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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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5篇

保险合同格式5篇

保险合同格式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或合法占有的)的财产(以下简称“保险财产”)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

保险财产的具体范围、价值等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二、保险期限2. 本保险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四、保险责任4.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5.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财产的情况,如保险财产的地址、价值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对甲方的告知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6.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如甲方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事故通知与理赔7.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事故证明资料。

乙方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具体理赔程序详见本保险合同附表。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8.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3)保险财产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投保条件;(4)发生其他约定事由需要解除或终止的。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甲方。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约定的原因所引起的保险金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2. 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 附期限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期限合同,即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终止。

5. 附条件合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1. 当事人关系: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

2. 第三人关系:保险合同中可能涉及第三人,如受益人、投保人、保险代理人等。

第三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3.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关系人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约定。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要素1. 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等。

保险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事故、保险金赔偿等。

4.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等。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就像是一个小伙伴,虽然平时可能没啥存在感,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给我们提供大大的帮助。

说到保险合同,你可能会觉得那玩意儿晦涩难懂,就像看外星文似的。

不过,民法典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实有一些挺重要的规定,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

格式条款是啥呢?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会用固定的、标准化的文字来描述条款。

就好比你去餐厅点菜,服务员给你一份菜单,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你点的每道菜都没啥悬念。

这样的条款呢,有时候听起来挺官方,像是写在古老卷轴上的文字,但其实它们保护着咱们的权益。

可问题来了,很多人对这些格式条款一头雾水,明明看得懂字,却不一定懂意思。

民法典就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这些条款的时候,要做到通俗易懂。

就像你和朋友聊天一样,别搞得跟学术报告似的,让人听得一头雾水。

这样一来,大家在签合同之前,就能清楚明白自己到底在同意啥,心里也能有个谱儿。

民法典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更改这些格式条款,尤其是那些对消费者不利的部分。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他临时说要换个片子,而那个新片子正好是你不喜欢的类型。

这种情况可不太公平吧?所以,民法典就站在了消费者这边,让大家的权益不受到随意侵犯。

再说说这条款的合理性,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些格式条款时,得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

就像过年时家里人一起吃饭,得保证每个人都有自己喜欢的菜,大家才能吃得开心。

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时,也得让消费者感到满意,不能让人觉得这保险买了就像买了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炸。

这里面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要保证消费者有足够的信息去做出选择。

就像在选购手机时,你肯定要看清楚各个参数、功能,才能选到心仪的那款。

保险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也是一样,消费者得在签字之前,明白自己在买什么,后续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这样才能心里有底。

更有趣的是,民法典还提到,如果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了一些特别复杂的表述,那这些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被解读为对保险公司不利。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导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这方面的合同法规吧!一、概念解读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常见的保险合同。

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说明。

违反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无效的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内容,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继续有效。

2.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中已经订立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二、参考案例李某从农村来到浙江打工,在一家当地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打工。

工地负责人见李某没有工地工作的经验,于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公司不负人设的责任,工伤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

李某无奈签下该合同。

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建筑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建筑公司免除了李某受工伤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建筑公司对李某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 概念 规制 主要内容

格式条款概念规制主要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格式条款是商业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或通用条件。

它通常是由较强势的一方事先确定并提供给另一方,以便快速、便捷地达成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格式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格式条款的概念、规制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格式条款通常包括一些标准的内容,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交易的主要内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

由于这些条款是由较强势的一方起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倾向于保护起草方的权益。

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在实际商务活动中,格式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规制问题。

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单方面拟定的,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的问题,容易造成合同的不公平性。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以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欧洲联盟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规定,格式条款要公正合理,不得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

美国也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法规来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

国内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也在不断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格式条款的内容通常是固定的,但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格式条款内容:1. 合同当事人:格式条款中会明确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交易条款:规定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3. 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合同能够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4. 保密条款:规定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资料的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5. 争议解决:定义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6. 其他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格式条款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如违约责任、解释权等。

格式条款在商业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简化合同的签订过程、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关系,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约定的利益,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保险合同的名称;(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金额;(六)保险期间;(七)保险费;(八)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争议处理;(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保险人: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协议等。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二)保险人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三)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四)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五)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

第十一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标的合法;(三)保险金额合理;(四)保险期间符合规定;(五)保险费合理。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保险合同格式6篇

保险合同格式6篇

保险合同格式保险合同格式精选6篇(一)保险合同封面甲方(保险人):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鉴于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是希望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或法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甲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保险标的第四条保险标的的描述乙方投保的保险标的为____(详细描述保险标的的性质、位置等信息)。

第五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三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第七条保险费的调整保险费率可根据保险行业标准和甲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整,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八条保险责任的承担甲方对乙方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详细列出责任免除的情形)。

第五章索赔程序第十条索赔的通知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____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通知。

