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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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
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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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渡船载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是一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海岸线长,岛屿众多。由于地理因素和历史原因,在沿海的岛屿、陆岛之间及长江两岸,滚装船使用较普遍且多为汽车渡船兼顾旅客运输,其中包括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而内河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也经常存在。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有相关管理规定,如交通部颁布实施《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1号)和部局下发《关于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0]93号);也有针对各地辖区实际制订出台的管理办法,如部局01年发布《长江上游汽车滚装船安全监督检查指南》、湛江局01年制订的《湛江海事局海安港危险货物滚装运输申报及装运管理办法》等。对长江干线和内河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交通部有专门的批示,但在海域航行的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没有专门法规。因此对海域航行的车渡船载运危险品一直是海事部门管理的重点,但同时也是管理的盲点,更是管理的难点。海事部门应如何管理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是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仅存在于琼州海峡和一些沿海岛屿运输线上。但在某些特殊水域,当地为解决人民实际生产和生活需要,存在车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情况。如交通部2002年下发《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2】49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长江干线汽车渡船若载运危险品,应满足规范规定的适装条件,并经原船
捡部门检验合格后签发危险品适装证书。2003年部海事局下发《关于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同时签发乘客定额证书和危险品适装证书》的批复:对载运危险品的长江干线汽车渡船按《内河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条件的检验暂行规定》(1992)和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中第五条的要求检验发证。2003年部海事局对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内河汽车渡船载客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船捡【2003】287号):同意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参照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汽车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处理辖区现有内河汽车渡船载客的问题。可见对长江干线和广东省内河的汽车渡船已明确可载运危险货物,但对在海域航行的车渡船是否可载运危险货物并不明确,汕头莱长渡口车渡船便是其中一例。莱长汽车渡口码头位于澄海市莱芜岛南乳峰西侧,是南澳岛沟通外界的一个重要海上通道,汽车渡船航行于澄海莱芜——南澳长山尾航线,航程4.3海里,其中危险货物专船渡运每月大约6-8个航次,一年大约渡运危险品车辆600辆次。
二、存在问题
(一)船舶不适装。《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滚装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申报,禁止滚装客船载运任何危险货物。但莱长渡船经船检后其船检证书登记的船舶类型为车渡船,不属滚装船,特别是其灭火、探火设备未能满足《船检规则》规范要求,因此不能载运危险货物。
(二)船员不适任。由于车渡船只限载运旅客和一般载货车辆,因此船员不需进行危险货物专业知识特殊培训,一旦发生危险品事故船上将难以有效控制局面。
(三)私藏偷运现象严重。由于南澳岛内未禁止烟花爆竹、汽与油等与大陆价差较大,偷载、私藏、夹带危险品过渡现象时有发生,仅2003-2004年间就查获20多宗偷运危险货物车辆过渡,对渡口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四)军队运输难以管理。目前南澳岛有驻军队,军用油车违规载运强行通过情况屡屡发生,给当地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五)技术监测设备缺乏。过渡车辆所载货物无法运用检测设备监管,且车辆在码头停留及装船时间短,对所有车辆进行开箱检查肯定不现实,海事部门无权查处夹带危险品车辆,若盲目开箱不但拖延开航时间还会引起民事纠纷或行政诉讼,对执法部门会造成负面影响。
(六)安全运输意识不强。部分货主、托运人、司机不了解海上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缺乏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知识,有的甚至认为危险品车辆可以和旅客、普通货物车辆混装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