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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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只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划分了不同期限的使用期限,比如住宅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商业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详情参考下文。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永久性权利,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只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划分了不同期限的使用期限,比如住宅用地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为五十年,商业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详情参考下文。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

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二、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怎么解决?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探讨(终)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探讨(终)

我国居住用地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探讨(终)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探讨——自动有偿续期方式可行性分析及操作方式研究县炜2013200574 邵璇璇 2013200562王淳熙 2013200570 魏雅慧 2013200566前言住宅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是生存必需之物,因此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背景下,1990年国务院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期限限制的有偿出让制度。

其中,居住用地使用最高年限为七十年,但是由于当时为推进出让工作、满足现实要求的需要,不少地区都存在较短期限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问题,导致目前居住用地有限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提前暴露。

如最早出现居住用地使用权到期的青岛,处于改革前沿的深圳,以及近日来的温州20年期限的居住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引起热议,都向我们传递了一个讯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亟待探讨与解决。

对于这一问题有以下四种观点:自动有偿续期、自动无偿续期、非自动有偿续期及非自动无偿续期,但《物权法》中已经规定“自动续期”,所以关注焦点应集中在是否有偿续期。

本组通过查阅文献、分析案例、参与座谈,认为相较而言,自动有偿续期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一、理论分析从理论上看,自动有偿续期合乎理论和逻辑。

自动有偿续期是民意、政治逻辑和法律逻辑的综合。

自动有偿续期制度既符合对公正的民意诉求,又体现住房的保障性与社会性,而且符合法理逻辑。

从法理上来看,该方式的合理处不仅在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续期”留有可操作的余地,但无偿续期使居民对住宅用地有了近乎于所有权的权利,违背了中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以及土地公有制度的现实。

同时由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在本质上就是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同时自动无偿续期不符合土地公有制精神,违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初衷,使居民对土地享有了一种近乎于所有权的权利,这从根本上混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

我国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的挑战和难题,这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居住权益。

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状况,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面临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70年。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区出现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无法续期的情况。

这导致了很多城市居民担心自己的住房权益受到侵害,增加了他们的居住不确定性。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难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中存在一系列的难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土地储备等问题。

当前,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制度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益过于依赖,无法合理安排土地续期费用。

而土地储备问题也是影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重要因素,当前土地储备过高、土地闲置较多。

1.城市居民权益受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住房权益。

如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得到续期,居民将面临着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这将严重损害他们的居住权益。

2.城市发展受阻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存在也会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居民对住房权益的担忧会影响其对于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影响城市的社会稳定和发展。

1.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制度为了解决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导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可以在政策上进行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制度,促进土地续期费用的合理使用。

2.合理安排土地续期费用针对土地续期费用问题,可以建立起地方政府自有财政收入保障机制,合理安排土地续期费用,确保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得到续期。

3.实施土地储备政策为解决土地储备问题,可以实施土地储备政策,规范土地储备管理,防止土地闲置,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创造条件。

【70年大限住宅土地使用权何去何从】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

【70年大限住宅土地使用权何去何从】 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

【70年大限住宅土地使用权何去何从】住宅土地使用权年限近日,上海市一则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出现了土地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强硬字眼,令人触目惊心。

尽管上海方面解释实际是土地续期未获批才会被无偿收回,但此事仍然引发了民众的热烈讨论。

70年大限如何得来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在我国,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因此从产权上来说,土地是不能买卖的。

当时为了想办法绕过这个壁垒,才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改制度。

”专门从事房产土地相关法律研究的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叔良分析道。

我国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得来的。

1987年,我国以现在的方式出让了第一块商品房用地,当时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经验和政策可以依据。

于是,政府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

至于为何把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定为70年,是因为,一个人在成年后购买住宅地产,按照平均寿命计算,房子大约可以满足两代人居住。

并且,由于当时我国民用住宅主要是砖混结构,从房屋价值来说,一般在70年后价值基本折旧到零。

另一方面,如果期限太长,就存在私有化的风险。

续期到底有偿还是无偿住宅土地使用权的70年大限问题,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攸关几乎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

