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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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规定(3篇)

世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具。

世界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以期增进对全球法律体系的了解。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1. 德国德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德国民法典被誉为“现代民法典的典范”,对全球民法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法国法国的法律体系同样以成文法为主,宪法、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法国民法典在19世纪初成为欧洲各国民法立法的典范。

3. 日本日本的法律体系深受德国法系影响,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日本民法典在立法上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精华。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以判例形式存在。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宪法,对全球宪法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

2. 英国英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以判例形式存在。

英国普通法对全球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3. 加拿大加拿大法律体系深受英美法系影响,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以判例形式存在。

加拿大宪法是英联邦成员国中唯一的一部成文宪法。

四、伊斯兰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1. 沙特阿拉伯沙特阿拉伯的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以伊斯兰教法为依据。

2.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以伊斯兰教法为依据。

五、其他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1. 中国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2. 俄罗斯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俄罗斯法律体系深受欧洲大陆法系影响。

3. 印度印度的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以判例形式存在。

各国如何对待企业垄断行为

各国如何对待企业垄断行为


果等公司展开调查。
息的掌控力,正威胁着数字经济的发展。
在欧盟,微软、英特尔、苹果、喜力啤
在经过长达16个月的调查之后,当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 酒、沃尔沃、巴克莱银行等全球知名企业
地时间2020年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 实践经历了10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形成 都在反垄断法上栽过跟头,受罚金额也
委员会对脸书、亚马逊、苹果、谷歌这四 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
是令人瞠目结舌,节节攀升。据不完全统
家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进入21世纪,如何防止企业滥用数 计,十余年来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排在前
并公布了一份长达449页的调查报告,认 据,操控市场和用户,成了反垄断的全新 十的都是由欧盟开出的,其中欧盟委员会
各国如何对待企业垄断行为
文/高荣伟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 压制行业创新,并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 反了反垄断法。虽然最终微软和司法部
竞争法律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 法进行全面改革。
达成和解,免于拆分的命运,但也付出了
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
报告认为,这些企业在各自领域中, 18亿美元的和解费用。
济地位,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针对垄断行 为,世界各国和经济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在
利用自身占据优势的市场力量不断巩固 垄断地位,破坏了所在行业的有序竞争。
欧盟 :全球知名企业均栽过跟头
制定反垄断法的同时,均采取了强硬的监 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成员瓦尔·戴明斯
欧盟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律制裁已经
管态度和制约措施。加强反垄断监管已 表示:“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发现了令人 走过了15个年头,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
线 ·
两年前,美国国会反垄断委员会以 方式,在运行中选择谁当赢家或输家。他 止形成市场垄断,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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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冯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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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垄断法
•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 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 违反法性、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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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垄断的分类: •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 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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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具体见以下: ① 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 专业化分工的; ③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 ④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 ⑥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 ⑦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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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 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 0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 争者,解决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

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

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

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

然而,第二次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浅谈俄罗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俄罗斯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行政垄断案件与经济垄断案件 , 统一 由联邦反垄断局( 或其地方 代表机构) 处理 。根据 《 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 断活动 的法 律》 规定, 俄罗斯反垄 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 , 即联邦反垄断 局对各市政行政当局下达有约束力 的指令以及对官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 以上行政救济得不到执行 , 以执行司法程序 , 向经济法 可 即: 院或一般法 院起诉。经济法 院是俄罗斯等 国家设置较 为普遍 的一类
“ 一 立 法 别 规 制 ” 统 分 的模 式 。 二 、 罗斯 反 垄 断 执 法 体 系和 机 构 俄
反垄断的执法不论多么复杂, 俄罗斯像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 行政执法模式 。 执行反垄断法的行政机构不仅有权对案件进行调 即: 查和 审理 , 而且对案件进行裁决, 当了检察官和法官的双重角色。 充 俄 罗斯在制定竞争法的同时, 成立 了专门机构——俄 联邦反垄断 局, 负责竞 争法的实施。根据俄 罗斯 《 反垄断法》 规定, 联邦 反垄断当 断活动和不 公平竞争的国家政策。联邦反垄断当局的负责人 由俄联 邦政府 总理提名 , 俄联邦总统任免。 联邦反垄 断当局可建立地方代表 机构 , 在其权限之 内向地方代表机构授权 。 俄 罗斯反垄断专 门机关 的设置在行政序列的最高端, 这样有利于 指导等功能。 特别是对于东欧国家及我 国, 。 受历史和社会 因素影响, 存在着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企业或企业 的联合 , 垄断的任务 。 但行政垄断是行政权的滥 用, 由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 存在利益一体性 , 上下级官员之间联系又很密切 , 以以一个行政机 所 关制裁 另一个行政机关, 是不可能产 生任何效果的。所 以, 具有高度
院还可以审理有俄罗斯联邦 、 联邦各主体 、 地方 自治组织、 国家机关等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1. 介绍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是指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影响经济和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俄罗斯的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竞争,吸引外资,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本文将对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2. 俄罗斯贸易法律法规概览2.1 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是俄罗斯制定的法律,旨在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境内的投资活动。

