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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 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它 营场所” 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 和“ 交易记录、 业务往来等事项” ,
对于提 高行政管理 效率, 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 人和 维 保护 法 其 必须有法律、 行政法规的依据, 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强制 法草案的出台,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日 益复杂, 新的社会 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 政府不得不增设 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
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 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 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 在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
济秩序、 城市 管理 规划和乡镇 建设、 环境与资源、 保护 分配社会 福 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害扩大的紧急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 利、 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 律、 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 ” “ 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 , 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 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草案对限制 ” 公民人身自 和进入公民 由 住宅


归属 、 高行政执 法者 自 提 身的素质和制定统一的《 行政强制法》 - r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 ,- q , ̄
关 键词 : 政 强制 ; 政 强 制制 度 ; 政 强制 法 行 行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1 D2.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35 2o )4— 04— 3 17 —56 (o 9 o 0 8 0
各机关之间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致行政强制
占公路的建筑或设施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但公路管理部门由 于许多主客观原因往往难以行使此种强制权。诸如此类的行政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目录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1)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2二、行政强制执行................................... .. (3)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 (3)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3)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3)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4)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4)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 (4)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6)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6)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 (6)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6行政强制措施................................... (6)2、即时强制................................... . (8)内容摘要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的、最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其在众多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表现得最为直接、最为明显,虽然这种强制行为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状态,但它很容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执行或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行政管理活动是否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研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问题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发面入手。

一、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模式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模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的而且行政相对人又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必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文件(包括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

[2]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一、行为强制,扣押、查封、吊销执照等。

二、人身强制,比如,行政相对人需要出境但未缴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后,出入境管理机构有权阻止其出境。

而太多数行政执行机关没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只有少数享有特权的行政执行机关除外。

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美国和法国是实施这种模式的代表,我国也是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

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

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

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

”[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

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非强制性”方式

1 55 ・
作用 于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 , 强制 实现与 , 『 事人 n 履行 义
务¥ l 的 内容 。 《 政 强 制 法 》 定 的 白 j制 方 式 包 括 : Ha l 行 规 撼 虽 第
制性 的 式 来 处 理 非强 制 性 方 式 所 针 对 的对 象 与 自觉 主 动
式, 从而创新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文试就“ 本 非强制 性方式 ” 及其运用问题提 出一些见解。


行 政强 制执行的方式与 “ 非强制性”的方式
1 . 行政强制执行 的方式 。我 围《 行政强制法》 2条第 3 第
款规定 . 行政强制执行 “ 是指行政机关 或者行政机关 申请 人 民法院 , 对不履行行 政决定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法 强制履行 义务 的行为 。从法律的这一界定可知 , ” 行政强制执 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 为。《 行政强制法》 l 第 2
行机关 不直接通过 自己的强力 措施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 而 力强制 , 促使其履行义务 的方法。”]5 15) 10 ( 直接强制与前述 间接 o 强制的方式 主要是两种 : 行政强制法》 1 即《 第 2条第 ( ) 1项规 由他人来代替履行义务 , 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直接 以实力
作 者简介 : 方世 荣(9 6 ) 男, 15 一 , 中南财 经政 法大学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或者滞 纳金 ; 2 划拨存 款 、 () 汇款 ;3 拍卖 或者依法 处理查 () 封、 扣押的场所 、 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 、 () 恢复原状 ;5 () 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上述这些方式按行政 法学 的 传统分类可分为问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大类型 : 第一 , 问接强制 的方式。间接 强制被学界认为是指 :执 “ 是通过其它间接强制措施达到强制执行 的 目的。”l 间接 Ip l5 (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组织、程序和规则。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1.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强制力的文件,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的一种手段。

2. 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权力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发展等多重功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2.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着审查并判决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等职责。

3. 其他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中。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 催告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过书面催告或通知等方式告知被执行人有关事项,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2. 查封、扣押程序: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

3. 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当公开拍卖,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1.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2.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如加强培训、完善监管机制等,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将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挑战。

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并积极探索新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讲稿(DOC 42页)

行政强制法讲稿(DOC 42页)

行政强制法讲稿(DOC 42页)2345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经过五审,最终行政强制法形成意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除代履行外,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实施。

2、限制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公民要寻找到“平衡点”——这是行政强制立法中的难点所在。

行政权力要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同时对权力的使用必须慎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6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

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过程,可见这部法律制定的难度。

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寻找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约束和赋权是行政强制法的两方面。

