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申请表(模板)
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注:*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名称。
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续表)
排气筒编号 排放时间(小时/天) 排气筒高度(米) 排放天数(天/年)
燃料种类及消耗量(吨/年)*
排气总量(万标米 3/年)
名
称
烟
尘
பைடு நூலகம்
工业粉尘
二氧化硫
污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米 3) 最高排放浓度(毫克/米 3) 染 最大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排放总量(吨/年) 物 计划削减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 申请说明:
染 最大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排放总量(吨/年) 物 计划削减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 申请说明:
注:*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名称。
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排气筒编号 排放时间(小时/天) 燃料种类及消耗量(吨/年)* 排气筒高度(米) 排放天数(天/年)
排气总量(万标米 3/年)
名
称
烟
尘
工业粉尘
二氧化硫
污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米 3) 最高排放浓度(毫克/米 3) 染 最大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排放总量(吨/年) 物 计划削减量(吨/年) 完成削减量年限 申请说明:
注:*对于工艺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名称。
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续表)
排气筒编号 排放时间(小时/天) 燃料种类及消耗量(吨/年)* 排气筒高度(米) 排放天数(天/年)
排放总量(万标米 3/年)
名
称
烟
尘
工业粉尘
二氧化硫
污 平均排放浓度(毫克/米 3) 最高排放浓度(毫克/米 3)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的核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以及《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具体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除外。
(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工业项目。
(四)生产性、中试及以上规模的研发机构应参照产业项目进行总量计算。
二、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一)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
其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只需计算总量,无需说明总量指标来源。
三、建设项目废水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一)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废水污染物总量计算公式如下:E水= Q水×C水×10-6式中:E水——废水污染物总量,单位:吨/年;Q水——废水量,单位:吨/年;C水——废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
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行政区划代码□□□□□□-□□□申报时段年月至年月报出日期年月日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是完整的、真实的。
——填报要求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
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
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表封】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
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重点源项目排污申报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审核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区县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表中年度情况以申报时间段实际情况填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按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部门核定后,将作为相关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8.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3)燃料消耗单复印件;(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5)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6)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7)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8)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表内指标关系:29≥31,29≥32,33≥34,33≥35,36≥39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固体废物(吨)。
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用填写。
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申请表(最新)
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表
备注:
1、以新带老项目:指增加同种VOCs设备或工序,并有VOCs削减;
2、本项目:项目是对新建指新建数据;对于“以新带老”项目,指改扩建后,除新增工序的项目的数据;
3、以新带老削减增加可用量:家具、印刷特殊控制行业需要计算削减量后除以5为新增可用量,其他一般行业削减量等于增加可用量(特别控制地区削减量后除以2为新增可用量);
4、本项目申请量:新建项目指申请的VOCs分配量,对于扩建项目指以新带老后增加的VOCs分配量;
5、增加VOCs工序:指增加非同种VOCs设备或工序,如原项目只有喷漆,现增加注塑工序,则注塑属于新增工序。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浆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表
H生物质为生物质的热值,3500大卡/kg。
通过计算得到项目冬季供暖消耗生物质压块量:40(kg /m2) ×10-3×13019(m2)×7000(大卡/kg )3500(大卡/kg)=1041.5t。
根据可研,项目生产蒸汽用量为1t/h,每头猪消耗蒸汽量约为4.8kg。
项目化制间用汽为间断用汽,在此折算为平均值,约为0.005t/h,年用汽量约为12t,则化制间用生物质压块量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B=K煤×10-3×U×H煤/ H生物质
式中:B为化制间消耗生物质压块量,kg/h;
K煤产生1t/h蒸汽消耗煤(热值为4200大卡/kg)的量,175;
U为化制间用汽量,5kg/h;
综上,烟尘排放量为0.52t/a。
化学需氧量
(117.51)吨/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屠宰与分割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待宰间地面冲洗废水。
猪屠宰生产线废水主要来自于浸烫、冲洗、内脏加工、胴体分割等工序排水,根据《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生猪屠宰废水产生量为0.5~0.7m3/头,本项目采用机械化屠宰,废水量按0.5m3/头计算,每天加工生猪1667头(50万头/年),则项目屠宰与分割用水量为833.3m3/d。排水量按照用水量的90%计,屠宰与分割废水产生量为750.0m3/d;生猪待宰间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根据可研,待宰间冲洗用水量取0.01m3/头,每天屠宰生猪1667头,则待宰间用水量为16.7m3/d。排水量按照用水量的85%计,待宰间废水产生量为14.2m3/d。项目生产废水共764.2m3/d。
