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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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追求越来越强烈。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应当不断地根据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就是其中一个与女性权益紧密相关的规定。

一、背景分析妊娠终止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话题,涉及到道德、伦理、宗教和个人权益等众多方面。

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妊娠终止的态度各有不同。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妊娠终止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可能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或是为了解决其他社会问题。

二、现状分析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妊娠终止的管理规定各不相同。

有些国家允许妇女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妊娠终止,有些国家则完全禁止。

在中国大陆,妊娠终止是被严格管控的,除非符合法定的严格条件,否则是违法的。

这种管理规定的存在,给很多需要妊娠终止的妇女带来了困扰和难处。

三、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问题1. 限制了妇女的权利:妇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享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存在,限制了妇女对自身的控制权和自主权。

2. 增加了安全风险:如果妇女想要进行妊娠终止,但被法律禁止,她们可能会选择一些不安全的方式来进行。

这样会增加妇女的受伤和死亡风险。

3. 增加了心理压力:不少妇女因为不能进行妊娠终止而感到内疚和焦虑。

这种心理压力对她们的身心健康有着负面的影响。

四、解决方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终止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允许妊娠终止。

相反,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和健康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 解禁妊娠终止药品:将合法且安全的妊娠终止药品纳入管理范围,使妇女可以在合法的途径下进行妊娠终止。

2. 制定合理的条件和程序:妇女在进行妊娠终止时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这可以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的情况。

3. 提供咨询和心理支持:在妊娠终止过程中,妇女可能需要咨询和心理支持。

相关机构应当提供这样的服务,帮助妇女度过困难的时期。

引产证明法律规定(3篇)

引产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引产,即人为终止妊娠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仍然会进行非法引产。

为了规范引产行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引产证明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引产证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引产证明的概念及作用1. 概念引产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在终止妊娠过程中,向患者出具的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患者的基本信息、终止妊娠的原因、手术时间、手术方式、手术医师、术后恢复情况等。

2. 作用(1)保障患者权益:引产证明是患者接受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依据,有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引产证明有助于医疗机构规范终止妊娠手术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维护社会秩序:引产证明有助于打击非法引产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三、引产证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引产证明进行了规定。

2. 引产证明的出具(1)医疗机构在终止妊娠手术前,必须向患者出具引产证明。

(2)引产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患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②终止妊娠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等。

③手术时间:终止妊娠手术的具体时间。

④手术方式:终止妊娠手术的方式,如药物流产、手术流产等。

⑤手术医师:实施手术的医师姓名及执业医师资格。

⑥术后恢复情况:终止妊娠手术后患者的恢复情况。

3. 引产证明的保管(1)患者应妥善保管引产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2)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患者的引产证明,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 引产证明的效力(1)引产证明是患者接受终止妊娠手术的合法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引产证明可作为患者享受相关政策的凭证。

四、违反引产证明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引产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三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三篇)

202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情况今年年初,我院与卫生局正式签署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状》。

在此责任状的框架下,我院管理层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指派了专项负责人,制定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

通过全体员工的齐心协力,我们成功达成了责任状中设定的各项指标,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体系完善我院成立了以院长、党支部书记杨跃为组长的专项领导小组,确立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副书记及副院长具体负责、科室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的领导架构,为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为增强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大型宣传日活动,发放了数千份宣传提纲,张贴了四幅宣传标语,并制作了两条横幅。

我们还与B超、妇科等关键科室签订了四份责任状,组织了两次大型义诊活动,总投资超过一定数额。

二、纪律严明,执行一丝不苟1. 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我们严格遵循程序,认真查验《生育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 坚决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对于实施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患者,我们严格审查其《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并使用省计生委、卫生厅统一制定的《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登记薄》,建立了严格的登记制度。

3. 在助产服务中,我们同样重视查验《生育证》,对于未持有《生育证》的患者,我们及时通知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4. 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规定,严禁开展非医疗性胎儿性别鉴定及胎儿性别比鉴定。

5. 严禁私自为计划生育对象取消节育措施,对于此类违规行为,我们将予以严肃处理。

6. 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制度,严禁出具虚假的计划生育医学诊断和证明文件。

7. 我们致力于提供优质的“三送”服务,并及时上报各类数据,确保“三送”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三、成果丰硕,任务圆满完成在____年度,我院严格按照与卫生局签订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状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各项既定任务。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3篇)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职责: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

