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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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04.21•【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个法规。

“根据宪法”,是指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第二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

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本《条例》中的“其他固定处所”范围。

但是,近些年,在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出现几十、向百以至上千人的较大规模的聚会活动点,其活动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复杂,如集体作礼拜、弥撒、纪念宗教节日、发展教徒等,已不同于传统的家庭聚会,而是一种简易活动点,应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和管理。

资本主义宗教观的具体表现及主要特点

资本主义宗教观的具体表现及主要特点

资本主义宗教观的具体表现及主要特点读书笔记于 2012年12月18日在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西方国家,政教分离只是在组织形式上的分离,二者并非无关。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西方国家政府和宗教是一种密切的利益关系,资产阶级统治者给予教会特别的优惠,教会从宗教上支持国家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政教分离只是形式而已,奉行天定命运,国家是神选定的。

1845年,《纽约晨报》的出版商兼民主派外交官约翰·奥沙利文最先提出“天定命运论”的口号,提出“美国通过天定命运的权利来扩展和拥有上帝赋予的这片大陆”。

认为美国是基督教世界的中心, 美利坚民族作为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典型代表,是上帝选定的优秀民族,注定要向北美大陆及世界其他地区扩张发展,这是履行上帝的旨意,是一种天定命运。

从美国早期的扩张进程看,宗教影响就深植于美国国家特质中。

因此,早在19世纪,法国著名的政治学家阿历克西·托克维尔就曾说过:“在美国,宗教虽然不直接参加社会的管理,但却是政治设施中最为重要的设施。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 ],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版,第339页)。

约翰·尤迪思指出,美国外交政策的历史与实践反映了美国人的三个基本观念:第一,美国是上帝选定的国家;第二,美国有改变世界的使命;第三,美国在执行这项使命的过程中代表了惩恶的正义力量。

(见2010年6月《太平洋学报》第18卷第6期谢志海: 宗教与美国的外交政策)这三个观念是美国外交政策中天命感和选民意识的集中体现,其根源便是基督教普世主义价值观。

在宗教成为国教的英国、挪威、丹麦、瑞典、芬兰等部分欧洲国家,教会上层已成为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

在没有国教的国家则由教会人员担任政府要职,使宗教组织与官僚机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事实上变成了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近些年来,美国宗教右翼势力得到美国民主党、共和党两大资产阶级政党的支持,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主张美国外交政策应充分体现宗教原则,而且还直接左右美国总统和国会的大选。

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

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

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是人们信仰宗教、进行宗教仪式和宗教教育的一种社会行为,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邪教组织利用宗教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宗教活动的法律框架1.宪法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和迫害。

2.法律法规:各国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法、宗教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宗教活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3.行政管理:政府设立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组织的登记、监管和管理工作,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宗教活动的责任追究办法1.宗教组织责任:(1)合法登记:宗教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登记并取得合法证照。

(2)宗教教义宣传:宗教组织在宗教活动中应宣传正统的宗教教义,不得传播迷信、邪教思想。

(3)活动场所管理:宗教组织应合法使用场所,并保证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4)资金管理:宗教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透明地管理和使用资金。

(5)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宗教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宗教活动者责任:(1)合法从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合法从事宗教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2)宗教教义宣传:宗教活动者应宣传正统的宗教教义,不得传播迷信、邪教思想。

(3)保护公民权益:宗教活动者应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得进行强制、欺骗等行为。

(4)参预社会公益事业:宗教活动者应积极参预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责任追究措施1.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者,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活动等。

2.刑事追究:对严重违法犯罪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者,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拘留、刑事处罚等。

3.解散处理:对邪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政府可以解散该组织,取缔相关宗教活动。

【最新精选】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

【最新精选】美国的非营利性组织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观代社会复杂多变,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解决这些问题单靠政府与市场是不够的,因为政府与市场本身都存在着缺陷。

“解铃还须系铃人”大量社会事务必须要由社会自行解决。

随着社会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已逐渐在不少领域中取代了原先政府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的角色,“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趋势。

在这一趋势下,非营利组织的研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美国是非营利事业发展较完善的国家,了解美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与运作可以为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及范围在美国,人们通常把社会上所有的单位、部门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或政府系统的部门,第二类是如公司、企业等的营利部门,第三类是非营利部门。

非营利组织,简单地说,就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人们也常常用另外一些称谓如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或公益组织等来指涉它们,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强调了这类组织某一方面的特征。

美国的非营利部门主要包括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协会、教会、工会商会、体育组织、文化娱乐组织、青年组织、老年公民组织、志愿组织、民间基金会、公益性团体、慈善机构等。