该法律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准入、投资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方面。

2.2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俄罗斯对外商投资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者在俄罗斯的投资行为和权益保护,以及俄罗斯政府对外商投资进行的监管和管理制度。

2.3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俄罗斯限制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反垄断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制定了反垄断政策和措施,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2.4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是俄罗斯管理外汇交易和外汇市场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制度,包括外汇市场的准入、外汇交易的方式和条件、外汇市场的监管机构等方面。

2.5 海关法•海关法是俄罗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清关、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俄罗斯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安全。

2.6 劳动法•劳动法是俄罗斯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劳动权益的保护、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稳运行。

2.7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俄罗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侵权纠纷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应用。

3.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影响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俄罗斯的经济和贸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
俄罗斯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贸易政策、外国投资、税收、劳动法等方面。

下面是一些与俄罗斯经济贸易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
1. 俄罗斯联邦贸易法(Federal Law on Trade):该法规定了俄罗斯的贸易政策、贸易手段和贸易行为的规范,包括进出口、关税、贸易限制等内容。

2.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Federal Law on Foreign Investment):该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审批、投资保护、外国投资限制等内容。

3. 俄罗斯联邦税法(Federal Tax Code):该法规定了俄罗斯的税收制度,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类税种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4.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Federal Labor Code):该法规定了俄罗斯的劳动关系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5. 俄罗斯联邦竞争法(Federal Law on Competition):该法规定了俄罗斯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包括禁止垄断行为、禁止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此外,俄罗斯还有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海关法规、国际贸易协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上述仅为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具体的内容和条款可能会有更新和变化,建议在
具体问题上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

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现状

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现状

俄罗斯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现状刘向妹、袁立志本文将对苏联解体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俄罗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俄罗斯知识产权许可制度做简要介绍。

一苏联解体以前的知识产权制度1812年,俄罗斯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专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在1919年被废止了。

按照1991年以前生效的苏联法律,几乎所有的发明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发明者证书给以保护。

另外,收到国家颁发的发明者证书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任何人不能出售这项发明或出售使用这项发明的许可权,因为它已经是国家财产[1]。

专利作为一种发明独占权的形式,在苏联也是可以取得的,但只有外国人才可以获得这种形式的保护。

苏联人所能获得的仅是能证明发明身份的证书和他们从所在单位获得的一定报酬。

工业设计权的保护状况与此是相似的。

商标保护的状况则完全相反。

从1989~1991年是俄罗斯向新的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大量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保护商标的重要性。

在此期间,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激增。

二俄罗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1992年,俄罗斯建立了新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取代了苏联时期的国家发明发现委员会。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是一家授权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原产地名称实行批准、注册和维护权利的联邦执行机构,同时也对俄罗斯联邦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注册。

它起到俄罗斯国家专利局的功能,同时也是保护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机构。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被授权对工业产权、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执行统一的国家政策,执行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知识产权的利用环境,实现在上述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它的内部机构和活动。

1999年4月,俄罗斯专利商标局又被授权开展版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及与其他公共组织的交往。

俄罗斯专利商标局的职能部门由以下几个部门构成[2]:(一)中心机构它是联邦执行机构,其职能是:拟定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制定特定领域的国家政策,开展国际合作,为整个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对许可协议与合同进行登记,办理专利代理的专业认证和登记,协调所有机构之间的活动。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新西兰New Zealand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韩国
公平交易委员会
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
Y
Y
专家型
执法程序:调查、对违反行为的改正措施、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
中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垄断法
Y
Y
经营者集中执法:申报、审查、仲裁
涉嫌垄断行为执法程序:调查、劝告(终止调查)与判决、对判决的起诉
专家型
其他亚洲国家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国家竞争委员会
贸易行为法
巴基斯坦
垄断控制局
垄断与限制贸易行为(控制与预防)法令
新加坡
竞争委员会
竞争法(2004年)
印度尼西亚
商业竞争监管委员会

