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讨论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昆明市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管理是指在政府授权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允许社会资金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政府财政性投资以外的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热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整理工作:(一)土地的征地、拆迁;(二)土地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必须具备对于拟参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所要求的资信能力(特别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及对应资质。
(一)参与征地、拆迁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资质;(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必须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社会投资人只提供资金,不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则不要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特别是项目资本金的出资能力。
(一)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土地整理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足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投资人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土地一级开发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土地一级开发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所有单位、个人及相关部门。
二、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生产责任制2.1.1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1.2 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
2.1.3 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2.2 安全教育培训2.2.1 对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所有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2.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3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2.3.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2.3.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2.4 安全生产投入2.4.1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2.4.2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5 应急管理2.5.1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5.2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6 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2.6.1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2.6.2 将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附则3.1 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具体措施4.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
4.1.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保证人员、车辆畅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求,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双保目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实现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发展,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完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一)土地利用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要严格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承载力,在用地规模、布局、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原则。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年度下达使用。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倾斜,对应到具体项目安排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优先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用地指标适当向工业项目倾斜。
实行指标跟着条件成熟的项目走。
(三)严格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依规上报省人民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
各县区政府应及时依法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前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90%、80%和50%的,暂停该县区政府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新增报件,并对当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未完成供地的比例进行核减。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土地一级开发三通一平标准
XXX县土地一级开发“三通一平”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完成片区土地“熟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力求土地最优使用和土地收益最大化。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X 政发〔2009〕63号)、《XX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X政发〔2010〕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土地一级开发“三通一平”标准。
一、“三通一平”的概念“三通”指的是水通、电通和路通,即满足一、二级开发建设使用的施工用水、用电和地块内市政规划道路及进出场地的道路的建设工作。
“一平”指的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
由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到供水公司、供电公司办理开户,并完成地块内市政规划道路和进出场地施工道路的建设。
二、“三通一平”的总体要求把道路通往施工现场,把水、电供到地块红线边或地块内的合理位置,满足地块一、二级开发的使用和要求。
同时完成地块内的市政规划道路建设工作。
三、“三通一平”总的原则科学考量,布局条理清楚。
四、“三通一平”的具体要求1.通水。
要针对储备土地的不同用途、根据一、二级开发单位负责提供总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的总用水量,从而确定供水管网。
还要尽可能将临时管网和正式管网进行综合设计,依据施工工程的实际需要以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安装临时管网。
在安装临时水网时,尽量利用红线内的正式管网,把管线铺设到地块红线边或地块内合理位置,再根据技术要求留出开口。
2.通电。
通盘全面考虑一、二级开发施工期间内总用电的需求量,设计和布置合理的用电设备,施工时把管线架设到地块红线边或地块内合理位置,根据技术要求留出搭接口。
3.通路。
建设直通施工现场的道路,满足一、二级开发施工期间施工机械、建筑材料、设备的运输以及施工劳务进出场。
如果通往施工现场的路段难以实现载重车辆通行,必须采取加固技术措施,满足道路通畅。
施工道路由一级开发单位完成,如果地块内有市政规划道路,则由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在规划、住建等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实施建设。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74号文件附表)
根据项目情况,土 地出让收入拨付的 部分能覆盖土地一 级开发成本的按昆 政发〔2010〕19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如不能覆盖的,报 市政府批准同意 后,全额拨付经审 计认定的成本
序 号
科目
内容
批准或 组织 批准完成 负责部 单位 情况 门
备注
储备土地 17 融资
市土 相关金 储中 融机构 心
市土储中心将已完 成储备的土地向金 融机构进行抵押融 资,根据土地一级 开发委托协议,拨 付业主单位土地开 发成本及管理费, 业主单位归还一级 开发项目贷款
附件:
制表日期: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
序 号 科目 内容 批准或 组织 批准完成 负责部 单位 情况 门 备注
1 2
项目名称 市政府 项目 授权 业主 项目业主 市政府同意进行项 目开发的授权批复
3
项目实施 红线范围
市规 划局
项目 业主
1.项目所在区位 图;2.项目所在0.6m 分辨率的航拍图; 3.项目储备土地范 围红线图;4.道路红 线图
文物保 护及批 复 水土保 持批复 地质灾 害评估 滇池流 域项目 审查意 见批复 林地占 用许可 证 18 其它 列入“ 退二进 三”搬 迁的相 关企业 的土 地,按 照政府 规定, 土地进 行招拍 挂 地震安 全性评 价报告 的批复 填表单位:
文物行 政管理 部门 市水 利局 市国 土局 市滇 管局
道路红线图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市土储中心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依据市政府批准授权由市土储中心与项目业主签订委托合项目业主配合市规划部门片区属地县市政府进行土地储备项目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及报批工收储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查国有土属地政府项目业主集体土收储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情况调查属地政府项目业主收储范围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批复项目业主涉及片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要件项目业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到收储范围内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要求提供的要件中心由项目业主提出市土储中心报市储委会批准列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项目业由项目业主向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融资保证项目的实施btbot项目业根据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昆政发200951号昆政发200953号文及2010年市政府第97号令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项目业接到审计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昆政发[2010]74号_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7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简介
固定收益率=8% * (1+
征地拆迁资金量 )
征地拆迁资金量+建设工程资金量
范例:设定总投资15亿元 假设1:征拆资金10亿元,建设资金5亿元, 固定收益率13.33%;
备注: 1、8%指中标收益率,作为固定收益率计算参数;
假设2:征拆资金5亿元,建设资金10亿元, 固定收益率10.64%;
2、固定收益率综合考虑征拆资金和建设资金,即征拆资金比例越大,收益率越高;
6
财务支出
资金利息
7
临时费用
看护费等
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政府)管理费2%
8
其他费用
管理费、工作经费等
1 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量 序号1-4项 2 建设工程资金量 序号5项
(社会)管理费3% 征地经费2% 拆迁经费2%
备注: 1、征拆安置资金量的核定内容,政策文件未具体明确,依照以往项目经验划分;
3、昆明市级国有公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按审定总投资16%给予投资回报,其他事项未做明确。源自感谢聆T听HE,E请ND指正。
昆明土地一级开发合作模式简介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商务模式简介
成本构成:
分类标准 按实际发生分类 按收益计算分类
序号
名称
基本内容
备注
1 土地报批税费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税、农民社保基金等
2
征地补偿费 征地费、预留生活补偿费
3
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过渡费等
4
前期费用
规划编制、房屋测绘等
5 开发整理费用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商务模式简介
收入构成: 序号
1 2 3 4 5
名称 财务费用
管理费 征地经费 拆迁经费 固定收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代拟稿)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一级开发全覆盖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权的统筹,科学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的功能分区,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产出效益,节约集的利用土地,显化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国有投资公司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就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全覆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机制,全面落实土地一级开发全覆盖(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机制。
市政府统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用地批准、征地拆迁等工作,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全面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二)按照“成本债务全覆盖”原则,将土地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该土地上应分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本息全额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允许国有投资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相关土地管理工作,具体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