哈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美国红十字会、洛克非勒基金会、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纽约交响乐团、全球救助合作社、环境保护基金美国商会等,都是比较典型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的非营利机构,数量宠大,经济实力雄厚,社会影响广泛,从业人员众多。

据统计1998年美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组织达160多万个,约占美国务类组织的6%,平均每12个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为非营利组织工作,其财产总额达2万亿美元,年收入为l万亿美元。

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妇女与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服务、消除贫困、就业、移民、环保、预防犯罪、社区改造、帮助少数族裔等方面,非营利机构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

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部分,非营利组织已经与政府、企业渐成三足鼎立之势。

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

世界主要国家政教关系模式比较一、世界上主要的政教关系模式所谓“政教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与宗教组织(即政府与教会)”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只要有宗教,有政府,就有政教关系。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宗教,因此,政教关系存在于每一个国家,是所有国家与宗教组织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政教关系如何,采用何种模式,不仅反映了宗教在这个国家的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而且体现了该国政治体制,法治建设与公民权益保障的程度。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

按照政教关系中双方地位与作用的不同,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模式:1、政教合一型政教合一是指宗教权威与世俗政权的高度统一。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教同体,宗教领袖同时又是国家首脑,宗教法典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利益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国家同宗教集团的利益是一致的,宗教、政治、法律浑然一体。

伊斯兰教法是立国之本,是各项立法和司法的基础。

宗教教义指导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

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宗教原则,维护宗教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政教合一模式下的宗教只是受到官方认可的某种特定的宗教,其余的宗教或教派是没有同样的特权和社会地位的。

政教合一型的实质是神权统治,这是人类社会初期普遍存在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进步,神权与世俗政权日益分离,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越来越少。

今天,仍然坚持保留政教合一型模式的国家只有梵蒂冈、伊朗、沙特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2、国教型国教型的特点是国家以某一宗教或教派为官方正统信仰,使其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其它宗教或教派所没有的特权或地位。

国家从各方面保护和鼓励享有特权地位的官方宗教,包括提供财政上的支持。

这类国家与政教合一型国家的区别在于世俗权力机构与宗教组织在形式上是分开的,宗教组织与政府不是一套人马,宗教领袖也不担任国家首脑或行政长官。

宗教工作机制

宗教工作机制

宗教工作机制宗教工作机制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各级政府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下面将从宗教工作机制的概念、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方式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宗教工作机制是指国家依法对各种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机制,包括政策法规、组织体系、职能分工、考核评估等方面。

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促进各种宗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二、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

在中国,不同宗教信仰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2. 保障公民权益。

在中国,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而且,国家还规定了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3. 促进宗教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求各种宗教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三、主要内容1. 政策法规。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宗教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宗教事务的职责和权利,并对各种宗教活动进行了规范。

2. 组织体系。

在中国,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地方宗教事务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有关宗教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对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3. 职能分工。

在中国,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宗教管理工作。

例如,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非法活动;文化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卫生部门负责卫生管理等。

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宗教管理工作体系。

4. 考核评估。

为了确保宗教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级政府都会定期对宗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这些考核评估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机构、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的综合评估。

四、实施方式1. 依法治理。

在中国,所有的宗教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下进行。

宗教领域管理制度

宗教领域管理制度

宗教领域管理制度一、宗教领域管理的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宪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保障各种宗教团体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2.国家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有关宗教领域的管理制度还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组织条例》《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宗教领域的管理和规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会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行规范,这些法规对于当地的宗教管理和宗教政策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二、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是宗教领域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的基础。

宗教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合法开展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宗教组织,保障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

2.登记条件宗教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登记条件,包括了宗教组织的性质、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内容等,同时还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组织结构、财务管理、人员配备等相关要求。

3.登记程序宗教组织的登记程序通常包括了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宗教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登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度1.宗教活动申报制度宗教活动申报制度是指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宗教活动申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宗教活动,保障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性。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各项内容,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方可合法使用。

3.宗教活动的内容宗教活动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将受到限制和制裁。

四、宗教人士的管理制度1.宗教人士资格认定制度宗教人士资格认定制度规定了宗教人士的条件和程序,宗教人士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认定后方可从事宗教工作。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是指一套用于管理社会中不同民族和宗教事务的体系和规定。

这个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起着重要作用,能够保障各个民族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管理原则和具体案例三个方面来探讨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一、历史背景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形成与社会发展和演变紧密相关。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同民族和宗教之间相互接触,融合,争斗是难以避免的。

各个民族和宗教拥有自身的信仰、文化和习俗,他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

因此,社会必须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管理这些事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管理原则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所有民族和宗教团体在法律和政策面前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待遇。

