上单列支出,不得另立名目在会议费或其他经费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义向县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转嫁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有具体要求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份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