4.内容____本制度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4.1.1复方米非司酮片;____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____米非司酮胶囊;____米非司酮胶囊(Ⅱ);____米非司酮胶丸;____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4.1.7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栓、卡孕栓);4.1.8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4.1.9地诺前列素注射液;4.1.10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弗诺尔注射液);4.1.11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4.1.12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4.2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购销单位资质应通过质管部门的首营审核,否则不得实施购进。

4.4终止妊娠药品收货、验收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并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收货和验收。

4.5终止妊娠药品在库应当集中存放,并列入重点养护品种,对有疑问的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及时报质管部确认其质量属性。

4.6终止妊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4.7终止妊娠药品不得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8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审批、报损、销毁手续,并做好销毁记录。

4.11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范文为深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国某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讨并部署了相关综合治理工作。

会上,代理县长戴强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县各级部门需提升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及关爱女孩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育观念。

根据指示精神,全县各级部门迅速响应,积极协调联动,全面启动综合治理工作。

县政府及时调整和充实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专项会议,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和再安排。

县卫生局、计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工作计划》。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实体办公室主任,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组建了一支专业团队,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和信息共享体系,并成立了专门的执法大队,持续推动工作的实质性进展。

在宣传方面,政府主要领导通过电视台发表了电视讲话,县电视台在黄金时段循环播放宣传标语。

《今日孟村报》开设专栏,专题报道综合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还制作了宣传布幅,在城区显眼位置悬挂,并组织政策宣传咨询队深入乡村,广泛宣传相关知识及政策法规,发放宣传资料____余份。

在法治治理方面,相关部门紧密协作,联合开展了多次执法行动。

近期,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联合治理专项行动,以打击“两非”案件为重点,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单位及乡镇卫生院进行了清查治理。

截至目前,已查处“两非”案件4例,并依法进行了处理,有效地震慑了违法行为。

2024年性别比治理工作制度范文(二)一、凭证引产制度1. 对于妊娠达到一定周数以上,需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须持有相关凭证进行引产。

2.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若因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若因非医学原因,则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以及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堕胎的法律规定(3篇)

堕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即终止妊娠,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堕胎不仅涉及到医学伦理,还涉及到法律、社会和家庭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我国堕胎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堕胎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这一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我国堕胎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

2. 堕胎的类型根据堕胎的时间,我国将堕胎分为早期堕胎和晚期堕胎。

早期堕胎是指在妊娠12周内终止妊娠,晚期堕胎是指在妊娠12周后终止妊娠。

3. 堕胎的条件(1)早期堕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妇女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要求进行早期堕胎:①因医疗需要,经医生确诊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②因孕产异常,经医生确诊不能继续妊娠的;③因女方或男方原因,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2)晚期堕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妇女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要求进行晚期堕胎:①因医疗需要,经医生确诊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②因孕产异常,经医生确诊不能继续妊娠的;③因女方或男方原因,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4. 堕胎的程序(1)早期堕胎①孕妇向医疗机构提出堕胎申请;②医疗机构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确认符合堕胎条件;③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④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堕胎手术。

(2)晚期堕胎①孕妇向医疗机构提出堕胎申请;②医疗机构对孕妇进行医学检查,确认符合堕胎条件;③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④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确认符合堕胎条件;⑤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⑥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堕胎手术。

三、我国堕胎法律规定的特点1. 保护妇女权益我国堕胎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尊重妇女的生育意愿。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妇女有权要求进行堕胎。

2. 重视医疗伦理我国堕胎法律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在为孕妇进行堕胎手术时,必须遵循医学伦理原则,确保孕妇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b超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b超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b超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篇一:B超室管理制度B超室管理制度一、 B超室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其他人一律不得从事B超诊断工作。

二、B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操作熟练。

三、进行B超操作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必须经过参加检查的2名医务人员签字。

四、申请B超检查必须持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医生审验确认身份、检查目的后方可进行B超检查。

五、加强B超检查登记报告管理。

B超操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检查结果、并及时提交环孕情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环孕情和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

六、严禁运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爱护设备。

篇二:B超室管理制度B超室管理制度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人员报市计生局和卫生局登记备案,凡报废不能使用的B超要到备案处注销。