不论是少数民族还是多数民族,不论是大型宗教组织还是小型宗教团体,都应享有发展和活动的自由。

2. 自主原则:社会应尊重民族和宗教团体的自治权,允许他们自主组织和管理内部事务。

民族和宗教团体有权自行选举管理机构,制定法规和规章,维护自身权益。

3. 法制原则: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依法管理、维护和调解。

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民族和宗教事务依法办理,防止任意行使权力和不合理干预。

4. 文化多样性原则:社会应鼓励和保护各个民族和宗教的文化多样性。

在制定政策和管理措施时,要综合考虑各民族和宗教团体的特点和需求,保护其语言、习俗、艺术等独特文化。

三、具体案例社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实践中存在许多成功的案例。

世界各国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管理模式,旨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实施了民族地区自治制度,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保护他们的语言、文化和权益。

美国是一个宗教多元的国家。

它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宗教自由原则,禁止政府对宗教进行干预和歧视。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原则、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全面了解当前中国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情况。

一、管理原则1. 尊重宗教自由:中国始终坚持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政府积极支持正当的宗教活动,为宗教团体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益。

2. 独立自主管理:中国的宗教事务由宗教团体自主管理,政府不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宗教团体根据自己的教义、规章制度和传统习惯,开展宗教活动,并自行管理团体事务。

3. 法治原则: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进行。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政府政策1. 维护宗教和谐:中国政府致力于维护宗教和谐,倡导宗教团体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政府通过开展宗教交流、推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式,促进不同宗教信仰群体的交流与融合。

2. 鼓励爱国宗教活动:中国政府鼓励宗教团体进行爱国宗教活动,提倡宗教信徒爱国爱教,同时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产业化。

3. 扶持宗教教育:政府支持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教育,鼓励宗教人士深入学习经典、传统文化和现代科学知识,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教育服务。

三、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并规定了宗教团体的登记和相关管理规定。

2. 《清真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针对清真寺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清真寺的管理组织、活动安排、财务管理等。

3. 《民族地区宗教事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针对民族地区宗教特点,规定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四、管理实践1. 宗教团体注册管理:各宗教团体依法注册,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团体的正常运行。

2. 宗教场所建设与管理:政府为宗教团体提供必要的场所建设,同时对宗教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从我国几十年来在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必须加快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宗教工作的法治化。

宗教工作要纳入法治化轨道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必然要开展各种活动,与社会其他方面、与政府发生各种关系,要发生各种事项,这些活动、关系、事项就是宗教事务。

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这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政府管理的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部分宗教事务。

按照依法治国要求,党要依法执政,党对宗教问题的主张就需要通过宗教立法,变为国家的意志、社会准则,从而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党的宗教政策法律化,使政策更具操作性,使政策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宗教领域中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宗教工作面临更多新挑战、新考验。

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要改变过去常用的行政思维和行政方式,应当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完善立法,切实规范管理,进一步严格执法。

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研究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律,找准以法治推动宗教事务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有法可依,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宗教事务管理方式实现了主要依政策管理向主要依法管理的重大转变,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按照十八大要求,宗教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进一步加快宗教事务法治化进程,为实现2020年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作贡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

之所以增加这些条款,是为了平息反对最初形式的宪法的那些人的恐惧。

而且,权利法案最初只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

后来,经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扩张解释,如今,权利法案也被用来限制各州的权力。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演变。

一不得立法建立宗教对于该条款的含义与目的,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Story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Jefferson。

可见,在政府能否涉入宗教事务这个问题上,两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而且,没有哪种意见曾绝对主宰法院的判决倾向。

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法院在围绕该条款的案件中,便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不宁为是,即使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庭也经常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

笔者无意详细介绍法官论证各自主张的方式,而是想勾勒出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

读者如对法官的具体论证感兴趣,可以循此线索做进一步的梳理。

1对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财政资助。

这类案件的争议点是,特定形式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禁令的违反。

这里无法穷尽所有的资助形式,只能列出主要的几种:1)在公立学校中为宗教教育留出时间。

法院一度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政教分离原则,而且,公立学校的教育必须是世俗教育[2]。

但是,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又一改初衷,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法庭意见的理由是,合众国乃深具宗教传统的民族,政府尽可能为人民提供信奉自己所热衷的宗教的机会,正是适应人民禀赋之举动,否则,政府便是在歧视信教的人群,而优待不信教的人群[3]。

