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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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养殖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兽药经营者应遵循一定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旨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兽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兽药经营的各个环节,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1. 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2.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流程等。

3. 兽药经营者应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兽药或超过有效期的兽药。

4.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兽药进货、销售和使用记录,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以便追查问题兽药的责任。

5. 兽药经营者应进行兽药的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

6.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兽药库存盘点,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兽药受潮、变质等问题。

7. 兽药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1.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兽药经营者应制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包括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

3.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流程,包括兽药的验收、入库、出库和销售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4.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的来源可追溯制度,包括兽药的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使用记录等,以便追溯问题兽药的来源和流向。

5.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兽药的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6. 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兽药的储存条件、库存盘点和兽药的使用期限等,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本知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本知识

第一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本知识1、什么是兽药经营企业?答: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兼营企业。

2、什么是兽药GSP?答:兽药GSP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ale Practice for Veterinary Drugs)的简称,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而制定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3、为什么要实施兽药GSP?答: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都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的兽药。

4、兽药GSP何时起实施?答: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即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兽药GSP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5、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有何依据?答: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6、未按规定实施兽药GSP的应依法承担何法律责任?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如何理解《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答:经过自查,认为本企业已经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即可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维护动物健康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合规经营,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1.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备案。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流程,确保兽药质量的可追溯性。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和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4.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兽药库存情况,确保兽药的有效期限和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5.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确保兽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6.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采集和报告兽药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性。

7.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兽药质量投诉,并进行记录和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1. 兽药采购管理措施(1)建立兽药采购计划,根据需求量和库存情况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和时间。

(2)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兽药的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等要求。

(3)采购的兽药应进行验收,检查包装完好、标签清晰、有效期合规等。

(4)建立兽药供应商评估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质量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

2. 兽药库存管理措施(1)建立兽药入库登记制度,记录兽药的批次、数量、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2)定期进行兽药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与实际相符。

(3)兽药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避免阳光直射、潮湿等不良环境。

(4)建立兽药领用制度,对兽药的领用进行登记和核对,确保兽药的使用安全和合规。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渝农发[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渝农发〔2010〕189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兽药“GSP”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

兽药“GSP”的颁布是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有特殊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

也是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

兽药“GSP”针对当前兽药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兽药“GSP”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实质内涵,切实把兽药“GSP”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兽药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兽药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2006年,为规范兽药生产活动,农业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该规范于2002年颁布),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且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
2014年2月20日,农业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决定建立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对兽药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综上,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兽药管理条例》为核心、一系列规章制度配套的较为完善的兽药监督管理体系。另外,我国还建立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其他兽药质量标准在内的兽药国家标准体系,作为监督管理兽药产品质量的法定技术规范。
3
早在1987年,为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国务院就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考虑到兽药行业的新发展和新变化,国务院又对《兽药管理条例》做了全面修订,新内容涵盖了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标志着我国兽药监管体系的初步建立。
2004年,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农业部制定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前,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
2014.03.01
19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农业部
20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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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处方药品种目录(第2批)》

1
兽药行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其下属兽医局具体负责本行业的监管,其主要职能有:拟订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及兽药相关实验室、检验机构管理;负责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兽药检验和安全性评价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兽药、兽医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药物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监督管理,提出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等多项工作等。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保证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兽药专营或者兼营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方式、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组织,具有与经营方式、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兽药或者兽医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各机构、组织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权力、义务、职责,并应当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具备适应岗位工作职责要求的业务能力。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企业人员总数4%(最低不得少于2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

(二)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规模的兽药经营企业。

(三)负责实施兽药配货制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

(四)经营预防兽用生物制品或者诊断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

(五)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企业。

(六)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兽药品种相适应、满足岗位工作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有效凭证。

各岗位兽药或者兽医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设立在地市、县级城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规模和负责实施兽药配货制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具有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兽药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六条经营兽用处方药或者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2名以上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制和兽药科学合理使用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制经验的执业兽医人员。