二、凡使用B超的单位必须制定B超使用规范,明确检查使用范围,指定使用范围和使用时应遵守的纪律等。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医技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

在超声诊断科室要制作醒目、规范、长期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

四、医学上确有需要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去的医学证明,上报市计生局登记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孕情监控制度一、各乡镇处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卫生室、服务室及个体诊所,必须建立孕情检查和跟踪管理制度以及随访服务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范围。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

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规章制度一、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依据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允许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妇女的健康受到威胁:如果妇女继续怀孕将对其身体或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2. 怀孕是由于强奸或乱伦等犯罪行为导致的:如果怀孕是由于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如果胎儿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或畸形,可能会导致其生存质量极差,那么可以合法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在终止妊娠人工流产之前,妇女需要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交申请,并经过相关医生的评估。

以下是一般的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申请流程:1. 妇女需要向当地卫生部门或医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妊娠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医生对妇女进行身体检查,并评估其身体和心理状况,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

3. 如果医生认为符合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条件,会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安排手术或药物治疗。

4. 在手术或治疗前,妇女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自愿进行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并了解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三、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风险和后果终止妊娠人工流产虽然可以解决一些紧急情况,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和后果:1. 手术风险: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可能会导致出血、感染等并发症,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

2. 心理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对一些妇女的心理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生育能力影响:终止妊娠人工流产可能会对女性的生育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导致不孕或复发流产等问题。

四、终止妊娠人工流产的伦理道德问题终止妊娠人工流产除了法律依据、申请流程等规章制度外,还涉及到一些伦理道德问题。

有些人认为,终止妊娠人工流产涉及到生命权、道德责任等重要问题,应该慎重对待。

生命伦理法律案例(3篇)

生命伦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胎儿性别鉴定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胎儿性别鉴定引发的医疗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的生命伦理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妇女权益保护,还涉及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怀孕,为了确保胎儿健康,李某在孕期进行了多次产检。

在产检过程中,李某得知胎儿为女性。

然而,李某与丈夫张某对此结果表示不满,认为性别鉴定结果有误。

随后,李某和张某到某知名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胎儿性别为女性。

此时,李某和张某认为医院在初次产检时存在误诊,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合法?2. 医院在初次产检中是否存在误诊?3.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初衷并非医学需要,而是出于对性别的不满。

因此,胎儿性别鉴定在该案中属于非法行为。

2. 医院在初次产检中是否存在误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院在初次产检中并未违反诊疗护理规范,且在复查时确认了胎儿性别为女性。

因此,医院在初次产检中不存在误诊。

3. 医院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医院在初次产检中不存在误诊,但由于胎儿性别鉴定属于非法行为,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执行胎儿性别鉴定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医院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堕胎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堕胎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作为女性在面对意外怀孕时的选择之一,一直备受争议。

在我国,堕胎在法律上是受到严格规定的。

本文将围绕堕胎承担的法律后果展开讨论,旨在提高人们对堕胎法律问题的认识,以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堕胎法律制度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后,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堕胎承担的法律后果1. 违法堕胎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如前所述,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2)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堕胎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如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合法堕胎的法律责任(1)生育权限制虽然合法堕胎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意味着,女性在特定时期内,生育权受到一定限制。

(2)医疗风险合法堕胎也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如手术并发症、感染等。

因此,女性在进行堕胎手术时,应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3)心理负担堕胎对女性心理产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许多女性在堕胎后会出现心理问题,如抑郁、焦虑等。

法律规定中国堕胎率(3篇)

法律规定中国堕胎率(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作为人类生殖权利的一部分,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堕胎问题更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观念以及人口政策紧密相连。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堕胎率,分析其历史背景、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二、中国堕胎率的历史背景1. 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

在此背景下,堕胎被视为控制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法律和技术的限制,堕胎率并不高。

2. 改革开放后至21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开放,人们的生育观念开始转变,避孕知识的普及使得堕胎率有所上升。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宽松,堕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容忍。

3. 21世纪初至今: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堕胎行为的监管日益严格。

200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堕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中国法律规定下的堕胎率现状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婚姻状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 孕妇因意外伤害导致妊娠;-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 堕胎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年来,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TFR)持续下降,2019年降至1.52。