在国家最初关于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规定并不是无偿续期的。

根据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私人产权不尊重的立法指导思想。

但历史总是在进步,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逐渐成为热点话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前城市住房供需问题的缓解,更关系到未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在规划指定的区域获得的、为住宅建设所设立的土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城市快速发展、市场变化等,存在一些未完成项目需要申请续期,如何合理稳妥地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是当前社会所关注的难点问题。

房地产市场运行主要取决于土地供应数量和供应时间,如果规划及时、供地充足,房地产市场运行自然平稳,但如果缺少供地,则有可能导致市场供应短缺、价格过高等问题。

因此,应适时适当地增加土地供应供给,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市民居住权益。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早在2016年,国土资源部曾经发布了《加强住宅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住宅建设用地非法转让、挂牌转让等,并对已经逾期未申请续期的地块及时予以处理。

同时,国家还加大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工作的监管力度,明确要求续期手续必须履行完善审批程序,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市场三者共同协努。

政府部门应当尽职尽责,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加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工作机制,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把握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场变化和需求,合理进行续期申请,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市场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住宅建设用地续期交易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总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解决,需要凝聚政府、企业和市场三方的共同努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强化监管,加强管理,确保稳妥有序开展。

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我国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现实生活中,房子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对百姓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房也成了一项不可少的事项。

但盖房子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因而居民住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70年。

那么在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70年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1)70年到期是否还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

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按一般住宅地来说,土地使用权是70年,即房产证有70年,土地使用权也还有70年,房产证70年是指我们对房子的使用年限为70年,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授予的,通俗来说,土地是国家的,我们只有使用权,在出让合同上会注明终止日期,70年到期后国家在收回土地时会给予补偿,如要继续使用,需再次申请且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住宅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我国土地资源有限,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如何合理地延长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问题分析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进行研究。

一、政策背景200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

而在此之前的很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则为50年。

按照规定,70年的使用权期限是可以续期的。

在实际操作中,续期的条件和程序却并不明确,导致了一系列纠纷和困惑。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也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产生了影响。

土地出让合同到期之后,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续期权成为了众多开发商和业主关心的问题。

这也进一步凸显了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日益凸显的现实需求。

二、问题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是因为我国城市人口持续增加,住房需求越来越大。

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问题的不明确性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烦恼,也影响了对于住房市场的投资和决策。

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方式不合理可能导致土地的浪费,甚至对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也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的重要举措。

三、解决方案在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需要政府、开发商、业主和相关利益方进行合作,共同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政府应当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条件和程序。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条件和程序,明确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减少因续期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续期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相关规定,明确续期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续期权。

70年房屋产权到期咋办?中央有了新说法

70年房屋产权到期咋办?中央有了新说法

70年住宅产权到期怎么办?中央终于有说法了!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全文对外公布。

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小心!这类房子土地使用权会大幅缩水!很多人买房一般只看价格、看地段、看户型、看配套,直接忽略了土地使用权年限。

据南方日报报道,前段时间,有人爆料称买的一手新房,土地使用权只有30年。

为何如此大幅“缩水”?原来背后暗藏猫腻。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在过去十年,房价飞涨,土地迅速增值,溢价高,一些所谓房企做起了土地买卖生意,即通过土地高溢价获利,而且风险小,有的土地甚至被转卖了很多次,在不断的转卖中耽搁了开发,从而缩短了使用期限。

花了几辈子的积蓄,贷款刚还掉,土地使用期又到了!不过,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

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住宅建设用地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资源。

随着使用权期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住宅建设用地是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利用规划,并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拨给住宅建设单位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

该土地的使用权通常由国家统一划拨,但具体颁发、实施、管理、监督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分为50年、70年、99年等期限,期满后需要进行续期,否则土地将归还国家。

由于历史原因、政策不明晰等因素,续期问题逐渐成为影响住宅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

1.历史原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宅建设用地的产权制度逐渐完善,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不清晰,导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产生。

2.政策不明晰我国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政策尚不成熟,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执行标准,导致续期流程不清晰、程序复杂、办理周期长等问题。

