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场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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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管理制度

为规范站活动场地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加强场地管理,发挥保障作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文化活动场地属大塘街社区服务中心的场所,主要用于街道办事处组织集体活动、学习培训和本社区业余文化团队排练。

二、除街道办事处和本社区服务中心正常使用外,凡在本社区登记备案的业余文化团队,均可无偿使用本活动场地,其余单位和个人使用,必须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三、社区业余文化团队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活动场地,须经社区服务中心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文化活动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遇有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中心组织活动时,时间有冲突,由文化站工作人员与业余协团队协商,场地不对外开放。

五、社区业余文化团队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活动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六、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社区正常工作。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社区服务中心、文化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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