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护管理程序(5.2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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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管道线路保护管理工作,明确管道线路保护管理内容、要求,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管道保护

预防和制止管道遭受自然和人为破坏而进行的活动。

2.2 管道占压

管道周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家、地方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邻近或压覆建设、设置的危及管道安全、影响管道运营维护和检修的各类占压物。

2.3 第三方损坏

第三方施工、打孔盗油(气)、恐怖袭击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管道损坏。

3 职责

3.1 管道处

3.1.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定;

3.1.2制定公司管道保护工作年度目标;

3.1.3 负责对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3.1.4 负责引进和推广管道保护与管理的先进技术。

3.2 输油气单位

3.2.1负责开展所辖管道线路的各项管道保护工作;

3.2.2负责制定管道保护工作方案,编制防打孔盗油气预案,并组织实施;

3.2.3负责协调管道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3.2.4 负责组织辖区内管道保护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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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内容

4.1 管道巡护管理

4.1.1管道处对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输油气单位具体按照《管道巡护管理规定》执行。

4.1.2 输油气单位应按照《管道巡护管理规定》开展巡线工作并加强巡线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填报PIS系统相关表单,根据《管道巡检管理系统》巡检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不合格巡线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4.2 第三方损坏管理

4.2.1 第三方施工

4.2.1.1输油气单位负责所辖管道周边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具体按《管道巡护管理规定》和《管道保护“三色”预警管理规定》执行。

4.2.1.2管道处对输油气单位管道线路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2.2 防打孔盗油气

4.2.2.1 输油气单位对所辖管道打孔盗油气危害进行识别,确定重点防护管段,编制防打孔盗油气预案,报管道处备案。

4.2.2.2 在输油气管道发生打孔盗油气事件后,输油气单位及时上报管道处,并填写《打孔盗油气案件基本情况记录表》。造成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执行《应急管理程序》。

4.2.2.3 输油气单位协调地方公安部门对打孔盗油气案件进行侦破。管道处配合省、部级政府、公安部对影响重大的打孔盗油气、蓄意破坏管道案件进行侦破。

4.2.2.4输油气单位根据所辖管道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防打孔盗油气预案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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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防恐怖袭击

4.2.3.1 管道处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信息通报和部署,确定所辖管道线路重点防护部位,制定防恐工作方案。

4.2.3.2 输油气单位根据公司防恐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管道线路重点防护部位采取加强巡护、定点职守、加装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等措施消减恐怖袭击风险。

4.2.3.3 输油气单位与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反恐、防恐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发现恐怖袭击可疑迹象或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时及时报告,并配合政府反恐、防恐机构对事件进行预防或处置。

4.3 清理与预防管道占压管理

4.3.1 管道处根据上级政策和公司部署制定管道占压物清理计划。督导检查输油气单位按计划开展管道占压清理与预防工作。

4.3.2 输油气单位按照公司总体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输油气站开展管道占压物清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新增占压,实现并保持在役管道“零占压”,并将相关记录填报PIS“管道占压清理台账”备案。

4.3.3 对于新增管道占压事件,输油气单位发现后要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予以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以文件形式对新发管道占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向上一级地方政府和管道处上报;管道处整理和分析管道占压物的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协调解决。

4.4 管道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4.4.1管道地质灾害防治按《管道防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执行。

4.4.2主汛期间,输油气单位应加强所辖管道巡护,特别要加强对山体滑坡、崩塌、河床下切、河道改道、泄滞洪区水淹等灾害的巡查。对突发险情,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险,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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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4.5 推广和应用管道安全预警保护技术管理

4.5.1 管道处调研管道安全预警防范新技术,组织推广应用。

4.5.2输油气单位根据所辖管道实际情况制定管道保护技术防范方案并上报,管道处组织进行方案审查,输油气单位组织实施。

4.5.3管道处组织对管道保护技术防范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4.6 管道保护业务培训

4.6.1 管道处按公司人事处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对各输油气单位管道保护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6.2输油气单位组织对各输油气站管道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6.3 输油气站组织对外雇巡线员、看护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为主要内容,考核合格后则方可录用。

4.7 管道保护宣传

4.7.1 管道处指导所各输油气单位按计划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工作。

4.7.2 输油气单位制定年度管道保护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在PIS 系统上填写《管道宣传活动记录》。

4.7.3 输油气单位应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要求,及时向所辖市、县主管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汇报管道保护工作情况,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支持。

4.7.4各输油气站向管道途经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告知管道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法律责任、举报奖励等内容。

4.7.5 向管道途经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告知时,可采取现场送达签字或留存现场影音像资料。

5 流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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