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申请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
填表说明
1.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报表(一)、(二)、(三)、(四)的内容,并在表中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谎报追究责任。
2. 申报单位所在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表(一)中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3. 发证机关的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填写表(五),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
人,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4. 发证机关对申请单位和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批,在表(六)中写明最终的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意见。
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5. 本申请表一式三份,发证机关签署最终意见并加盖公章,一份存档,一份由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
份由申请单位保存,作为日常环境管理的依据。
6. 在审核企业申请材料中,需要核查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到现场调查。
7. 控制排放总量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排污申请单位核定的排放总量。
表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表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
注:1、多个废水排放口的企业,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表三: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注:1、对于工业尾气,此栏填写车间(工段)及废气种类。
2、多个集中排放烟气的,复制本表分别填写。
表四: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申请表
表五:排放总量审核汇总表
表六: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6 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6.1排污总量控制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其总量控制因子和总量考核因子如下:(1)大气:VOC;(2)废水:COD、氨氮;(3)固体废物:无。
6.2排污总量控制分析我公司总量控制因子产生量和排放量情况见表6.2-1。
6.3总量控制平衡途径及完成分析(1)废水污染物我公司废水排入徐州市三八河污水处理厂,废水接管量3179t/a,其中COD:0.76 t/a、NH3-N:0.01t/a,在徐州市三八河污水处理厂范围内平衡。
(2)废气我公司排放VOC(含甲苯、二甲苯):0.14t/a,其中甲苯:0.008 t/a、二甲苯:0.132 t/a,向云龙区环保局申请总量平衡途径。
(3)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申请总量。
1页2页7 环境风险评估7.1风险评价指导思想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环发[2005]152号),本次风险评价拟按照“风险评价导则”的要求,通过分析项目中主要物料的危险性、毒性和储存使用量,确定评价等级,识别潜在危险,并就最大可信事故的概率和发生后果进行影响预测。
本风险评价着重评价事故引起厂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要求,风险评价需识别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评价重点为分析主要风险源、确定最大可信事故、预测事故造成的污染影响、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发[2014]197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30日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北京丽膳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6号附房
建 建设单位 姜菲 设 项 项目建筑面积为35.08平方米,经营制售冷 热饮服务项目,员工人数3人,座位数4 目 基 建设内容及规模 个,日均客流量约100人次。客人每天用 评价类别 水:0.01*100=1吨。员工每天用水: 本 0.08*3=0.24吨。每天总计用水量1.24吨, 年用水量452.6吨。 情 况 计划投产 建设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日期 项目排水去向 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
氨氮
(0.03456)吨/年
二氧化硫 (0 )吨/年 氮氧化物 (0 )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 (0)吨/年 烟粉尘 (0)吨/年
二氧化硫 ( 0)吨/年 氮氧化物 ( 0)吨/年 挥发性有机物 ( 0)吨/年 烟粉尘 ( 0)吨/年
建设 以上情况属实,本单位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测算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单位 负责,并承诺遵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关规定。 确认 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2015年8月21日
(0.192)吨/年 市政污水管网
登记表√ 报告表□ 报告书□ 2015 年 9月
废水排放量 (384)吨/年 替代量 化学需氧量
(0.384)吨/年
测算过程
384×500×10-6 =0.192t/a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氨氮
(0.01728)吨/年
384×4a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35页)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申报年度:□□□□行政区划代码□□□□□□-□□□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填报要求1. 纳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工业企业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8.表中黑体粗字为必填项。
*本表中所涉及的相关代码的填写及物料衡算相关系数选用可参照南京市环保局二二年度《环境统计年报与排污申报登记填报指南》。