与此同时,堕胎率也呈现出下降趋势。

然而,由于数据统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地区、不同年份的堕胎率存在较大差异。

3. 问题与挑战:- 非法堕胎:尽管法律规定较为严格,但非法堕胎现象依然存在。

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利用妇女对堕胎的需求,进行非法堕胎活动,严重危害妇女的生命健康。

- 堕胎观念:部分地区和人群对堕胎持宽容态度,认为堕胎是个人私事,无需过多干涉。

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堕胎率的上升。

- 性别选择:在一些地区,性别选择导致的堕胎现象依然存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机构、人员准入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产后__日内完成结案工作,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筛查及治疗,实施重点管理,强制要求住院分娩,以保障母婴安全。

3. 强化产褥期保健服务,预防产后并发症,为产妇提供产褥期卫生及____喂养的专业指导,并将孕产妇保健资料纳入档案化管理范畴。

4. 深化孕产妇卫生保健指导,广泛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升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并对每位孕产妇的保健资料进行系统性的分析评价。

5. 定期对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总结,为进一步提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奠定坚实基础。

王岗乡卫生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 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对发现的高危孕产妇建立专门档案,实施专人管理,早期干预,确保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妇保医生在出诊时,对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专案管理,并在保健卡(册)上做出特殊标记,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3. 对已确诊的高危孕妇,根据具体的危险因素,采取个性化的保健治疗措施,加强监护,实施重点管理,按时进行高危评分,并积极诊治。

同时,将每次检查治疗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在管理卡册中。

4. 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增加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定期跟踪随访,确保母婴安全。

5. 强制要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监护,制定科学的诊疗方案,适时计划分娩,并做好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准备工作,以保障母婴平安。

6. 乡镇卫生院在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向上级机构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估转诊的及时性和是否存在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以提高转诊效率。

王岗乡卫生院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一、负责社区内0—____岁儿童保健工作,对婴幼儿实施保健系统管理,确保常住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____%以上。

二、全面掌握社区内新生儿、婴幼儿的保健状况。

计划生育承诺书3篇

计划生育承诺书3篇

计划生育承诺书3篇计划生育承诺书1我是____________(工作单位)的`职工,从事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我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按执业范围执业。

2、严格执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不对任何孕妇包括亲戚朋友开展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严格按规定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核对身份后再施术。

4、严格执行凭证接生和无证生育报告制度。

5、不介绍任何孕妇包括亲戚朋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引流产。

6、发现违反计划生育事件及时向市计划生育局或卫生局举报。

7、不违法生育。

8、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不篡改、虚报、伪造和瞒报出生人口性别等相关信息。

9、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开除、吊销执业资格等从严从重的处罚。

承诺人:时间:计划生育承诺书2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1、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教育亲属模范遵守法规条例。

2、积极配合村计生管理员,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采用黑板报、会议、设置咨询台、登门走访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保证群众知情率达95%以上。

3、对村组和计生员抓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超生等情况,应立即向村组和镇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时间:计划生育承诺书3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企业在贵地区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本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如下: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贵地区所有项目部,并按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建立项目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各项目部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项目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项目部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两非”活动方案(三篇)

“两非”活动方案(三篇)

“两非”活动方案根据遂宁市船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遂宁市船山区卫生局、遂宁市船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遂宁市船山区妇女联合会____《船山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____》精神,加大我院“两非”行为管理的力度,治理出生人口性格比偏高的问题,特制定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这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我院加强对b超机、人工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物的规范管理,使我院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平衡创造条件。

二、____领导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次整治“两非”行动,充分认识到性格比偏高直接关系到民族兴衰、人口安全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搞好此次活动,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故成立以卫生院____担任组长的集中整治“两非”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具体为:组长:康煜(院长)副组长:喻茂全(副院长兼妇产科主任)成员:将太平(功能科主任)、曾亦兰(药房主任)王婷(健康教育专职宣传员)三、实施方案(一)、广泛宣传1、对辖区群众广泛开展宣传倡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的先进理念,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两非”行为对家庭幸福和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遵章守法,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2、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我院从事b超、妇产科、药房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宣传,增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操守,坚决拒绝“两非”行为;积极传达大众媒体报道的“两非”专项行动进展,集中曝光“两非”典型案件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管我院完善b超备案登记和终止妊娠登记、孕产妇全程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b超使用、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非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等重点环节的督导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三)、完善机制我院落实抓好对b超、终止妊娠药物及怀孕____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精选全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规定及条例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公开举报电话。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妇产科人流室工作制度

