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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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35.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街道办事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案情]2000年5月16日,新疆乌苏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乌啤集团)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投诉,反映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通过竞标方式将铁路局夜市内的啤酒经销权由新疆啤酒集团公司独家买断,该街道办事处还与新疆啤酒集团公司签订合同,要求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不得销售除新疆啤酒以外的其他啤酒。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5月17日即对此展开了全面调查,走访了新啤集团和乌啤集团及该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和夜市的部分经营者。
经查,4月29日,该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乌啤集团的三名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啤酒销售权进行竞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的竞价获得夜市啤酒独家经销权。
5月8日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新疆啤酒经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即新啤集团为甲方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甲方全权负责及保护乙方的独家经销权”;“甲方确保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所有摊主的桌上只有乙方产品的展示及乙方生啤桶,确保除乙方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得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行促销活动”。
合同签订后,办事处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疆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5月9日,新啤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将2万元合同预付款支付给街道办事处。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认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作为夜市的主办者和管理者,利用行政权力,采取所谓的竞标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夜市啤酒的销售交给一家企业,并限定夜市经销者只能销售一种啤酒,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干预了市场上的正常竞争,超出了其正常行使权力的范围。
市场竞争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产品选择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必然会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该街道办事处行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市场的人为封闭,不但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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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对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
仲裁途径
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05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的思考 与展望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思考与反思
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01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特点、表
监督执行。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违法行为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市 场竞争。
罚款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 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情节 确定。
吊销资质证书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加强行政法的实施力度,确保行政法在实 践中的有效执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
积极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形式 。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 合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形成 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共同打击行政垄断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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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机制
司法审查
当行政垄断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 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垄断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d9af262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90.png)
题2023-11-05contents •行政性垄断概述•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的治理•行政性垄断治理的财政影响•行政性垄断治理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我国行政性垄断治理的对策建议目录01行政性垄断概述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竞争进行干预,以达到限制竞争、保护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目的。
这种垄断行为通常由政府机构发布行政命令、法规或实施细则等来实现,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行政性垄断的定义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会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以减少竞争压力。
行政性垄断的成因保护国内产业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性的领域,如能源、交通等,政府机构会采取行政性垄断的方式来保障国家安全和稳定。
维护国家安全政府机构认为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时,会通过行政性垄断来干预市场,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防止市场失灵行政性垄断的影响行政性垄断阻碍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了竞争,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量可能高于竞争市场,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消费者利益受损行政性垄断保护特定行业或企业,使得这些企业缺乏创新的动力,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
企业创新动力不足行政性垄断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市场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社会福利损失02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财政收入角度的行政性垄断降低市场扭曲行政性垄断可以避免市场扭曲,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增加财政收入。
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行政性垄断可以促进某些行业的快速发展,从而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垄断企业的税费收入行政性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和价格,获取了大量的利润,从而可以向国家缴纳更多的税费,增加财政收入。
腐败成本支出行政性垄断容易导致腐败,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成本去治理腐败,这些成本也会构成财政支出。
财政补贴支出行政性垄断企业往往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弥补其因为垄断价格而损失的利润。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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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在产权、经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在改革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行政性垄断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行政性垄断问题的产生原因1.历史遗留问题。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曾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享有绝对垄断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并未得到有效削弱,反而呈现出新的行政性垄断特征。
2.权力寻租。
由于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具有垄断地位,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的现象。
这种行政性垄断不仅损害了企业效益,也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3.监管不到位。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手段滞后,导致国有企业滥用行政权力,形成行政性垄断。
4.市场环境不完善。
在一些行业领域,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支持过多,导致国有企业形成行政性垄断,市场环境不完善。
1.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性垄断会导致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2.提高经济效益。
行政性垄断导致企业经营成本提高,降低了企业效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处理行政性垄断问题,可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性垄断的监管力度。
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制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推动市场环境的改善。
2.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对国有企业市场准入进行约束,消除行政性垄断。
对于国有企业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形成新的垄断现象。
3.加强反垄断执法。
