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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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

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第四条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晋高法〔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晋高法〔2017〕74号机关各部门:经2017年8月8日第1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有全面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本院裁判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职能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一)讨论、研究、总结以下审判工作经验:1.具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2.本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工作经验;3.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2017法院档案自查报告范文3篇1

2017法院档案自查报告范文3篇1

2017法院档案自查报告范文3篇1XX人民法院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自评自查报告根据x高法〔2015〕75号《关于加强全省法院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和开展建设整改的通知》文件的要求,我院网络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对全院网络安全保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评自查。

现将本次自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保密工作认识迅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等,强调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干警对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认识,牢固树立“涉密无小事,失密是大事”的保密意识。

对公文收发人员、档案管理员、书记员等加强保密教育,加强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全体干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

同时,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自纠自查,排除泄密安全隐患按照本院制定的《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工作制度》,明确自查的内容和标准,并对自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

各部门根据所负保密工作职责,对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地自查,对可能存在的泄密隐患进行了重点排查,认真整改。

一是严格要害部门的管理与防护。

档案室、办公室等部门是保密重点部门,涉密文件的收发,卷宗的存档与查阅应重点防护。

通过自查,这些部门的规章制度健全,能从每个环节做起,保密观念强,措施得力,落实较好,能严格控制机要文件、加密传真和归档案卷的阅读范围,严格阅读纪律,严格机要文件存放点和保密防范,对传真文件坚决做到明来明往,密来密复。

二是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电子政务、涉密文件和公文的收发,经定期检查,未感染“木马”等危害性病毒,做到了专机专用,未与非涉密介质互用,严格执行了公文处理的有关保密规定,未发现违规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9•【分类】其他正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概况(一)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家事审判实现创新发展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改革取得以下成效:1.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

随着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

2.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之后,各地法院也大多建立了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

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天河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材料(1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2月23日在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坚雄各位代表:我代表天河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年,我院在区委领导、人大监督、上级法院指导和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审判质效得到新提升。

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7100件,增长25%;办结案件35437件,增长29%;法官人均结案313.6件,增长37%,一线法官人均结案427件,增长15%;受理案件数、结案数、人均结案数均创历史新高,各项指标在全市基层法院位居前列,首次实现结案增幅超过收案增幅和存案增幅。

办案质量持续向好,民事一审服判息诉率84.34%,一审案件改- 1 -判发回重审率2.63%,再审启动率2.73%,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0.14‰,各项指标均达到省法院规定的优秀水平。

——司法改革迈出新步伐。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案件繁简分流等改革工作,改革经验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我院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上作经验介绍。

——司法为民有了新突破。

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运用“互联网+”思维全面提升诉讼服务水平。

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被最高法院评为司法新闻宣传工作表现突出法院。

——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

全面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我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执行局因工作成效明显,获得省法院集体嘉奖;立案庭荣获全省法院集体二等功;王华睿荣获全省法院个人二等功,陈敏在2016年广东法院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荣获全省五一劳动奖章。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017年两会详细日程安排表

2017年两会详细日程安排表

2017年两会详细日程安排表“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

那么,2017年两会详细日程安排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两会详细日程安排表,欢迎参考~2017年两会详细日程安排表由于具体相关消息还没出台,有新消息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以便大家观看和了解2017年两会的详细内容!注:日程如有变化,由大会秘书处另行通知3月3日下午3时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开幕会1.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程2.听取俞正声主席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3.听取陈晓光副主席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3月4日上午9时小组会议下午3时小组会议3月5日上午9时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会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下午3时小组会议3月6日上午9时小组会议下午3时小组会议3月7日上午9时小组会议下午3时小组会议3月8日上午9时界别联组会议下午委员休息3月9日上午9时小组会议下午3时小组会议3月10日上午9时小组会议下午3时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3月11日上午9时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下午3时小组会议3月12日上午9时小组会议下午3时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3月13日上午9时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 1.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2.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下午3时小组会议4时30分主席会议1.听取分组会议情况的综合汇报2.审议提交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3月14日上午委员机动9时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1.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3.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下午3时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闭幕会1.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2.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3.通过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 3月16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1/3123下一页尾页>与“两会”有关的12017年全国省级两会召开时间表一览22017全国两会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3地方两会定调2017年楼市:严调控稳市场4各地进入两会时间政府工作报告凸显四大关5地方两会关注民生热点:2017,这些领域将迎来改62017年地方两会煤钢压减产能数据出炉72017茂名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解读82017云南两会:聚焦政府工作报告928省份两会27个公布去年经济成绩单102017年广东两会工作报告全文1128省份召开2017地方两会交通、医疗和房价122017年上海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解读分享到: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黄润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草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高检会[2017]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工依法审查受理。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行核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三条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依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中旬,法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主任范东升带领下,采取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实地视察法院、检察院服务大厅、办案区域,与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座谈等方式,对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目前,我县法检两院全部完成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逐渐开始运行,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效率有所提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稳步推进,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解决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基础、难度最大的“人”的问题。

