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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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
;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三、商法的特征
❖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 4、商法的公法性 ❖ 5、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原则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第三节 商个人
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 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的个体。
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的法律构成要 件:
1、公民从事的商业活动必须具有营利性 ;
2、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公民成为商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人的 条件和资本条件的双重要求。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 二、商事登记立法 • 三、商事登记的限制 • 四、商事登记的意义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
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 照商事登记法规、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 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 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 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 记薄的法律行为。
2、居间商: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 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 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在商事交易过程
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 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获得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 外承担法律责任;
5、是商主体,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 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商法人的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特征:
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 的法律行为; 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4、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第二章 商主体
❖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第二节 商法人 ❖ 第三节 商个人 ❖ 第四节 商合伙 ❖ 第五节 商中间人 ❖ 第六节 商辅助人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二、商主体分类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交互计算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 、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 事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商个人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节 商合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 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 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法律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 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二、商法渊源
❖ 1、法律 ❖ 2、行政法规 ❖ 3、地方性法规 ❖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5、立法解释 ❖ 6、商事自治规则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1、商法与民法 ❖ 2、商法与经济法 ❖ 3、商法与行政法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1、商法的起源 ❖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四、商法的原则
❖ 1、商主体法定原则 ❖ 2、公平交易原则 ❖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 4、鼓励交易原则 ❖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事法律关系
❖ 理解这一调整对象要注意它的内涵 以及它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体系
❖ 1、商主体制度 ❖ 2、商行为制度 ❖ 3、公司制度 ❖ 4、破产制度 ❖ 5、票据制度 ❖ 6、证券制度 ❖ 7、保险制度 ❖ 8、海商制度
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 括个人和组织。
二、商主体的分类
❖ 比较重要的分类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第二节 商法人
❖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
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 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法人的特征: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 为之,也可共同委托一人或数人代理;各合伙人 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商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2、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
第五节 商中间人
分类:
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 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分类: 经理人 代办
人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一般商行为 第三节 特殊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经营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具有营业性 商行为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分类: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