加大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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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9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9 2012年9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ep.2012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比干尧(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摘 要: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时的焦点问题,也是公认的难以解决的反垄断难题,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了行政性垄断,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原因,以行政长官个人意志来进行实质上的行政性垄断的情况时常有之,但是反垄断法却无法进行规制。
应该从反垄断法的宗旨出发,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来实现私人意志的行为,并对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予以厘清。
关键字:行政垄断;行政机关;行政性垄断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9-0129-03行政性垄断,顾名思义是与行政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说法, 而是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述,当然也没有就什么是行政性垄断作出相关的定义,可是学界对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大多相似: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1]323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315出于表述的方便,本文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做同一理解。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和客观三要件。
其中主体要件指地方政府和中央、地方政府部门,主观要件指行政权力的滥用,客观要件指对竞争的实质限制[3],有学者则认为,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https://img.taocdn.com/s3/m/096cd541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93.png)
公文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垄断,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市场活动。
二、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市场垄断。
三、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避免因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导致市场垄断。
四、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转变。
六、加强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八、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
保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https://img.taocdn.com/s3/m/e9ce1415b7360b4c2e3f6443.png)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f9039b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90.png)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行政性垄断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如何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之一,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存在垄断地位,导致了市场竞争程度降低,消费者利益受损,企业效率和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改革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对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市场活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明确权责界限,明确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角色,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和市场经营能力。
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制度,强化对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和检查,严格查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要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改革,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财产的承载者,应当在改革中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和运营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在此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更加注重效益和市场反馈,提高自身运营效率和创新能力,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要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资源、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可以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国有企业相对垄断的领域,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竞争机制的完善。
要加强监督和公众参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
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让改革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e0d01e1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63.png)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行政性垄断(administrative monopoly)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某一产业或市场进行垄断控制,限制市场竞争,增加企业利润,削弱市场经济的效率。
针对行政性垄断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正确处理:加强行政监管。
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制,确保政府对市场竞争的规范指导和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避免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资源。
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法律手段,明确限制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和条件。
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政府对市场资源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空间。
鼓励市场竞争。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政性垄断。
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垄断领域,增加市场竞争的强度。
第五,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对于涉及垄断行为的国有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六,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
国有企业要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确产权,制定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减少政府干预。
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舆论监督。
媒体要积极参与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监督,发现并曝光垄断行为,引导公众对垄断行为的关注,促使政府采取行动。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制度,鼓励市场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舆论监督。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行政性垄断案例(12财管001杨阳)
![行政性垄断案例(12财管001杨阳)](https://img.taocdn.com/s3/m/a341ca90e518964bce847c84.png)
指导老师:曾建林报告人:杨阳中国石油业每一年垄断利润4378亿“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部门设立的垄断,即由某个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文件(如条例、规章或意见等)的形式授予经营主体——企业或兼有营利性活动的行政机构的垄断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进入壁垒的设置和对价钱的管制取得特殊的便利和优势,形成不同程度的垄断势力与地位的状况。
只要存在制度性进入壁垒,即便其他条件与完全竞争相同,行政性垄断在必然的需求条件下一样会形成高价钱、低产量和福利损失。
广义上,行政部门利用其起草立法草案的优越地位,通过较弱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有利于某(些)企业的垄断权,也可称为行政性垄断。
一、行政性垄断的性质与原因中国主要的行政性垄断行业,几乎都是从完全的计划体制中演化而来的。
它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全的产物。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迫于财政收支的压力而产生与展开的,当中小国有企业的亏损造成庞大的财政压力时,政府部门则有动力将这些国企通过产权改革交由市场决定存亡。
但是,通过连年的财政体制改革,中央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已经变成征税收入。
将行政性垄断权作为一种优惠政策给予国有企业,则是减轻国有企业所带来的财政负担的方式。
因此,中央政府虽然还有改革国有企业的动力,却没有打破垄断的动力了。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庞大的国内市场逐渐显现出来,反过来凸显对这些市场垄断的价值。
由于不上交利润,也无需限制工资和奖励的发放,行政性垄断利益增加一分,拥有垄断权的企业就会分得快要一分;它们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就会有充分的动力去争取更大的行政性垄断权。
行政性垄断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院内活动”,采劝部门立法”的形式实现的。
“院内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通过游说行政部门官员而取得行政性垄断权的行为。
一个原因是,行业部门官员与所属行业的企业高管可以转换身份,彼此进入对方领域任职。
这在多个行政性垄断行业中都有显现。
所谓“部门立法”,就是行政部门主导乃至操控的立法;广义上,“部门立法”还意味着行政部门的行为实际上有着立法或修法的作用。
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
![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5680a31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09.png)
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篇一地方保护主义(又称地区垄断)形成另一种行政性垄断形式。