首先是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进。

结合各自实际,创设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冲击大、遗留问题破解难、岗位变化矛盾多、责任提升压力大等问题,实现了向员额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符合条件的32名法官和24名检察官顺利入额。

其次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已经按照〈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的比例完成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三类人员的分类工作,并分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专业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围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着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遵循“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法院按照案件类型相对专业、案件数量基本平衡的原则,组建了12个由员额法官加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现案件随机分配,合议庭随机组建,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铜府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铜仁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发〔201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做好行政审批“接、管、服”工作。

年底前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二)建立健全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职责、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履职“有法”,尽责“有据”。

制定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调控。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财权、责任规范化、制度化,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公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法官履职评议报告

法官履职评议报告

法官履职评议报告关于对关于对区区法院部分法官履职评议⼯作情况的报告(在区⼗七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2017年5⽉26⽇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受区⼈⼤常委会“两官”履职评议⼯作领导⼩组的委托,报告关于对区法院部分法官履职评议的⼯作情况,请审议。

为进⼀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提升我区“两官”队伍的整体⽔平,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区⼈⼤常委会按照全市统⼀部署,从2017年开始对我区“两官”开展履职评议。

根据《张店区⼈⼤常委会关于对区法院、区检察院部分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作的意见》和《张店区⼈⼤常委会关于2017年对区法院部分法官开展履职评议的实施⽅案》的要求,从2⽉份开始,在区⼈⼤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我们⾸先组织开展了对区法院部分法官的履职评议⼯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开展法官履职评议的⼯作情况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按照全市司法体制改⾰的要求,深⼊贯彻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创新监督⽅式、推动司法公正、服务改⾰发展⼤局的重要举措,是我区⼈⼤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的创新性⼯作,对于促进全区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领导重视,充分准备,为履职评议⼯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是提⾼认识,统⼀思想。

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项开创性⼯作,在我区历史上是第⼀次,困难多,顾虑⼤,区⼈⼤常委会主任徐磊同志正确把握司法监督的新⽅向,审时度势,超前谋划,亲⾃邀请市⼈⼤常委会有关委室的领导来我区现场指导;具体负责这项⼯作的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上级领导的指⽰要求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进⼀步坚定了“两官”履职评议⼯作的信⼼。

⼆是成⽴机构,加强领导。

2⽉20⽇,区⼈⼤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对“两官”履职评议⼯作进⾏了专门研究,成⽴了由副主任陈长鹏同志任组长、有关委室负责同志和法律界⼈⼤代表参加的“两官”履职评议⼯作领导⼩组,统筹协调“两官”履职评议⼯作的有关事宜,保证了履职评议⼯作的顺利开展。

法治建设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工作报告范文

法治建设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工作报告范文

法治建设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工作报告范文2017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为此,国家制定了一个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形成了立法、执法、司法、宏观调控、社会管理等多个方面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协同发力的体制机制。

那么,今年法治建设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如何呢?一、城市工作1.纠治城市管理“奇葩”乱象:今年,我们通过与一些城市查找短板,推出了多项规章制度,加强了市政执法队伍建设,打破了一些长年制约城市秩序的有关法规障碍。

2.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中央与地方20个委共同推动信息化建设,推进中央同地方发布的政策触角进一步延伸,加强了中央统筹、地方鉴别判断的协同机制,为新型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埋下基础。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打破区域协作障碍:今年,我们带领有关方面细化重点区的保护任务清单,加强区域间环境保护协作,建立了区域协调办公室并推进各地环保部门信息共享,推动如污染防控、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院建设:今年,我们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数量少、审判次数少的问题,深化探索各项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和对一些重大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金融领域改革机制1.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今年,通过金融领域各级司法机关联合制定“金融领域诉讼绿书”并出台了一批具有国际前瞻性和战略意义的法规,完善了行业标准和交易机制。

