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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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

国际法期末名词解释1、名词解释2、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3、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4、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5、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6、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7、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8、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

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10、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11、国籍: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2、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13、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14、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15、领土指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16、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它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也称内海水17、领海:指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18、领海基线:指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即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19、正常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20、直线基线: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各点的线21、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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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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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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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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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unda)


原为罗马法上的一个原则。条约法确立为国际条约法上 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分散结构的国际社会中,条约 的执行不存在最高的强制力,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 条约法存在,条约能够成为国际法有效形式的一个基本 原则 国内法律体制应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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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国际公约与条约

国际法与国际争端解决中的国际公约与条约
遵守和执行情况较好
发达国家通常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 国际责任感,能够较好地遵守和执行 国际公约和条约。
国际合作与援助
发达国家在国际合作和援助方面表现 积极,通过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 持等方式,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国际 义务。
发展中国家执行情况
遵守和执行情况有待提高
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和历史等原因,在遵守和执行国际公约和条约方面 存在一定困难。
国际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推动了全球和平与发展事业的进步。
PART 03
国际公约、条约类型及其 内容
政治性公约与条约
领土与边界条约
规定国家间领土变更、 边界划定及边界争议解
决方式的条约。
外交关系条约
确立国家间外交关系、 规定外交特权与豁免的
条约。
军事同盟条约
国家间为共同防御而订 立的军事合作条约。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和国际公约鼓励国 家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 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 恐怖主义等。
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 的繁荣和发展。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是全球治理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其 制定和实施,可以推动全球治理
加强国际合作与援助
鼓励各国加强在国际法和国际公约领域的合作与援助,共同推动全 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完善。
完善国内法律制度
各国应完善国内法律制度,确保与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保持一致,提 高执行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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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 面协议。国际公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国际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法渊源的位阶: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分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是对立的是不相隶属的,在效力上是平行的,但二元论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完全对立是错误的协调论(中国论):是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观点,主张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密切联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际有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平等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禁止以武力想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和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当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其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之间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需要指出的是内政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事务及对外事务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指一个国家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合作原则: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国家:是指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国家主权直接派生出来的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国家豁免:指国家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根据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事和物都有管辖权,但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官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承认:是既存国家从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国际组织:国家以及这些国家所认可的其他实体为实现特定合作目的,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文件而建立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常设机构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庇护:指一国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国际法律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实践,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通行原则是在国际社会中广泛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司法实践是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合作共赢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方式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对话、协商、调停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进行干涉或干预。

合作共赢原则指出各国应该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来实现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谈判是通过双方当事国进行协商和磋商,以寻求争端解决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国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或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判决,当事国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结果。

总结: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的来源包括条约、通行原则、惯例和司法实践,而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则是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不干涉内政以及合作共赢。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方法

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方法

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方法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方法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国际法中,条约被视为国家之间达成的正式协议,为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条约的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方法。

一、普通词义解释法普通词义解释法是条约解释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也是条约解释的首要方法。

根据此法,条约的解释应当根据条款所使用的普遍语言和常规词义来进行。

如果条款的语言表述明确,对于解释的争议很少。

然而,当条文的词义模糊或存在多种理解时,就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

二、特殊固有义务原则特殊固有义务原则适用于那些在国际社会中起到特殊作用的条约。

根据此原则,这些条约应当得到特殊的解释和适用。

例如,国际人权法领域的条约在解释时,应当根据普世人权标准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普遍观念进行解释。

三、背景目的和宗旨解释法背景目的和宗旨解释法强调解释条约时应关注背景和目的,以及通过该条约解决的具体问题。

根据此法,解释应当考虑草拟条约的历史背景、起草背景、缔约方意图以及条约的宗旨和目标。

通过理解这些因素,可以更好地把握条约的真实含义。

四、辞表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解释除了直接解释条款之外,还可以通过参考辞表或其他附加文件来对条约进行解释。

例如,一些条约附有术语辞表,解释其中的特定术语。

此外,当条约文本本身并不能提供明确解释时,可以参考与该条约相关的其他文件,包括附加议定书、交换信函、发表的解释等。

五、上下文解释法上下文解释法注重将条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

根据此法,解释条约时需要将有关条款和其他条款、章节以及条约目的等相互联系考虑。

通过分析条约的内在逻辑和结构来理解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准确解释条约。

六、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和原则在国际法中,还存在一些其他规则和原则可用于解释条约。