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的企业和经济利益,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成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设置地区市场壁垒,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人,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及本行业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确保地方经济向前发展,确保地方财政的不断增长,滥用行政权力,采用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设置许可证,办案禁区,不当的或歧视性的质检和准销证,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多种形式,对外地商品实施地方封锁,强制外地商品办理准销证、贴花及防伪标志等,或对外地企业产品非法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削弱其竞争力,保护本地商品的高额垄断利润。
如果说过去更多的是所谓显性行政垄断,地方明目张胆地通过明文规定来阻碍竞争形成垄断,那么近几年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幕后操纵制造隐性行政垄断,使其貌似市场垄断,或者是干脆动用行政力量制造所谓的市场垄断,让有关方面更加难以辨别和处理。
中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转型时期国内各种冲突累积的表现,造成了大量隐性社会福利的损失。
首先,应对垄断行为立法,把反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用反垄断法限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最有效的手段,欧美及东欧一些国家采取这种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设立一个高度独立的、权威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使其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这个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拨款,独立的执行机构及人事制度,这样才能不受制于一些强大的利益集团。
内部成立分别监管行业和地方垄断的两个执行部门,所在员工并不应是国家公务员,这样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以雇佣形式聘请会计师、核算师、工程师、电脑专家等各领域的专家,反垄断工作是与拥有丰富资源的垄断利益集团较量,不是内行不可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常见的垄断形式
![常见的垄断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273b0305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9.png)
常见的垄断形式
垄断的三种形式分别是自然垄断、资源垄断、行政性垄断。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c8618190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9.png)
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1. 引言1.1 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要推动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需要深化改革,增强活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改革迫在眉睫;二是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需要。
国有企业在过去存在着权责不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三是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需要通过改革措施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价值。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势在必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字数:267】1.2 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存在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性垄断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且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的难题。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导致企业在某一领域或行业上形成的垄断局面。
这种垄断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也限制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
行政性垄断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资源,政府往往会通过制定政策、发放补贴等手段支持国有企业,从而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对私营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由于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或领域拥有垄断地位,政府往往会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制其他企业的准入或发展,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经济效率和效益。
针对行政性垄断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国有企业提质增效,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最终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
行政性垄断法律后果(3篇)
![行政性垄断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3308e8b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6e.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本文将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探讨。
二、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特许权;(5)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6)责令改正、停业整顿;(7)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行政性垄断行为可能给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赔偿因垄断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给受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3)消除影响: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垄断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行政性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1)罚金: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2)拘役、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3)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4.赔偿金行政性垄断行为给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金责任。
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5.赔偿金退还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退还因垄断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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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2. 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因行政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消除影响: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https://img.taocdn.com/s3/m/3b585b4a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b4.png)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作者:李青方艳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2年第09期近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联合组织召开全国统一大市场竞争问题线上研讨会,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参加了研讨。
会议主要围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面临的挑战,破除地方行政垄断推进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学术研讨。
一、新《反垄断法》最大亮点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与会专家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
自201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后,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逐步向竞争政策倾斜,但竞争不足与竞争无序的现象依旧存在。
作为政府经济权力运行“失当”典型的行政性垄断,长期以来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严重阻碍了竞争政策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亟需予以规制。
专家指出,今年《反垄断法》的修订正是通过完善竞争政策的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性垄断予以规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整体来看,新修订《反垄断法》的重大进步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是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三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四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其中,最大亮点是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督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与会专家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之举。
但在实践中仍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监督缺失。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对照设定的标准自我审查文件中是否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并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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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1998年,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 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卡交费卡, 否则不予办理,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
户的最高折扣 • ○ C.将你的客户/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与你竞争者的转售价格联系
