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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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信息化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计算机管理,根据省厅、省局、市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计算机管理人员负责技术保障。
第三条我局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管理,运行管理员应选派计算机应用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对每台计算机应根据岗位指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
第二章计算机设备管理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现有计算机设备资产管理;
(二)新购设备的申请、采购和领用;
(三)上级下发设备管理;
(四)设备的安装、维修和升级;
(五)耗材和配件的管理;
(六)设备的回收、调拨、报废等。
第六条计算机设备资产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收发器等。
(一)每台计算机设备应根据使用情况指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填写设备标签,并将设备标签贴于醒目位置。设备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如确因人员调整或工作需要变更用途,需送办公室备案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每年对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组织一次清查。
(二) 我局服务器由计算机管理人员集中管理,服务器的管理单位是办公室,以后如果系统扩展人员分工,则应责任到人。所属各单位服务器的管理单位是各使用单位,管理人由各单位的运行管理员担任。
(三) 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的管理单位我局为各科室,所属各事业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或科室。设备管理人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专用设备使用人为设备管理人;共用设备(共享的打印机、多人共用的电脑)由单位领导指定一名使用人员担任。
(四)不间断电源(UPS)分用于微机的小型UPS和用于服务器与系统的UPS。用于微机的UPS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由UPS连接的台式电脑(微机)确定。用于服务器与系统的UPS 的管理单位为服务器与系统所在的单位,我局为办公室,所属各单位为部门或科室;管理人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担任。
(五)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收发器等设备,其管理单位我局为设备所在科室,所属各单位为设备所在部门或科室,管理人由各单位运行管理员担任。
第七条新购设备的申请、采购和领用。
(一)作为系统运行平台的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线调制解调器(CABLE MODEM)、收发器、大型服务器和用于服务器与系统的UPS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根据业务需要统一安排。本章所指的新购设备主要包括小型服务器、台式电脑(微
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用于微机的不间断电源(UPS)、扫描仪、刻录机等。
(二)需新购设备的单位必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局长批准后进行采购。各单位提出的新购设备申请中,必须明确所申请设备的使用岗位、申请理由、以及所属管理单位和管理人。
(三)各单位计算机设备领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备案。设备领用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设备领用人带回作为设备领用依据,一份由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依据,一份由计算机管理人员留存。
第八条由上级部门直接下发或其它单位划拨到我局的计算机设备,在统一配置的基础上用于接收单位设备更新。各单位在接收设备后及时将调拨单和设备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人员,接收设备按新购设备办理记帐和领用手续,被更新设备办理回收手续。
第九条设备的安装、维修和升级。
(一)作为系统运行平台的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HUB)、线调制解调器(CABLE MODEM)、收发器、大型服务器和用于服务器和系统的UPS的设备安装和维修由计算机管理员协同计算机公司统一负责。本章所指设备安装和维修主要为小型服务器、台式电脑(微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用于微机的不间断电源(UPS)的安装和维修。
(二)新购设备安装包括系统安装和现场安装两个部分。系统安装由计算机管理员负责设备随机资料由各部门管理。现场安装由各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完成。现场安装工作中确有困难的,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总体负责,各科室、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协助。
(四)各类设备的升级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统一进行,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升级的,我局机关由设备所在科室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各单位由该单位统一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各单位提出的设备升级申请,必须明确升级设备的使用岗位、管理单位、管理人、升级原因。
第十条耗材和配件的管理。
(一)耗材主要是指打印机的色带、墨盒、硒鼓、软盘、光盘等,办公室负责我局各科室计算机耗材的采购和领用工作,所属单位的耗材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配件主要指鼠标、键盘、内存条、硬盘、显卡、网卡、网线、RJ45头等。计算机管理员根据使用情况提出配件的采购申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办理领用手续。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件的领用工作,并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备案。
(三)鼠标、键盘、内存条、硬盘、网卡等用于计算机维修和升级的设备,原则上以旧换新,并记录相关设备名称、设备管理人、管理单位、更换日期和领用人。
第十一条设备的回收、调拨和报废等。
(一)设备的回收可由各单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根据设备情况统一安排。
(二)各单位提出的回收设备申请中,必须明确申请回收设备的使用岗位、设备所属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申请回收理由。由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进行的设备回收,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提供明确设备名称、管理单位和管理人的回收清单,报局领导审批后统一办理。
(三)设备的调拨包括单位内部调拨和单位之间调拨。单位内部的设备调拨必须送办公室和计算机管理员备案,单位之间的设备不允许直接调拨。如确需跨单位调拨的,应先由办公室从调出单位回收设备,经计算机管理员检验后再下发到新的使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