反垄断视阈下中国企业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反垄断视阈下中国企业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反垄断视阈下中国企业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于丽萍(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建立,意味着两国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的经贸合作必将更加深入全面。

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俄罗斯的经济转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中国企业在俄开展并购等经贸活动需要面对的最主要法律风险。

因此,在掌握俄罗斯反垄断法律体系重点内容及对我国企业在俄投资影响的基础上,分析反垄断视阈下中国企业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从健全海外投资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我国反垄断审查力度、重视法律风险、谨慎选择经营策略等方面提出赴俄投资应对反垄断审查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俄罗斯;反垄断;投资;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0)07-0104-02[作者简介]于丽萍(1997-),女,山东胶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一、反垄断规制对中国企业在俄投资的影响伴随着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变化,其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规制对象等内容亦随之变化。

[1]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反垄断法律法规过于分散、执行力较差的问题,俄罗斯借鉴西方反垄断法律体系,于1991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领域的成文法《反垄断法》。

2006年,俄罗斯立足于基本国情,结合国内经济状况和其他重要因素,又建立了以《保护竞争法》为主,其他各种反垄断法律为辅的新型反垄断法律体系。

2012年至今,俄罗斯已形成了以《保护竞争法》为核心,以《行政违法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为骨干的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其“垄断”的认定标准可总结为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制限制竞争协议、规制行政垄断这四个方面。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俄投资规模不断增大,虽然最终都成功获得俄罗斯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准入许可,但被俄罗斯反垄断部门审查的次数却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一则可能是赴俄投资初期中国企业对俄直接投资规模较小,未涉及到战略性敏感领域,故而初始阶段未受到反垄断审查;二则随着双方经贸合作的领域、规模逐渐扩大,特别是俄罗斯外资并购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俄方反垄断部门对中国企业的审查必然愈加严格。

并购法律博弈案例(3篇)

并购法律博弈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05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决定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哈萨克石油”)。

哈萨克石油是哈萨克斯坦最大的石油公司,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

此次收购旨在加强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市场地位,实现国际化战略布局。

二、博弈过程1. 哈萨克斯坦政府介入在收购过程中,哈萨克斯坦政府表示了对此次收购的担忧,认为中石油收购哈萨克石油可能对哈萨克斯坦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为此,哈萨克斯坦政府要求中石油提供详细的收购方案,并要求中石油在收购后,将哈萨克石油的部分股权出售给哈萨克斯坦政府。

2. 法律法规挑战中石油在收购过程中,面临了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法规的挑战。

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需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税收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哈萨克斯坦的《反垄断法》也限制了中石油对哈萨克石油的收购。

3. 国际竞争在收购过程中,中石油还面临来自国际石油公司的竞争。

如俄罗斯石油公司、英国石油公司等,都曾表示对哈萨克石油感兴趣。

这些国际石油公司拥有丰富的收购经验和资金实力,对中石油构成了较大威胁。

4. 中石油应对策略(1)积极沟通:中石油与哈萨克斯坦政府进行了多次沟通,解释收购目的,承诺在收购后,将哈萨克石油的部分股权出售给哈萨克斯坦政府,以消除政府担忧。

(2)寻求合作伙伴:中石油寻求与哈萨克斯坦当地企业合作,通过合资企业的方式参与哈萨克石油的运营,以降低收购风险。

(3)法律顾问支持:中石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收购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收购符合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法规。

(4)谈判技巧:中石油在谈判过程中,运用谈判技巧,争取到有利条件,如降低收购价格、获得更多股权等。

三、博弈结果经过长达一年的博弈,中石油最终成功收购了哈萨克石油。

此次收购实现了以下成果:1. 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市场地位得到巩固,实现了国际化战略布局。

2. 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出售部分股权,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同时保障了国家安全。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以色列Israel
反垄断局Antitrust Authority
商业限制法院Trade Restrictions Court
1988年商业限制法Trade Restriction Law of 1988
日本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JFTC)
禁止私人垄断与维护公平交易法Act Concerning Prohibition of Private Monopo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ir Trade
新西兰New Zealand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审理程序:征收罚款、申报和豁免程序、排除第81条第1款或者第82条的违法行为
欧洲国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Y
Y
Y
有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金砖国家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与主要制度比较(三)

