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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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积极性,推动实践教学的改革,特制订本办法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一章竞赛类别学生专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竞赛四类.第二章竞赛组织与管理第一条竞赛领导机构学校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筹备和实施。

组长:分管校长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成员:教务处实践教学干事、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管理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正、副主任由教务处正、副处长分别担任。

第二条竞赛的管理1.竞赛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审批参赛项目和承办人员及场所。

(2)负责竞赛奖励的评审工作。

(3)负责审批各类竞赛经费的预算与结算、竞赛设备和耗材的筹办。

2.教务处职责(1)负责竞赛项目的申报及竞赛组织工作;(2)组织各类竞赛和集训。

(3)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转发上级来文、组织参赛人员的报名。

(4)负责申报竞赛经费的预算和经费使用。

(5)负责对竞赛获奖的统计、上报和表彰工作。

(6)负责对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的审核和计发。

(7)组织竞赛工作的总结交流.(8)负责竞赛结果的公布及资料的归类存档。

3.教研室职责(1)负责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选拔参赛人员、制订竞赛集训计划,上报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3)负责收集竞赛有关资料,安排竞赛集训场所,实施竞赛集训.(4)负责协调解决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竞赛活动与正常教学的冲突.(5)负责竞赛集训、模拟竞赛等各项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

(6)负责组织校级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

(7)负责竞赛集训、模拟竞赛所需设备、耗材的采购工作。

4。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职责(1)负责实验实训室设备维护、保养及耗材管理工作.(2)负责集训期间实训室培训安排工作。

(4)协助教研室主任完成竞赛集训、模拟竞赛等各项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第三条奖励办法为使我校职业技能实际操作水平不断提高,增强教师和学生的动手能力,促使学校在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能取得好的成绩,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对在各级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进行奖励。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一条裁判员队伍是体育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裁判员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另设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三条申请技术等级的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本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熟悉本项运动技术;执行裁判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身体健康,符合本项目对裁判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级裁判员(一)精通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全国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并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水平。

(三)具有训练一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四)掌握一门通用外语,熟悉该项外文竞赛规则和裁判术语。

第五条一级裁判员(一)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该项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二)在省级或相当省级竞赛中能胜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三)具有训练二级以下各级裁判员的能力。

第六条二级裁判员(一)熟悉该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

(二)在县级或相当县级比赛中能担任正、副裁判长职务。

第七条三级裁判员懂得该项竞赛规则,并基本上能正确运用,或经过当地体委举办的裁判员训练学习,能担任市、县级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八条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应由本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当地该项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小组)签署意见,报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委审批。

第九条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必须符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该单项运动协会关于对裁判员的年龄规定。

第十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裁判员由省、市、自治区体委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地(市)、县体委批准授予。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职技鉴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工作,加强对竞赛裁判人员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办法通知抄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领导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2009年8月12日附件: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社体字〔2019〕555号全国桌式足球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桌式足球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桌式足球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桌式足球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全国桌式足球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可的国际桌式足球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条委员会或其认证机构负责对各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桌式足球协会,可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桌式足球协会,可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有关桌式足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符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八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九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一、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二、能够掌握和运用桌式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一、至少2次担任县(区)级及以上桌式足球比赛裁判工作;二、任桌式足球三级裁判员满1年;三、能掌握和正确运用桌式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掌握基本编排方法;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按照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与国家局(总公司)进行培训、认证后,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和证卡,并对烟草行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裁判员的培训、认证、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由部鉴定中心和国家局(总公司)负责。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

第二章裁判员申报与认证第四条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具有两次以上执裁烟草行业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

第五条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参加国家局(总公司)和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确因执裁工作需要,但本职业(工种)又未进行过考评员资格认证的,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局(总公司)根据相应的考评员资格条件进行遴选,申报参加国家局(总公司)和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

第六条裁判员参加培训后,经国家局(总公司)和部鉴定中心考核合格,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

第三章裁判员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裁判员可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烟草行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二)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裁判员更新知识培训;(三)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五)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六)对裁判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检举权。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0•【文号】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5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家体育总局将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步伐。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国家体育总局二○○六年七月十日国家体育总局行政执法项目(共35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一)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38项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第十条具体实施:竞技体育司后备人才处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7项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二具体实施: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执法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第八条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实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职责:1.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2.审查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1999.11.22•【文号】•【施行日期】1999.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四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必须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批准。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协助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成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在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代章)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军总装备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进行培训、认证后,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和证卡,并对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裁判员的培训、认证、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由部鉴定中心负责。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具体负责。

第二章裁判员申报与认证第四条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具有两次以上执裁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

第五条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审核,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确因执裁工作需要,但本职业(工种)又未进行过考评员资格认证的,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相应的考评员资格条件进行遴选,申报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09.23•【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5年9月23日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柔力球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证全国柔力球竞赛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柔力球各类竞赛活动中裁判员的管理。

