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我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对单位基本会计账户上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将往来款项清理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安排,狠抓落实,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财会人员为成员的往来款项清理小组,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
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及时制定我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清理工作阶段实施方案,落实清查责任人,对我会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统计。
二、往来款项清查范围清查范围包括我单位各种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
三、往来款项清理情况至XX年12月,县残联账面反映暂付款共计14.86万元,其中XX年6月至XX年12月净增加1.07万元,目前,已全部入账,XX年6月以前的13.79万元已用于支付宣传费、无障碍设施改造费用等;应付款11.55万元,其中XX年6月至XX年12月净增加0.02万元,其余11.53万元为XX年前遗留贷款等。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方向根据往来款项清理结果,在XX年以后,我单位产生的债权债务权责明晰,并已全部化解,XX年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财务人员变更、相关制度不健全,从而未得到有效清理,并且越压越久。
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核查。
逐笔逐项分析,对账龄长、余额大、往来频繁项目要具体分析,逐一与对方单位或个人核对;对有争议的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及时清理。
在核准数字、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做到该收的收、该付的付,该列支的列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要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法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项目。
(二)便民。
以缴纳义务人为中心,为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多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三)高效。
以提高效能为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防范监管风险。
(四)稳妥。
目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项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主要任务(一)理顺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全省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记录、汇总、核对,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征缴非税收入。
(二)明确地税部门的改征范围。
地税部门在负责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9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具备条件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
转发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综 (0 0 2 4号 ) 规 定 , ( 2 1) 0 的 现 就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f 下 以 简 称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宜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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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水 利 厅
皖水财 函[0 0 20号 2 1]8
转 发 关 于 省 直 行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应 当 按 照 省 物 价 局 、 省 财 政 厅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 付票据工本 费 。 支 5省 直 垂 直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 由其 主 管部 门统一到省财政 厅综合 处办理领购 手续 。
切 实 做 好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启 用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安徽省财政厅文件
财 综[0 0 2 2 1 ]5 1号
关 于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使 用 管 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省直各单位 : 根据省 财政厅 《 发财政 部关 于印发< 转 行
2首 次领 购 资 金往 来 结 算 票据 , 持财 政 票 . 需 据《 准购 证》, 并提 交 领购 申请 函 。申请 函 应详 细 列 明本 单 位 使 用 资 金 往 来 结 算 票 据 的 具 体 项 目 和 范 围。 省财 政 厅 按 照规 定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资 对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 号2010-01-28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05•【文号】财综[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五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管理,在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乱收费、乱开票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将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往来款票据使用及管理主体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往来款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往来款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主管部门,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各类用票单位进行往来款票据的日常发放、审核、核销与监督检查。
二、财政往来款票据的适用范围1、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代收水电费、借还款、工会费、房租费、代办费及其它代收代付的款项。
2、上下级之间资金划拨:如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
3、单位之间预收预付的往来结算款项。
4、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及临时代保管各种款项。
5、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税务局等退回给单位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6、学会、协会、学校、幼儿园等接受个人的小额赞助费(一般在3000元以下)。
7、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款票据的款项。
三、不能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代替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事项(一)下列事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
2、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3、主办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展位费等。
4、信息技术咨询费、科研技术协作费、课题费(上级拨入或财政补助的除外)、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费及版面费。
5、除按规定举办的资格类及职业技能培训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其它培训项目收费。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停车场等对外承包取得的经营收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昆财行〔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行〔2024〕35号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部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全市代表大会外,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会议以召开形式划分为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
线上会议是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
20xx年退休女性统一55【穿破4双鞋――退休法官较量“缓刑考察费”】历时8个月,穿破4双鞋子,调查了31个村寨、220多户家庭,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刑庭原副庭长谭开能铆足了劲和法院领导班子“对着干”,收集了40多份有力证据,揭开了一个惊天黑幕:永善县法院大发缓刑财――要想判缓刑,先交缓刑考察费!20xx年3月20日,云南省高院的各级领导分别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昭通市中院和永善县法院主动清退所有缓刑考察费,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随后昭通市中院成立调查组,查实永善县法院共收取40人缓刑考察费14.85万元,并责成永善县法院全部清退。
20xx年4月9日,记者赶赴云南永善,对谭开能揭黑幕的经过进行深入采访。
突闻怪事:判缓刑要交缓刑考察费20xx年3月10日上午,一位不速之客推开了已退休的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原刑庭副庭长谭开能家的大门。
不速之客名叫李家华,是谭开能下乡办案时认识的一名乡干部。
李家华登门的目的是为了向谭开能借钱。
他的一个亲戚骑摩托车撞死了一个老太太,被永善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令人奇怪的是,今天上午法庭刚宣判完,法官就让他交5000元缓刑考察费。
李家华不明白什么叫缓刑考察费,壮着胆子问法官:“这缓刑考察费是干啥子用的?能不能少交一点?”“干啥子用?缓刑期间我们要随时抽查他的表现,不花钱行吗?!”李家华总觉得这5000元交得不明不白,但又怕法官一生气给改判了,那就冤了。
李家华身上只有4500元,他决定找谭开能借500元,顺便跟他打听一下这缓刑考察费是怎么回事。
在李家华的印象里,谭开能是个正直的法官,他不会骗自己。
听完李家华的叙述,谭开能惊得半天说不出话来。
谭开能1980年到永善县法院工作,仅在刑庭副庭长岗位上就干了18年,大大小小的案件办过不知多少起,从没听说过判缓刑要交缓刑考察费。
谭开能带着李家华来到永善县法院立案庭,对工作人员说:“缓刑考察费不能收!这样做是违法的!”对方说:“这是院领导决定的。
2023税收自查报告
2023税收自查报告2023税收自查报告1某某地方税务局:我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金融企业。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等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行于1985年2月28日正式批准成立。
设有营业网点、综合办公室、个人业务部、运营财会等部门。
我行遵循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
我行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
根据贵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前约谈通知》吉地税稽约通【】795号的文件精神,我行于4月12日至16日,对我行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的地方各税和“三金一费”情况及开具、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我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我总行开发的“新会计核算与报告系统(IFAR)”软件功能强大,营业税的各项收入,都由系统自动生成,准确率高,因而计税基础数据非常准确。
1、我行不存在各项应纳营业税收入长期挂账,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2、我行不存在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账单费等不全额计缴营业税的情况。
3、不存在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4、不存在超过税法规定逾期贷款利息不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的情况。
5、不存在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的情况。