政治学与管理

政治学与管理

第一批次[多选题]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A:扩大社会主义民主B:健全社会主义法制C:依法治国D: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参考答案:ABCD[单选题]第一次胜利的资产阶级革命:A:英国资产阶级革命B:法国大革命C: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D:美国独立战争参考答案:C[多选题]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特点有A:科学性B:阶级性C:革命性D:实践性E:发展性参考答案:ABCDE[判断题]《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参考答案:错误[单选题]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产生于:A:19世纪40年代B:18世纪60年代C:19世纪60年代D:18世纪40年代参考答案:A[单选题]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国家的A:立法机关B:司法机关C:行政机关D:审判机关参考答案:A[多选题]政治文化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的功能有:A:指导政治行为B:影响政治体系C:制约政治发展D:监督政府决策参考答案:ABC[多选题]阶级产生的条件有:A:剩余产品的出现B:生产资料私有制C: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D:国家的出现参考答案:ABC[判断题]中国历史上政治研究萌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革命。

参考答案:正确[判断题]某个国家执政党的政治决策决定了该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参考答案:错误[多选题]我国公民常见的参政渠道有:A:选举B:政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活动C:基层群众自治D:社会协商对话与人民信访参考答案:ABCD[判断题]美国政府体制是议会共和制。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中国目前的社会阶层结构有两头小中间大的现象,因而是合理的。

参考答案:错误[判断题]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在长期的封建主义制度和君主统治下形成的,应当彻底抛弃。

参考答案:错误[单选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是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参考答案:D[单选题]我国制定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是以为基础的A:民族团结B:民族平等C:民族共同繁荣D:民族区域自治参考答案:B[单选题]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了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政策。

宗教对政治产生的影响

宗教对政治产生的影响

宗教对政治运作产生的影响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宗教作为意识形态,主要表现为人类对于超自然力量的敬畏和崇拜。

人类在繁衍生息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制于外在的自然环境。

承认和强调超自然力量对于物质世界的作用,是诸多宗教的共同基础。

迄今为止人类对于外部世界认识的局限,无疑是宗教作为敬畏和崇拜超自然力量的意识形态而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

宗教亦是历史现象,根源于人类社会的诸多矛盾,可谓“现实世界的反映”。

当人类步入文明社会,狭隘封闭的血缘群体不复存在,原始宗教随之让位于民族国家宗教和世界宗教。

国家是文明的集中体现,而文明社会的历史基础是阶级的对抗。

文明时代的宗教既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亦是阶级对抗的反映,文明时代的宗教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秩序和压迫民众的精神枷锁,是“人民的鸦片”。

另一方面,在文明时代,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

宗教与政治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的巨大精神力量。

在原始社会,二者同根同源,休戚相关;进入阶级社会后,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二者“志同道合”,唇齿相依,但因“道不同”而盎盂相敲,兵戎相见,这既伤害了宗教的神圣,更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近现代以来,政教分离最终成为处理政治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准则。

不过,政教分离并不意味着世俗与神圣关系的完全解体,在当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教关系仍然“扯不断,理还乱,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而政治是对公众事务的管理,是特定社会集团借助公共权力实现自己利益的社会关系。

在原始社会,人们不仅要处理氏族(或部落)内部的各种关系,还要与其他部落进行沟通与交流,“君巫(教)合一”体制保证了权力的高度统一,是提高社会运作效率的合适体制。

同时,这种制度给当权者头上罩上一层神圣的光环,对强化其统治是绝对必要的。

不过,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成王败寇的因果循环,社会下层日渐认识到“王侯将相”并非天生的“贵种”,于是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们不得不以人为的谎言修补这层“神圣的帷幕”。

对美国基督教的观察与思考

对美国基督教的观察与思考

对美国基督教的观察与思考鞠桂富2010年5月13日至18日,应美国基督教国家长老会和洛杉矶恩典教会的邀请,以江苏省宗教局副局长顾传勇为团长的江苏省宗教工作交流团一行6人赴美进行工作访问。

交流团一行在美国国会大厦与参议院院牧布莱科博士(Rev.Dr.Barry C.Black)进行了工作会谈;与国家长老会、恩典教会和华盛顿传承长老会先后3次开展讨论交流;现场观摩了国家长老会教堂的主日崇拜;参观了洛杉矶水晶大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交流团一行还应邀探访了9个基督教信徒的家庭,与美国普通的基督徒家庭进行了近距离接触。

交流团成员根据在美期间的所见所闻,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美国基督教教会工作进行了一些观察与思考。

一、从布莱科博士当选参议院院牧看美国政界对宗教的包容和多元理念美国参议院从1789年选出首任院牧以来,现任院牧布莱科博士是首位非裔美国人、首位非长老会牧师(布莱科博士为安息日会教派牧师)、首位军人牧师(原美国海军二星少将军衔)担任这一职务。

院牧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安排国会工作人员的宗教生活和重大活动的祷告。

布莱科自2003年6月担任院牧以来,确立开放包容的工作理念,特别注重为各宗教、各教派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他在国会上分别安排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其他宗教、教派开展相关宗教活动。

这在过去是难以想象的,虽然开始时有许多反对声音,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下,现在已经为参议员们所接受。

