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淮工院〔2017〕123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
学校本科教学成绩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对高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成绩管理模式第一条高校的成绩管理实行学校、院系(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第二条各院系(教学单位)负责本各院系、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评定、报送、录入、复查、存档等工作。
第三条本科生院负责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成绩的发布、更正、维护和监管工作。
二、成绩的评定制度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原则上所有课程成绩记载均采用百分制。
如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须转换为百分制成绩进行记载。
五级分制转换为百分制的标准:优为100-90;良为89-80;中为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60以下。
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的,成绩可评定为通过、不通过。
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通过的,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五条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所开课的内容确定。
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占总评成绩的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80%。
课程每个平行班的总评成绩构成比例应一致。
平时成绩的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课堂提问、小测验、撰写实验报告等。
三、成绩的报送和录入第六条课程期末考试结束,任课教师应在一周之内完成试卷批阅和课程成绩评定工作并填写班级课程成绩单。
凡是已注册课程且未退选的学生,任课教师都必须给予成绩评定。
除教师有明确要求外,一般课程因缺课或缺交作业达到一学期上课时间或作业量的三分之一,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任课教师须在班级课程成绩单注明该生“缺课”、“缺交作业”;课程考核中有违纪行为的,该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任课教师须在班级课程成绩单注明该生“违纪”;旷考的学生平时、期中成绩仍按照实际成绩录入,期末成绩以零分记载,按比例算出总评并注明“缺考”。
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XX大学本科学生考试管理办法》,为加强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维护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各学院(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评定、成绩录入与提交、成绩分析及相关教学文档存档等工作。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认定、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成绩记载与发布第三条学生成绩记载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
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核、补考、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成绩等级。
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考核,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以分数记载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小于60分为不及格;以等级记载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或两级计分制,五级计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两级计分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本校的成绩记载方式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计分制,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两级计分制记载成绩。
五级计分制向百分制成绩转换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对应的成绩分别为95分、85分、75分、65分和0分。
两级计分制向百分制成绩转换时,合格和不合格对应的成绩分别为80分和0分。
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成绩之间的转换关系为:小于60分为不及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为及格;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中等;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
原则上,百分制成绩不向两级计分制转换。
第四条任课教师应如实记载学生的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结业考核成绩等各项成绩。
学生成绩统采用综合教务系统管理,综合教务系统的维护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任课教师需登录综合教务系统录入并提交学生各项考核成绩,经授权的学生、学生家长、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可按相应权限通过综合教务系统查询成绩。
第五条课程考核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核对无误后提交。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2016年3月修订)为了促进我院大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创建优良的学风、班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建立适应于我系的学生素质评估量化体系,根据《淮阴工学院学生手册》(2015年新版)中的《淮阴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淮阴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淮阴工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第一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应用:一、每年学生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奖励的重要依据;二、凡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年内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三、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取消本学年的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格;四、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排名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的测算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生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素质、及创新能力附加分组成。
其中德育成绩、体育素质为参考分,智育成绩、创新能力附加分为必加分,(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总评成绩+创新能力附加分),具体测算如下:一、德育成绩测算:(一)、德育成绩由班级组织评定小组根据《淮阴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测评,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成绩为不及格1、违反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的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系警告以上处分者3、受到学校批评为不文明宿舍的所有成员二、智育成绩的测算办法1、采用加权平均分进行智育成绩的测算:公式为智育成绩=(E课程的成绩x学分)/ (刀学分)2、任选课、选修课、辅修课程不计入智育测算(辅修课计入创新附加分测算)。
三、体育素质评分:凡体育成绩合格者,具有评优评奖资格。
四、创新能力附加分: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对在近一学期中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同学给予一定的附加分,附加分可以累加,累计不得超过10分。
新大学成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成绩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成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成绩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成绩管理制度,明确成绩管理职责,加强成绩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条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成绩情况,并对成绩提出质疑。
第二章成绩构成与评定第六条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依据,包括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第七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
(一)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实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成绩。
(二)期中考试成绩:在课程进行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一次阶段性考试。
(三)期末考试成绩:在课程结束后,对学生进行的一次综合性考试。
第八条平时成绩的评定标准应合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能力等。
第九条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评定应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论文答辩、作品展示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成绩评定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第十一条实践环节成绩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论文(设计)质量、答辩表现等环节的成绩构成。
第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应遵循学术规范,保证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创新性。
第三章成绩公布与查询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成绩,包括课程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第十五条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平台查询自己的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回复学生。
第四章成绩认定与补考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可申请成绩认定或补考。
淮阴工学院成绩管理规定
淮阴工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淮工院[2005]63号 2005年9月1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科学、规范地进行教学管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的成绩、学分及绩点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程主要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选修课程分为专业限制选修课程(简称限选课)、专业任意选修课程(简称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三种,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测验、作业、实验、习题课、课程实习、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听课情况等考核项目,平时成绩记载可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七条如课程成绩评定需调整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调整申请表,经课程归口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可调整各部分所占比例,但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
第八条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期未考核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
各类实践环节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十条含有课程实习、实验的考试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一条体育课的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