3.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1.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会影响购房者的购房决策,导致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影响城市整体经济发展。

2.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会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进程,制约城市发展的步伐。

3.对相关行业的影响1.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该加大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续期程序和标准,规范土地续期的程序和条件。

2.加强配套措施3.引导市场发展政府应该引导住房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方向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的力度。

4.推进土地制度改革政府应该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的力度,优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降低土地的使用成本,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结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是影响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大。

然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通常只有70年,这使得不少业主面临着续期的问题。

本文将着重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应对之策。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政策回顾2017年,我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政策。

依照该通知,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

当住宅用地完成了规划实施,实现了建设,保持符合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再次给予70年的使用权期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深圳居民本着减少风险的考虑提前申请续期2017年,深圳市一位业主的住宅使用权到期,业主考虑到未来的房屋价值可能受到影响,便主动向政府申请了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续期。

经过政府的审核,该业主获得了新的70年住宅使用权。

案例二:上海老楼业主同声呼吁续期政策的公平性2019年,上海市一批老楼业主声称,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他们无法享受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优惠政策。

他们表示,如果政府不能针对老楼给予更具体的政策,他们将要面临被拆迁的风险。

这也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的重视,政府正在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案例三:北京市政府加快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缓解业主压力2018年,北京市政府加快了住宅建设用地续期进程,一些原本需要等待多年的续期申请被迅速批准。

这为北京市的业主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并缓解了他们对未来房产价值的担忧。

三、应对之策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的问题,业主应该了解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申请续期。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方便业主了解政策,其次以节省业主的时间和精力为目的,加快审批速度。

总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一个需要引起业主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

大家要密切关注续期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变化,选用具备较安全续期前景的房屋。

房子70年产权要取消吗

房子70年产权要取消吗

房子70年产权要取消吗
房子七十年产权目前尚未取消。

住宅用地所属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除此以外,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到期问题。

关于房子七十年产权要取消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子70年产权要取消吗
1、房子七十年产权目前尚未取消。

住宅用地所属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到期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除此以外,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到期问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居住权是否大于产权
住房居住权没有大于产权,居住权和产权之间没有可比性。

居住权房子的承租人转换,产权房是房子产权人转换。

居住权房是只有本地户口可购买,产权房虽然现在有限制空间就比较大。

居住权房贷不了款。

居住权你只享受使用权利,就相当于你租了一套房子一样,租期
内只有居住使用权。

产权房您拥有房屋的买卖、居住、使用的权利。

房子70年产权是没有取消的,住宅用地所属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看待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如何看待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前不久,温州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其所购买的房产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无法过户。

资料显示,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该土地使用证已在今年3月过期。

据上述市民称,温州房屋部门当时表示,房产要过户首先需补缴土地使用款,补缴款约30万元。

这套房屋的总价还不到66万元,即补缴费用占到房产总价值的近一半。

这一事件随后快速发酵。

温州市国土局方面证实,近一两年可能会遇到类似问题的房屋有600多套。

因土地使用期限到期造成房屋无法过户交易,温州并非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城市。

此前青岛、重庆、深圳,都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在全国房价快速上涨之际,不少购房人选择购买甚至继续追加购买房产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以为买了房子相当于投资了万能险,然而近日温州土地使用期限问题的出现,把这一问题拉进人们视野,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大多数人似乎还比较遥远,但终究是要来的,我们应当如何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呢?一、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来追本需溯源,前面说到的70年产权实际上指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众所周知,我国城市的土地所有制是全民土地所有制,那么,这个70年的产权是何时出来的呢?我国建国后30多年里,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管理机构。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则由政府划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无限期的、不流动的。

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峰值,1985年产量突然下滑,仅1985年一年我国净耕地面积减少了1500多万亩,这使得土地的规划和有偿使用急需国家宏观调控。