6、不存在购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7、不存在发生贴现收入,不按规定缴税的问题。
8、不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不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的问题。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云财非税[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0)10号2010年6月28日)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非税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使用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查同意。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下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的票据监管责任;情况特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向财政部门领购;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领购。
三、《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样附后)于2011年1月1日启用,2010年12月31日前沿用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项目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自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已领购使用及库存的原版《云南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清理登记造册,于2011年3月3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核销。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未经财政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我省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琼财综[2003]1420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琼财综[2003]1420号2003年12月5日)为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代收费的票据使用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内部职工代收的房租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报刊杂志费、卫生费、集资建房费等代收费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转账(电汇),一律使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费专用发票》,不得继续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缴款书》。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自管房、铺面出租(外租)等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如大学、中小学、幼儿园、非强制性培训班等)和医疗机构等单位收费时使用的票据,以及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使用的相应发票由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和监管,省财政部门不再印制上述收费票据。
原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海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收费票据》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医疗机构电脑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逾期一律作废。
各级政府与社会力量合资(含利用无形资产)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收费,继续使用《缴款书》实行银行代收。
三、税务发票领购程序为:(一)已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可直接凭《税务登记证》和《发票购买手册》等相关资料,到同级地税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收缴规范津贴补贴后省直机关自筹收入的通知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从2008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省直机关津贴补贴资金已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53号)、《关于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相关资金收缴问题的通知》(云财库〔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原各单位各项自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收缴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纳对象缴纳对象:已经规范津贴补贴的省级国家机关(含驻州、市、县、区的垂直管理单位)、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以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省本级事业单位。
二、收缴范围(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指缴纳对象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房屋、铺面、场地等)和无形资产,通过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净收益。
(二)下属单位上交收入。
指缴纳对象下属单位上交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三)广告收入。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五)未明确资金存款利息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财政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三、缴款方式和账务处理(一)缴款方式缴纳对象缴款时根据各收入项目性质按当年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归类填列。
上缴收入时,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中:执收单位编码填“单位财政编码”。
收款人填“云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省级273010,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云南农业大学账务处理规定
云南农业大学账务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及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经济责任制原则。
经办人对业务的真实性、票据的合法性负责;购买实物的,所在部门验收人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的质量和数量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凭证上签字,对报销业务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财务处对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在以后各级审计、税务、物价和财务检查中,凡发现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部门经费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审批,原则上学院由学院院长担任,行政职能部门由一把手担任。
三、授权审批原则。
为了便于各单位有效开展工作,科学管理,允许实施分项目授权审批经费,由各部门提出经费审批授权方案,交财务处执行。
四、回避原则。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业务经办人为经费负责人本人或其配偶时,使用部门经费的,须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使用项目经费的,经费负责人审批后还须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章审批权限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按经费类型划分审批权限。
经费审批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按经费预算及使用范围进行审批。
按照《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发【2018】41号)的规定,除经过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通过的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外,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资金支付须提供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5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须提供校党委会会议纪要。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部门预算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经费(一)教务处设立的教研项目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科技处设立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学院或部门设立的研究项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横向和纵向科研经费:1万元以下由课题主持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由课题主持人签批后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课题主持人签批后报科技处、财务处审批。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2]10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领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02]103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要求,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做好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购买、使用及核销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收据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外省市在沪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统一收据使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以及按国家规定接受的捐赠。
统一收据不得用于属收费性质的各项收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用统一收据收取属应税项目的收入。
三、《统一收据购用证》的管理1.统一收据实行《统一收据购用证》制度。
《统一收据购用证》实行定期换发,一般3年换发一次。
2.单位第一次办理或换发《统一收据购用证》,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及机构性质文件,并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申请表》,凭核准的申请表领取《统一收据购用证》。
3.《统一收据购用证》是单位向财政部门购买统一收据的惟一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统一收据的管理1.统一收据实行集中印制、分级管理。
统一收据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并在统一收据的收据联套印“上海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字样,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单位申请购买统一收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管理的单位向市票据中心办理申购;区、县所属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办理申购。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财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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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
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收据审批权限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