妇产科人流室工作制度

妇产科人流室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人流手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舒适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妇产科人流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三、工作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医疗伦理道德规范。

2.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隐私。

3. 强化责任心,确保人流手术安全、有效,提高患者满意度。

4.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医疗风险。

四、工作内容1. 术前准备(1)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详细解释人流手术的注意事项、可能的风险和术后恢复情况,获取患者书面同意。

(2)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患者符合手术条件。

(3)术前准备所需药品、设备和器械,确保齐全、完好。

(4)术前与患者充分沟通,缓解患者紧张情绪,取得患者配合。

2. 手术操作(1)严格按照手术规程和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手术安全。

(2)医护人员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手术顺利进行。

(3)术中严格无菌操作,防止感染。

(4)观察患者术中病情变化,及时处理突发状况。

3. 术后护理(1)术后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监测生命体征,确保患者安全。

(2)给予患者必要的术后治疗和护理,如抗感染、止血等。

(3)向患者讲解术后恢复注意事项,如休息、饮食、避孕等。

(4)定期随访,了解患者术后恢复情况,及时处理并发症。

4. 医疗废物处理(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

(2)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五、工作流程1. 患者预约: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人流手术。

2. 术前准备:医护人员进行术前检查、沟通、签署同意书等。

3. 手术操作:按照手术规程进行,确保手术安全。

4. 术后护理:对患者进行观察、治疗、讲解注意事项等。

5. 医疗废物处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六、工作人员职责1. 医护人员:负责手术操作、术后护理、病情观察等。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措施样本(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措施样本(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工作措施样本为顺利推进时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市就辞党代会和县____次党代会精神,以____和____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____,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为主要任务,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四个不动摇。

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____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坚持分类指导,综合协调。

区分工作水平不同所辖地,分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尽其能,统筹协调的人口工作局面。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

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前提,积极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时期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继续稳定的低生育水平。

人口总量控制在____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____‰以内,生育水平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____%以上。

-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____年,出生缺陷干预体系进一步完善提高,以农村和社区为基础的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合____部门共同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并逐渐降低。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____实施,法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药剂科或药房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柜、转账管理,设立《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转账》2、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六附件2)。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3、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药剂科或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转账,切实做到账与处方相符,账与药品相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5、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引产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

在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下列原始证件: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和具体数量;③采购人身份证。

篇二: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1、制定目的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终止妊娠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报损等经营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 、职责:质管部负责组织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内容负责。

5 、术语及定义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包括下列品种:5.1 米非司酮片(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5.2 米索前列醇片;5.3 卡前列甲酯栓;5.4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5.5 地诺前列素注射液;5.6 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5.7 催产素注射液 ( 商品名:缩宫素注射液 ) ;5.8 天花粉蛋白注射液;5.9 芫花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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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机构、人员准入制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必须依法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人员必须获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条件允许制
人工终止妊娠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2)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3)胎儿有严重缺陷的;(4)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5)政策外怀孕的。

3、凭证施术制:政策外怀孕的出具计生部门证明;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出具县级医院指定专家证明;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出具母子中心证明。

各施术机构凭上述相关证明方可施术,登记好相关信息,并把《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同手术病史一并存档。

4、定点施术制
人工终止妊娠由医疗保健机构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执业许可项目施术。

5、信息通报制
人工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应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每月5日将上月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责任追究制
对违背本规定,践行末位淘汰制,同时按山东省《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因计划生育政策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理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还需经所在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
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

(五)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篇二: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施术单位应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许可证。

2、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3、技术服务人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在未取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4、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在施行引产手术前,医务人员要认真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生育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属离婚或丧偶的对象,要查验相关证明(离婚或丧偶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人口计生委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5、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的对象,要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和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部门出据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对未婚妊娠的对象,只需查验并登记其身份证后即可手术。

同时应将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或核对后的复印件与手术医案一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填写《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6、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得施行手术,并于24小时内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对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如意外伤害、患严重疾病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对象,承担旅行终止妊娠的机构应由3名以上工程师的共同诊断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施术后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完善相关材料存入
档案。

8、将受术都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妊娠批准证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并填字《___年___月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9、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终止妊娠过程中,要严格技术气操作规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安全,保护妇女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10、查验登记的人工终止妊娠资料和医案资料均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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