基于这些现实状况,1986年3月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根据我国基本土地情况,在向国务院递交的报告指出,要在全国普遍开征土地使用费。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商品房70年⼟地使⽤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该怎么办商品房70年⼟地使⽤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该怎么办?是⾃动续约再延长⼏⼗年的使⽤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地出让⾦,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政策开始在⼀些地区试点时,“房⼦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商品房70年⼟地使⽤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该怎么办根据《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地使⽤者需要继续使⽤的,应当⾄迟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付⼟地使⽤权出让⾦。

显⽽易见,从法律层⾯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地使⽤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地使⽤费⽀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这个政策真空⽆疑给⼈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的代价?”许多读者询问,为什么有的房⼦使⽤年限是70年,有的房⼦使⽤年限是50年?⽽且,房⼦使⽤年限到期后⼜该怎么办?为了帮助⼴⼤读者解除⼼中的疑惑,针对上述读者所提出的问题,房⼦的使⽤年限其实和房⼦所在⼟地的使⽤性质有关。

⽽根据现⾏的政策,凡与省市规划国⼟管理部门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书》的⽤地,其⼟地使⽤年限按国家规定执⾏,即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综合⽤地或者其他⽤地五⼗年。

另外,加油站、加⽓站⽤地为⼆⼗年。

按照现⾏政策,到了⼟地使⽤年限,将由国家⽆偿收回⼟地使⽤权。

国家收回⼟地和地上建筑物,可采⽤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对业主进⾏补偿。

因此,在购房者买房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地使⽤权证,上⾯标注的期限就是该楼盘的⼟地使⽤年限,购买后房屋的产权就是购房者的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被使用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的一
种制度。

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期限大多为70年,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涉及土地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需要符合
以下条件:《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途调整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出
让土地使用权的、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才能续期。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条件,对于继续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要求做出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
是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统一调整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法律、法规向国有土地所有
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续期。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程序和机构,并确定了续期的批准机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阻碍土地使用权
人办理续期手续。

这一条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办理续期手续的时效要求,同时对于土地所
有权人不得阻碍续期手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涉及到多种法律法规的适用,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法以及相
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等。

在续期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保障土地
使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规章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规章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规章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引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其使用时间一般为70年。

当70年期限快到时,开发商需要考虑使用权续期问题。

然而,从历史上的城市发展中可以看出,一些城市只能将续期时间限制在一定比例内,甚至直接不能续期,这对于开发商及购房者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对规章制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进行分析。

住宅用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和法规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并不统一,大致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型。

在国有土地上,其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并且可以续期。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前,有权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续期,续期的时间一般均不得超过原使用期限。

而在集体土地上,可以看到大多数协议都规定了当地政府有权承诺在使用期限届满时额外进行使用。

但是,对于续期时间限制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和规定。

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影响若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并且可以续期。

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在70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时间限制均不得超过原使用期限。

这意味着,在未来的70年内,即便上市公司的审批在一起,也不能续期到140年或更长时间。

这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

此外,住宅地块使用期限的限制也会影响购房者购房的意愿。

因为住宅地块上房产的折旧周期大约在40年左右,而70年期限意味着购房者在购房时将为将近40年的折旧和维修负担着重要的费用。

而对于开发商,使用权续期的期限限制也对于项目的全周期收益进行限制,这将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对策略在国家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住宅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已经得到了逐步解决。

例如,住宅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引入“再保证妥善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加大征收力度和操作难度来限制使用泛滥。

此外,地方政府还出台了“拆屋并蓝协议”,对于使用期限在未来10-15年到期的业务进行调整,通过“拆旧修新”,来引导未来的用地造价上涨,从而为住宅续期提供经济支持。

浅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法律问题

浅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法律问题

浅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法律问题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被作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利用该土地实施除处分以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用途的不一样,可以把该权利划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利用该土地、该土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法规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的方式不同、所规定的权利期限也不同。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除了法定原因使其权利消灭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期限并没有限制。

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用于居住的土地,其使用期限最高为70年。

而《物权法》第144条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该权利的使用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定的剩余期限。

当70年期间届满后,《物权法》第149条就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必要性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土地上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做法。

对于土地权利和地上建筑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土地权利和房屋之间,我国是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这个原则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了两者不可分割的关系。