例如,解释条约时可以参考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国际惯例以及基本义务的要求。

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补充并帮助解释条约的具体内容。

总结:国际法中的条约解释方法多种多样,旨在帮助解决条约解释中的争议。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学概论★★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

4、★★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36.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37.“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8.庇护: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22.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通常是缔结双边条约。(一般很少采用)
23.法律上的承认:即正式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在性质上不能撤销
24.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的承认,具有临时性,可撤销,在国家承认的场合罕有发生,在政府承认的场合较为常见。
25.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39.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40.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41.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42.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43.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与领海两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

国际条约概念与特征

国际条约概念与特征

国际条约概念与特征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下面由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国际条约概念与特征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国际条约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范围更狭窄)二、条约的特征(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协议。

1、主体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际法主体 2、缔约双方都是国际法主体 3、缔约必须是双方行为(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区分合法与不合法;平等与不平等;国外与国内) 1、条约必须是在国际法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签订2、条约必须按照条约法规定的程序缔结(三)条约在内容上必须意图为缔结各方创设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各种国际文件是否构成条约)(四)条约是缔约各国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实例上口头协定可行)国际条约的种类与名称一、条约的种类(一)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二)按缔约方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三)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意在为整个国际社会创立一套普遍遵守的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仅就某一具体的事项规定当事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二、条约的名称(一)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且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

(二)宪章、规约、盟约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三)公约通常用于由国际组织主持制定或者通过国际会议制定的普遍性的多边条约。

(四)协定通常用于政府间或行政部门间就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所达成的行政或技术性协议,一般不需要批准(五)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六)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类似信件),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法学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与国际条约总结

法学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与国际条约总结

法学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与国际条约总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协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被广泛认可,并且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体现。

本文将总结国际法中的几个重要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并分析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一、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其他国家应尊重其主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尊重每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禁止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同时,根据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家有责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禁止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的原则禁止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和第51条,威胁或使用武力只能在个别例外情况下,如自卫权的行使或经安理会授权,否则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避免国际冲突的升级。

三、合作与相互利益原则合作与相互利益原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应该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利益。

根据这一原则,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并通过合作解决共同问题。

例如,国际社会通过签署环境保护条约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维护国家间的互惠关系和共同利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四、国际法遵循原则国际法遵循原则是指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中的法律体系,应当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和执行。

国家应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证国际法的效力。

例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应保护外交使团和领事馆的安全,并履行与外国的国际责任。

国际原则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密切。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义务和权利。

国际条约的内容通常围绕着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展开。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国家主权与平等、禁止武力威胁和武力使用等原则。

还有一些专门的国际条约也涉及到了这些原则,如《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争法和人道法的相关原则。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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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条约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当今的发展(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原称“万国法”(Law of Nations),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有时也称为国际公法。

这是作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的一个名称。

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方”关系,管的都是“公家”的事,所以被称为国际公法。

而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关系,如涉外合同与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与国际公法的性质是不同的。

但国际私法在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适用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有时国际上并就某些国际私法规则签订国际公约。

在这种意义上,国际私法也成为广义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

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包括我们今天所讲的国际法,都是指国际公法。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内容体系。

国际法的内容体系是由国际关系的内容体系所决定的。

从国际关系的内容来看,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法律等各个不同领域。

国家之间在这些不同领域的交往过程中,都会逐渐产生和形成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有些领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日趋完备,于是形成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

例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战争法等。

这些不同的部门法律,包括条约法,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但又是一个性质比较特殊的部门。

它不是一国的法,而是国家间的法。

因此,与国内法相比较,它有一些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内法的主体不同。

在国内法中,法律的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除了国家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但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就是说,在国际上主要是国家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自然人或法人则不能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平等一方直接参与国际关系,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

第二,国际法的制定或产生过程不同于国内法。

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国内法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制定的。

但是,国际法就不同了。

由于各国都具有独立主权,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只能在国家之间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也就是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

此外,国际法中还有一部分国际习惯法,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而确立的。

这就是说,国际法的制定必须征得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同意或认可,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强制力是法律的一个本质因素。

国内法的强制力很明显,它是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来加以维护和保证实施的。

但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这样的有组织的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

国际上虽说也有某种形式的国际法院和国际制裁,如联合国甚至还可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等,但无论从性质上和执行程序上,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国家机关的那种强制力。

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一般是依靠有关国家本身的行动。

例如,当国家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某种相适应的办法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包括在国家遭到武装侵略时可以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

可见,国际法主要是采取一种“自助式”的制裁方式。

由于国际法具有以上一些特点,对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上一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一种观点过于夸大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认为国际法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