据了解,美国参议院选任院牧,有一套完整而严格的程序。

由8名议员组成考核班子,从全国各地推荐的数十名优秀牧师中层层筛选,最后剩下2名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往选出的都是长老会牧师。

在美国建国之初研究设立院牧职位时,曾经有人担心,如果都是主流教派的牧师担任,会对国家政治产生影响,不利于政教分离政策的实施。

布莱科风趣地对我们说:“这次上帝最后选择了我,如果那些开国先贤们知道我现在担任了院牧,就不会有此担心了”。

美国国情,特别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方面与我国有差异,基督教对于美国社会和政治有重要影响,但当下美国政界主张宗教包容、宗教和睦、宗教对话、宗教和谐的人越来越多。

政府工作的民族宗教事务与和谐相处

政府工作的民族宗教事务与和谐相处

政府工作的民族宗教事务与和谐相处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中,民族宗教事务一直是政府工作中需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的领域。

如何处理好民族宗教事务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了现代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政府应如何处理好民族宗教事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一、尊重民族宗教多样性民族宗教多样性是社会的一大特点,政府应该以尊重和保护的态度对待各种民族宗教,严禁歧视和排斥行为。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民族宗教的了解,推动多元宗教文化的交流和沟通,以建立相互尊重的氛围,促进民族宗教之间的和谐共存。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措施和规范,为民族宗教活动提供合法的管控和规范。

同时,将保护民族宗教自由权利和个体权益作为法律的底线,杜绝一切侵犯此权益的行为,以确保各个民族宗教的平等地位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沟通与协商政府部门应加强与民族宗教界的沟通和协商,尊重民族宗教对于自身事务的自治权,积极倾听和解决民族宗教界的合理需求和诉求。

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政府与民族宗教界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加强宗教教育与信仰研究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政府应加强宗教教育与研究工作。

通过开设宗教课程,提高社会公众对宗教的认知水平,避免偏见和误解对民族宗教造成的不良影响。

同时,加强对宗教信仰的研究,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以促进民族宗教事务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社区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

通过加强社区的建设,引导宗教活动融入社会生活,避免宗教事务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

同时,政府也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促进宗教组织的自律和规范管理。

六、推动宗教与社会的对话政府应积极推动宗教与社会的对话,激发宗教界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和座谈会,加强政府与宗教界代表的互动,共同探讨如何实现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共生,为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与宪法保护 (1)

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与宪法保护 (1)

[收稿日期]2006-07-08[作者简介]乌兰那日苏(1970~),男(蒙古族),内蒙古电大学生处,讲师,在读硕士研究生。

Journal of Radi o &T V University (Phil os ophy &S ocial Sciences )No .4,2006(Su m No .139)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与宪法保护Legislative and Constitutive Pr otecti on f or L iberty of Religi ous Belief乌兰那日苏W ulanarisu(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1)(InnerM ongolia Radio &TV U niversity,Huhhot InnerM ongolia China 010011) [摘 要]政教分离,宗教信仰绝对自由和宗教行动受限制三大原则构成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的支柱。

我国《宪法》应明确政教分离原则,完善打击宗教恐怖组织和邪教组织的相关法律,完善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立法;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 922.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597(2006)04-0085-03 Abstract:Separati on of religi on fr om politics,abs olute liberty of conscience and restricti on t o religi ous acti on are three cardinal p rinci p le in con 2structing the system of religi ous -brief liberty .I n China in Constituti on La w the p rinci p le of separating religi on fr om politics be defined,the correlative leg 2islati on be perfected instriking terr orist religi ous organizati on and evil cults,i m p r oving constitutive p r otecti on f or liberty of religi ous belief . Key words:L iberty of religi ous belief;Legislati on;Constitutive Pr otecti on 所谓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敬畏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指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法规。

它旨在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章总则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以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原则。

该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的范围和内涵,规定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限,明确了宗教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职责。

第二章宗教组织的合法地位宗教组织是开展宗教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保障。

根据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宗教组织必须注册登记,遵循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

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维护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传教活动的管理宗教传教是宗教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宗教信仰的传播方式之一。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要求宗教组织开展传教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并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宗教传教活动的监督,防止传教过程中出现非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宗教场所的管理宗教场所是宗教信仰活动的重要场所,对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宗教信仰需求。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场所必须经过审批并合法登记,政府有权对其进行监督,并保障宗教场所的正常活动。

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宗教财产的管理宗教财产是宗教组织拥有的土地、建筑物、文物等财产。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不得侵犯、侵占宗教财产。

同时,宗教组织也应当依法履行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不能滥用财产权益。

第六章宗教人员的管理宗教人员是宗教组织的核心力量,也是宗教信仰的传承者。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宗教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和合格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政府有权对宗教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非法开设宗教场所、非法传教、非法侵占宗教财产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美军随军牧师制度简介