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同意,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淮阴工学院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普教生)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我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决定在我校级普教生中开展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即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地同时,选读一个由本校主考地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学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优点:时间短、费用低、通过率高、提高综合素养、拓展就业渠道.一、毕业文凭性质及其社会声誉如何证书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自学考试具有较高地社会声誉,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可以报考研究生、参加公务员招考、欧美个国家承认我国地自考文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招生对象凡我校级思想品德优良、主修专业已开设地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身体健康地学生均可报考我校主考地高等教育自学本科"第二学历"专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专业名称学制(年)学费代办费学习形式开办学院开课地点工程造价管理元学年元学年业余建筑工程学院财务会计与审计元学年元学年业余经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商务策划方向)元学年元学年业余满人开班,实行学年制,学习期限为年,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学制年限年,最高修业年限期满仍不能毕业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三、招生专业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考试课程门数及如何参加课程考试考试课程门数、学分总数一般不少于门、学分.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集体报名,参加江苏省考试院组织地每年月及月份由我校主考地统一考试,在我校设立考点(年全省相关试点高校考试通过率在左右).同时,每年月和月还可以在社会上参加与第二学历专业相同课程地考试.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五、免考规定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地与自学考试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学分一致地课程,可申请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成教处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地课程学分.其他课程地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六、毕业证书发放与学位授予自学考试专业地学生修完专业规定地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取得相应地学分,并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地毕业证书,经毕业资格审核,学校颁发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淮阴工学院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地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自考毕业证书与普高证书同步发放.对符合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地学生,可授予相应学科地学士学位.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七.如何报名、学生填写《淮阴工学院自考二学历报名表》、《三方协议书》(可在成教处网页上下载或到开办学院领取),交主修学院(学生所在院系)审批.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学生到主修学院盖章、学生持学生证、经主修学院审批地报名表到财务处交费.报名截止日期:年月日.九、联系方式及地址咨询电话:咨询成人教育处地点:淮阴工学院北京路校区六号楼.十、报名表格下载网址:十一、各专业考试计划(见网页)。
扬州大学成绩考核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成绩考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扬州大学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情况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学生应当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诚实守信,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完成学业。
第五条学校将按照本规章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考核,对学生学业成绩做出评价。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成绩量化的原则进行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
第七条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作业、考勤、实习、实验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由学院组织的期中考试成绩评定,期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九条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由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第十条学生的学业成绩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生成最终成绩,并按照成绩等级划分成绩等级。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学生如有缺勤或违纪现象,将视具体情况作出整改和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扣分或加分。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作弊等行为,将被视作严重违纪,将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成绩管理第十四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学校统一管理,成绩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系统查询自己的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如有异议,可通过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材料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学校将对学生成绩的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学生成绩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将在每学期结束后及时公布,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公告栏查看学业成绩。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扬州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淮阴工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培训课件.doc
淮阴工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淮工院[2005]61号 2005年8月31日)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我院自2000年组建以来,在全院全面试行了学分制,几年来,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学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创新型、复合型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充分发挥学分制的优势,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计划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人才培养的规律和我院实际,将我院现有本科专业按学科划分专业大类,按大类制定宽口径的人才培养计划。
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按照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面、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增强毕业生适应性的思路,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人文素质教育与科学素质教育相结合。
按照“平台+模块”的方式设置课程结构体系,构建专业大类基础课平台,柔性设置专业课程模块,加大选修课程比例,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二、学制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建筑学专业可为5学年),专科标准学制为2--3学年。
本科学习年限3~8学年(建筑学专业学习年限可为4~9年),专科2~6学年,每学年分为两学期。
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不论学生修满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算。
三、课程选修1、课程分类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1)必修课程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
必修课程是保证人才成型的基础,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淮工院[2004]51号 2004年6月23日)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科、专业为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淮阴工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按学科或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任期四年,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人。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有关学科、专业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系、处负责人和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院党委会同意,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按学科或系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 人组成,任期二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成员原则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初审。
2、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拟获得者的名单。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6、制(修)订《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组织学科或本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确定申请本系所属专业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及主考人名单。
3.研究和处理本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5、提出修改《淮阴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
第八条学位评审会议于每年六月与十二月召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授予与否,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淮阴工大学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
淮阴工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淮工院[2008]65号)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学生参加科技活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同时为规范素质拓展学分(课外学分)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第一课堂外,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的学分。
第三条素质拓展学分获得的对象是在校本科生,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弹性学习年限内。
第四条素质拓展学分可冲抵培养方案内公共选修课和第二课堂学分,累计冲抵学分不超过8分。
