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成科字〔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科字〔2018〕137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8月21日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2018年9月5日附件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构建产业生态圈培育创新生态链,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和《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成办函〔2017〕240号)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资金是指纳入2017—2019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中央、省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建设资金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指南和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0.19•【字号】•【施行日期】201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2012年天津市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根据《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津知发〔2012〕30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市知识产权局对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专利申请、维持及相关工作进行资助,现就资助领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资助的种类和领取方式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和面上资助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
重点资助实行项目管理,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和工作考核结果进行拨付;面上资助委托区县知识产权局发放或服务机构代理受资助方办理领取手续,按照专利件数核算,分申请、授权和维持三个阶段进行领取。
二、重点资助(一)重点资助范围:包括重点单位(市区两级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的专利申请、授权资助,专利示范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以及专利信息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重点资助领取: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方式领取。
其中市级试点示范单位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区县(集团)级试点单位补贴由区县(行业公司)知识产权局(或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三、面上资助资助范围:在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由天津专利代办处受理或通过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按件资助专利申请费和第4-6年发明专利维持费。
(一)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1.资助范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对自申请日起第4-6年的发明专利2012年缴纳的年费给予补贴。
2.资助标准:职务发明360元/件,非职务发明180元/件。
3.领取方式:(1)市级试点、示范单位每年办理一次,按相关通知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津滨政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滨海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贯彻落实《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发展“十三五”规划》(津滨政发〔2017〕12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加强“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行动计划》(津滨政办发〔2017〕93号),以提升服务能力和优化环境为保障,实现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并重、体制创新与机制创新并举、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并行,为滨海新区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和科技创新领航区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进一步稳固全市知识产权龙头地位,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聚集区、知识产权产业化领航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先行区。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北辰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北辰政发〔202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9日北辰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我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取得实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区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知识产权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天津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以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为核心,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重点,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动力,以夯实知识产权治理基础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中评协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打造多维度资产评估机构评价体系,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有序竞争,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和做精做专。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正在研究建立资产评估机构特色、特长评估业务的分类信息披露机制,将以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为试点,对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情况进行统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参加此次统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2020年7月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二)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出具知识产权相关资产评估报告5项以上。
本通知所称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统计内容参加此次统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本机构简介,300字以内;(二)上年度完成知识产权业务情况,包括:评估机构代码、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评估对象、知识产权类别、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实现。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三、组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地方协会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匹配,将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交中评协。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引导行业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进步.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
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工作。
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重点实验室条件第六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实验室近三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津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天津市强化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一起抓,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以专利产业化为导向,有效利用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促进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机聚合,打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构建专利盘活、对接、评估、融资、转化、产业化全链条体系,切实将专利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着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益,更好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实现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高,全市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300亿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专利密集型产品产值不断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 北京洁简天兴商贸
心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
9.2
2022-04-2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3/1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00.55
同比增长:49.2%
平均金额(万元)
¥11.17
同比增长:-33.7%
平均节支率
18.5%
同比增长:-28.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28.0%之间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 率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性,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计算机设备、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等节支率 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1 日 生成
5.9
f
2022-12-07 2022-08-18
TOP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 北京中环恒业科技
心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发展有限公司
0.8
2022-12-15
TOP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 北京明翰福瑞科技
心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有限公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津高法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20〕10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强化流程管理和监督,提高委托工作质效,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公正司法,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2020年3月17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规定》试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反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全市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等工作,并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由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司法技术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
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
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28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28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津工信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第28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21〕1号),现就2021年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参照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和认定工作。
申请企业须符合《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基本条件。
二、申请材料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二)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三)评价指标证明材料明细表。
(四)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
应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告附注可不提供。
(五)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项目情况B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B107-2表”。
未填报该报表的企业应参照该表样式填写。
(六)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高级专家、博士证书复印件;承担政府部门科技项目有关证明材料;拥有或参与建设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拥有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证明材料;PCT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国际发明证明材料;对外转让或许可专利有关证明材料;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含获评的国家级工法)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天津市质量奖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中国创新方法大赛奖励证明材料;近两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全市上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以更大力度鼓励支持改革创新、真抓实干。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狠抓科技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落地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优先给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
对上一年度技术合同额的绝对值和增速等绩效显著的区,给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对推动“双创”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平台类项目建设,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示范试点,优先支持建设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四、对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在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财企[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津政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打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动力,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3年,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超过200家,大学科技园达到8家,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700亿元,比2020年增长50%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居全国前列。
到2025年,全面建成高质量成果供给有力、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机构活跃、转化渠道通畅、资源配置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机制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完善“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在应用场景、数据支持、评价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面向产业需求研发高质量科技成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充分发挥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二五”规划》,加快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战略实施,根据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渠道推荐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共81人,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附件: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名单(按姓氏拼音排序,共81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执法人才类(20人):陈仲伯董宏伟何志敏黄峰黄丹萍黄志臻李剑李旭厉宁刘纪雷裴晓颖乔同勋石村宋健陶凯元汪洪谢商华徐友军张梅张跃进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浙江省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中央电视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苏州市知识产权(版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类(20人):白宝国陈志强代德建丁艳玲杜永保段宝玲付江李嘉李爱民刘瑞旗罗秋林王海波王活涛王智彪吴齐芳杨哲余少华赵杰郑永锋邹文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TCL集团工业研究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重庆海扶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技开发部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类(20人):党晓林高尚梅郭书贵洪昶黄晖林柏楠刘伍堂龙传红邵伟邰红王宏祥王正志魏庆华谢顺星徐宏杨梧赵天武郑特强朱显国纵刚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核工业专利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重庆摩托车(汽车)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南京理工大学专利中心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人才类(21人):曹新明冯晓青郭禾何炼红黄武双黄玉烨李春成李雨峰刘华刘海波刘晓海宋敏宋晓亭唐恒肖冬梅徐瑄徐棣枫许春明曾培芳张伟君朱谢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德学院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大学/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的通知(2010年11月15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服务队,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行动方案(2010-2015)》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决定组织成立“天津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了57名专家作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专家团队。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策法规咨询、知识产权实务指导和无形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综合服务,现将服务队和专家信息予以公布,并对服务工作要求如下:一、统一领导、明确目标各服务队在市知识产权局统一领导下,以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步、提升竞争力为工作目标,深入区县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
服务内容应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环节,通过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形式开展工作。
二、积极宣传、加强指导各服务队应积极宣传我市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形势和推进政策,加强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帮扶,尽快提高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达到“一企业一品牌、一产品一专利”的工作目标。
三、重点服务、及时总结各服务队应结合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和自身专业优势,明确帮扶的对象和范围,把握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成长进步的客观规律,重点推进企业突破专利申请的神秘感,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专有技术法律化保护的工作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知发施字[2011]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津知发施字〔2011〕3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09年我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专利资产评估信息情况,对16家开展有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授牌,作为我局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为期三年,得到了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的认可。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发挥专利资产评估在促进专利投融资、许可、交易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专利运用能力,我局决定受理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申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二)通过最近年度的年检;
(三)具备开展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人员、执业经历和专业服务能力;
(四)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送材料
(一)填写《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资产评估执业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年度通过年检的相关资料;
(六)有代表性的1份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七)市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报送程序及时间
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并将信息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于12月9日前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报送材料经专家审核后,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及相关媒体调整公布天津市知识产权局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附件:重点推荐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专利资产评估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