第十一条索赔的证明乙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详细列出索赔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保险标的相关的信息。

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提出索赔时,及时进行查勘和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保证投保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下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及相关参考内容。

1. 保险合同的名称和性质:保险合同应明确标明名称,如“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并注明该合同的性质,如“团体保险合同”、“个人保险合同”等。

2.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标的,即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等。

例如,对于车辆保险,可以具体约定车辆的型号、车牌号码等。

4.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和免除责任。

例如,对于财产保险,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并明确列举免除责任的情况,如故意行为、战争等。

5. 保险费: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投保人应支付的保险费,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例如,可以约定保险费的年度支付方式,或者一次性支付。

6. 保险期限和终止: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同时,合同中还应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终止方式,包括双方协商解除、投保人不再支付保险费等情况。

7. 续保:对于长期的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续保条款,即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可以约定自动续保,只要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即可。

8. 争议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可以约定在发生争议时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等。

以上只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一部分参考内容,具体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所区别。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格式条款的调整,但必须依法合规。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它的合理性和清晰度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对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有准确的了解。

保险行业保险条款规范

保险行业保险条款规范

保险行业保险条款规范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保险条款的内容和解释往往是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制定保险条款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展开论述,包括明确保险责任、合理保险费率、明确保险期限、规范理赔处理、明确保险责任的解除和强制保险等。

第一节: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关键信息。

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说明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第二节:合理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

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费率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参考市场状况、风险程度以及历史理赔数据等相关因素。

在制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避免过度收取保险费,保证消费者的合理权益。

第三节:明确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发生效力的起止时间。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并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提供充分的告知和解释。

同时,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修改保险期限的条件和手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规范理赔处理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受益人或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过程。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处理理赔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理赔申请受理、理赔核算、理赔审核等相关制度,确保理赔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五节:明确保险责任的解除保险责任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解除保险责任的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责任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在解除保险责任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的必须购买的保险。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

格式条款是指条款的制定人,为了重复使用部分条款而预先设立一种格式的契约,并且在制定时并未与合同另一方事先商定,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容易损害合同一份当事人的利益,那么我们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网将在文中为您解答。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中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浅析新《保险法》第17、19、30条之规定

论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浅析新《保险法》第17、19、30条之规定

步 的完善对格式化保险合 同的法律规制拙见。 关键词 : 格式化保险合同 保险法 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使用 , 可以提高交 易速度 , 节省费用 , 而且 能使企业
险人 的责任 。所 以一旦产生纠纷 , 果往往不利于投保人、 结 被保 险人 为 ; 型化契约 条款具备合 理性时 , ②定 始得 免除或 限制违约责 任1 4 ] 。 及受益人 。 遵循着加强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立法 我 国新《 保险法》 也对保险条款 的效力 问题 作出 了规定 , 明确 了保 险 精神 新《 , 保险法》 在其第 1 、9 3 7 1 、0条的规定中对格式化保 险合 同 合 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规定在保险合同领域 的具体体现。 某个合 的订 立、 效力及解释作 出了新的具体 的规定。 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同类合 同通 常情况下都应 当规定的或法律本来就
一Leabharlann 合理规划生产和服务 , 促进订 约的效 率化及经 营的合理化。 这些优点 O 引 言 不仅对企业有利 , 而且对消费者也有利 。然而在社 会生活 中, 生产 格式合同(tn ad fr c nrc )又称标准合 同 , sa d r om o t t , a 附合合 同, 经 营者往往利用经济优势订立有利于 自己不利于消费者 的条款来损 是指 由一方 当事人预先制订 的 , 由不特 定的第 三方所接 受, 并 具有完 害消费者权益 。 若法律不对格式条款 的效力作 出合理的认定 , 则经济 整和定型化特点 的合 同… 是现代社会频 繁的交易活动和 高速、 耗 上 强者势 必假借契约 自由的美名来压榨经济上 的弱者。 当今世界各 , 低 生产节奏的必然产物 , 已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 关 , 广泛使用于合同内 国大都 对格 式条 款的 无效情 形作 出 了规定 :美 国统一 商法典 》 《 第 容相对固定而签订 数量众 多的场合。但在格式合同给我们的 日常生 2 3 2条第 1项规 定 , —0 如果法 院作 为法律 问题 发现合 同或合 同的任 活带来便利的同时 ,它也强烈地冲击着传统契约中的公平和 自由原 何条款在制定时显失公平 , 法院可 以拒绝强制执行 , 或仅执行显失公 则。保险合同作 为典型 的格式合 同, 一般是 由保 险公司单 方提供 , 平 以外 的其它条款 , 限制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 , 因 或 以避免显失公平的 其专业性强而很难 为普通百姓深入理解 ,故保险公司往往 会利用 制 后果。 国 17 年制定的《 英 92 不公平契约条款法》 3 第 条规定 : 适用 ① 定格式合同的专业优势 , 轻或免除 自己的责任 , 减 加重投 保人或被保 于契约 当事人之一方为消费者 或其他书面定型化契约条款之交易行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所使用的标准化文本。

