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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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浙人社发[2012]35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机关驻浙单位、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在杭省部属用人单位及省级机关驻省外机构,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原则上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规定执行,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在杭省部属用人单位及省级机关驻省外机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其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7.未足额参保责任主体。第33条:用人单位未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差额部分费用。 8.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第35条:供养 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20周 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 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 政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六、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 1.第19条:劳鉴委8项职责;市劳鉴委可以委 托县社保行政部门鉴定。 2.第20条:劳鉴中心6项事务。 3.第22条: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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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1.延续了现行待遇政策规定,涉及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 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未参 保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次性一次性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多 次工伤待遇计发政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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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
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 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 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 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三、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 1.第5条:确定重点领域,开展宣传培训,加 强监督检查。 2.第6条: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和职 工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程标准。 3.第7条:工伤预防费按规定在基金中列支。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浙江工伤最新赔偿表

浙江工伤最新赔偿表

浙江工伤最新赔偿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江省对于工伤赔偿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浙江省最新的工伤赔偿表:
一、负有主要赡养义务的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赡养至本人15周岁以上至18周岁的亲属,补助金标准为20万元;
2. 赡养本人18周岁以上但未成年的亲属,补助金标准为30万元;
3. 赡养本人成年的亲属,补助金标准为40万元。

二、因工负伤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1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万元;
2. 2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40万元;
3. 3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0万元;
4. 4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0万元;
5. 5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0万元。

三、工伤职工因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低于当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高于当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

四、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若安全生产措施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有其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按照事故造成工伤职工受到的损失,由单位给予相应补偿。

以上为浙江省工伤赔偿最新标准,其中具体的赔偿金额会根据工伤程度、受伤时间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供而有所不同。

同时,工伤赔偿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

在享受工伤赔偿时,工伤职工应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014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2014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2014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2014关于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可以继续实行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省级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设区的市的市本级统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 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 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 * 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XXX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

我市自19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1、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和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除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外,原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统一执行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

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和费用负担问题。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如果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2023年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2018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浙政办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持续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监管为约束,以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全省参保范围、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确保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政策标准。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符合条件的上述各类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名册或参保人员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并严格落实“先参保、后开工”制度和动态实名制管理。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调控机制。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

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劳动者在认定为工伤之后,一般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来进行赔偿。

那么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2022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流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除此之外,还有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械费用。

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一至四级伤残还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还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流程:工伤赔偿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不签字盖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除此之外,还有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械费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 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

我省自1991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参保覆盖面依然偏窄,各地的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仍在逐年增加。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发布)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第6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大会常委委员会【发布时间】2017-09-30【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 4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预防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四章工伤认定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浙江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浙江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浙江一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和登记工伤事故。

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伤残赔偿金。

而浙江省作为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其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伤残的情况。

对于一级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按照浙江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定期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根据职工的一级伤残程度和当地的月人均工资确定的。

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程度的乘以当地月人均工资的60个月。

这一规定保障了一级伤残职工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应对伤残带来的生活困难。

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定期伤残津贴也是一级伤残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定期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程度的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这一规定保障了一级伤残职工在伤残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

总的来说,浙江省对于一级伤残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比较明确和合理的。

这一规定保障了一级伤残职工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度过伤残带来的困难时期。

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和登记工伤事故,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一级伤残职工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关爱。

浙江省最新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最新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最新农民⼯⼯伤赔偿标准是什么浙江省最新农民⼯⼯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浙江省最新农民⼯⼯伤赔偿标准是什么1.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次性伤残补助⾦标准:⼀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付伤残津贴标准:⼀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3.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4.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