填表说明【表封】1.[申报年度]: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 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3.[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 (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 放量的差值。 (二)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 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 “可 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 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 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 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 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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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 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 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 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四、指标审核 (一)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 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 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 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 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 (燃 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 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 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地方有更严格倍量替代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建设
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申请表(更新)
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申请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新建□改扩建□转产□搬迁□其他变更单位名称(公章):行业名称审批权限□镇(街道)□区单位地址:镇(街道办)居 (村)委会路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年生产总值年生产天数每天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年产量单位二、VOCs来源情况序号有机原辅材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量(吨/年)使用工序序号VOCs产污设备数量序号VOCs产污设备数量三、VOCs排放量排放系数选择□环评数据□省排放系数□市排放系数排放系数对应工序VOCs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收集方式及效率四、项目数据本项目填产生量原辅材料使用量(吨)×排放系数(%)= (吨)处理量产生量(吨)×收集效率(%)×处理效率(%)= (吨)排放量产生量(吨)×收集效率(%)-处理量(吨)=(吨)改扩建项目填规模变更(设备、数量、原材料)原产生量原辅材料使用量(吨)×排放系数(%)= (吨)原处理量产生量(吨)×收集效率(%)×处理效率(%)= (吨)原排放量产生量(吨)×收集效率(%)-处理量(吨)=(吨)以新带老数据削减量=原排放量(吨)-现排放量(吨)= (吨)新增可用量=削减量(吨)÷2 = (吨)需分配量现排放量(吨)-原排放量(吨)= (吨)申请分配量(吨)项目总排放量(吨)五、环保部门意见□同意分配,核定分配量:(吨)□不同意分配经办人: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的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有效数字。
2.本项目填:对于新建项目是指整个项目的数据,对于改扩建项目是指改扩建之后整个项目的数据。
3.改扩建项目填:仅改扩建项目填写,是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前的相关数据。
4.申请分配量:新建项目指整个项目的VOCs有组织排放量,改扩建项目指改扩建后的需分配量。
5.项目总排放量:是指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后整个项目的VOCs有组织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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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门 4000 套
二、VOCs来源情况
序号 有机原辅材料名称
主要成分 使用量(kg/年) 使用工序
1 油性油漆 有机溶剂、树脂、颜料以及辅料 2500 (迁扩建前2000) 喷漆、烘干
2 稀释剂 甲苯、二甲苯和其它溶剂 2500 (迁扩建前2000) 喷漆、烘干
3 水性油漆 聚氨酯树脂、乙醇、钛白粉等
-本项目排放量(吨)1.131=
以新带老增加可用量= 削减量 2.040(吨)÷5 = 0.408(吨)
以新带老增加可用量(吨)0.408 –改扩建部分排放量(吨) 0.127 = 0.281 (吨)
需分配量 0 (吨) 增加VOCs工序项目填 增加VOCs工序 贴皮工序:贴皮机增加3台,冷压机增加4台
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新建 √改扩建 □转产 √搬迁 □其他变更
单位名称(公章): 行业名称 木质家具制造业 审批权限 □ 镇(街道)√区
单位地址: 镇(街道办) 居 (村)委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年生产总值 500万
项目属性 □ 一般行业 √特别控制行业 年生产天数 300天 每天生产小时数 8小时
8000 (迁扩建前6000) 喷漆、烘干
4 白乳胶 聚醋酸乙烯胶粘剂 800(迁扩建前500) 压板、贴皮
序号 VOCs产污设备 数量 序号 VOCs产污设备 数量
1 喷枪 6支
4 拼板机 6台
2 水帘机 3台 5 冷压机 4台
3 烤漆房 3个 6 贴皮机 3台
三、VOCs排放量
排放系数选择 □ 环评数据 √ 省排放系数 □ 市排放系数
【(2000(kg)×0.65/1000+2000(kg)×1
/1000+6000(kg)
×0.14/1000)】×收集效率90%×(1-处理效率15%)= 3.167(吨)
压板工序:白乳胶原使用量×排放系数:500(kg)
×0.008/1000=0.004(吨)
原总排放量:3.167+0.004=3.171吨
产生量 原辅材料使用量 300 (kg)×排放系数 0.008 /1000= 0.0024(吨)
处理量 产生量(吨) \ ×收集效率(%) \ ×处理效率(%) \ = (吨)
排放量 产生量(吨) 0.0024 × 收集效率(%)90= 0.0022 (吨)
申请分配量 0.0022 (吨)
项目总排放量 1.133(吨)
处理量 产生量(吨) 5.245 ×收集效率(%)90×处理效率(%) 87.25 5.249 -处理量(吨) 4.118 = 1.131(吨)
以新带老项目填
规模变更
水帘机增加1台,烤漆房增加1个,喷枪增加2支 原VOCs治理设施:水喷淋
原排放量
喷漆、烘干工序:油性油漆、稀释剂、水性油漆原使用量×排放系数:
排放系数 油性油漆:0.65kg/kg原料 水性油漆:0.14kg/kg原料; 稀释剂: 1kg/kg原料 白乳胶:0.008kg/kg原料;
对应工序 喷漆、烘干 喷漆、烘干 喷漆、烘干 压板、贴皮
VOCs治理设施 变更前:水喷淋 变更后:水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 处理效率(%) 水喷淋:15%
改扩建部分 排放量
喷漆、烘干工序油性油漆、稀释剂、水性油漆增加使用量×排放系数: (500(kg)×0.65/1000+500(kg)×1 /1000+2000(kg)×0.14/1000)× 收集效率90%×(1-处理效率87.25%)= 0.127(吨)
以新带老数据
削减量=原项目排放量(吨)3.171 2.040(吨)
3、以新带老削减增加可用量:家具、印刷特殊控制行业需要计算削减 量后除以5为新增可用量,其他一般行业削减量等于增加可用量(特别 控制地区削减量后除以2为新增可用量); 4、本项目申请量:新建项目指申请的VOCs分配量,对于扩建项目指以 新带老后增加的VOCs分配量;
五、环保部门意见
镇街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分配 □ 不同意分配
□ 不需分配
核定分配量:
(吨)
经 办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区环保部门意见:
□ 同意分配 □ 不同意分配
核定分配量:
(吨)
经 办 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以新带老项目:指增加同种VOCs设备或工序,并有VOCs削减; 本项目:项目是对新建指新建数据;对于“以新带老”项目,指改扩建 后,除新增工序的项目的数据;
低温等离子:70% 活性炭吸附:50% 收集方式 喷漆、烘干:密闭车间、集气管道高空排放; 压板、贴皮:收集排放
四、项目数据
本项目填 产生量 喷漆、烘干工序:油性油漆、稀释剂、水性油漆使用量×排放系数: (2500(kg)×0.65/1000+2500(kg)×1 /1000+8000(kg)×0.14/1000) =5.245(吨) 压板工序:白乳胶使用量×排放系数:500(kg) ×0.008/1000=0.004(吨) 总产生量:5.245+0.0064 = 5.249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