这些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准备,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修订和更新。

保险格式条款包含了保险合同的各项细则和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程序、保险费支付等内容。

保险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在各个合同之间具有一致性,并提供清晰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这样可以防止保险公司在不同合同中使用不同的条款,以防止歧义和纠纷的发生。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

条款中会规定保险责任、豁免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理赔申请程序等重要条款。

投保人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采用特定的格式和语言,以确保其准确、清晰和易于理解。

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咨询代理人获取保险格式条款的副本。

在购买保险前,如果投保人对条款有任何疑问或不明白的地方,应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2024版保险合同条款

2024版保险合同条款

2024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特别约定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疾病;2.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物品损失;3.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费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金的支付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金的支付。

第九条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 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误报重要事实;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3. 战争、暴乱、核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附加条款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 保险期满;2. 保险金支付完毕;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盖章):投保人(签字):日期:注:本合同条款为示例,具体条款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

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

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掌控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

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

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必须下定决心全盘肖蒙区行政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联系。

这些联系分散整体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就可以并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就关键性和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适度的使用听证会等形式,确保稽查的官方、公平、公正。

例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会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全盘拆分等犯罪行为都就是较好的措施。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

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

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

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存有必要融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出色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展开规制,并且颁布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约的运用范围,以强化格式合约在实际应用领域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在强化对格式合约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必须大力展开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社会各界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侵害其利益的不能公平格式条款及时展开举报,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各类格式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卖方提供、买方接受的参加市场活动的条件和约束。

这些条件和约束通常以标准化的方式被表达出来,以便在大规模交易过程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二、我国的规制标准1.信息披露要求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卖方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有效期、生产日期、原材料、品牌、制造商、生产地点、保质期、价格、规格、质量、功能、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明显位置以易于阅读的方式呈现。

2.合同的规范卖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采用标准化合同模板,并明确约定主要内容,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售后服务、退换货规定等。

同时,卖方也应当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如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3.不当格式条款的禁止卖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添加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消费者利益保护要求的条款。

如不赔偿、免责、免责声明、超范围约定、不规范的解除条款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我国格式条款规制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监管部门将会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总结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格式条款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符合人性化、简明易懂要求的条款不多,违规和误导等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和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提高格式条款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
保险格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般保险格式条款的常见内容:
1. 保险合同的构成:包括保险合同的名称、生效日期、保险期限等基本信息。

2. 定义:对于一些特定术语或概念进行明确和解释,以避免歧义。

3.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限制。

例如,保险公司对于某些事故或损失的赔偿责任。

4. 免赔额和免赔期: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前客户需要承担的一定比例或金额的责任。