(四)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统一按照总投资额的15%给予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回报。
(五)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安宁、东川等9各县区的土地一级开发,视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能力、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县区政府的意愿决定。
(七)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联合开发整理的土地,按照“覆盖成本、协议分成”的原则处理,即宗地的成本组价能够覆盖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与区县协商确定。
二、明确任务,划分责任,全面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全覆盖(一)已配置给国有投资公司的土地继续由国有投资公司负责一级开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4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1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 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2.16【实施日期】1993.12.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6日市政府令第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通行权、截水权、排水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和临时用地登记。
第三条昆明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拥有者,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印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土地证书上应盖有县区人民政府的印鉴,其土地证书方为有效。
第五条土地登记程序为: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土地登记所需的各种表卡和土地证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是全部国有土地、或是全部集体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批准权限如下:超越土地登记批准权限办理的土地证书,一律无效,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发布时间:2008-7-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9]6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昆政发〔2009〕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和功能,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现对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重要意义(一)明确土地一级开发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经政府同意和授权,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政府储备土地的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征收拆迁和安置补偿,并按规划要求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土地一级开发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
通过土地一级开发,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集中连片收储,科学制定片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土地平整和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熟化”土地,按照“规划引导、用途管制、因地制宜”原则,合理安排土地使用各功能分区,做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有利于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产出效益,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是加快新昆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高土地使用价值,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为现代新昆明建设做好土地资源保障。
通过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可有效发挥土地储备杠杆和平台作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融资,为现代新昆明建设提供建设资金的有力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现将《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级国有投资公司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昆明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社会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领域和条件第五条社会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阶段和领域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一)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安置;(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
第六条社会投资人提供资金并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应当具备与拟参与项目所要求的相应工程资质:(一)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市政建筑施工资质;(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下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资额在十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三)全面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应当具备市政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涉及拆迁、安置建房的,应当具备市政建筑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现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的功能分区,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产出效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显化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国有投资公司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机制,全面落实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机制。
市政府统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二)按照“成本债务全覆盖”原则,将土地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该土地上应分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本息全额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允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相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具体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执行。
(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分配,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分配,按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执行。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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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第五条根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方案,经市政府审批确定的新增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成街坊、成组团、成片区”收储的原则,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审计、监察、林业、滇保、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列入土地储备计划,报经市储委会批准后,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筹安排,实施计划管理。
第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主城四区及呈贡县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主城四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政府可以委托该县(市)区国有投资公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以及经该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第七条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规划、国土和审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对具体负责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对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融资、土地报批、土地征收、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全程监管;督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指导和参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落实,严格控制土地征收成本;配合市审计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审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
市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范围,划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界线;指导和审核县(市)政府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申请,提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
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农用地征转和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收回报件;协调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手续;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催收、追缴土地供应成交价款等相关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及时完成项目成本审计认定工作,并提供审计结果。
主城四区、东川区、呈贡县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配合协助市规划部门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其余8个县(市)政府:负责土地征转用组件上报,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负责编制片区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受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要求,填报《昆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流程表》,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统计台账,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审查备案。
县(市)区政府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可以参照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建立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业务流程。
第十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组织报批;(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委托机构审核。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发范围、面积、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状况、开发计划、开发成本测算、工作完成时限、实施方式等;(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三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规定和约定标准,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自行进行整改。
第四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第十四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
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筹集资金。
第十五条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确定的土地储备支出明细对应核算。
第十六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审计部门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予以审计认定。
审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五章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二)权属清楚、无争议;(三)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五)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昆明市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十)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再行拨付。
具体拨付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拨付政策。
第六章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准入领域和条件、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参与模式、投资回报、投资保障和退出机制等,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昆政发〔2010〕69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