二、裁判员的等级与职责(一)裁判员等级全国柔力球裁判员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二)各级裁判员职责1、国家级裁判员(1)承担全国性重大柔力球赛事的裁判工作。

(2)参与制定柔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修订工作。

(3)负责对一级裁判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一级裁判员(1)在省级及以上柔力球赛事中担任裁判工作。

(2)协助国家级裁判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3)对二级裁判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3、二级裁判员(1)在市、县级柔力球赛事中担任裁判工作。

(2)协助一级裁判员进行相关工作。

4、三级裁判员(1)在基层柔力球赛事中担任裁判工作。

(2)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执裁水平。

三、裁判员的选拔与注册(一)选拔条件1、热爱柔力球运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熟悉柔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备相应的裁判技术和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裁判工作的要求。

(二)选拔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裁判员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基层推荐:由所在单位或体育部门进行推荐。

3、培训考核:参加相应等级的裁判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4、审批注册:经审批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

(三)注册1、裁判员需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

2、注册时需提交个人信息、执裁经历等相关资料。

四、裁判员的培训与考核(一)培训内容1、柔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更新与解读。

2、裁判技术和执裁技巧。

3、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

(二)培训方式1、集中培训:定期组织集中培训。

2、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培训。

(三)考核1、理论考核: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掌握程度进行考核。

2、实践考核:通过实际执裁情况进行考核。

五、裁判员的调配与使用(一)调配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辽人社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推进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1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赛体系第三章竞赛计划第五章竞赛集训第六章激励政策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辽宁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进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23〕1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密切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对标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辽宁省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省技能大赛”)为龙头、行业和地方竞赛以及专项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竞赛为基础的竞赛体系,不断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法和公正裁决。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提高体育竞赛的质量和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裁判员的选拔与培训裁判员的选拔是确保裁判队伍质量的重要环节。

国家体育总局会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通常,选拔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体育专业知识、裁判经验、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在培训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会组织各级各类的裁判员培训班。

这些培训班涵盖了竞赛规则、裁判法、判罚技巧、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的培训,使裁判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二、裁判员的注册与认证为了对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裁判员注册制度。

裁判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注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裁判等级、执裁经历等。

经过注册的裁判员,将获得相应的认证。

认证是对裁判员资格的确认,也是其能够执裁相应级别和类型体育竞赛的依据。

三、裁判员的职责与权利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公正、准确地判罚比赛中的各种情况。

同时,裁判员还要维护比赛的秩序,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裁判员拥有相应的权利,如在比赛中做出判罚决定的权利、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等。

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则和法律的框架内,不得滥用。

四、裁判员的考核与评价为了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国家体育总局会对裁判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考核内容包括执裁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裁判员晋升、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裁判员提高自身素质。

而对于存在问题的裁判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执裁资格甚至吊销裁判证书等处罚。

五、裁判员的纪律与道德规范裁判员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管理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管理办法

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管理办法为贯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公开、公平、公正的比赛原则,促进大赛成绩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特制订成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组织分工(一)参与大赛赛项成绩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裁判组、监督组和仲裁组等。

(二)裁判组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设裁判长1名,全面负责赛项的裁判管理工作并处理比赛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三)裁判员根据比赛工作需要分为检录裁判、加密裁判、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检录裁判、加密裁判不得参与评分工作。

检录裁判负责对参赛队伍(选手)进行点名登记、身份核对等工作;加密裁判负责组织参赛队伍(选手)抽签并对参赛队伍(选手)的信息进行加密解密;现场裁判按规定做好赛场记录,维护赛场纪律;评分裁判负责对参赛队伍(选手)的技能展示、操作规范和竞赛作品等按赛项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四)监督组对裁判组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竞赛成绩抽检复核。

(五)仲裁组负责接受由参赛队领队提出的对裁判结果的申诉,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

二、成绩管理基本流程参赛选手进入赛位,赛项裁判、工作人员进入比赛场地,严禁私自携带通讯、照相摄录设备等。

如确有需要,由赛场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赛项可根据需要配置安检设备对进入赛场重要部位的人员进行安检,可在赛场相关区域安放无线屏蔽设备。

三、检录抽签(一)检录。

由检录裁判依照检录表进行点名核对,确定无误后递交检录单至监督人员处。

检录后,参赛选手凭参赛编号,隐匿个人身份进入赛场,不得携带违规物品。

(二)抽签。

由裁判长主持并管理结果、加密裁判组织实施、监督人员监督过程,其余人员均不得在场,整个抽签环节原则上需经两次加密。

有竞赛作品的需对竞赛作品进行再次加密。

(三)引导。

现场裁判负责引导参赛队伍(选手)至赛位前等待竞赛指令。

竞赛开始前,在没有裁判允许的情况下严禁随意触碰竞赛设施和试题内容。

四、成绩评定成绩评定是指根据竞赛考核目标、内容和要求对参赛队伍(选手)的竞赛表现和最终作品作出评价。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doc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doc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依照《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做好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工作,加强裁判员审批工作的监管,现将裁判员等级证书发放方案调整如下:一、证书发放单位裁判员等级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发放裁判员等级证书。