房屋依附于土地上,对于处理房屋归属问题的时候,容易造成土地所有权成为房屋所有权的从权利的现象,也容易造成房屋所有权变为土地所有权的从权利。

目前的立法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设置成有期限限制,而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行使所有权就没有期限限制。

前者权利的有期性与后者权利的无期性相矛盾。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探讨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探讨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探讨作者:陈建良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5期近年来,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问题曾引发广泛争议,备受全社会关注。

我国国民土地法制意识淡薄,普遍没有把土地使用期当真,无偿收回千家万户省吃俭用倾其所有购买的到期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或重交巨额土地出让金,在相当长时期内无法也不应该实施。

因此,续期是必须的。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 月15 日的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明确表示,70 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可以续期,不需要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不影响交易。

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总理的表态直面问题,回应了广大人民的关切,对于稳定社会、稳定人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诚然,关系不动产保护的土地问题极为复杂,相关法律必须适当调节各方面的不同权益,妥善处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探索过程中产生的系列矛盾。

至少下列矛盾是不可绕开的。

一是70 年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的续期,实行有期有偿还是无期无偿,关系全民潜在权益和特定群体既得权益,是整体与部分的矛盾。

在这里,整体即全民权益是间接的,隐性的,没有切身感受的。

特定群体即国有住宅土地使用者的权益是直接的,显性的,有重大切身感受的。

二是存量国有住宅土地有不同的出让期,存在不同的权益诉求。

诸如曾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温州“20 年到期房”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类似存在,而且量大面广,仅温州市区就有上千宗。

土地出让年限直接关系地价,年限越短,地价越低。

如果让低于70 年期的住宅土地使用者一次性足额(或大比例)补交土地出让金,这部分群体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都不可承受。

但不缴任何费用予以续期,势必使70 年期土地使用者感到吃亏,产生利益不平衡。

三是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存在巨大的权责反差。

在经营性土地招拍挂政策确立之前,相当部分城镇居民住宅用地是通过行政划拨供地的,无需缴付土地出让金,也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可以理解为永久使用权。

相反,出让土地必须交足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供地,却只获得70 年及以下的土地使用权。

住宅使用权到期后的法律问题研讨

住宅使用权到期后的法律问题研讨

住宅使用权到期后的法律问题研讨作者:高晓曦来源:《中国新通信》2020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已经逐渐在实际生活中出现,70年到期后如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动续期已经成为了我们无法再回避的问题。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法律以及自动续期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总结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无偿续期;剩余年限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概况(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条件首先,须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利用土地来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进行使用的权利。

本文所提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是以出让取得方式为前提进行分析和论述。

其次,期限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权利的取得和消灭的时间也根据期限来确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根据用处的不同,将居住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规定为70年。

立法者规定使用年限的本意是使国家更好的管理和分类,也确实产生了一系列的好处,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带来了相应的弊端[1]。

(二)与地上权使用期限的区别立法者根据用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分分为住宅和非住宅。

而与其相类似的地上权制度存在于大陆法系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用益物权。

我国并未规定地上权地上权又称为“借地权”。

采用地上权的国家主要基于土地私有制,为解决“地上物属于土地”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基于土地私有制而产生,在保护的范围上也侧重保护地上权人的利益。

因此,基于这些相关原因,采用地上权制度的国家,土地的使用年限规定也可以达到永久使用。

若我国规定永久的使用年限,使土地永久的归使用权人使用无疑会导致土地私有制,也会和我国的土地性质相违背[2]。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立法者在开始建立了土地使用权这一项制度后,还明确规定了各类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最长期限,将居住用地使用年限规定为70年。

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期限的现存问题(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法律发展我国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立法规定少之又少,相关立法主要散见于《物权法》第149条、《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原因浅析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原因浅析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原因浅析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期限缺陷我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为70年,这一期限在当时制定时或许可以满足国家的需要,但当前来看,它已经显得不足以应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

事实上,对于很多房地产项目而言,70年并不足以保障其长期价值,因此需要续期。

但依照我国现行规定,对于已经到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续期,否则将被没收。

这种制度导致了很多企业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理续期手续,否则将流产或者面临很大的风险。