行政强制措施到底由谁来设定?这是草案审议中的焦点问题。

有专家认为,应该给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否则地方上的公共治理无法有效进行;而有的专家则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比较严厉的手段,设定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不能给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过梳理和分析发现,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2024年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了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寻求其完善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并就其完善提出建议。

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现状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缓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范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

三、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的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其次,有助于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此外,还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完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规范为了确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首先,应明确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了解决执行过程中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需要简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程序。

首先,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快案件处理速度。

其次,建立电子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在线办理,提高执行效率。

(三)加强监督与救济为了确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加强监督与救济机制。

首先,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和解过程进行监督。

其次,完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申诉渠道。

五、结论总之,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规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什么行政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具有双重性,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和人民法院这两个主体。

当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由于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会起到监督作用。

因此,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适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故意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执法手,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及时履行了行政决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而只有当行政相对人在客观上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且在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即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绝履行时,才可能引起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确保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添加、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义务,仅仅是使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有效的履行,从而保证实现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另外,在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时,还必须以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扩大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范围。

4、行政强执的手段可以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的手段相对平和,包括执行罚和代执行。

执行罚是不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而给当事人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代执行是当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直接强制形式较多,一般直接作用于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较常见的有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拘留、强制传唤等。

5、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义务转化为依据,如果将法律规范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就会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以期望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立法权一、引言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现状简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法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也逐步建立。

目前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总体说来,中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影响。

而只有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在源头上控制好行政强制。

但是,目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确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及非强制性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20 06年第 3期 ( 总第 9 7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 a o uzo nvrt f tncMioie P i sp yadsc l cec ) or l f i uU ie i r h i n ri n G h syo E t s( hl o h n oi i e o as n
NO 3 .
Jn 2 o u .0 6
论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马 良全
( 州民族 学 院 法 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要 :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制 一直是行政 法学争论 的焦点之 一。有人主 张按 照 大陆法 系国家的行 政 强制 我
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完全交给 行政机 关来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还有人 主张按 照英 美
“ 法律是特定 民族 的历史 、 文化 、 社会 的价 值和 一般 意
识与观念的集 中反映 。任何两 国的法律制度都 不能完全一 样。法律 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 。如果不经过某 种本土化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有权执行行 政机关享 有强 制执 而且 行权 的非诉行 政案件 。
综上 , 国的这一现行执行制度相对 于外 国是不 同的。 我
法系国家的行政 强制模 式即把行政 强制执 行权 完全 交给 司法机 关表构 建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 体制 。
笔者从 四个 方面展 开论述我 国的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应 定位 于现行 法律 规定的在 一般 情 况下 申请人 民
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特别授权的则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 。
主义法制 的统一整体 。一 方 面是 人 民法 院在 维护 和监 督

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模 式 的 完 善

论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模 式 的 完 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总体概括,具体到各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机关,如: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金(《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强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2)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海关、审计等。

(3)一项特别的财产权,即拆迁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这是涉及公民的“命根子”,需特别慎重。

原则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强制拆迁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可见,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级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部分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格局为:对那些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法律一般规定由各主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如强制拘留、滞纳金等,名目虽然不少,但限于较少的行政机关;对那些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执行手段,如强制划拨,除较少的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外,其他都只能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

专业性、技术性、权益影响性成为划分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执行的参考标准,特别是权益影响性一项,凡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特别重大的强制执行,无论其是否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都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困境与出路
天 的行 为方式 也 发生 了深 刻 的变 化 , 令 式 的直接 管 理行 为逐 渐减 少 , 政 处 罚 、 政 许 可类 似 的间 命 行 行
接 管理 行 为逐 渐增 多 。但命 令 行 为 的减少 并不 意 味着 行政 机 关 要 放弃 所 有 的管 理行 为 , 而是 在 承 认
相 对人 独立 地 位 的情 况 下 , 行政 机 关可 以对 相对 人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处 理 。 因此 , 在相对 人 不履 行行 政
作 者 简 介 : 晓 媛 , , 学硕 士 , 蒲 女 法 内江 师 范 学 院 政 法 与 历 史 学 院讲 师 。研 究 方 向 : 政 法 学 。 行
新 中国成 立之 初我 国基 本 上不 存在 行政 强 制执 行 , 这与 当 时的政 治体 制 和行 政行 为 的方式 有关 。 直 到改 革 开放 , 着政 治 、 随 经济 体制 的变 革 , 行政 机 关 与相 对 人 的关 系发 生 了 变 化 。随 之而 来 行 政 机
对于主要依靠心理强制的间接强制手段来说无论是传统的执行罚还是对于现代出现的具有强制机能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公布等手段告诫制度构成了其立法精神唯一所寄之重心即使是直接强制现在在理论上也否认以往的合成的行政处分的拟制理论即那种认为伴随直接强制的行政处分在作出该决定是其本身已包含告诫以直接实施直接强制而不需要另行告诫的观点而要求在直接强制之前独立实施告诫程序
青海社 会科 学 2 1 0 1年 第 5期
论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行 的模 式 : 困境 与 出路
蒲 晓媛

