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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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南财综〔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人员参加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的专题培训,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政策,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办法》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善于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典型案例,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

二、按时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根据《办法》的工作要求,请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将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情况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科)。

同时,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综合科)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相关文件废止原《南宁市财政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综〔2015〕226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45号)(略)2.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略)南宁市财政局2020年7月27日。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做好以下工作:一、规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进行采购,在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础上,每年制订、调整和公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

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内容,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采购。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购买服务。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项目。

不得购买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超范围购买、过度式购买、甩包袱购买、进人式购买等。

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2020年4月8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24876759_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

24876759_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

营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发改委16号令,该项目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三种情况: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

这种情况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该项目属于工程(工程项下的设计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该项目金额超过了100万元,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怎样才能把政府采购法规真正读懂,并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当中去,笔者结合自己十多年专注研究政府采购法规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读懂政府采购法规五个方面的必备知识。

必备知识一:政府法规体系里,四个层级之间如何适用?学习政府采购法规,一定要树立一个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理念。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和基础,已经形成一套法规体系,进行具体政府采购活动超过100万元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是依法必招项目吗如何快速读懂政府采购法规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最近代理一个国有企业的园林景观设计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如果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工程还是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张松伟:这个问题要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判别,不能笼统地说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第一种情况:该项目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200万元问题:政府采购的法律属性非常强,对合规性要求很高。

领导经常会问: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这么操作?法规依据在哪儿?要想把这些问题说清楚,就必须把政府采购法规读熟悟透。

但政府采购法规实在太多了,国家层面的和地方层面的少说也得几十万字,有快速读懂的诀窍吗?张松伟:政府采购的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其主要采购方式。

但政府采购的招标和工程招标不完全是一回事儿,或者更准确地说,政府采购法规以上,且占比10%以上)。

这种情况下,无论采购主体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该项目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主体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能力资质,信用状况良好,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健全的监督制度;(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作为承接主体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信用状况良好,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纪录;(三)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服务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四)具备相应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八条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的范围有:(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

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援助服务;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3.村(居)法律顾问服务;4.法治宣传教育服务;5.人民调解服务;6.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7.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8.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9.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1.24•【文号】财预[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

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52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财政部令第54号
5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财政部令第55号
54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8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9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87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70
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令第77号
71
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令第78号
72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20〕311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20〕311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20〕311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全面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将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推广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全力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强化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促进政府改革运作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有利于改善公共服务提供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有利于破除行政垄断等体制性障碍,开放市场竞争领域,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完善和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通过政府以契约化方式将公共服务生产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够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为公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湘财建〔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公共通用航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20〕14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经省政府授权,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并对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2月21日附件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10位数字编码,即每类最多有5级明细。

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低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电子卖场,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

驻长沙市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既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也可以选择当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二、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万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02月03日14: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政部令第102号【颁布日期】2020-01-03【条法类别】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日期】2020-03-01【法规层次】财政部规章【时效性】有效【二维码】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财政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官网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起止时间为:2018.6.26-2018.7.25。

我国目前现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是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2016年12月29日,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和改革要求。

具体来讲:•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待明确分类后按上述定位实施改革。

小桔根据此次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了两份文件,发现以下主要变化:1、购买主体更加明确《办法》中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由原办法规定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变为“各级行政机关”,并列出了9类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2、对各类事业单位参与购买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曾要求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定位,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

此次《办法》中与《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良好衔接。

•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承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贯彻执行财政部重新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转变。

各单位要重点解决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模糊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城乡基层社区或特殊行业领域,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要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二、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不得将六类应当通过其他规范方式实施的事项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研究——以2020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例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研究——以2020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例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研究——以2020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例文/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纪瑶一、为什么评: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机制(一)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各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购买力度不断加大、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也在不断更新。

同时,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作为今后评判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改革工作推进、规范行业标准、衡量购买服务行为的重要工具,并逐步成为各级财政部门的基本共识。

因此,为满足现实需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二)落实绩效管理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20〕第10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及《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等文件,2020年起,湖南省各级财政绩效、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继续拓展评价范围,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评价主体,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三)探索绩效管理机制。

通过分析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梳理出政府购买项目的“问题清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通过评价工作,深入了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评什么:找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内容(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决策情况。

1.项目申报。

主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申报程序的规范性;预算编报的合理性;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完整。

2.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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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在制度上是衔接的。

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需要制定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呢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本来政府采购当中也包含服务采购,但是因为服务采购有很多特殊性。

比如它的需求、说明、评价,还有在履行过程当中时间长,怎么进行监督、管理、检验、考核。

还有它的购买者、承接者,都有一些特殊性,所以财政部和几个部门出台了这个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

专家表示,因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一些涉及社会公共的服务,所以这次公布的办法对这些服务采购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绩效评价等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但进入采购环节,还是必须按照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首次提出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提出包含六类事项的“负面清单”。

此次公布的《办法》共7章35条,其中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六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比如说公共环境、垃圾处理,还有公共承担的养老、培训等这样的一些职能,政府购买服务就可能效率更高、质量更好、服务更好。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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