美军随军牧师制度简介

美军随军牧师制度简介王 源(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00)摘 要:简要介绍美军随军牧师制度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要作用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

关键词:美军;随军牧师;主要问题 早在美国建国前,牧师就开始在殖民地各地方武装中活动并提供宗教服务。

现如今,在历经200余年和历次战争之后,美军随军牧师队伍逐渐壮大,职能任务也进一步拓展,作用不断增强。

1 美军随军牧师的基本情况 虽然美国是政教分离的,没有国教,但从历史上看,历任美国总统都是信教徒,宣誓就职中也必须将右手放在一本《圣经》上;联邦政府、州政府都有对教会等宗教团体实行减免税务,信众对教会的捐款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减免税务政策;在面对吸毒、同性恋、非婚生育等社会伦理问题上,由于人文主义影响下的宪法要求,难以用法律进行干涉,美国相关部门也更倾向于通过帮助他们重建信仰来解决这类问题。

在这一社会背景的基础上,美国军队中也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军中信教者约占98%,绝大多数官兵信仰基督教、天主教,少数信仰犹太教或者其他宗教。

这使得美军随军牧师在军中的地位较为特殊。

美军一般会要求随军牧师具备本科学历、三至四年神学院学习经历以及民间布道2年以上的经验并热爱宗教事业。

在军队中他们主要负责主持日常宗教事务、灌输现身精神等宗教观点,解决人际矛盾、解决官兵心理和思想,并可以最高被授予少将军衔[1]。

2 美军随军牧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在美国建国前,就有传教士在地方武装中活动。

1775年7月29日召开的大陆会议第一次明确随军牧师制度,并在此次会议的备忘录中写明“随军牧师每个月现金支付20美元”[2]。

这是与指挥官和军法官一样的报酬,这也是美军明确设立了随军牧师制度的标志。

南北战争前,随军牧师除了在军队中布道之外,还利用其一般具有较高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背景为官兵提供其他专业的授课。

例如在此期间的西点军校的牧师还担任历史、地理、哲学和宪法等教师。

在此后直至1898年美西爆发战争前的和这段平时期,为了迎合军队随着国家向西扩张的要求,牧师还在传教活动之余经常兼任图书管理员、军营园丁、会计、辩护顾问等职务。

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宗教事务管理体系
宗教事务管理体系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建立和实施的管理宗教事务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程序等方面的体系。

具体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为宗教事务管理涉及到宗教自由、信仰、宗教团体的注册和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1. 法律法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通常包括制定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宗教活动在合法、公正和公平的环境中进行。

2. 宗教组织注册:一些国家要求宗教组织进行注册并遵守特定的规定,以便对宗教团体进行管理、监督和监管。

3. 宗教财产管理:宗教组织通常拥有财产和资产,宗教事务管理体系会涉及到对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以及与宗教组织相关的经济活动。

4. 宗教教育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体系还可能涉及到对宗教教育的管理和监管,包括宗教学校的注册和教育内容的规定等。