2.推出金融法治解决方案:今年,我们秉持“问题导向、立刻解决”的原则,保证在国家层面上有序推进金融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

同时,我们将借鉴国际范例,努力推动改进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以满足不同个体和群体需求。

总的来说,今年法治建设督查整改完成情况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诸如打破区域协作障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院建设等方面均有所改善,但仍需大力推进法治落实,并优化完善中建立的法律制度,实现法治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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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法院工作报告
??济建设健康发展。

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除依法判处主刑外,还通过适用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财产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使其得不偿失。

在审理诸如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注重调解,彰显人文关怀,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类案件调解率为95%,受害人获赔金额达260万
元。

五年来,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16件,判处被告人1645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70人,10年以下3年以上有期徒刑284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1291人。

与此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公开开庭,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积极参与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拯救机制等措施,做好刑事审判的延伸工作。

民商事审判充分发挥调节、平衡的杠杆作用,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规范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倡导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维护全社会的诚信体制。

五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6607件。

在审理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时,注重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惩治违法、不道德的行为。

在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五年共减、缓、免诉讼费450余万元,从而让有理的人打得起官司。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纠纷等涉农案件时,注重审判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接轨,做到了解农村,理解农民,情系农民,为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让有理的农民打得赢官司,使法院成为农民这支新农村建设主力军的坚强支持者和保护者。

在审理企业破产改制案件时,积极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安置下岗职工,落实企业重组,促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年共审结破产案件30件,涉及企业资产达5亿元,湖南专用汽车制造厂、沅江麻纺厂、益阳泰升天然果汁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破产、拍卖、资产重组,新生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行政审判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纠正违法行政,促进依法行政。

五年来,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52件。

通过行政审判,妥善处理了一批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及社会保障等关乎民生的群体性案件,既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了依法治市。

执行工作大有起色。

五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2383件,执结1831件,执结率76.84%,执行标的7659.5万元。

20xx年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81.75%。

执行工作是司法程序最后一道“工序”,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及时兑现,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为破解“执行难”的“坚冰”,我院始终坚持执行改革。

一是实行执行预立案制度。

申请人无需交纳执行费,只要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
履行能力,执行员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到位;二是建立执行工作“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执行裁决、执行听证程序。

涉及执行的重要事项,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措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均进行合议,并组织当事人听证,确保公开公正;三是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

对有能力而长期赖帐不还的,通过新闻媒体和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情况通报给银信部门,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四是建立执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执行联系会议领导小组,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缓解法院执行难;五是推行新人办老案制度。

对于久执未结的案件,实行换人执行;六是建立执行案件网络化管理。

去年11月起,完善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由专人定期录入执行数据,临界执限定期通报,促进了执行工作管理的规范化。

用足用全强制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力克“执行难”。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果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甚至妨碍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采取查封、扣押81件,搜查10次,冻结、划拨存款62件430万元,拘留39人次。

对被执行人彭某某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另有2人因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和其他经济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正司法常抓不解。

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公正。

为确保司法公正,
我院成立了案件流程管理办公室,案件从立案起就进入质量监控体系,监控涉及案件的立案、送达、审理、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基本确保了程序、实体公正。

流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全院所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对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进行百分制考核。

近几年所评查的案件中,优秀案件占87.8%,良好案件占10.5%,合格案件占1.6%,不合格案件占0.1%。

每月还印发《评查通报》,对存在瑕疵的案件提出整改意见,对承办不合格案件的法官通报批评,记入个人绩效档案,扣发当月审判津贴,并作为年底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

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快捷、有效地保护,我院大力推行了内定审限和临界督办制度。

内定审限是较法定审限更短的时限规定,我院要求各业务庭内定审限结案率不得低于80%,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在个案跟踪中,对于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向承办庭、承办人发出《院长督办令》。

刑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届满10日前,行政、民商事、申诉复查及执行案件在法定审限届满15日前,发出《院长督办令》,限期办结。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公正的必备条件。

我院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

一是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发放征求意见函,接受人大评议,办理代表意见、建议,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陪审员、执法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成为“阳光操作”。

20xx年,我院共办理人大交办案件14
件,办结8件。

二是审判监督与廉政监督相结合,通过再审程序和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杜绝不公正的司法行为。

我院制定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重大改判、再审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规定本院再审或二审重大改判的案件,由原审承办人写出自查报告,监察室主动介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现象。

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法官队伍的素质决定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我院通过建立涵盖政治与业务学习、审判执行业务、工作作风、司法作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全面加强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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