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学位的权威性和认可度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独立性原则:学位授予机构应独立于教学机构,确保学位授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 资格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能力方面的真实表现和资格。
4. 有效性原则:学位授予应基于有效的学位授予机构和教学资源。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毕业前向学位授予机构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2. 学位评审:学位授予机构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答辩:学生需参加学位答辩,向专家组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术研究成果: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能力: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学术能力方面的表现,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创新能力等。
3. 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包括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数据的准确性、论证的严谨性等。
4. 学位答辩:学位授予应基于学生在答辩中的表现,包括对研究成果的阐述能力、问题的回答能力等。
五、学位授予的结果和效力1. 学位授予结果:学位授予机构根据学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2. 学位授予效力:学位授予机构授予的学位具有法律效力,被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
六、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外部监督:学位授予机构应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校字〔2008〕88号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2.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3.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对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受理本院(系)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变更情况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记录;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记录;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5.修满本专业本科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个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
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等于或高于1.8时,以1.8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个人学分绩点。
曲阜师范大学文件
曲阜师范大学文件校字〔2009〕107号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经研究,现将《曲阜师范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曲阜师范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为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实施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条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在校生的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
特殊情况下,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
第五条我校的双学位、双专业人才培养,按《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课程数量及学分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章修读条件第六条我校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完成原修专业规定的前两学年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修读我校的双学位、双专业;我校的本科毕业生或与我校同层次高校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修读我校的第二学位。
第七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我校在校生,已修主修专业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0,即已修主修专业必修课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或超过70分。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本校按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八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授予的学科、专业应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通过,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委员会一般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任期三年。
成员中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
成员中至少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并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文、理科两组进行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主要职责为:1、审查通过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及初审分委员会提出的全部申请材料;2、协助和指导各院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3、将每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4、收集、整理有关授予博士、硕士学位方面的材料并存档、立卷;5、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具体组织发放学位证书工作;6、组织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7、组织申报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学院或相近的学科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由院长提名,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曲阜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4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之前各年级在校生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必修课。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和我校培养特色,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和师范专业的教师教育选修课。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当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同时建设网络课程并实施教学。
必修课应当逐步实现每门课程由2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讲授,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授课教师;选修课应当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所修课程。
第六条与有关高校合作建设可跨校修读的课程,并进行学分互认。
允许学生根据校际学分互认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理论课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技能课36学时计1学分;教育(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一般每周为1学分;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记8学分。
第八条学院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以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一般每学年40学分。
第九条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_5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本学则适合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行为准则第五条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八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曲阜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英语)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曲阜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英语)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一、学科简介学科教学(英语)是我校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下的重要二级学科专业学位方向,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主要介绍国内外有英语教学、英语课程、外语教师教育等的主要理论,结合中国环境下英语教学特点,探讨外语教学规律、策略和特征等,为外语教学改革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
本方向拥有一支以博士教授为带头人,以青年教师为梯队的,锐意进取、朝气蓬勃的师资队伍。
近年来学科教学(英语)方向依托山东省十二五强化重点学科“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平台,取得了一批标志性科研成果,研究实力在山东省属高校中居前列。
学科教学(英语)方向常年招收有志于英语课程与教学研究的省内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二、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工作能力,高水平的,能从事英语教学的骨干教师。
基本规定如下:1.热爱教师职业和英语教学工作,有志于英语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事业心、责任感强。
2.文化基础与英语专业基础好,具有较高的教育学和教学论的专业素养,在英语教学方面视野开阔、现代意识强,能胜任教学业务骨干的任务,具有较强的学科教学研究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身心健康。
三、学制及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
其中脱产学习一年,在原单位继续学习及撰写学位论文、论文答辩一年。
四、培养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采用讲授、自学、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注重案例教学;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并组织一定的课外学习与实践。
五、学分要求在校期间,学生至少要修满36学分的课程。
学位基础课总学分为15学分;专业必修课总学分为10学分;专业选修课总学分不低于6学分;专业实践总学分为4学分。
此外,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补修1-2门本学科本科生必修课,补修课不计学分。
六、课程设置(一)学位基础课(15学分)公共学位基础课0000003102 政治理论(含教师职业道德教育)(3学分)0000003107 汉语语言文学基础(2学分)0000003110 教育技术学(2学分)专业学位基础课0451003101 教育学原理(2学分)0451003102 课程与教学论(2学分)0451003103 中小学教育研究方法(2学分)0451003104 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教育(2学分)(二)专业必修课(10学分)0451083201 第二外国语(2学分)0451083202 英语教学论(2学分)0451083203 英语教师教育(2学分)0451083204 教学论文写作方法(2学分)0451083205 语言研究方法论(2学分)(三)专业选修课(≥6学分)0451083301 应用语言学(2学分)0451083302 二语习得(2学分)0451083303 英语史(2学分)0451083304 语言测试(2学分)0451083305 社会语言学(2学分)0451083306 语用学(2学分)0451083307 语篇分析(2学分)0451083308 翻译理论与实践(2学分)0451083309 第二外国语(2学分)0451083310 英语教学设计与案例分析(2学分)0451083311 跨文化交际与英语教学(2学分)(四)专业实践(8学分)七、专业实践专业实践原则上不少于1年。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量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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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08〕88号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阜师范大学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以下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
第三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开展具体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解决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
3.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受理本院(系)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学生,并将拟变更情况报送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记录;
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的记录;
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5.修满本专业本科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个人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
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等于或高于1.8时,以1.8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个人学分绩点。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毕业前两周,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三章中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将该表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会议,对各院(系)提交的学士学位拟授予情况进行审议,并于审议后公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毕业离校前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教务处整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信息与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并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将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士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学位授予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细则中与其他相关规定如有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题词:
曲阜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核稿:韩涛打印:王凤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