要 :行政 强制执 行对 于实现行政行 为的 内容、 促进 行政 目标 的达成具 有极其 重要 的作 用。而 由
谁 担 当执 行 主 体 又 直 接 关 系 到相 对人 基 本 权 利 的 实现 。 因 此 建 立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模 式 具 有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平衡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制度概述、现存问题及原因、国外借鉴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概述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但又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双方在行政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减少行政争议的激化,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原因(一)现存问题1. 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当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模糊地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2. 协调机制不健全。

行政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导致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无法真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机制不完善。

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督。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行法律对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 行政管理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仍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忽视了和解制度的重要性。

3.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导致部分相对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义务,影响了制度的公信力。

四、国外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借鉴(一)美国和解制度美国在行政法领域广泛采用和解制度,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

其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高、效率高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

联系实际论述我国强制法律制度一、行政强制的概述行政强制,包括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两者都是行政机关运用强制手段实施的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短暂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针对人身和财产的负担性行为,必然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其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有预防性、暂时性、非惩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本质是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实现另一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适用于当事人对先在行为所确定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

例如,作为在先行为确定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未拆除,行政机关便可强行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行为具有补充性(依托在先行为)、有时具有惩罚性(金钱罚的滞纳金)的特征。

二、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一)种类按照强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类措施:(1)针对人身的强制,即短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留置盘问等;(2)针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3)针对场所的强制,包括查封场所、强制进入住宅等。

(二)设定1.创设:①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强制措施;②行政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法律保留事项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或该事项已经制定法律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除外;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查封和扣押。

如法律已经对某一事项做出了规定,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仍不得创设。

2.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对法律创设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其对象、条件和种类。

例如:法律规定没有许可证砍伐林木的,应当扣押所砍林木;如有地方性法规将其规定为“应当扣押林木和生产设备”,则就扩大了强制对象。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

