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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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成员收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合社名称:博力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理事长为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伍大利。
第三条 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组建的经济联合体。以种 植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核心,助农增收为目标,谋求共同利益为宗旨。实 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 联合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联合社成员以其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
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第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交情,并由联合社向成员颁发出资证明书。 联合社增加或减少出资成员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成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联合社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联合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联合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出资
300 万。
联合社出资以货币出资为主,由三类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成员出资额度为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成员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从事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联合社成员以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
作社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二条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量化为该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作为联合社财产,
按出资比例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十三条成员入社的程序: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四)发放成员证书第十四条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出资比例分享联合社盈余;
(二)参加成员大会,享有选举群、被选权和表决权;
(三)联合社新增成员出资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参加联合社举办的与之相关的各种经营活动;
(五)查阅联合社记账簿,查阅、复制联合社章程、成员大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对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照章程规定退出联合社;
(八)联合社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联合社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联合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联合社各项业务
活动,接受联合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联合社规定的质
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严格履行与联合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
从事损害联合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按出资比例承担联合社的经营亏损;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四)
(五)
(六)
(七)
第十六条成员退社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由联合社办理退社手续,收回成员证书。成员退
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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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份额。如联合社经营盈余,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
:
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扣除 收回成员证书:
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权,在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时使用,应于成 席会议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 联合社在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 行票决制:
审议、修改联合社各项规章制度;
审议联合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员大会召开前告知出
经营活动事项方面,实
(四) (五) 其他重大事项;
(一) 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合社活动,情节严重的; (二) 给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承担的债
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分类表
决制。即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 决实行一员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加附加表
决权制。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 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按投资股份
实行票决制。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 _次[至少于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之内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须
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因故不能 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
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第二十条联合社在保障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行一员一票制:
审议、修改联合社章程;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执行监事)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联合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上述事项须经在 1/2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但对联合社修改章程、增加 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代表
23上成员通过。
第二^一条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_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 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的 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
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
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四) (五
) 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