兽药GSP解析

兽药GSP解析
1、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 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2、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3、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4、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 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 他兽药分库存放; 5、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 区存放;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标识: 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有明显的 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红色字体; ---红色字体 不合格兽药---红色字体; 待验和退货兽药---黄色字体; ---黄色字体 待验和退货兽药---黄色字体; 合格兽药---绿色字体。 ---绿色字体 合格兽药---绿色字体。 检查记录: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 检查记录 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 查记录。 清查记录: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清查记录 的假劣兽药,并做好清查记录。
三、农业部兽药GSP的主要内容 农业部兽药GSP的主要内容 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三十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 七条。 七条。
第一章
总则
包括1至2条,主要说明了: 兽药GSP制定的目的 目的: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 目的 理,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制定的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 兽药GSP的适用范围 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范围 境内兽药经营企业。
对仓库的要求: 对仓库的要求 1、面积、设施、设备:满足分区、保管、储 存要求; 2、区域划分: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 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 3、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 4、变更备案:变更仓库位置、数量、面积以 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 发证机关备案。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和《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四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员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由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全省兽药GSP检查员证》,并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江苏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二)企业法人下属的兽药经营企业;(三)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兽药经营实体。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障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

二、兽药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质量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充足的供应能力,并提供兽药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 采购程序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程序,包括兽药需求的确定、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3. 兽药质量检验兽药经营者应对采购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质量检验应包括外观、标签、包装、有效成份含量等方面的检测,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兽药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兽药经营者应提供适宜的储存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控制。

储存环境应符合兽药的储存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2. 兽药分类储存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要求,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

不同类别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3. 兽药库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清点、库存记录、库存报警等。

库存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兽药的有效期限和数量的控制。

四、兽药销售管理1. 兽药销售许可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兽药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更新和备案。

2. 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对每一笔销售进行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并配备相应的销售凭证。

3. 兽药售后服务兽药经营者应提供兽药的售后服务,包括兽药使用指导、咨询解答等。

售后服务应及时、准确,并记录相关信息。

五、兽药质量管理1. 兽药质量追溯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追溯制度,对兽药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进行追溯。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前言兽药企业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

但是,兽药的不合理使用和管理不仅可能造成动物死亡、生产效益降低等问题,也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加强企业的自律管理,本规范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订而成。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

三、基本原则1.在兽药经营环节中,需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以及防止假劣兽药的出现。

2.建立和实施兽药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企业符合GMP要求。

3.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减少兽药用于非法用途。

4.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贯彻节约资源、高效管理的理念,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效益。

四、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或合法经营资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具备符合GMP要求的企业生产许可证。

2.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对兽药经营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

3.建立符合要求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及其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运输和销售是否符合规范。

4.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兽药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

5.建立和加强对兽药的检验和检测,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效性。

6.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信息管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五、兽药销售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出具出售兽药的有效证件,并仅出售符合规范要求的兽药。

2.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兽药生产和使用规范要求,遵守兽药使用范围,确保兽药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期限的合理性。

3.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报告,确保兽药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反馈不良反应等信息,保证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

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

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2010-04-23 浏览量:381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兽药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管理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兽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兽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

2. 确保兽药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

3. 建立兽药质量档案,包括兽药的来源、质量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以便追溯和监督。

四、兽药生产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的选择和使用,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避免使用过期或者劣质原料。

3.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无菌和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4.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理化指标检测、微生物检验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 建立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包括产品批次追溯、销售追溯等,以便在浮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召回。

五、兽药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

2. 采购兽药应选择合法的供应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避免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3. 兽药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控制,避免兽药质量受损。

4. 销售兽药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确保兽药的流通可追溯。

5. 对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标签标识检查、包装完好性检查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的处理1. 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兽药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

2010最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0最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兽药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药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二、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方针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质量方针应包括以下内容:- 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2. 质量目标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质量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质量目标应包括以下方面:- 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 减少产品质量投诉率;- 提高客户满意度。

3. 质量管理责任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保质量管理责任到位。

质量管理责任应包括以下方面:- 领导层应明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相关部门应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工作。

三、质量管理流程1. 兽药采购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管理流程,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兽药采购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制定兽药采购计划;-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确认兽药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对兽药进行验收和入库。

2. 兽药贮存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兽药贮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兽药贮存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兽药贮存区域的规划和设计;- 兽药贮存温度、湿度的监控和记录;- 兽药贮存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兽药有效期的管理和监控。

3. 兽药销售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兽药销售管理流程,确保兽药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兽药销售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 接受客户订单;- 确认客户需求和配送要求;- 准备兽药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 安全包装和标识;- 准确记录销售信息。

