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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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
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15
•【字号】浙建〔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规
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4〕1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中我厅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等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备案管理
(一)关于初审核查内容。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重点核查诚信档案、业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位等情况。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到期核定中的业绩认定,以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中信用档案记载的估价报告为准。

业绩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业绩达到规定要求再次审请,或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二)关于逾期申请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规定时间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的,可按新设立机构资质受理。

(三)关于一级资质核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规定,我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申请初次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在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以及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正式开通启用后受理,具体时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可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分支机构备案。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委托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办理。

二、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初审管理制度
(五)关于估价师注册初审办理。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加强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的总体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初审工作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负责办理。

具体申请、受理、审核、报送等程序,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衔接后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估价师实际执业。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的,要重点核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档案托管、人员实际到位等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应当提交全项托管证明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际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每年不少于2次。

经查实,未在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实际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提请许可机关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对房地产估价师依法进行处罚。

(七)关于估价师变更注册。

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原聘用单位应当提供解除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劳动合同后本单位实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说明。

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初审时,应当通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等,核实原聘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本身实有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受理相关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时,或者已经办理完成相关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后,发现原聘用单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回其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证号),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查公示中一并公开;作出核准决定后,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上予以附记。

三、切实强化房地产估价行业日常监督管理
(八)关于估价报告质量抽查。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继续开展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工作,具体委托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组织实施。

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分为集中抽查和资质核定抽查,其中集中抽查每年组织
1-2次,资质核定抽查在资质续期许可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1年内连续2次抽查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达到《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和合格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认定相应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撤回其资质,或由房地产估价
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四条等规定,可降低相应等级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九)关于估价业务日常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到岗到位情况、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要加强对异地注册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

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或提请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处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资质许可机关,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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