《⼯伤保险条例》第三⼗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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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案例:
钱某是一家公司员工,家里与工作的厂区仅仅一墙 之隔。一天下午5:00下班后回到家中,在院子里发现工 作车间的窗户没有关,便找了一个凳子,站在凳子上关 窗户。结果因用力不当,造成窗户玻璃破损砸下来,使 身体多处受伤。于是申报工伤。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第 586 令公
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关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 构建了政府工作平台 突出了工伤预防工作 加强了工伤基金管理 规范了工伤认定政策 界定了劳鉴工作职责 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恢复了单赔政策规定 优化了经办服务方式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案例: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算工伤吗?
某机械厂的车工,上班期间完成了加工任务后,用 剩余的圆钢加工哑铃,想拿回家锻炼身体用,可是一不 小心哑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 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当事人认为是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但这 不是工作原因。他完成了工作任务后可以休息,也可以 报告车间主任再领受其他工作任务,而他为了私人原因 去做哑铃,属于工作时间干私活,所以不属于工伤。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二、工伤认定
5.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 (3)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 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4)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 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 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一、工伤基金管理 1. 第10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 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2.第11条:次日生效。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二、工伤认定 1.第12条:延展了职工方申请权。 2.第13条:职工方在30天内提出申请,此前 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第14条:规范了工伤认定受理权。 4.第17条:劳动人事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决 定之间关系处理原则。
单位认为:钱某已经下班回家,事故发生不是工
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理解要点:员工工作结束后关上门窗,是工作职责的
一部分。当天下班由于疏忽忘记关上窗户,钱某是为了 公司安全利益着想,实施了在家中的关窗行为,应该视 为从事收尾性工作。 工作场所不应狭隘理解,既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 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等, 即与工作有关的不特定的区域,并且与劳动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二、工伤认定
5.第18条:对工伤认定范围的补充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 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 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单位:陈某虽为其职工,但事故当天他去县城校油泵并未经 值班主任或厂领导安排或同意,属私自外出;杨某不属于本单位 职工,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厂里提供叉车维修服务,每次服务 后厂里及时给付劳务费,双方系临时劳务关系。两人均不应被认 定工伤。 调查:陈某与杨某事故当天去县城的唯一目的就是校油泵,油 泵维修店及厂门卫可以证实。并且为确保厂里工作正常运转,他 们二人在校完油泵后及时返回。杨某为叉车技师,同时服务于多 个石材加工厂,不属于该石材厂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认定陈某为工伤。同时,工作人员对杨某家属做了细 致解释工作,由其撤回杨某工伤认定申请,转向石材厂要求民事 赔偿。
工作原因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案例:
2013年6月一天下午,桐庐XX五金厂质量检验员陈某 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发现同厂职工姚某生产的锁存在质 量问题,便找到正在宿舍休息的姚某,要求其回车间进 行返工。姚某告知陈某,其下午休息,有事等第二天上 班再说。陈某听到后返回车间,后又再次来到宿舍要求 姚某回车间返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陈某先行动手打 了姚某一耳光,从而引发双方的肢体冲突,导致陈某左 眼受伤。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理解要点:
陈某的工作职责是产品检验,当发现产品质量存 在问题时是否需要生产人员及时返工应由车间主管或 厂领导决定,因此其要求姚某放弃休息回车间返工并 非其工作职责。特别是他在第一次去宿舍时姚某已经 明确告知等第二天上班再处理的情况下,再次要求姚 某回车间返工并先行动手打人这一事实与履行自身职 责无关。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案例:
陈某是一石材厂叉车工。一天在上班前的预备工作中,他发 现自己所驾驶的叉车发生故障无法启动,于是就找到常年为厂里 提供维修服务的技师杨师傅进行维修。检查发现叉车的油泵故障 ,需要去外面的维修店校正油泵。不巧的是当天值班主任有事请 假不在,陈某就给厂领导打电话,又没有联络上。为了不影响正 常生产,陈某自行决定去外面修理,并邀请杨师傅一同驾驶摩托 车带着油泵去维修店。修理完后,在返回的途中,遇到交通事故 ,杨师傅当场死亡,陈某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杨、陈两人均无责任。 两人家属均提出工伤认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四)患职业病的;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鉴定书的,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 实。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保科 叶卫星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64 号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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