5. 宗教活动监督:宗教事务管理体系可能会对宗教活动进行监
督和评估,以确保宗教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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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收益分配给其成员或理事、参加政治运动或试图影响立法(游说议员)等。 若国税局认定宗教团体
参与了任何一项禁止的活动,那么它将失去免税资格。很明显,所担责任与所获好处相比,可以说是 微不足道。因此,美国绝大多数宗教团体都会向国税局递交申请,获得免税资格。 对国税局来说,所谓“宗教团体” ,意味着两点:一是在精神上信仰某种东西(至于具体是什 么,政府并不关心) ;二是在经济上属于免税机构。国税局对宗教团体要做的唯一的事情就是依照法 律对其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核。宗教团体要像其它非盈利机构一样,如实向国税局申报自己的收入状 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其它重要信息,填写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国税局审计。通过免税资格的方式,一 方面,美国政府能够依法、有效地掌握宗教团体的基本信息,对宗教团体的活动进行规范。政府准备 取缔的许多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开始都是按照税收问题进行处理的。另一方面,政府能够有效地引 导宗教团体将自身吸收的捐献积极投入公益慈善事业,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在客
③ 法律还设立了特别的程序性条款,规定了国税局对教会的调查和审计行为 。
成为一个被认可的免税团体的基本好处包括:自动免除缴纳联邦所得税的义务、捐献给团体的 奉献可以抵税、本团体可以免缴许多州税等。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虽然不会直接拨款给教堂、清真 寺和犹太会堂等宗教机构,也不会向教会学校提供直接资助,但许多州政府的税收却可以捐赠给宗 教慈善组织。据《非营利组织时报》统计,全美非营利组织中两个最大的政府资金接受者都与宗教 有关,一个是“路德宗教会服务部” ,仅2000年它就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获得了26.8亿美元的资助; 一个是美国天主教慈善会,它从政府接受的资助是14.2亿美元,几乎是公众资助的两倍。其他如救世 军、基督教男女青年会和世界宣明会等,也接受了政府大量资助。尽管这些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宗教 活动,但却可以支持他们的宗教使命。在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相应地承担着向国税局递交年度 报告、接受其审计,并禁止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的义务。根据(C) (3)项,这些活动包括:将社团
为“教会” ,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国税局提出14个一般性标志② 帮助识别,但仅仅是作为 参考而不是标准。即便如此,仍有许多教会向国税局提出认证申请,以便获得一份认证函,帮助教会 让它的捐助者确认他们的捐款可以免税。同其他税收豁免组织一样,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也可以进行 与免税的目的事业毫不相干的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但这些活动产生的收入仍要征税。为此,
① 比如非营利性宗教法人、非公司组织形式的团体、非营利性法人、慈善或宗教信托组织、个体法人等。 ② 巴蒂·杰斯坦布利斯: 《宗教团体的联合结构》 ,B.Y.U. L. Rev. 439,1995年。 ③ 各州之间关于教派数量的规定大有不同,纽约州规定了超过35个教派,大部分州的法律条文关于此类的规定一般不
超过7个。
④ 最大的例外是弗吉尼亚州和西弗吉尼亚州,它们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其宪法禁止了授权任何教会或教派成为法人。
参见弗吉尼亚州宪法第4条,第14款;西弗吉尼亚州宪法第6条第47款。 Nhomakorabea·19·
世界宗教文化
2011年第4期
① 的规定,就可以免缴税款。 一个“教会”只需声明自己是教会,它的免税资格就被认可了。对于何
① 美国是号称世界上宗教最自由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 其政教分离主要体现在
两方面:一是不立法设立国教,二是政府不用税收去资助某个宗教。除此之外,美国政教之间有很多 互动,许多宗教团体在国会和政府都有自己的代言人,为实现自己的理念去影响国会立法和政府决 策;政治人物也不能怠慢宗教,他们要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参与宗教活动,获取民众支持。受此影 响,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表现出“美国特征” 。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宗教信仰和宗教实践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作为一个法治社会, 美国的法制体系也覆盖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领域。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本文只能选取美国宗教事务 中最具代表性、宗教事务管理中最具典型性的部分,希望能够“窥斑见豹” 。
* 本文为“16世纪以来欧美宗教与国家关系演变及经验得失”课题的部分成果。课题总负责人为张训谋,课题组成员 有:雷丽华、宋明军、孙家宝、董栋、谢荣谦等。
① 如美国著名学者桑福德·科勃在其名著《宗教自由在美国的兴起》中提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确立的宗教信仰
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是美国的“首创” ,是美国献给“文明和世界最伟大的一份礼物” 。
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孙家宝
内容提要: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政府机构,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主要通 过普通法律,辅以政府文件来实现。本文选取美国宗教事务中最具代表性、宗教事务管 理中最具典型性的部分加以叙述,力求对美国宗教事务管理作概况性的描述,并勾画其 基本特征。 关 键 词:美国 宗教事务 管理 途径 措施 作者简介:孙家宝,哲学博士,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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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宗教文化
2011年第4期