二、证书领取单位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领取。

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单位统一领取,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受理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证书发放程序(一)国家级裁判员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收到总局批文后,根据总局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证书,将证书内容填好后,携批文到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加盖钢印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二)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证书证书领取单位将《裁判员等级证书需求表》(盖省级体育部门公章)和一、二、三级裁判员审批文件等材料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竞技体育司审核后委托机关服务中心寄出空白证书,证书由审批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放至裁判员本人。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04.11.15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按照体竞字〔1999〕153号文件《关于下发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各项目裁判员的规范管理,严格申报审批程序,进一步做好裁判员的长远发展规划,现将规范裁判员申报审批等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上报的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中不能遗漏如下内容:(1)现有的裁判员等级,获得该等级的确切时间;(2)从事裁判执法的经历,包括比赛时间、地点、名称、担任的工作;(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章;(4)省级体育部门(申请部门)公章;(5)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考核部门)公章。

二、各项目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应附材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国家一级裁判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白底小2寸照片4张。

三、各项目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必须以中心的名义上报请示,不能以协会的名义上报,总局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度共计审批四次。

四、各项目应依据自身特点制定本项目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尚未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应尽快制定,已经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应结合比赛实际进行完善,并将相关办法报送竞技体育司备案。

2004年11月15日附件: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姓名
项目
申请等级
年月日。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赛区(赛项)专家和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裁判人员的作用,规范赛项专家和裁判工作,确保大赛各赛项的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一)专家组组成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赛项执委会聘任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专家组成员为本赛项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同一专家不得跨赛项兼任,个别专家需要同时兼任高职和中职赛项工作的,须报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3.赛项专家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来自于企业的专家人数不低于1/3(同一赛项来自同一企业的专家不超过1人),专家组成员中须有一名来自赛项承办单位。

(二)专家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在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理论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流程,在全国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能在竞赛期间全身心投入专家工作。

(三)专家组职责赛项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设备拟定、赛项裁判人员培训、赛项说明会组织、赛事咨询、教学成果展示体验、赛事观摩、赛事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技术评点、赛事成果转化以及赛项执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

大赛专家不得同时参与不同赛项的专家工作。

专家组成员可兼任裁判长,但不能负责具体的裁判工作。

专家组组长所在单位不得参加本赛项比赛。

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赛题管理规定中的保密协议。

不得透露与赛项有关的任何涉密信息,不得以专家身份私下接受参赛单位和个人聘请咨询讲课,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专家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和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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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赛组办发[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在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ОО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军总装备部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员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进行培训、认证后,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和证卡,并对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裁判员的培训、认证、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工作由部鉴定中心负责。

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受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具体负责。

第二章裁判员申报与认证
第四条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
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具有两次以上执裁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

第五条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审核,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确因执裁工作需要,但本职业(工种)又未进行过考评员资格认证的,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相应的考评员资格条件进行遴选,申报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

第六条裁判员参加培训后,经部鉴定中心考核合格,可颁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

第三章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裁判员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及省(市)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
(二)参加部鉴定中心组织的裁判员更新知识培训;
(三)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
(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六)对于裁判员队伍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检举权。

第八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竞赛组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工作;
(二)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评判方案的设计;
(三)配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四章裁判员管理
第九条职业技能竞赛筹备阶段应组织成立相应的竞赛评判委员会,负责选派和聘请竞赛裁判员,并报竞赛组委会审批。

第十条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委员会在赛前应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注册登记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裁判资格,并报竞赛组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裁判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十二条裁判员在执裁工作中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决赛活动结束后,裁判长应根据裁判员的执裁表现,在其证书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

第五章裁判员证书审核与注册
第十四条对裁判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部鉴定中心根据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评价意见,每两年对裁判员证书进行一次审核注册,审核注册时间一般为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

第十五条为提高裁判员专业素质和执裁水平,部鉴定中心会同裁判员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四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更新知识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裁判员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前,填报《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验申请表》,并将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及证卡一并送交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初审,由其统一报送部鉴定中心审核注册。

第十七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暂停注册:
(一)执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对竞赛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两年内因本人原因未担任任何裁判工作的;
(三)四年内未参加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裁判员须持有效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并佩带证卡方能参加竞赛执裁工作;未按时注册的裁判员,其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失效,并取消其执裁资格。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裁判员处分分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和终身停止裁判工作四种。

第二十条在执裁工作期间,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二)在重要比赛中,因主观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或漏判,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分,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部鉴定中心备案,同时向对裁判员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进行通报;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决定,由竞赛组委会报部鉴定中心批准,并由部鉴定中心发出通报。

第二十四条比赛裁判长应对裁判员受处分情况在其
证书内注明,以备查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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