法学本科创新选题参考各班级:学院教科办找了一些论文题目,以下是一些法学热点问题可供参考,创新项目的实践性会比这些论文题目强些。

希望学过这些课程的学生可以选一些题目,可先选好题,可自行找导师或我们教科办帮助指定指导老师。

请各班积极发动(具体项目研究可行性、课题、题目等可以和相关老师联系请教),该项目经费较高,且获得该项目的学生在研究生推免、就业等方面,对学生们非常有利。

法学院至今仍为空白,知识产权学院去年获得一项。

请于7月6日交到我办公室,7月7日前按要求汇总到教科办,7月8日学院统一上交教务处实践科。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诈骗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CANGS ANG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 关与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 的、 大量 的、 最 经常 性的行政 管理活动 , 是依 法行 政 的重要环节。行政 强制执行作为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 是众 多行政执 法 中强制性表现得 最直接 、 最明显的行政行 为, 尽管这种行为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 法定 义务相 同的状态 , 但它很容 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通过对 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 的立法 , 以探 索既符合我 国行政 法原 理又适合我 国国 情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 即司法主导型模式 , 出相关完善性措 施, 提 以期对我 国的行政 强制 立法提供 一点有 益的参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 强制执行 , 又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 制 , 是指在 行政法律 关系中 , 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 的义务时 , 国家行政 机关采用法定 的强制手 段强制对方 当事人履行其 义务 ;或为 了 公共 利益 以强制手段 限制特定 人行使某项权利 。行政 强制 执行 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 ,而行政 强制执行 的体制是 行政 强制执行 的首要 问题l l l 。 的” 。 然而事实证明 , 现行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存在某些先天性 的不足 , 严重影响 了行政强 制执行的效果 概括起来说 , 现行行 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行 主体 的二 元 化 破 坏 了行 政 强制 执 行 的统 一 性 。 . 执
关于行政 强制执行 的主体问题 , 《 在 行政 诉讼法 》 布实施 公 前 后 ,大多数学者从主张主体是行政 机关 始转而承认人 民法 院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地位 。而赋 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 为了保证行政权的完整统一 ,但是 实践中人 民法院并不是一经 | I 、 一 邙 行 强黼 、 。 j霞 己 申请 就立即执行 , 中间还要 对行 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 往往降低 分析世界各个 国家 的行 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及相关 的执行体 了行政效率。 2致使 司法与行 政 的角 色严 重错位 , 费 了有 限的 司法 资 . 浪 制, 把握普遍规律和一般特征 , 对解决我 国理论 和实务上的难题 是十分有益的。 国外主要有两种模 式 , 一是 以德奥 国家为代表 的 源 。 司法的 内涵是 “ 司法机关依 法对 争议所作 的具有法 的权威 行政执行模式 ; 二是 以英美 国家为代表的司法执行模式 。 两大模 , 权威裁 判” 。然而 , 现行体制忽略了法院主 式的主要 区别在 于行政 强制 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 是司法机 的裁判” 其本质是“ 关。 差别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行 政强制执 行权 性质的不同认 识。 普 要是负责裁判而不应负责执行这一根 本。把审查与付诸实施执 通法系 国家从来 都把行政强 制执行权看 成是 司法权 的一部分 , 行主要交 由法院负责 , 使法 院既 当“ 判员” 当“ 裁 又 运动员 ”不仅 ,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 实行 行政强制执行 ,但大 陆法 系中很多 国家 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 削弱了其司法裁判职能 , 而且导致 了司法 与 历来将行政强制执 行权 看成是行政权 的一部 分 ,故 由行政机关 行政角色 的严重错位 。 现行法律 、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绝大 自行执行 。 多数 由法院实施 , 院的人 力 、 法 物力 、 财力都很有 限 , 很多诉讼案 我国 目前 实行 的是 司法主导型 的行政强制执 行模 式 。从现 件久拖不决 , 也有相 当一部分裁判得不到执行 , 加上法院对行政 有的大量的行 政法 律规 范看 , 对行政 强制执行 的规定 , 归纳起来 管理 中的专业技术 问题又不甚熟 悉 ,对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 的 主要有 :I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的 执行案件难 以做 出准确 的判 断。如果大量 的行政行为 由法 院来 () 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 当事人设 定的各种作 为或 执行 , 不仅难 以保 证行政非诉讼案件 的及 时执 行 , 而且会影 响法 不作为的义务 , 遇有 当事人拒不履行该 义务时 , 政机关可 以采 院及时 、 行 公正 地裁判诉 讼案件 。这无疑是对 司法 资源的浪费 , 且 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 自行 强制执行通常仅 限 对于司法权威 的树立也是十分不利的 。 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 以普通义务和法律 、 法规确定 的义务 , 较 3 于违 法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乏相 应 的 责任 追 究机 制 。 对 缺 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 、 法规者科 以制裁性义务 的情形 , 这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 的行 使者 ,公权力 的主体更应 当 自觉 地 是我 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 ) 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 遵守法律 , 尊重法律的权威 , 违反法律 的行 为同样要受 到法律 的 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 出 , 行政 强制执行主体 以法 院为主 , 以行 制裁 。然而 ,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为了追究行政效率 , 政机关为辅 。 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 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不愿经历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的繁琐程序 , 往往无视法律规定 , 擅 执行为原则 , 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为例外 ” 的体制 。 3 行政机关 自强制执行 , () 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责任? 在我 国立法上没有明 可选择 的行政强制执行 。这种选择模式 实际上是法 院强制 执行 确规定 , 在实践 中会 出现两种情况 。 一种是无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的一种特例 。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执行前 以采 取某 些强 自行 强制 执行 , 且强制执行本身就是违法 的。 这种情况处理起来 制措施 的前提下才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 , 仍然 比较简单 , 依法撤消 ; 造成损 害的 , 依法赔偿。 另一种是无执行权 要 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行政机关 自行强 制执行 , 但强 制执 行内容是合法的 。例如 , 行 政机关拆 除民房 , 未经 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而 自行强制拆除 。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保证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 防止执 行权 的滥用 , 提高行政效率, 而 且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
行政强 制 执行 领域 存 在着 许 多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
于缺乏行政强 制执行主体 的明确 规定 , 一些行 政 机关滥用执行权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 、行政强 制执 行权 的 配置 方面 的缺 路 德国《 行政强制执行 法》 第二章第七 条规定 : “ 行政行为由作 出的行政机关 执行; 行政机关也执 行复议裁定 。执行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级行政机 关代为实施” 。第一章第 四条 规定 :执行机关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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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卷第 2 7 期 20 02年 6月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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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立法迫在眉婕。