起来 • ○ D.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考虑实行最高转售价格 •
ABCD
• (多选)《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 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 □ B.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 C.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 D.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
• 概念:政府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阻碍 商品在地区之间流动。
• 表现形式: 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 对外地商品设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3) 对外地商品重复检验、重复认证; 4) 对外地商品采取专门的行政许可; 5) 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运输。
A. 某药品生产企业因拥有一项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品专利,占据 了相关市场95%的份额
B. 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 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 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 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 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银行缴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权,给其缴费带来不便,还排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
表现形式
1) 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经营、购买和使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经营 者提供的商品;
2) 要求必须经营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挂靠的企业的商品; 3) 要求必须购买、使用挂靠企业的商品; 4) 限定购买关系户的商品; 5) 限定购买和接受指定单位的有偿服务。
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
D
•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哪些垄断协议( ) • ○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 ○ B.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 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 D.以上都是
D
• 以下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是( ) • ○ A.将遵守价格政策作为给予折扣、回扣或分成的前提 • ○ B.固定你的客户/经销商的利润率,或者固定其能够给予其客
• 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 • 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
收取“预付气费款” • D 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
行为不构成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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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 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
的规定
2.1强制限定交易
• 第32条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 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强制限定交易
• 概念: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限 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 供的商品。
售指标和市场占有指标,把任务量化,每年以县办文件下发到 乡镇,一年度一考评,根据考评奖优罚劣; 2) 优先使用地方名优产品制度,规定招待用酒必须用本地品牌; 在建筑材料方面,优先使用本地水泥产品; 3) 工作通报制度,商整办不定期发布简报,向全县通报水泥产量 和销量
BCD
• 下列行为中,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是( )
定。
• 概念:行政机关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的规定。
舒城县“商整办”的地方保护业绩
• 舒城县“商业流通秩序整顿办公室”由工商、税务、城建、技术监 督局组成,目标是保护本地的白酒、水泥等企业。
• 商整办总结了五年来的工作业绩,包括保护本县产品的三项制度: 1) 《舒城县商整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方案》确立了地方名优产品销
危害
• 阻碍全国统一、开放、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的建立
• 削弱企业竞争力 •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滋生腐败,官商勾结
2. 具体行为
强制限 定交易
地区封 锁
行政垄 断
招投标 中的地 方保护
主义
排斥或 限制在 本地区 投资或 设立分
支机构
强制经 营者从 事垄断
行为
制定含 有排除、 限制竞 争内容
• B.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 C.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 D.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
行政性垄断
工商大学
主要内容
•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 行政性垄断行为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案例: • 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下发一项行政命令,要求:协调有
关部门优先保障一汽对煤炭、天然气、运力等方面的需求;省内 尽量购买一汽汽车;省内直属单位购车时,必须购买一汽汽车; 在吉林省内购买一汽汽车享受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组织好省内 配套企业与一起的衔接,使一汽的配套路线向省内倾斜等。
D. 某省政府招标办公室发布文件称:凡不在本省纳税的企业,一 律不得参与本省的招投标活动
A
• 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 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 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 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1 概念
• 概念:又称为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经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 行为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危害:行政干预市场竞争,抑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和创新动力,导 致资源配置低下,妨碍经济效益的提高。
表现形式以及危害
表现形式
• 地方保护、地区封锁 • 部门、行业垄断 • 行政强制交易 • 政企部分
C
• 下列不是《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垄断协议的是( ) •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 • ○ 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
司的钢材 • ○ C.甲药厂和乙药厂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
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 • ○ D.甲药厂和乙药厂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
• 例子1: 2001年,辽宁省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 可证时,按照盘锦市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 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 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业户虽未能取得许可证,但因
经销地产“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
2.3 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ABC
• (多选)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其形式包括排除、限制竞 争的( )。
• □ A.协议 • □ B.决定 • □ C.其他协同行为 • □ D.经营者集中
AD
• (多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反垄断法的 行为有( )。
• □ 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 □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 C.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 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 例子:某县工商银行对迁建办公楼项目进行招标,来自外地的某 建筑公司中标,但却在中标后被告知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其原 因是县领导认为让外地企业中标不利于扶持本地企业的发展。该 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2.4 排斥或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行为
• 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5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常见行为: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经营者集 中
2.6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 行为
• 第三十七条 •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 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 动。
2.3 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不受地区的限制。• 常见行为: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
ABC
• 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中,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的有 ( )。
• A.某省政府招标办公室发布文件称:凡不在本省纳税的企业, 一律不得参与本省的招投标活动
• B.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 该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 C.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 共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 品,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2.4 排斥或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行为
• 常见行为: 1) 要求外地经营者具备与其投资无关的资质条件; 2) 要求外地经营者提供高额的担保; 3) 强制征收额外税款; 4) 明确限定投资项目; 5) 限制资金投入、流向和使用; 6) 设置繁琐的审判程序和条件; 7) 给予本地经营者贷款支持、税收优惠、特殊关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