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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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要求,为有效监控我公司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公司均衡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省级网络数据中心、市级网络数据中心、公司产量监控系统组成,是运用数字化称重和网络传输技术,对煤炭产量实施监测,实现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煤炭产量信息动态统计、汇总和监管。

第二条我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必须具有MA标志,生产厂家必须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信息中心备案、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登记。

第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公司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计量调校;生产调度室负责检查检验产量监控系统的计量误差,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调校组织工作,对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负责向企业管理部递送煤炭产量报表;生产技术部负责核定我公司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批准;企业管理部负责向集团公司、阳泉市煤炭工业局等上级机关报送煤炭产量报表;机电区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供电设计,机电队负责施工;使用队组负责产量监控系统的看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五条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与系统生产商(承建商)联系协调,确保系统数据接口、数据格式的统一。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联网端口,供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连接。

第六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建立产量数据中心,配备专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设施,以B/S模式构建监管平台,通过煤炭专网存储和管理上传煤炭产量数据。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七条产量监控系统中心站设置在调度指挥中心,必须24小时不间断运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设置专职人员管理、维护、操作产量监控系统。

第八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产量监控系统安装布置图;

(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三)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四)监控信息上报管理制度;

(五)监控信息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员、维护工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八)产量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第八条信息汇报

(一)产量监控系统信息分产量数据信息和系统运行异常信息。产量数据信息

指当班原煤产量数据、月累计量数据、年累计量数据、井口皮带机视频信息等;系统运行异常信息指系统工作异常(通讯故障、设备故障、数据上传网络故障)、计量异常(流量为0或者流量超上限、计量超误差10%)、输煤异常等。(二)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应确保煤炭专网稳定运行,系统联网正常。产量实时数据、井口皮带运行视频信号要上传到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三)产量监控系统值班、维护人员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系统出现异常信息,地面中心站必须声光报警,机房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室进行汇报,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信息填写在《故障登记表》,记录在案。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内报告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四)出现数据上传网络故障,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向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并通知监测监控信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查明原因,组织处理。

(五)因检修产量监控系统或者检修与产量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造成产量监控系统中断,必须报生产调度室批准并向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汇报。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中断产量监控系统超过2天以上(含2天),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以书面形式上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六)产量日(班)报表应有生产调度主任、分管生产调度室的副总经理签阅,产量日报表报送生产调度室、衔接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七)生产技术部应根据我公司开采煤量、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报阳泉市煤炭工业局核对批准。

第九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应定期调整产量监控系统零点,生产调度室发现产

量监控系统测量数据与实际数据误差超10%,由生产调度室牵头,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实物标定,标定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超能力生产的界定和报告流程

(一)我公司核定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根据《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规定,核定我公司产量监控系统日生产能力为3636吨(年生产能力÷330d),核定月生产能为109080吨(日生产能力×30d),核定时生产能力为227吨(日生产能力÷16h)。

(二)当时、当日、当月、当年产量大于核定生产能力为超产,年产量大于年核定生产能力或者当月产量大于月生产计划的110﹪为严重超产。

(三)当系统发出超产或严重超产报警信号,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值班员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立即向生产调度主任汇报,同时由生产调度值班员汇报公司值班领导、衔接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限产或停产,直到符合要求,解除报警。

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数据上传网络是煤炭专网,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十二条产量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要及时更新产量监控系统主、备机、服务器等计算机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监测监控信息中心要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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