立法 方面 的不足
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 了专 门的行政 强制执行法 . 明确规定 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 条
件、 措施和程序。德 国早在十九世纪 中期 , 就有了 相应的立法规定 , 普鲁 士警察行政法》 如《 。在此 基础上 , 5 年 4月 2 德 国又颁布 了《 13 9 7日 行政强 制执行法》 。本法在行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 执行方 法、 执行机关、 执行 程序、 制执行等方面都作 了 强 具体详细的规定 。这部《 行政强制法》 对世界上许 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立法都 产生了重 大影 响, 这 是世界上公认的一部 比较完善 的行政法。 日本也 早在 l 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时期就制定 了《 9 行政 执行法及行政法施行令》对行政强制执行有了相 , 应的规定。二战后 , 根据形势的需要 , 制定 了行政 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法一《 行政代执行法》 和国税征 收法、 地方税法特别法 、 传染病 预防法等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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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专业:经济法姓名:吴春燕摘要在众多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一种严厉的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能够正确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

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

因此,如何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

鉴于此,拟以本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予以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作些努力。

关键词[前面不空格] 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般原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其次,对强制名义认识不同。

有学者主张强制执行只能依据行政决定,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实施强制,而大多数学者主张行政强制执行所针对的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所以,无论是行政法确定的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决定确定的义务,均可成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名义。

再次,执行的手段不同。

有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行政措施,有的将其界定为强制方式。

最后,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有差异。

多数学者主张强制执行的结果是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如果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的是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或某种状态,那么达到与义务履行同一的状态也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追求的结果。

上述观点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出学术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执行手段及执行结果等方面认识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行政强制执行理论与一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的紧密联系。

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践反映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不成熟与复杂性。

要彻底有效地解决行政强制执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仍必须对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均始自80年代以后。

80年代以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法律建设处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阶段,严格地讲,此时的行政处理决定基本上依靠行政隶属关系得到执行。

例如,当企业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手段迫使企业履行。

另外,对公民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也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及压力实现。

所以,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必要建立行政强制的法律制度。

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也逐渐增多。

从立法的内容看,既有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如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对滞纳金、罚款的扣缴,也有对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拘留,违反环保法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

从执行主体上看,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两大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遇有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

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兵役法》第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擅自设置网具或种植水生物的,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所有人限期清除,或者强制清除。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51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除上述几种外,还包括强制遣送出境、强制许可、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强制检定、强制变卖、强制收购等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通常仅限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以普通义务和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较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科以制裁性义务的情形,这是我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

此外,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多以行为和人身为强制内容,相反,有关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除特殊几类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外,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此种权力。

[1]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

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体制。

[2]尽管也有人对这种体制批评甚多,但目前仍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纵观80年代以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法律均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权交于法院。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立法一改过去在法律责任一章交代诉权、诉期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立法习惯,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并不明确规定处罚的执行问题,诸如警告、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处罚都是类似确认或形成判决的处罚,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上述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及须申请法院执行的立法情形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如1987年公布的《海关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种选择模式实际上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特例。

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于执行前已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才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仍然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制度,必须建立在统一的立法基础上。

目前我国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不统一。

有些立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有些却没有规定,即使规定了的,也十分不统一。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表明了一个原则,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均需申请法院。

很显然,这一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法律以什么标准确定行政自行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哪些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又如何实现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如何执行?责任由谁承担?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等问题,不一而足,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行政强制执行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但由于我国立法并无太多类似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滥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

如未经预先告诫强制拆除房屋,超过执行范围采取强制措施,习惯使用直接强制措施,不善于使用间接强制措施,不分时间强制执行,错误执行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统一立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加以解决。

由于目前几乎没有任何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立法,所以现实生活中因行政机关滥施强制措施引发的争议迅速增多,法院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程序的合法性。

特别是对于法院依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实践中的做法非常混乱。

不仅发挥不了法院监督行政决定合法性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形成“扯皮”现象,降低行政管理效率。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缺乏与力度不够、程序欠缺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大问题,有必要通过统一立法加以解决。

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未来的展望鉴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和行政效率,而且也给公民法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一定损害,成为制约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救济制度相对健全的同时,我国立法机关正在考虑建立规范行政行为的基本制度,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立法需研究的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

从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及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单纯规范行政强制执行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多于行政强制执行,故采用第一方案,制定一部能够规范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统一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体设定权在于特别法,所以在行政强制法中不宜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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