免赔期则是指在保险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予赔付。

5. 赔偿方式: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赔付、修复或替换等。

6. 保险费和费率:明确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以及费率的计算方法。

7. 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如保险期满、双方协商解除等。

8. 争议解决:明确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具体的保险合同都有自己的条款,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格式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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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7日,某经贸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 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经贸公司将其一辆奔驰某型 号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 盗险;保险金额120万;保险期限自2007年10月18日0时起 至2008年10月17日24时止;总保费42200元。保险单背面 条款规定: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 负责赔偿。除外责任规定:自燃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 款中规定,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 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 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指被保险机动 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 所造成的灾害。但保险公司并未向经贸公司说明或介绍上述 解释。2008年1月7日,被保车辆发生火灾全毁。调查结论 为:火灾的直接原因为油箱防爆孔盖脱落,油箱内汽油窜出, 遇火花引燃汽油发生火灾。火灾后,经贸公司索赔被拒。
履行合同的规制(合同的解释)
《保险法》第30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 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 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解释的原则
保险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 解释; 保险格式条款仍有疑义的,应当作不利于使用 人的解释; 就同一事项,若个别商议条款与格式条款都有 约定时,个别商议条款的效力应该优于格式条 款。
王某认为,保险条款中有救援服务保险责任的约定,投保人在 国内的治疗费和医疗费应予赔付。关于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规 定,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承担的医疗保险责任为境外医疗保险 责任,不含被保险人在出境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外地域的任何治 疗费用。不利解释应在含义不明的时候作出,关于救援保险责 任的约定不属于这种情况。 法院认为,保险客户说明第3条第3款规定“视被保险人病情需 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 转运至更适当之医院接受治疗”,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条 款属救援服务保险责任范畴,并非境外医疗保险责任范畴。该 条款并无保险公司须承担被保险人回国转院治疗费用的意思,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在出国期间的保险保障, 客户说明第2条亦约定了保险公司负担的治疗费用限于被保险 人在出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且王某回国转院继续治 疗并未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故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当。
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 苹果腐烂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其免责条款第(4) 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约定亦不明确。在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 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立法精神,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 利 益的角度,该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 司应当向果品公司支付保险金。
如何规制保险格式合同?
1.订立合同的规制
2.合同内容的规制
3.履行合同的规制(合同的解释)
订立合同的规制
《保险法》第17条(提示和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 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 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世雷投保的全车盗抢险虽 是附加险,但其有相对独立性。保险公司主张基本险条款中的 “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附加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保险 公司应赔偿黄世雷车辆被盗损失4.4万元。
经贸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的“自 燃”的含义向其明确说明,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对“自燃” 的含义存在争议,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上的除外责任是经过经贸公司同意的, 消防部门引用的“自燃”概念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界定 不同,应以后者的界定为准。 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做相对于其他保险条 款更深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保险公司 有这一行为,据此可认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判决保险 公司应向经贸公司赔偿保险金。
2005年1月13日,原告黄世雷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 同,就其所有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两基本险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 任险”两附加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 14日。保险合同对各投保险种的责任免除条款均作了详细约定。 关于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条款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 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的行驶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在全车盗抢险 的七个责任免除条款中,则无上述约定。此外,合同第三部分 的附加险条款总则约定“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合同签 订后,黄世雷缴纳了全部保险费。同年1月18日,投保车辆被 盗,他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于 2005年7月以投保车辆未按期检验为由,拒绝理赔。黄世雷遂 提起诉讼。
唐某、叶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8014元,保 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叶乙遭受意外伤害,不属于确诊了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为由,不同意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当事人具体的争议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即“因意外伤害死亡”是否属“被确 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案中,原、被 告对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被保险人叶乙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遭受了外来的、突 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情形,且意外伤害发 生在附加险保险合同生效后180天后,叶乙受伤后被送往医院 抢救治疗,确诊为重症脑外伤。《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7.1.16虽就“严重脑损伤”作出定义,但按照通常的理解, “重症脑外伤”亦属于“严重脑损伤”的疾病状态。被保险人 叶乙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重症脑外伤死亡,属因意外伤害发生了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该情形符合双方当事人存 在争议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3项规定的情形,保 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108014元。
6.如果合同涉及反复出现的履约行为,则应当着重考察得到 一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默认的做法;
7.条款应当尽可能按照与其他条款和谐一致的方向解释; 8.条款应当尽可能按照使其有效或有影响的方式解释;
9.使合同合法的解释优于使合同非法的解释;
10.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普通条款的效力; 11.单独协商或额外增加的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
12.明示条款的效力优于默示条款的效力,无论后者是从履 约过程、交易过程还是贸易习惯中默示而来;
13.能增进公共利益的解释优于无法增进公共利益的解释。
美国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保障条款应当从宽解释,而除外责任条款应当从窄解释; 2.保单应当按照门外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3.保单应当尽可能按照有利于赔付的方向解释。
保险格式合同的规制
1.为什么要规制?
2.如何规制?
为什么要规制保险格式合同?
保险格式合同的内容由保险人制定,确定承保 的基本条件,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无 法进行协商和变更。 由于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交易力量不对等, 可能会违背意思自治的精神,而损害较为弱势的 一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2007年7月5日,保险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团体出国人员意 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为王某;约定“本 合同的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在出国期间的保险保障;保险期间 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境交通工具时开始,被保险人行程在标准天 数内的,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交通工具之时止;在保 险责任期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二、境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 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实际所发 生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 最高以18万元为限。本公司负责治疗费用,限于出境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治疗费用;三、救援服务保险责任:3.转院治疗:视 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 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更适当之医院接受治疗……”2007年9 月25日,王某在安哥拉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并在安哥拉当地 治疗。2008年1月24日,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在安哥拉当地医院 的治疗费用及回国机票费用。王某回国后治疗费及医药费共计 23821.68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遭拒。
合同内容的规制
《保险法》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 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 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的。
2007年7月,某果品公司为其委托铁路公司承运的200吨苹 果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 苹果腐烂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但在保险合同的 附件中规定保险公司以下四种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 险货物的自有缺陷;(2)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3) 货物运输过程发生盗窃;(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当果品公司运输的苹果到达目的地时,发现苹果已经 腐烂。技术监督部门对苹果损失的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 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所致。果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果品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责任免除条款第(4)项规定,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果品 公司提出诉讼。
叶乙系唐某、叶某之女,于2008年10月30日出生。2010年 11月23日,唐某作为投保人,以叶乙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 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购买了主险《宝宝安康两全 保险》一份,附加险《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附加 少儿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各一份。合同签订后,唐某按约定 支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12年2月24日, 叶乙遭遇车祸,经检查,叶乙所受损伤为重症脑外伤,后在转 院途中死亡。《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第2.3项约定“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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