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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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购售电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1条购电条件

1.1甲方应自行设计、安装、调试与乙方电站联网的配套输变电设施。并且具备接受乙方电站并网及连续接受上网电量的条件,且验收合格。

1.2乙方应按设计和施工要求,自行安装、调试电站放电机组,使其具备并入电网安全连续发电的条件。且验收合格。

1.3乙方应按已审查确定的接入电网的设计方案和电网的要求,安装、调试电站联网设施,使其具备并网连续运行的条件,且验收合格。

1.4甲、乙双方已签订了并网协议。

第2条运营维护

2.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省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省电网地区调度规程》,并与甲方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如果调度协议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应以本合同为主。

2.2甲方每年根据购电计划结合乙方上年实际上网电量完成情况。制定本年度购乙方电计划。2.3乙方无功出力按有功出力的执行,无功电量均按的功率因数进行核算。.

2.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调度指令运行发电机组。

2.5乙方并入电网后应遵循只发不供的原则,向甲方提供电站发出的全部电量(电站用电除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电量。

2.6乙方应参与电网调峰。按甲方调度要求,峰时段加大出力,谷时段减少上网。

2.7甲乙双方按产权分界分别运营维护好各自的设备。

2.8并网线路停电检修时,乙方严禁向电网倒送电。

第3条电能计量

3.1计量装置由乙方投资,上、下网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产权分界处。计量点应装设正、反向计量的有功、无功脉冲电能表各一块;计量装置必须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三条和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且验收合格。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三条对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注:

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因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三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3.2计量方式:高购高计

3.3计量点设在:乙方电站主变10KV高压侧。

3.4甲方每月按规定时间派人到乙方电站抄录上、下网电量表计数据,作为甲乙双方计算上、下网电量电费结算的依据。

3.5电量结算:由乙方电站上网到甲方**变电站的线路损耗电量由乙方承担。(线路参数见并网协议;功率因数0.8,导线电阻值0.33欧/KM,线路长度8KM)

1)上网电量=上网表计差码*倍率-线损电量

上网线损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网线损电量=〔〕2导线电阻值*线路长度*720

2)下网电量=下网表计差码*倍率+线损电量

下网线损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线损电量=〔〕2*导线电阻值*线路长度*720

3.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的上、下网电量电能表由甲方负责安装、校验、加封,乙方不得私自启封、迁移以及改变接线方式。

3.7甲方在计量电能表装设后,乙方应妥为保护,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量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负荷烧坏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时处理。

3.8甲方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乙方计量电能表,并对计量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

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第4条电价、电费及结算

4.1并网小水电的上网的有功和无功电量与下网的有功和无功电量采取在同一计量点同一月按同时段进行互抵。

4.2 电量互抵后,上网有功电量按照我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新电价元/度。电量互抵后下网电量电价按省物价部门颁发的销售电价表中的非、普工业电价执行。今后上、下网电价的变更调整均按省物价部门的文件为依据进行调整。

4.3 电费计算

4.3.1甲方以每月抄录的上、下网电量作为电费计算的基本依据,按电量同时段互抵后,并网小水电多送入电网的有功和无功电量根据4.2条要求的上网电量电价,计算出本月购电费。

4.3.2 按同时段互抵后,并网小水电多使用电网的有功和无功电量根据4.2条要求的下网电量电价,计算出乙方本月下网电量电费。

4.4电费支付

4.4.1每月抄表后,乙方应在本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政策规定开出相应的上网电费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全额支付4.3.1条所计算的电费。

4.4.1 乙方有义务按月向甲方缴纳4.3.2条所计算的电量电费。在计算中,下网电量电费可与购电费实行电费互抵。

第5条违约责任

5.1 如果甲方责任致使乙方计量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甲方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表计故障,乙方应负担计量电能表的材料费和修理费。

5.2乙方对甲方安装、校验的计量电能表有异议时,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解决。注:《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供电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在用户交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

范围时,除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在行退补电费。

5.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2.5条3.6条行为之一的,甲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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