这一制度不仅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拓展,也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

二、续期规则不明确除了法定期限问题外,我国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另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有关续期的规则不够明确。

很多时候,政府和企业对于在审核续期申请时所需的证明材料、续期费用等方面并不清楚,这导致了在申请续期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

对企业而言,这种表现为对续期申请失败的担忧,而对政府而言,也会执行违反相关法规的续期政策。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个规范性地续期申请流程,并提供明确的续期政策,使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并应对续期审核所需的资料等要求。

三、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样也涉及到银行、审计、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关机构等等。

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业务不同,因此通常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

这就容易造成审核续期申请需要的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协同问题。

以银行为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情况经常是银行贷款评估中会考虑到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因为相关政策缺乏统一的标准化规定,很难进行有效管理。

我国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的机制和规定,使各部门能够有效地协同工作,确保续期申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和及时的审批。

四、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缺乏重视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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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温州一位市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其所购买的房产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期无法过户。

资料显示,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且该土地使用证已在今年3月过期。

据上述市民称,温州房屋部门当时表示,房产要过户首先需补缴土地使用款,补缴款约30万元。

这套房屋的总价还不到66万元,即补缴费用占到房产总价值的近一半。

这一事件随后快速发酵。

温州市国土局方面证实,近一两年可能会遇到类似问题的房屋有600多套。

因土地使用期限到期造成房屋无法过户交易,温州并非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城市。

此前青岛、重庆、深圳,都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在全国房价快速上涨之际,不少购房人选择购买甚至继续追加购买房产以抵御通货膨胀的风险,以为买了房子相当于投资了万能险,然而近日温州土地使用期限问题的出现,把这一问题拉进人们视野,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大多数人似乎还比较遥远,但终究是要来的,我们应当如何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呢?一、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来追本需溯源,前面说到的70年产权实际上指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众所周知,我国城市的土地所有制是全民土地所有制,那么,这个70年的产权是何时出来的呢?我国建国后30多年里,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管理机构。

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则由政府划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无限期的、不流动的。

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峰值,1985年产量突然下滑,仅1985年一年我国净耕地面积减少了1500多万亩,这使得土地的规划和有偿使用急需国家宏观调控。

基于这些现实状况,1986年3月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根据我国基本土地情况,在向国务院递交的报告指出,要在全国普遍开征土地使用费。

曾参与制定房屋70年产权制度的首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在201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城镇住宅,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

这个期限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这里有一个比较近的样板,就是香港。

后来,又考虑到人们的寿命以及最长工作年限为50年,最终把房地产权规定为70年”。

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产权期限的界定及争议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相比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到期需要申请续期已经前进了一大步。

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引发温州土地续期争议的原因所在。

从温州此次的事件本身来看,的确有历史原因,因为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也不完善。

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过程。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最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大限”。

199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

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为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惶惶不安中。

另一方面,也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

目前,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

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房屋买卖后续纠纷,以及因缴纳出让金而出现的争端。

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重点问题探究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争论的十分激烈。

抛开理念性的情感表达之外,我们尤其需要冷静下来,听一听让学界内权威专家、学者的意见。

前不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一次关于这一问题的研讨。

与会专家学者于回溯当年立法背景以及明定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问题和其中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是,如何理解“自动续期”这一立法表述。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及其所衍生的问题,特别是续期是否收费问题,与会专家产生了理解分歧并激烈地争论。

江平教授认为,“自动”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期限届满,不能够收回,也不能够按照原有的方案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因为“续期”即代表将原有的延续;二是自动续期所蕴含的是没有交费仍然有权居住,即不交费只是限制民事流转,并不对民事权利产生影响,简而言之是自动延续居住权,保有所有权但限制转让;三是自动续期在立法时并未写有偿无偿,所以现在即使要收费,也应当是较少的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巡视员亦认为,所谓自动,即是指没有任何条件谓之自动,自动续期在法律上不应当附加任何条件与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从民法学理层面进一步指出,自动续期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房地政策,为了保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延长,这样既满足了购房人利益的需要,也符合《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之间所要求的法律关系。