单项最高认定学分为4学分,成绩按优秀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条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内容包括:各级(指国家、部、省、市、厅等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及校内)各类学科竞赛、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获国家专利、各类职业技能证书、文体实践活动等。
第六条素质拓展学分根据《淮阴工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评定标准》(见附件)进行认定。
认定原则与依据如下:1、学生必须以学校名义及学校参赛者身份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奖,或以学校为作者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才可计素质拓展学分。
2. 学生发表学术研究论文、文艺作品、出版著作等,以正式出版刊物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推广合同书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技术成果鉴定结论为准;专利以收到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3、学校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或社会组织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学生在申请学分时,需要提供其所参与科研项目的立项及结题材料。
4、学生参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素质拓展学分,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再给予素质拓展学分认定。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淮工院〔2017〕123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二、成绩评定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四条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合格(二级制)的,视为通过该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构成。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期末考核、到课情况等综合评定。
军训及入学教育等成绩评定采用二级记分制。
第六条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构成一般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平时成绩应由期中考试、测验、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出勤情况等组成。
如需调整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
实行阶段性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成绩评定为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阶段考核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10-20%,具体比例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及阶段考试频次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其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任务,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九条体育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成绩评定由体育教学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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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淮工院〔2017〕123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绩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二、成绩评定
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及绩点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四条根据课程大纲要求和性质不同,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百分制)、及格及以上(五级制)、合格(二级制)的,视为通过该课程考核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等构成。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平时作业、测验、实验、期末考核、到课情况等综合评定。
军训及入学教育等成绩评定采用二级记分制。
第六条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构成一般为期末考试成绩
占70%、平时成绩占30%。
平时成绩应由期中考试、测验、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出勤情况等组成。
如需调整平时与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其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少于50%。
实行阶段性考核的课程,原则上成绩评定为期末考试成绩占40-50%,阶段考核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占10-20%,具体比例由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及阶段考试频次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其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实验任务,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九条体育课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成绩评定由体育教学部另行规定。
对病、残学生学校应开出保健课,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第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按缺考论,课程成绩为以零分记,并注明缺考,缺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十一条经批准允许课程免听的学生,应按要求上交作业并参加实验、课程考核等环节,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如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该门课程即可以免修,免修考试成绩即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需补做实践环节,合格后再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课程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量的主要指标,其计算方法为: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主要指标,是学生综合测评及能否取得学位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修读的除素质拓展课程外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三、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首次修读的非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素质拓展课程除外)经考核不及格,学校在下一学期初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绩点一律按1.0记。
第十五条缓考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正考成绩评定方法评定。
第十六条课程经补考或缓考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违纪或缺考者、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相应的课程。
学生如对首次修读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跟低年级重修一次。
重修课程的成绩应结合平时与期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即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四、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因转专业、休学等原因至新专业或低年级学习,学院应对其学籍变更前已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
认定原则如下:
1.凡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已修课程及学
分,经转入二级学院与课程归口教学单位确认后予以承认;
2.低于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跟低年级补修;
3.如已修课程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基本相符且学分相差1分以内的,可以不补修,需另选专业相关课程补齐学分;
4.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课程的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回校后,学校对其在交流学校的成绩进行认定,所修课程的学分替换和绩点计算方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通过课程开放形式修读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可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获得的成绩与学分,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认定后,可替代本专业相应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拓展学生素质的各类活动,取得具有一定的成果,经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学分,单项最高认定学分为4学分,成绩按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折算为相关的专业拓展课程
或专业实践环节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因故退学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原高校已获得学分,如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学分予以承认,如与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成绩录入、更改、公布、查询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教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打印纸质版成绩单,经本人及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课程归口教学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应严格管理、保存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不得遗失、不得涂改。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成绩,对所上报的成绩负责。
上报的成绩单不能有任何更改痕迹,对于无成绩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原因,避免漏报、错报。
第二十五条课程成绩一经上报后不得擅自修改。
如经查卷或教师本人审核发现已上报的成绩有误,必须及时给予更正。
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改申请,经系(教研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系统中更改,并将成绩更改反馈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六条成绩登录工作完成后,学校通过教务信息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成绩。
学生如对期末考试课程成绩有异议,须在该课程成绩
公布之日起至次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补考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核查。
核查程序及结果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成绩的归档、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二十七条各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对所有成绩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学籍成绩档案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归档,应真实、完整地记载,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在校学生的成绩出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学生个人成绩单应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加盖教务处成绩审核章方有效;已毕业学生的成绩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并加盖教务处成绩审核章。
七、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凡在成绩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淮阴工学院成绩管理规定》(淮工院﹝2005﹞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