根本准则。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有关宗教问题裁决的法律原则包括“雷蒙测试法” “国家的迫切 、 利益测试”以及处理具体案例时的各种法律原则等。这些法律原则来源于司法实践,又用于司法实 践,成为美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政教关系上持协调立场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及目前势力日盛的宗教右派并不愿意看 到这种情形。他们认为有必要通过国会立法来“纠正”这种“错误” ,重新恢复宗教在公共事务中的 地位和作用。据统计,仅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左右,历届国会有关宗教问题的国会提案、决议案和 法案总数达50个,其涉及面很广,而涉及美国国内宗教人权问题的占多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有“宗教 自由/平等宪法修正案” “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等。从1993年到1998年,第103届-105届国会共提出了 、 9个“宗教自由/平等宪法修正案”议案,旨在保障“宗教平等” 。其支持者包括政治势力强大的保守 的基督教联盟,他们认为应该终止在公共场所日益增多的其它宗教的行为。因此,这一修正案的许多 版本中多次出现允许政府“提供便利”的术语,为宗教学校和日托中心接受政府资助铺平了道路。国 会最终于1993年11月16日通过了“宗教自由恢复法案” ,恢复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 ,旨在保障 宗教实践自由。在各州最高法院的质疑声中,最高法院于1997年6月在“博恩市诉弗洛斯”案中裁定 “宗教自由恢复法案”违宪。当然,围绕这个问题的争论并为结束,支持该法案的国会议员们将修改 并提出新的版本。 (二)政府文件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补充 根据国内宗教情况和需要,美国政府也发布一些涉及某一特定宗教问题的总统备忘录、政策指 导和总统令。这些行政命令虽然不是法律,但在某些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或法律议案不易通过的情况 下,对解决政教关系中的实际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政府这方面说,行政命令除了清楚地表明 政府在某些宗教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外,其意义主要在于对联邦政府机构和官员具有行政约束力。 以克林顿时代为例。如1995年7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表达备忘录》 ,对 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表达予以充分肯定。1996年5月24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关于印第安人圣地”的行 政令,旨在保护美国印第安人的圣地不受侵犯。1997年8月14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联邦工作场所 宗教实践与宗教表达指导》 ,规定联邦各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在联邦工作场所自由地表达宗教信仰。 2000年,克林顿签署《宗教土地使用及囚犯(信仰)法》 ,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和宗教团体设施使用 相关的案件时,除了强调与对待其他非宗教团体“一视同仁”外,还必须积极地为该宗教团体寻找可 以进行适当传教活动的机会,在合理的方法用尽之后,才能管理和限制该宗教团体的活动范围和内 容。① 显然,从《公立学校中的宗教表达备忘录》和《联邦工作场所宗教实践与宗教表达指导》这两 份文件可以看出,这是政府对国会于1993年通过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的回应。然而,由于最高法 院于1997年6月裁定该法案违宪,这就使白宫的这两份文件的合法性发生了问题。这是近年来美国立 法、司法与行政三权之间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发生矛盾的一次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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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达问题等方面的管理,也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 (一)对宗教团体的管理 如前所述,美国对宗教团体的依法管理,主要通过普通法律中适用于宗教团体的原则和条文来 完成。其中,法人地位和免税资格成为管理宗教团体的基本手段。 1. 法人地位:管理宗教团体的重要砝码 在美国,对于宗教团体的集会、组织和礼拜,没有批准和登记方面的要求。因此,美国的宗教 团体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未经注册的,一种是向政府注册的,二者在开展宗教活动方面的资质和 能力并无差异,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无法人实体地位,没有拥有财产、获得免税资格等权利。 虽然如此,多数宗教团体仍会积极寻求获得某种法人实体地位,① 以满足其拥有财产、获得免税 资格或从一个更加正式的社团身份中获取其他利益的愿望 。② 涉及法人地位创设的事宜,主要由州 法律来规定,各州之间大相径庭。大约有15个州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特定教派的组织结构进行 规定;③ 18个州将宗教团体的法人结构规定为信托公司形式,更为普遍的是会员制公司形式,通行于 美国的43个州;此外,26个州提供个体法人的形式。实质上,几乎所有州④ 的宗教团体都可以简单地 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形式出现,虽然它们也许会被要求明示自己属于哪种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宗教团体获得法人地位的程序比普通的非营利性组织更加简单,原因之一就是 宗教团体可以随意地应用信托或宗教法人的法律条文进行组织。1990年代中期德保罗大学政教关系研 究中心对美国261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87%的宗教团体选择使用“非营利性宗 教法人”作为其法人组织形式,因为宗教性质的非营利法人组织,相对于一般的非营利性法人来说能 够获得更多好处,比如出于对宗教自由的尊重而减轻各种报告负担等。作为法人实体所获得的各种利 益将成为一枚重要的砝码,加强政府对宗教团体的掌控、促进问题的解决。因此,我们可以将法人地 位的获得看作是美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项有力举措。 2. 免税资格:管理宗教团体的基本杠杆 对宗教团体财产免税的做法,在美国成立之初便已实行。隶属美国司法部的“国税局”根据 1954年国会制定、1986年重新修订的《国内税收法典》中的免税条款确认各组织的免税身份并负责审 计它们的免税活动。 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A)款规定,符合(C) (3)项规定的组织可以“免除赋税” 。 因此, (C) (3)项是界定税收豁免资格的关键性条款,该条款规定: “仅以宗教、慈善、科研、公共 安全测试……,该类组织的任何股东或个人均不从该组织的收益中获得分配,该类组织不得将鼓吹或 以其它方式试图影响立法作为其主要活动……,该类组织也不得因代表(或反对)任何公职候选人而 介入(包括出版或散发相关声明)任何政治竞选。 ” 在(C) (3)项收录的32种可以被批准免税的组织中,宗教团体首当其冲。与其他可获税收豁免 的组织不同,教会并不需要提出申请以获得国税局对他们免税地位的认证:只要它符合(C) (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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