根据这种所谓现实主义观点,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必须来自于法律主体之上的权威立法机构。

而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有自己的主权,都不承认在它们之上有更高的权威,它们在相互关系中也都只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而在国际社会就根本没有什么国际法。

这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法的虚无主义,其后果往往会导致国际关系中的强权政治。

另一种观点则无视国际社会与国家社会的区别,主张一种所谓“世界政府”或“世界法”的理论。

这是一种所谓理想主义的观点。

这种观点完全用国内法的标准来套用国际法。

如有人建议,应把国际公约的制定变成“国际立法”,或者主张国际法院必须拥有强制管辖权;有人甚至主张应建立常设的国际部队等。

这些观点和主张,实质上都否定了国家主权的存在,不但在理论上讲不通,在实际中也是做不到的。

因为在现实世界上,是不可能在各主权国家之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的。

如果有了一个世界政府,整个世界就变成一个国家了,国际法也就不需要了。

这是从另一个方面否定了国际法。

应当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较虽然有些不同的地方,但它们都是实在的法律。

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各种不同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它体现了一种各国意志间的协调。

因此,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是各国所公认的。

实际上,各国在其相互交往中,也是遵守国际法的。

国际法有时也遭到违反。

即使如此,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至于国际法的强制力没有国内法那么强,这是由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这种国际社会的前提下,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它不能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之上的权威立法机关和强制执法。

这是国际法的一个特点,而不是缺陷,更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国际法存在的理由。

(二)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际法也不例外,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有了国家,国家之间就必然有来往关系,也就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一些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产生了国际法。

因此,确切地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而且,国家之间的交往越多,国际关系越发达,国际法也就越发达。

一般认为,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国际社会,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些原始的国际习惯规范,如尊重使节,信守约定,优待俘虏等。

但由于当时国家之间的来往不多,科学技术落后,交通不便,古代的国际法并不发达,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作为具有独立体系的近代国际法始于17世纪初的欧洲社会,它是以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所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的。

这个公约的订立彻底摧毁了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一统天下,使欧洲社会出现了许多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主权国家,从而为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17世纪初,一些欧洲法学家也开始发表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著作和文章,其中最突出的是荷兰的格老秀斯。

他于1625年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

这部著作以战争为重点,系统论述了当时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为近代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

近代国际法从17世纪初开始形成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持续了近300年时间,其间形成了一些重要国际法原则,如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期间提出的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但总的来看,近代国际法基本上仅局限于欧洲的范围,主要只在所谓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适用,具有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

进入20世纪后,国际法出现了一个强烈变革的时代。

首先是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和苏维埃国家的建立,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苏维埃政府提出了“不割地、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等。

这些原则逐步为各国所接受,成为调整现代国际关系的新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进一步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

其中特别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广大新独立国家的兴起,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以及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等,对战后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很多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50多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比过去三四百年的发展和变化还要快得多。

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一个最主要特征是广大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战后新独立的国家约140个(联合国成立时是51个会员国,加上原轴心国的一些国家,当时约60个国家)。

这些新独立国家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过去长期被排除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之外,现在都成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法的制定,接受国际法的调整。

国际社会这种结构的变化不但使国际法的主体有了大量的增加,实际上也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全球化。

当代国际法不再仅仅是欧洲国家间的法律,而是世界范围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普遍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2、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包括废除了一些具有浓厚殖民主义色彩的旧原则和旧制度,如帝国主义强加给原殖民地国家的“领事裁判权”、“保护地”、“租借地”、“割让”、“先占”等制度;确立了一系列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以及在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同时,也在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新的分支和部门。

例如,由于科学技术的影响,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环境保护、核武器的使用和威胁是否合法、国际互联网络对国家主权的冲击等一系列崭新的内容和课题;又如,由于本世纪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过去主要以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国际法,迅速向经济领域发展,产生了许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形成了一些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

可以说,当代国际法的内容是相当丰富和广泛的,已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

3、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从国际法的渊源或表现形式来看,传统国际法主要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

20世纪以来,国际上开始进行有组织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使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日趋系统化和条文化。

有关这一发展的具体情况,我们在第二部分的内容中还会谈到。

总而言之,当代国际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成就。

这些发展和成就,从整体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协调意志和利益,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

但是,由于受形成条件和整个国际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目前的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份,还有强权政治的影响,有时甚至还很明显,因此,也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一)国际法渊源从国际习惯向条约的演变刚才我们提到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发展动向之一是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即国际法渊源的变化。

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呢?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于其产生或出现的方式不同而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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