毕文强律师从法条解释角度亦对此加以印证,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续期申请续费,《物权法》是自动续期,这形成了一个对照效应,从中可以推定《物权法》应被理解为自动续期且无续费。

邱宝昌律师认为,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人权,是政府以及百姓都关心的问题。

我国土地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二元结构,但我国房价一路上涨、居高不下、数次调控失灵的原因之一即在于土地之上商品房的市场性,甚至从某种角度看,这背后蕴藏的是市场投资渠道少而产生的供不应求现象,后来的调控实质是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

这些因素导致了现有房产难以称之为“恒产”,只是一个不动产,而现在续期倘若又需要收费,恒心何在?但是,有学者对上述无偿续期的观点所产生的影响表示担忧,认为应当较为保守地看待“无偿续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提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之上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结构加以表达的,是否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加以限制?期限长短的依据何在?如何进行操作层面的续期?续期有无次数限制?这些问题均需要从法理与政策进行考量。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家刘莘教授从“公平”的角度指出,现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是分档次的即20年至70年不等,20年所缴纳的出让金是最少的,如果采取一概无偿的政策,将会导致对于缴纳了较高年限出让金者的不公平,这一观点得到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刘保玉教授的附议,即如果不加区分,以后开发商就都会购买最低期限的,这样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即会形同虚设。

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认为,《物权法》第149条对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应当是有特定内涵的,是针对过去需要申请、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做法的纠正,如果将自动续期理解为自动的无条件延期,并不符合《物权法》的意旨。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更是进一步指出无偿续期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民法的理论问题,即若自动续期等于永久免费的话,此时该使用权就是永久性,其与所有权的差别何在?即自动续期+免费=所有权这样一个结构是否合理合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援用宪法加以佐证,“永久的使用权就是所有权”这一论断,如果建立于私人所有的基础上时,与我国《宪法》第10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冲突,而这样的解构从民法解释论的角度亦难以成立。

二是与会专家就“自动续期”是否等于“完全免费”进行更为深入地研讨。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对此问题进行类型区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提出,续期是否收费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与保护民生之间的平衡问题,建议应当对住宅与非住宅、商行为与非商行为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类型决定收费还是免费。

扈纪华重申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考虑民众利益,住宅用地是长期存续的,而非住宅用地较前者而言生命力则相对短暂,从该角度出发也应当进行区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有两个层面,一是从理论角度出发,续期是可以收费的,但从另一个层面即实践出发收费值得商榷,其提出应区分住宅与非住宅,对于住宅应当施行免费续期,超过70年的,国家需要时可以援用征收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对房价款进行分析,认为购房时,房价款的构成当中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是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永久性取得土地使用权,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当自动续期,不存在以后再补交的问题,非住宅可以有所区别,但也不能反复交费,可象征性地交费或通过立法规定一种非住宅用地到期后补交出让金的比例或限制的制度。

张翔教授从宪法对财产权的理解出发对该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自有、负责个人生活所必要的财产,另一个是具有强大社会关联性的财产,对于第一种财产应受到绝对保护,对应于本次讨论主题,续期时可以不交或少交税;对于第二种财产,例如其拥有较多数量的房屋且用于投资等行为,由于其占用大量社会资源或者是投资行为,所以可对其苛以社会义务缴纳较多的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熊丙万副研究员对此做了具体的类型化区别,即一是对比住宅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后者需要按照市场和商业逻辑运作,收取相对较高的费用,是有正当性的,但前者的基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居住,最多只能收取与公共支出相对称的必要费用;二是要区分单套住宅性建设用地与多套住宅性建设用地,前者的保障性功能十分明显,只能收取用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后者具有商业和投资性,可以考虑通过交易税或者持有税的方式收取土地使用费;三是区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住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者是永久期限且免费,对后者而言,在期限上可以采取与前者相同的目标,但无论是采用“续期+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还是“不续期+房地产税”的模式,都应当保证房屋所有人对土地享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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