金砖国家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与主要制度比较(三)
面 的差异还 是 比较 大 的。 些 国家 ( 巴西 ) 有 如 的反 垄 断
加 限制性 条 件 , 决定 与公 告 。 以及 反垄 断审 查 与 国家
安全 审查 的衔接 。 其特 点是 对经 营者集 中实 行事 前 申
报 且实 行异 议制 的规制 方 式 , 既能 达 到控制 经 营者 这
控制 经 营 者 集 中制 度 是反 垄 断 法实 体 制 度 的三 大 支柱之 一 . 目的是要 对 企图形成 或 加强 潜 在 的市 其 场 支配 力 进行 事 前预 防 、 制 , 控 旨在 维 护合 理 的市场 结构 , 防止市 场力 量 的过度 集 中。 此 , 要从 法律 上 为 需 确 定经 营 者 集 中的概 念 , 界定 相 关 市场 , 确定 控 制 经 营者集 中 的标准 , 确定 控制 经 营者集 中 的程序 。基 于 经 营者 集 中对竞 争 的双重影 响 , 反垄 断法 对于 经 营者 集 中进行 规 制 的 目的和 方 式不 在 于禁 止 ,而 在 于控 制, 主要 表 现为达 到 一定标 准 的经 营者集 中要 向反垄
他 山 之 石
201 —7 2
金砖 国家反垄断 法的最新 发展
与 主要制 度比较( ) 三
上海 交通大 学教 授 王先 林
六 、 砖 国 家 反 垄 断 法 的控 制 经 营者 集 中制 度 金
俄 罗 斯《 护竞 争 法 》 七 章专 章 ( 2 保 第 第 7条 至 第 3 5条 ) 定 了对经 济集 中 的国家监 督 。根据 该 法第 4 规 条 的解 释 , 济集 中是 指 能对市 场竞 争产 生影 响 的交 经 易和行 为 。该法 第 2 7条规 定 了须事 先获 得 反垄 断机 构批 准 的商业 组 织 建立 和 改 组事 项 ; 2 第 8条 规 定 了

第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对于企业兼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主要包括兼并的申报制度、申 报的批准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 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 关申请批准:一是经营者因兼并使其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如有 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2;二是参与兼并的经营者之一市场占有率达到 一定比例的,如有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4;三是参与兼并的经营者之 一的年销售额超过反垄断主管机关规定界限的。此外,如果经营者市场 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如有的国家将此比例规定为1/5,由反垄断主管机 关定期公告。 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兼并行为,应当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提交 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参与兼并的经营者的情况,包括企业 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上一营业年度的市场销售 额、利税情况等;参与兼并的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营业 报告;参与兼并的经营者申请兼并的相关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成本、销售 价格及产量等资料;实施兼并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兼并 的理由。 反垄断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按照规定提交的材料之后,在规 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规定。如果兼并将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 地位、限制竞争,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禁止兼并。如果实施兼并有利于 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得到特殊批准。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法律对自由权利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正面规定自由权利的内 容、范围、使用方式;一种是从反面列举妨碍自由权利行使的行为并予 以打击。反垄断法对企业自由的保护方式属于后一种。反垄断法规制的 对象,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要打击或规制的行为或状态。这就是反垄断法 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分为两类: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一、垄断行为 (一)企业兼并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兼并,与企业法意义上 的企业兼并并不完全相同。 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企业兼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经营者合并;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股或一定比例的股份资本;受让或 承租其他经营者全部或重要部分资产或营业;与其他经营者共同经营或 接受其他经营者的委托经营;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经营或 人事任免。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说到垄断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在商业发展中我们经常会听说垄断,垄断就是一个企业垄断发展整个行业的商品,让其他的企业不能在发展这个商品,垄断带给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应该抵制垄断。

那么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

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1)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具体地说,其措施包括: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各国反垄断政策间存在差异和冲突目前,世界上约有近百个国家制定了各种形式的反垄断政策,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价值取向等不同,各国反垄断政策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一是立法进程上的差异。

反垄断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大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经济体大部分都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相继制定了反垄断法。

如美国最早于1890年颁布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欧盟在1957年成立时即形成了其竞争法体系。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修改,到现在它们的反垄断政策体系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和成熟。

而一些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后才开始制定各自的反垄断法,如俄罗斯1990年才颁布第一部反垄断法《竞争法和限制商品市场的垄断活动法》,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拉丁美洲国家也到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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