4. 兽药运输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可靠的兽药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合规性,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二、管理责任1.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权力。

2. 兽药经营企业应指定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和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兽药采购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与合法合规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

2.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兽药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采购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并确保兽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兽药储存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储存区域,保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兽药储存管理制度,明确兽药的分类、分区、分层储存要求。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储存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记录相关操作。

五、兽药销售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对销售对象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兽药的合法使用。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销售记录进行审查,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

六、兽药质量控制1.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兽药质量检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等。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要求。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兽药不良反应情况。

七、兽药经营场所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包括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要求。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场所符合卫生要求。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兽药丢失、被盗等情况的发生。

八、培训和教育1.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兽药质量管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技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兽药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档旨在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兽药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1.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等。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产品档案,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

4. 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兽药库存盘点,确保兽药产品的有效期、储存条件等符合要求。

5.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兽药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并与供应商签订合格供货协议。

6.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记录、销售合同、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7.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的配送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并与配送单位签订合格配送协议。

三、兽药采购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兽药采购计划,并与供应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包括评估供应商的资质、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

3. 兽药经营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合格供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兽药产品的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等。

4. 兽药经营企业应对进货的兽药产品进行验收,包括检查产品的包装完好性、标签信息是否完整、有效期等。

5.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产品的档案,并及时更新兽药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

四、兽药储存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对兽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种类的兽药混合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保障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为兽药经营者提供一套标准化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范围本规范适合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企业等。

三、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程序,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 质量管理人员兽药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确保兽药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3. 兽药采购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要求,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质量标准,并保留采购记录和相关文件。

4. 兽药储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兽药储存条件的要求、兽药存储区域的划分和标识、兽药库存的管理等,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5. 兽药销售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包括销售程序和要求、销售记录和销售文件的保存等,确保兽药的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6. 兽药质量监控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监控制度,包括兽药质量监测、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等,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7. 兽药召回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召回管理制度,包括召回程序和要求、召回记录和召回文件的保存等,确保兽药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8. 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兽药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培训与教育兽药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兽药质量管理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质量可控性。

五、文件与记录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文件与记录管理制度,包括文件和记录的编制、审查、批准、发布、保存和销毁等,确保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内容一、GMP兽药安全性概念的形成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三、兽药GSP三要素——硬件、软件、人员四、兽药GSP管理三个环节——进、存、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GMP兽药安全性概念的形成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一词的缩写,意思是良好的生产规范,中文意思为《药品生产质量规范》。

GMP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在美国问世后,在国际上,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专家一致公认为是制药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和管理行之有效的制度,然后在世界各国制药企业中得到广泛的推广。

兽药GMP就是兽药生产管理规范。

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都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

我国兽药GMP发展史:在上世纪60年代之前,我国还没有专业的兽药生产企业,所谓的“兽药”仅是人药代兽药,或者干脆是不合格的人药用作“兽药”,可见在当时那特定的历史时期兽药的安全性是无从谈起的。

6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创建了一些专业的兽药生产企业,并开始筹建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兽药规范》。

当时对兽药的质量强调为“有效性、经济性、安全性”,其中“有效性”列为首位,“安全性”未得到足够重视,认为对治疗动物的毒副作用小,即为安全,甚至认为即使毒副作用大,但疗效确切,治疗成本低的兽药也还是可以使用的。

但是到了8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畜禽养殖业生产呈现高度的集约化,兽医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国内兽药市场不可抗拒地要融入国际兽药市场;更重要的是当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以后,健康消费的意识不断增强了。

那时兽药安全性概念得到了重新理解,并逐渐上升到GMP兽药准则,即认为兽药不仅对用药动物安全,对人类和环境也必须安全。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对此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

我们国家在1989年也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到了1994年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规范》中已明确规定的,按照《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申请经营兽药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应当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相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仓库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用于兽药经营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旗县(区)级以上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在苏木乡镇以下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盟市(含盟市)级以上城区内其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容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旗县(含旗县)级以下地区其兽用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设施容积应不少于20立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在同一旗县(区)城区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不小于10平方米的仓库。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度、湿度条件的仓库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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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臵,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臵。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臵,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臵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臵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一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标识应当放臵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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